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31, 2014

【China AIDS:8164】 CAP+青年友艾志愿者招募计划

CAP+青年友艾志愿者招募计划

        

        为不断加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患者权益保障,促进国家艾滋病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与落实,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计划招募更多有志于倡导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合法权益的志愿者,鼓励更多有识之士专注手术拒诊、就业歧视、隐私保护等面临的困境,通过系列培训后形成倡导机制,开展研究和倡导活动。

        为此,CAP+计划面向社区招募志愿者,真诚希望更多勇于担当的社区朋友加盟。后续我们将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学者与志愿者座谈研讨。

        网站链接如下:http://t.cn/R7NsrA5

          申请表格请见附件


        祝好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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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 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63294803
传真:    010-63294803

网址:http://www.capcn.org/
English website: http://www.capcn.org/english/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chinaplwha

腾讯微博:http://t.qq.com/china_plw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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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邮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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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October 30, 2014

【China AIDS:8164】 请求联合国相关机构紧急关注叶海燕女士的近况

       叶海燕女士近日被中国维稳部门抄家,抓捕,请求予以关注。
       如果有需要,田喜愿意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此案的相关工作。
                                                                                     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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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29, 2014

【China AIDS:8163】 Fwd: 中国艾滋病领域女性活动家被限制出境无法到日内瓦出席联合国会议




-------- 转发的消息 --------
主题:  中国艾滋病领域女性活动家被限制出境无法到日内瓦出席联合国会议
日期: Tue, 21 Oct 2014 11:01:22 +0800
发件人: 袁文莉 <yuanwenli2010@gmail.com>
收件人: lgbt <tjgaga@googlegroups.com>,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feminism-in-action <Feminism-in-Action@yahoogroups.com>, AdvocacyStudy@yahoogroups.com


20141023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委员会将在瑞士日内瓦联合国会议上审议中国政 府递交的《消歧公约》执行报告。

 

这一活动备受国内女性活动家的关注,按照原计 划,女性抗艾网络-中国选派王秋云女士作为女性感染者/受艾滋病影响女性代表参与本次报告的审议过程, 她将在日内瓦接受相关培训、和消歧委员会成员座谈,并就中国的女性感染者/受艾滋病影响女性面临的问题进行口头阐述,以期 引起消歧委员会对中国艾滋病和性别问题的重视。

本次活动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联合国妇女署(UNWOMEN)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20141010日,王秋云女士得知其签证护照已从瑞士大使馆寄 出,但当她咨询快递公司时,却被告知护照已经被当地警察(国保)拿走了;当她找到当地国保时,却被告知,护照被 "政府"拿走了,但哪一级政府,哪个部门,哪个人?对方却拒绝透露;对王秋云"为 什么不让我去?"的疑问,对方也只回答:"上面的要求。"

随后,当地国保、卫生局、办事处经常打电话、到 家中探访王秋云,以确保王秋云不能离开鹤壁市,更可笑的是,当地政府让王秋云编造"身体不好"的借口以回复支持方和其他国际机 构,甚至很"善意"地送王秋云到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被王秋云拒绝。

至此,因为护照的原因,王秋云无法出国到日内瓦 参加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审议,中国的女性感染者/受艾滋病影响女性的声音被人为屏蔽了。

 

《消歧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所有领 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他们与 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驶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201410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 议在北京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同一天,彭丽媛出席2014年度艾滋病学术交流大会开幕式,强调今后工作重 点要放在需要更多关注的特殊地区及感染人群,进一步倡导送温暖、反歧视,确保患者平等获得医疗权和社会公正。

 

中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签约国,理当保证其国家 女性"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当党和政府强调"依法治国"和"社会公正"的时候,王秋云被无理限制出境,我们感到愤怒和失望。

而且,这是近一年来中国艾滋病领域女性活动家第 三次被限制出境:201311月女性抗艾网络-中国袁文莉被当地公安吊销护照,无法参加在第十 一届亚太地区艾滋病大会;20147月,另一名女性活动家叶海燕被当地政府"丢失护 照",无法参加第20届国际艾滋病大会;现在,王秋云女士又被"政府"拿走了护照,无 法参与消除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审议。

 

