Wednesday, February 6, 2013

【China AIDS:7663】 Fwd: 保障艾滋病医务人员权益需多给力



保障艾滋病医务人员权益需多给力

2013年02月06日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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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日前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0大类130种职业病。此次调整新增职业病17种,而将“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列为职业病备受关注。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艾滋病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艾滋病防控队伍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专家表示,保护艾滋病医护人员权益期待更多措施。

  医务人员有万分之三的感染率

  得知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将纳入职业病范畴,从事了15年多艾滋病护理工作的北京地坛医院红丝带之家办公室主任王克荣十分高兴。“15年前我刚被调到艾滋病护理病房时,确实有些害怕,甚至不敢将此事告诉家人。当时我对艾滋病不了解,只知道这种病会传染,而且没法治。”

  如今面对艾滋病患者,王克荣内心没有了疑虑,因为她知道艾滋病并不可怕,只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护理并做好消毒工作,就不会感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称,艾滋病病毒和乙肝、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相似,但处理起来要比乙肝、丙肝病毒更容易,它在体外存活的能力较差,普通酒精、洗手液即可将其杀死。

  万里有一。王克荣说,即便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和护理,仍有可能发生意外。这种意外在骨科、肿瘤科、妇产科等经常做手术的科室会有发生。前不久,她所在的北京地坛医院就有一位医生在给艾滋病患者做手术时,手指被扎了一下。

  这种意外的几率是多少?王健表示,国外的统计表明,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几率是万分之三。

  我国虽然没有类似统计数字,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国职业暴露总人数为1043人,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直接因为医疗操作暴露的700多人。

  据卫生部的最新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492191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383285例。“很多感染者和病人合并有其他疾病,而一旦进行创伤性治疗,医护人员就有可能被感染。所以说,从事艾滋病医护是一种高危职业,将其纳入职业病范畴十分必要,可使医护人员的权益得到一定保障,心理得到一定安慰。”王健称。

  隐瞒病史将加大医务人员感染风险

  谈到艾滋病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王克荣谈到了前不久发生的“小峰”事件。2012年11月13日,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华北区域负责人李虎通过微博发出一条消息,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在求医时屡次遭拒。后来通过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才最终在另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

  “卫生部将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专家的长期呼吁,另一方面可能缘于‘小峰’事件的推动。”王克荣称。

  王健表示,小峰的遭遇是社会长期对艾滋病“污名化”的结果,说明在我国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任重道远。同时,医务人员并没有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的规定。

  不过王健说,我们也要理解医务人员,他们也是人。由于宣传教育不到位,很多医务人员并不像我们专业人员这样深入了解艾滋病,他们害怕被感染。而且《条例》同样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医护人员应该享有知情权,患者隐瞒病情将加大医护人员的感染风险,特别是经常进行创伤性治疗的医务人员。”王健称。

  “《艾滋病防治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都有医护人员应享有患者是否感染传染病知情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具体执行措施。”王克荣表示,此次“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将纳入职业病范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医护人员一旦感染可以申请赔偿,有了一定保障。

  传染病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亟待提高

  仅将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纳入职业病范畴还不够,王健认为,还应尽快提高包括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所有传染病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

  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我国政府对传染病的防控重视程度大大提高,硬件设施显著改善,但传染病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已20多年未调整。王健表示,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传染病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一直是每月3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现行津贴标准根本不能体现医务人员所承担的职业风险和劳动价值,也起不到稳定传染病防治队伍的作用。

  王健曾到北京地坛医院做过调查。近三四年来,该院一共有51名医护人员调离,招聘符合标准的医护人员更是困难。特别是每次遇到突发传染病时,都会出现一部分医务人员调离的现象。

  “艾滋病医务人员的情况更糟糕。20多年前和我一起去非洲从事艾滋病工作的医生有五六十个,到现在只剩几个人在坚守。原因很简单:工作很辛苦、很难出成绩;艾滋病是国家免费治疗,没有效益,收入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王健表示,目前部队传染病医院已将卫生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化,建议大中城市传染病医院卫生津贴应调整到这个水平;其他城市传染病医院也应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做适当调整。

