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
摘要】两高公布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司法解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
问:解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艾滋病是目前为止危害最为严重的性病,且很难根治,易致人死亡。有的艾滋病患者,不顾社会道德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卖淫嫖娼、通奸等,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对此,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淫、嫖娼外,其他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为不应受到歧视,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原题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处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解读两高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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