这些女性活动家们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参与一次会 议/活动的权利,还有法律的公正和言论的自由;也传 递了当地政府(包括更高级政府)对民间组织/个人深深的不信任;如果任由这种情况一再发生, 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而是整个中国的女性感染者和受艾滋病影响女性,及中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


附件:女性抗艾网络-中 国提交给消歧委员会的影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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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October 27, 2014

【China AIDS:8162】 【招标公告】2014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湖南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

2014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湖南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招标公告

http://www.hncdc.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644 

为发挥社会组织密切联系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的独特优势,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受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委托,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2014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湖南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以下简称"2014年中转社区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承担本项目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目标

探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式,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扩大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的覆盖面。

二、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标、专家评审、合同委托的管理方式。

(二)加强2014年中央补助项目与其它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统筹协调,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项目支持活动领域明确,不接受超越机构自身职责和活动领域、科学研究、购买设备和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三、项目执行周期

2014121日至20151031

四、项目领域

(一)针对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已在民政部门注册且承担过重大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社会组织,针对本次项目中标的社会组织进行防治艾滋病能力的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中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料收集和项目总结报告的撰写等。

(二)针对卖淫嫖娼人群的行为干预。

创新卖淫嫖娼人群(尤其是低档暗娼、老年嫖客)的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模式,提高安全套使用率和咨询检测接受率(目标人群协议期内干预2次,并进行HIV抗体检测),尽早掌握HIV感染状况,促使其主动接受生殖健康与性病诊疗等服务,提高健康水平,降低感染和传播疾病风险。

(三)针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的行为干预。

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咨询检测接受率(目标人群协议期内干预2次,并进行HIV抗体检测),推广安全性行为方式,重点在活动场所和利用网络等新社交媒介开展干预活动,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方法。

(四)针对静脉吸毒人群的行为干预。

开展形式多样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同伴教育活动(目标人群协议期内干预2次,并进行HIV抗体检测),重点动员社区静脉吸毒人群参与干预活动,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方法。

(五)HIV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及关怀救助。

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特点,围绕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问题,开展防治知识、生殖健康和服药依从性教育,促进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减少二代传播,努力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帮助其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增强其生产自救信心与能力,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感染者/病人每两个月作一次随访,每个干预人数需在项目协议期内随访3次,每个感染者/病人做一次CD4检测。

五、工作指标及经费分配

  

工作任务

任务数

金额(万元)

领域一

针对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的能力培训

4

16.0

领域二

卖淫嫖娼人群的行为干预

3000

24.0

领域三

男男性行为人群的行为干预

6500

52.0

领域四

静脉吸毒人群的行为干预

2400

19.2

领域五

HIV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及关怀救助

900

16.2

项目管理

组织中标评审

1

12.6

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

1

督导

2

组织项目验收、总结

1

                                                总计

140.0

六、申报要求

1、申请单位所在地为湖南省辖区内"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指承担与艾滋病预防相关工作的协会、学会;高危人群或HIV感染者社区等自发组织的民间小组,小组必须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社区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其中必须有受益人群参加。

3、申请经费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社会组织必须要有一年以上在湖南省内相关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的经验;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提供注册资质及财务等相关信息。

4、未注册的或不具备独立完善财务制度的社会组织,须选择当地有完善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经费托管机构,项目资金不能直接拨到个人账户中。经费托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被托管机构按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双方协商可收取适当管理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5、投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由其直接负责实施项目活动。

6、每个社会组织申请项目的上限数量为2个。

七、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请单位填写《2014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湖南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申请书》,A4纸打印一式3份,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已注册的机构需加盖单位公章,未注册的需有托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托管机构的公章,于201411712:00前将项目申请书纸质版提交到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科,邮寄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书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二)递交项目申请书同时请一并提交的下列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情况简要介绍、单位法人证书(未注册组织可不提供)

八、项目评审

(一)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利益规避"的原则,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书及实施机构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需要进行修改的申请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将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修改。

(二)项目中标结果将在1122日前在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hncdc.com)上公布。如无重大争议,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同时下拨70%项目经费。

九、联系地址和联系人

联系人:覃莎莎  丁林

电话及传真:0731—84305906

电子邮件:hunangf@sohu.com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50号(邮编410005),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科新办公楼403办公室

http://www.hncdc.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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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Love Without Borders Fund( China )
全球青年服务日国家领导机构-中国办公室
Global Youth Service Day
NetworkChina Partner office