  王克荣表示,传染病防控依然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建立一支稳定的防控队伍,从长远来看,应该效法欧美等西方国家,为传染病医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这种办法既是传染病防控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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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3, 2013

【China AIDS:7662】 爱知行发布中国政法部门管控艾滋病患者调研报告

爱知行发布中国政法部门管控艾滋病患者调研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2月4日发布
新闻采访联系人:万延海,美国电话:+1 203 600 4437,电子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今发布《社会管理创新、特殊人群专项组和艾滋病危险人群动态管控――"警管中国"艾滋病防治初步报告》,参见附件。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人的权利不受到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人的隐私受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但是,遗憾的是,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原先的中央和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功能,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包括刑事罪犯、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等所谓特殊人群。
 
2011年11月7日,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目前,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小镇,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等相关人群称之为艾滋病危险人群,并且把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无疑加重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并且严重暴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
 
把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与刑事罪犯等纳入统一的"特殊人群"提供服务、进行管理、管制,也违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中国政府近年来倡导的艾滋病"零歧视"战略目标。中国政府一边高唱艾滋病"零歧视"的口号,一边把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和刑事犯罪分子等同,纳入同类项,是这个时代一个荒谬的画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这个报告只是初步的调研报告,试图帮助人们理解这样一个荒谬政策出台的来龙去脉,解释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特殊人群专项组、动态管控等概念,便于读者们了解中国政法部门管控下的中国及其艾滋病防治工作。我们没有对中国政法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等管控体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的影响进行更多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将继续观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其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工作,特别是其对艾滋病人群的管控工作及其对艾滋病防治和人权的影响。我们也会关注其他健康弱势群体在这一"特殊人群专项组"管制下所遭受的伤害情况。
 
 

前   言

集体主义及其对人的管理

1985年,北京报告了中国第一例艾滋病病例,为境外旅行者死于协和医院。中国卫生部官员随后否认艾滋病在中国传播的可能性,认为传统道德和良好的初级卫生保健系统将可以抵御艾滋病的侵袭,并表示中国没有同性恋,也没有吸毒现象。艾滋病被认为是外国人的疾病,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有关。1987年,中国卫生部提出把艾滋病拒之于国门之外的口号,出台法规政策禁止血液制品进口,禁止外籍感染者入境。

1990年初,卫生部报告了我国云南省和缅甸交界城市瑞丽在静脉吸毒人员中出现艾滋病流行,但报告数字严重低于实际的感染人数。政府对艾滋病流行保持沉默,直到河南艾滋病危机爆发、患者大量死亡,中国艾滋病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危机和人道灾难。

2012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三个国家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我们注意到新五年计划提出"四个打击",包括:1、"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2、"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3、"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4、"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新五年也提出一些和性传播相关的其它政策,比如强调婚前体检包含艾滋病检测、特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要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加强学校艾滋病教育,从而引发广泛的人权问题。

艾滋病流行不仅暴露了我们社会的脆弱性,特别是因为贫困、种族、社会偏见和法律惩罚而处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弱势群体的情形,艾滋病流行也给上述弱势群体带来新的挑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面临严重的人权侵害。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个人性行为、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防治,迫使我们思考人类的性行为和性教育,以及我们关于性的法律和意识形态。

在一个传统的集权政治体制和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艾滋病防治要求我们回答有效影响个人行为的方式:1、个人主义方式:通过健康的教育,通过创建支持性的环境,帮助每个人,无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是没有被感染,学会保护自己和保护他人。每一级政府和当地的民间社会组织向当地的人民汇报艾滋病防治工作,向当地的人民负责。2、集体主义方式:通过政府发号施令,自上而下地定指标、给任务,政治宣誓,加上对感染者的社会隔离政策,以及对性的禁欲主义政策和打击政策,期待通过对人的控制来实现对艾滋病的控制。

