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2, 2013
【China AIDS:7933】 河南商丘警方传唤艾滋病维权人士,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会见来京倡导感染儿童权利人士
Thursday, November 21, 2013
回复:手术难问题,呼吁共同签名!Re: 【China AIDS:7932】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征集联署签名(含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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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手术难问题,呼吁共同签名!Re: 【China AIDS:7929】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征集联署签名(含组织和个人)
日期:2013年11月20日 14点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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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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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931】 感染儿童权益倡导人员向全国妇联和民政部递交联合呼吁被拒绝
1、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该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估。对各省的监督和评估报告,应该及时公诸于众,并接受感染艾滋病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人、公益社会组织的监督。
2、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积极主动公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感染艾滋病儿童权益或福利保障政策、资金预算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政府部门,应该明确问责制度。
3、我国政府应该积极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四次合并报告》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相关感染艾滋病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益和福利、血液污染受害感染艾滋病儿童赔偿和司法救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见。
4、我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艾滋病儿童权益,保障无户籍感染艾滋病儿童的权益,帮助他们获得我国政府提供给所有感染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
5、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有多达23个省份出现因为采供血导致的艾滋病流行,特别是大量妇女和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有些儿童是输血感染的,有些是父母因血液污染感染艾滋病后而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我们认为,在血液污染受害艾滋病患者全面得到医疗单位和卫生部门赔偿或补偿之前,我国政府应该优先考虑给所有因为血液污染而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得到赔偿或为他们/她们设立一个特别的关爱基金,包括儿童时期被感染而现在成年的过往感染儿童。
6、我国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采取积极行动,不仅帮助感染艾滋病的孕妇获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所需要的药物和医疗,也帮助她们(包括流动人口)获得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最低生活保障、去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所额外产生的交通、旅店和住院费用的补贴、给新生儿(无论感染与否)按照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供2-3年的基本生活补助金。
但是,遗憾的是,全国妇联和民政部均拒绝接待来访的倡导人员。参见下列微博:
Wednesday, November 20, 2013
【China AIDS:7930】 11月20日污血案受害艾滋病患者维权信息更新
Tuesday, November 19, 2013
手术难问题,呼吁共同签名!Re: 【China AIDS:7929】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征集联署签名(含组织和个人)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7 号《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而事实上,全国各地关于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被拒医的事件屡出不穷。2012年天津感染者小峰癌症手术被拒,最终篡改病历才得以手术。这一事件曾经引起各相关部门和媒体以及相关群体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也亲自对这一事件做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要保障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但这一个案的解决依然没有改变感染者就医环境日益恶劣的事实。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将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关于艾滋病人和携带者的各项平等权益落实,使中国大陆地区的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医疗和手术工作常态化(就像其它国家地区,例如像香港一样),尤其是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生命攸关的手术平等权益落实问题,一直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重大民生和民权议题。在广大医院和医护工作者救治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时,普及坚持普遍防护原则,这也是卫生部门和广大医护人员履行预防和控制病毒传播的题中之义。
同时,保障感染者平等就医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2013年12月1日第26个“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我们强烈建议中国卫生部加强落实以下四点建设性工作:
1. 加大相关医疗保护资源的投入。在全国各省市医院,特别是三级甲等的综合医院开展在职医生和医护人员的关于艾滋病非歧视和相关科学知识的教育。
2. 将艾滋病和HIV感染者的非歧视态度和医疗科普教育纳入医学院校必修课内容。同时将相关内容纳入医生和医护人员的资格考试。
3. 规范医院手术流程,坚决贯彻普遍防护原则。禁止在违背自愿的原则上对患者进行HIV抗体检测。
4. 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惩罚机制。坚持谁检测谁治疗,对于拒绝治疗的单位和个人做出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例如:拒绝医治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情节严重的医生和医护人员,吊销其医生或者医护行医资格。
签名组织:
蓝风筝广州互助小组
(智同中国)广州同志中心
智同北京公益小组
智同西安公益小组
智同上海公益小组
智同深圳公益小组
签名个人:
叶澄江(艾滋病防治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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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928】 11月19日信息更新:陈秉中谈“艾滋病村”村头惊心动魄10小时、感染儿童代表和家人看望陈秉中、艾滋病法律座谈会即将召开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China AIDS:7927】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征集联署签名(含组织和个人)
关于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就医平等权益落实公开建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7 号《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而事实上,全国各地关于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被拒医的事件屡出不穷。2012年天津感染者小峰癌症手术被拒,最终篡改病历才得以手术。这一事件曾经引起各相关部门和媒体以及相关群体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也亲自对这一事件做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要保障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但这一个案的解决依然没有改变感染者就医环境日益恶劣的事实。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将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关于艾滋病人和携带者的各项平等权益落实,使中国大陆地区的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的医疗和手术工作常态化(就像其它国家地区,例如像香港一样),尤其是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生命攸关的手术平等权益落实问题,一直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重大民生和民权议题。在广大医院和医护工作者救治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时,普及坚持普遍防护原则,这也是卫生部门和广大医护人员履行预防和控制病毒传播的题中之义。
同时,保障感染者平等就医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2013年12月1日第26个“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我们强烈建议中国卫生部加强落实以下四点建设性工作:
1. 加大相关医疗保护资源的投入。在全国各省市医院,特别是三级甲等的综合医院开展在职医生和医护人员的关于艾滋病非歧视和相关科学知识的教育。
2. 将艾滋病和HIV感染者的非歧视态度和医疗科普教育纳入医学院校必修课内容。同时将相关内容纳入医生和医护人员的资格考试。
3. 规范医院手术流程,坚决贯彻普遍防护原则。禁止在违背自愿的原则上对患者进行HIV抗体检测。
4. 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惩罚机制。坚持谁检测谁治疗,对于拒绝治疗的单位和个人做出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例如:拒绝医治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情节严重的医生和医护人员,吊销其医生或者医护行医资格。
签名组织:
蓝风筝广州互助小组
(智同中国)广州同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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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个人:
叶澄江(艾滋病防治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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