致力于心灵环保消除隔阂,推动世界公民教育与志愿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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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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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公共论坛组Groups BBS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ove-international 
让我们不加戒备和疑虑地团聚在一起,We are family!
以亲善和悦地态度对待周围地人、事、物,重现灵魂地宽容和善待他人的品性
[
感谢对无国界爱心组织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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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October 17, 2014

【China AIDS:8161】 回顾一年前爱知行给中共18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建议

回顾一年前爱知行给中共18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年10月18日发布
 
2013年11月6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开致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取消政法部门"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其对艾滋病患者的管控、以及废除传染病医院制度以保障艾滋病患者医疗的建议"。全文参见附件。
 
相关建议如下: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修改成立"中央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恢复原"中央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处理社会犯罪问题的宗旨,而不是管辖应该由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来处理的事务。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称"综治委")取消综治委下设的、司法部牵头领导的"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其对艾滋病患者的管控制度。艾滋病是一个疾病,而不是犯罪。
 
对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进行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确保传染病防治确实有法可依,确立传染病防治,特别是艾滋病防治的人道主义原则、人权原则、群众路线,来面对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带来的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社会问题、治安问题和政治问题。
 
2014年10月10日,在中共18届四中全会前夕,《检察日报》刊登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7月15日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孟建柱在文中提到,"中央决定,将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恢复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目的是为了集中精力抓好平安建设"。下一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中央维稳办、中央联席办要会同各地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研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意见措施。199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2011年,改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中央将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恢复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我们认为,我国政法部门应该集中精力处理治安和打击社会犯罪,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而不是插手广泛的社会管理事务,更不应该把原本属于民政工作、社会工作、教育工作和卫生工作的事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之名纳入政法系统管制,出现警务部门任意干涉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别呼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取消原本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的特殊人群专项组,取消对艾滋病患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消除对疾病患者的歧视和污名。我们认为,中国政府需要加强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工作,增加疾病防治和社会关怀的工作经费,保障疾病患者的权利,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疾病防治、教育和关怀工作。
 
2011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中国政治事务中重要的名词。这是"维稳"的代名词。
 
2011916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前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宣读了中办、国办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包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所谓"易感染艾滋病危险人群"的管控。特殊人群专项组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等相关人群被称之为艾滋病危险人群,并且把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
 
随后,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小镇,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或综治委办公室。
 
中央综治委委员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下设的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四方面工作切实加强特殊人群服务和管理",包括: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加强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工作
 
自从2011年7月份以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一直关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其对艾滋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并相继发表多份研究报告和呼吁函,呼吁尊重疾病患者隐私、尊严和保障病人的权利。

Thursday, October 16, 2014

【China AIDS:8160】 爱知行再次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爱知行再次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1016日发布

主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抄送: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联席会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近期,成都市多名艾滋病感染者被人敲诈勒索,最后,人们把目光指向一个叫做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一名陈姓的前员工或志愿者。成都同乐也在微博@成都同乐 发表歉意声明(参见:http://www.weibo.com/tongle2002)。

成都同乐在中国卫生部门扶持下,获得国内外大量艾滋病科研和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并成为国家艾滋病中心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多方推荐的中国男同艾滋病防治组织的典范。出现前员工或志愿者涉嫌利用组织获取的艾滋病感染者个人信息对多名感染者实施敲诈勒索,无疑对该组织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挑战。

根据成都同乐网站(http://www.cspcd.com),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由男同自发建立的社区组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20名、志愿者486名。成都同乐自称该组织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男同组织。 成都同乐公开的组织使命:致力于应对男同社区艾滋病等健康危机、发展同志文化、增进同志权益。我们的工作包括:提供艾滋病预防教育、咨询检测、治疗关怀服务;进行针对性少数人群的反污名化和艾滋病的反歧视倡导;组织与 LGBT 相关的文化交流、社区发展和权益增进活动。

一、中国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57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31日起施行。条例第七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中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进一步指出,要"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具体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国政府必须要求社会组织建立保障隐私制度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重申爱知行于2012119日给相关部门提出的"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的意见,参见附录。我们认为,中国卫生部门必须要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建立保障隐私的制度,并作为政府部门提供支持的先决条件。