遗憾的是,中国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日益受到政法部门政策的干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易艾滋病感染脆弱人群或危险人群处于中国政法部门全面管控之中。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中国公安经费持续三年超过国防经费。在社会管理与创新的名义下,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中共中央政法委开始全面介入艾滋病患者的管控。

2011年9月16日,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中办、国办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把传统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机构转变为全面对社会实施管控的机构,把中央政法委变成第二个国务院。中国出现警察管控国家的局面。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包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所谓"易感染艾滋病危险人群"的管控,称之为"社会服务管理"。

2011年11月7日,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目前,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小镇,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等相关人群称之为艾滋病危险人群,并且把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无疑加重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并且严重暴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

本报告旨在对"警管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发展轨迹予以理解,解释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特殊人群专项组、动态管控等概念,便于读者们了解中国政法部门管控下的中国及其艾滋病防治工作。因为是一个初步尝试,我们没有对社会管理创新、特殊人群专项组、艾滋病人群动态管控进行更多分析和评价,而是大量引用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旨在提出问题,希望引起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国推行艾滋病"零歧视"、"零感染"和"零死亡"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中国国务院的重视。

我们将继续观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其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工作,特别是其对艾滋病人群的管控工作及其对艾滋病防治和人权的影响。

万延海

2013年2月2日
 
 

社会管理创新、特殊人群专项组

和艾滋病"危险人群"动态管控

――"警管中国"艾滋病防治初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2月 

  

 

目  录

 

前言:集体主义及其对人的管理... 1

第一章: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 3

(一)社会管理... 3

(二)社会管理创新... 5

(三)胡锦涛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讲话... 6

(四)周永康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讲话... 11

第二章:卫生部门的社会管理创新... 13

(一)《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13

(二)《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18

(三)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22

(四)卫生部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24

(五)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 34

第三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37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7

(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38

(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39

(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39

(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41

(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43

(七)吉林省辉南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47

第四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 51

(一)胡锦涛谈特殊人群社会管理... 51

(二)周永康谈特殊人群社会管理... 51

(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 51

(四)特殊人群的定义... 52

(五)特殊人群专项组对艾滋病相关人群的表述... 54

(六)湖北省襄阳市小河镇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54

1.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56

2.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57

3.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创新方案... 58

4.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方案... 59

5.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62

6.艾滋病人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64

7.重点群众服务对象管理工作创新方案... 66

(七)江苏省新沂市关于印发《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易感染艾滋病病人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68

(八)河南省某县《关于加强艾滋病病患者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73

第五章:动态管控和艾滋病... 75

(一)动态管控... 75

(二)对艾滋病相关人群的动态管控... 82

第六章: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回应社会管理创新、特殊人群专项组和艾滋病"危险人群"动态管控的有关文章... 86

(一)周永康艾滋病日前夕谈艾滋病... 86

(二)政治挂帅,浙江省出台伤害人权、法规和精神卫生的新政策... 88

(三)强烈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取消《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90

(四)《谨防"以病之名"――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93

(五) 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用警察来处理精神卫生问题 ,中国人精神卫生和人权面临挑战    95

(六)中国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7

(七)艾滋感染者、精神障碍患者不是"不定时炸弹"... 98

(八)中国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纳入维稳管控对象?... 99

(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重庆市综治委建立"特殊人群专项组",侵害艾滋病防治和人权…………………………………………………………………………………..101(十)"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需要依照社会科学、法制和尊重人权……………103

关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106

 
 
 

Friday, February 1, 2013

【China AIDS:7661】 为什么强制艾滋感染者伙伴告知是无效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物)

HIV PARTNER NOTIFICATION:

Why Coercion Won't Work

An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Report

March 1998

艾滋感染者伙伴告知

为什么强制是无效的

来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报告

1998年3月

 

中国健康行动翻译

20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