成都艾滋病感染者相继受到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保护隐私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希望我们的呼吁可以引起立法机关、决策部门和政策执行机构的关注,成立相关课题研究组,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和公民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意见,从而确保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其执行过程中,对隐私问题敏感,保护好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得以实施,实现防治艾滋病的宏伟目标。

 

附录: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元月19日发布

 

主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抄送: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联席会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即便在血液污染传播艾滋病严重的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178日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豫政 201156号),也提出"目前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

尽管我们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的说法持有保留意见,但我们同意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的意见。但是,我们对无论国务院、还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来的应对策略持有怀疑的态度。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的说法。我们认为,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我们意识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马克先生日前在《南方周末》撰文"保护隐私,才能防控艾滋",认为"隐私权是推动艾滋病检测、降低新发感染数量的关键。"马克在文中指出:"许多国家的研究都表明,如果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不被保护,那么出于对歧视和排斥的恐惧,人们可能根本不去检测。这将使他们得不到治疗,更将让病毒传播的机会大大增加。这样只会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导致更多不必要的死亡,并使更多先天感染艾滋病婴儿出生。"

温家宝总理今年121日表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我们认为,歧视的条件是对艾滋病相关隐私缺乏保护,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歧视性的条款,同样需要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现行做法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条款或做法。为此,我们呼吁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注下列相关艾滋病的隐私问题,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或现有做法,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一、       实名制挑战国家的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是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受到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的挑战。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48号文件认识到"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加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定义了"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这些人群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压力,有严重的隐私顾虑,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会加剧已有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在医疗、婚姻家庭、教育和就业上的歧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委托卫生部组织多部门和多学科专家,对我国实施已久的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及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工作需要听取艾滋病工作民间社会组织意见,听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团体的意见,以及公开征集公众的意见。

同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建议,我国卫生部门在各地提供匿名的(不记录姓名,而提供编码代号,或提供快速检测,现场出结果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艾滋病检测服务,条件合适的时候,建立全国或各个省内的匿名编码系统,为人们提供身份受到保护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我们也建议,我国卫生部门应该支持和允许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服务,特别是提供快速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

匿名检测和咨询,艾滋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会有更好的安全感,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加主动积极地获取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有助于全面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的制度,同时有助于实现国务院201048号文件旨在"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目标。

我们认为,艾滋病检测和管理实名制只应该限制在下列领域:

1、获取免费的抗病毒药物;

2、作为输血或有偿献血人员寻求赔偿的证据;

3、获取最低生活保障;

4、获取和艾滋病相关的其他免费医疗照顾和检测服务、政府经济补助和关怀帮助等;

5、在医院治疗疾病,如果临床患者需要检测艾滋病感染的情况,并得到临床患者知情同意;

6、出现和艾滋病相关的法律纠纷,比如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艾滋病检测,如果受害人需要检测艾滋病感染的情况。

二、强制或擅自检测艾滋病,侵犯隐私和人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第二十四条指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相关政策建议,却可能严重侵犯人们的隐私,制造艾滋病相关歧视。48号文件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我们认为,医疗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需要得到临床患者的知情同意。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不仅侵犯患者隐私权,而且事实上,导致很多艾滋病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同时,我们认为,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艾滋病感染者保密制度和机制,在涉及患者报销等事务处理上,需要确保感染者身份不得泄露。

我们注意到,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我们理解,这种特定人群中的检测动员和研究工作,有助于我国卫生部门掌握特定目标人群中艾滋病流行形势,但是我们认为,艾滋病检测和调研工作,需要遵循自愿原则,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同时不得通过经济利益、行政权力来驱使人们参与艾滋病检测。我们认为,这种旨在掌握艾滋病流行疫情的检测工作,应该实行匿名检测制度。

关于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的"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我们认为,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需要就婚前艾滋病检测相关的咨询、知情同意、感染者身份保密、登记结婚双方互相告知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3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1231日)提出"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监狱等羁押场所艾滋病检测同样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并确保感染者不因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而受到歧视。我们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公安部和司法部对监狱等场合艾滋病防治政策及其对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确保羁押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三、就业艾滋病体检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很多自相矛盾之处。

中国《传染病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有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要求,但同时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在涉及"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问题上,要么是限制性的,要么就是缺乏清晰的说明,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业权利保护缺乏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政策依据。而事实上,在一起工作,并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就业促进法》同样自相矛盾。第三十条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同时提出"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1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 上述就业体检检测艾滋病病毒的情况,毫无任何公共卫生依据,更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就业权利,应该立即作出修正。

四、对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常常导致隐私泄露

我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但是,遗憾的是,卫生部门在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时常泄露感染者的隐私,特别是在乡村和小城镇,卫生人员上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进行医学随访。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日常法律服务中,接触了大量此类案例。20114月爱知行接到一位安徽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年初他在家乡县疾控中心做艾滋病检测,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其感染事实告知当地卫生所医生,导致其健康隐私被泄露至家人、亲戚、邻居等,使得当时人无法再在家乡继续生活。

故此,我们建议,修改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毒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及修改现有卫生部门主动医学随访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方式,改为对感染者隐私更加敏感的策略,比如采取匿名检测制度,鼓励感染者主动联系医务人员;在需要临床医疗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时,也采取专案医生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隐私保护制度。

五、配偶或伴侣告知,要体谅感染者的处境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但是,条例没有对"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未对"故意传播艾滋病"做出具体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国务院201048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声明"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48号文件精神,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得到明确的阐述。2009113日,甘肃省卫生厅下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明确:

1、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是责任告知人将艾滋病检测确证阳性结果及其意义告诉本人和相关人,并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的过程。

2、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单位是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

3、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是指为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本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

规定:

1、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时限:责任告知单位接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确证报告单后一周内(以网络直报为准)完成告知工作。对于公安、司法系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阳性告知,根据不同监管场所的情况,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管场所协商决定告知时间和方式。

2、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时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甘肃省卫生厅规定:"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出台了类似政策。201112月底,江苏省盐城市出台《盐城市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艾滋病告知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道德和法律义务把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告知配偶和其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但是,我们认为,感染者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和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同时,我们注意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告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是一个严重的心理事件,当事人往往经历严重的心理危机,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实在是强人所难。何况,涉及到性倾向、家庭的观念等,可以想象到会出现的情况,比如离家出走、离婚、伴侣之间的暴力、自杀等。

如何处理上述告知的义务和感染者现实的困难呢?我们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组织多学科专家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伴侣告知义务条款、各地卫生部门实施感染者伴侣告知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提出对隐私敏感、同时有助于实现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具体策略。

六、关怀工作,同样需要考虑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

《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支持和照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日常法律援助工作中,接触了部分较为典型的案件。云南个旧艾滋感染者夫妇隐私泄露,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了这对感染者夫妇女儿所在的幼儿园老师,幼儿园婉拒其幼女入园,并要求感染者夫妇出具疾控中心对其女艾滋病检测阴性报告。北京某艾滋感染者2009年初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某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在低保公示环节详细说明了当事人患有艾滋病的健康状况,导致当事人及其家人无法继续在该社区生活。

我们注意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照顾的工作,同样需要考虑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否则政府关怀照顾政策反而会伤害到感染者及其家人。

七、严打政策缺乏公共卫生科学依据

国务院48号文件再次重申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作为"切断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政策。48号文件提出:"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我国政府实行长达30年的打击卖淫嫖娼来控制性病传播的政策缺乏公共卫生科学证据的支持。这是一项从来没有被科学验证过的政策。而且,严打政策自然涉及到公民隐私和基本权利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对实行了将近30年的严打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的政策进行基于科学的评估,提出法律修正意见。详细意见,参见附件1:《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对性工作(卖淫嫖娼)做出新的规定》。

八、卫生部推行全国联网的"居民健康卡"和电子病历,影响感染者隐私

2011年,卫生部全面推行全国联网的"居民健康卡"和电子病历等医院信息化建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权面临严峻挑战。

九、公安管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和公民权构成挑战

中国政府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会管理和创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纳入公安管制名单。

201010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1219日和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党校分别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表讲话。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是讲话的重要内容。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530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 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再次强调"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0117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20111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详情参见附件2:《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实施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

中国公安部门管控机制,不仅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涉及相关"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比如有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人群,以及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小结:

上面提出来的艾滋病相关公民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难免挂一漏万的。我们提出上述问题,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决策部门和政策执行机构的关注,成立相关课题研究组,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和公民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意见,从而确保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其执行过程中,对隐私问题敏感,保护好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得以实施,实现防治艾滋病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