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8, 2015

【China AIDS:8227】 转发: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能伙同合署办公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造假套取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举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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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艾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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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Wan Yanhai";<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发送时间: 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 下午3:12
收件人: "cpmaaidszyss"<cpmaaidszyss@163.com>;
抄送: "wangzeming1962"<wangzeming1962@126.com>; "china"<china@unaids.org>; "cpma"<cpma@cast.org.cn>;
主题: 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能伙同合署办公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造假套取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举报函

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能伙同合署办公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造假套取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举报函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联系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微博:@爱知行万延海

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办公室:你们好!

鉴于2015年黑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国家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办公室上报的社会组织项目申请书近90%是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的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

鉴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黑龙江预防医学会实际就是一个办公地点对外的两块牌子,而且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领导在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任职。根据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资料,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李志敏在省预防医学会任职。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尹冀源和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孟友共同署名发表了多篇学术文章,说明两人关系密切。

2015826日,基金办对外公示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书904份,申请总预算为69,831,786元人民币,发布《2015 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初审情况一览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初审情况一览表,904份"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书,包含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的53份项目书,申请资金总额是418.78万元人民币,其中有47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机构但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孟友,申请资金总额是349.45万元人民币。

2015923日,基金办对外公示了评审通过的766份项目申请书,发布《2015 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评审结果一览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评审结果一览表,766份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书,包含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的43份项目书,批准资金总额是269.26万元人民币,其中有39份是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机构但联合各地社群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批准资金总额是254.66万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基金办上报主要由省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的项目申请书,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和申请指南相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故此,我们要求基金办暂缓与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签署项目委托协议,并对与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联合申请的各个社群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对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符合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主动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给基金办的所有项目申请书的汇总意见。

2、以黑龙江预防医学会作为申请单位的所有联合申请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创办日期、业务范围、过往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历、主要负责人姓名、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黑龙江省卫计委和民政厅有无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本省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规定:"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干部是否在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任职?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如此之多来自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的申请项目书是否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请指南关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黑龙江省预防医学会作为如此之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培育基地有无培育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和管理办法?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基金项目申请和项目实施中利益冲突回避

我们注意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次项目申请指南赋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诸多职责和权限,但也提供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弄虚作假的便利。因此,我们建议,基金办应该充分考虑基金项目管理中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利益冲突回避问题。

1、项目申请阶段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

2、项目实施阶段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

第四十条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掌握了社会组织基金项目申请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生杀大权,但是基金管理办法却没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公开和利益冲突回避问题予以规定。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1、项目申请阶段

基金办应该规定,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过程中,对被拒绝参与项目申请的社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提供文字说明,连同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一并提交基金办。基金办应该在项目申请阶段就主动公开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拒绝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申请的理由说明、以及对提交的各个项目申请汇总意见。

2、项目实施阶段

基金办应该规定,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形成文字报告,并上报基金办。基金办应该主动公开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个资助项目的监督评估意见。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在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中任职。建议参照《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1192号)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参与基金项目申请组织的关系予以具体规定。

4、对与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申请或作为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培育基地应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要求单个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署办公社会组织名下(无论是自己申请基金项目或作为申请基金项目的培育机构)申请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项目申请经费总额的10%

5、基金办发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比如影响基金拨付、列入信誉不佳组织名单、上报相关行政机关要求予以调查和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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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September 27, 2015

【China AIDS:8226】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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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2-16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公示的900份项目申请书进行了评审。评审通过766份项目申请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期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9日。
    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信函、邮件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者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华泰饭店418室
    单    位: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邮    编: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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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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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23, 2015

【China AIDS:8225】 关于评审结果?

尊敬的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您们好!
 
 我们是"半边天-河北永清感染者互助组";了解这次社会组织审批过程。我们河北永清县是当年血污感染人数最多的一个县"艾滋病加丙肝"双重感染区域,为什么此次申报了一个关怀项目200人的没有过?不知道哪里不妥?请明示!我们小组成立于2005年,所做过的工作是有目共睹的,没有半点虚假,包括真实的社区群体。这次专家评审的依据是什么?怎样界定的真实性?希望有一个真实的评审公开,以理服人。谢谢!
半边天-河北永清感染者互助组
 
联系人:麻贵红
电话:   18831653209
河北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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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14, 2015

【China AIDS:8224】 卫计委要求加强高校艾滋病防控 盘点各国高校防艾工作

卫计委要求加强高校艾滋病防控 盘点各国高校防艾工作

2015年09月08日 14:36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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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昨天,中国之声播出特别报道《高校大学生艾滋病现状调查》。艾滋病,象牙塔,这两个词看似很难被联想在一起。然而不久前,国家卫计委和教育部下发的通知却展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现实: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上升明显,尤其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高校,都已不再是一片净土。

  社会对艾滋病的曲解与恐惧,也让这些感染了病毒的大学生们难以生活在阳光下,有些人甚至因此被剥夺了上学和就业的基本权利。

  特别是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显示,近年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艾滋病防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学生艾滋病疫情上升较快,传播途径以男性同性性传播为主。而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门间疫情信息沟通不畅,部分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不到位,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放眼海外,在其他国家高校的艾滋病现状如何?国外高校如何处理艾滋病病毒携带学生?各国法律是否对艾滋病患者的求学和工作有何相关规定?

  首先来看俄罗斯,《全球华语广播网》俄罗斯观察员张舜衡介绍,据2015年初俄罗斯官方统计数字,俄有近73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这个数字并不是实际的感染人数,非官方统计,俄罗斯有150万到180万艾滋病患者,包括外国人。每年新增艾滋病感染病例以10%的速度增长。

  让人惊讶的是,这其中女性感染者在不断增加。而且艾滋病感染者基本上是15岁至30岁的年轻人。有80%的人还不到30岁,这些人大部分还在高校中学习,可见其俄罗斯高校艾滋病泛滥的严重程度。

  张舜衡:由于俄罗斯人的性观念非常开放,特别是年轻人,性行为和毒品成为了艾滋病传播源,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有62%的人因为注射毒品而感染。比如静脉注射,因此俄罗斯高校甚至有些高中,相关毒品检查成了新生入学的必经环节,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同性恋是艾滋病患者的一大病因,但是在俄罗斯高校中的很多年轻人,对自己的性取向本身不确定的情况下,开放的性行为,造成同性恋、双性恋、异性恋之间的爱滋病毒交叉感染。

  目前俄罗斯高校还只是在进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并没有大规模的普查,值得庆幸的是,对病毒携带者也没有发生过勒令退学的事件,但是正因为男性同性性传播是艾滋传染的主音之一,更大的刺激俄罗斯社会的"反同"情绪,反而在高校中出现了针对于"同志"的歧视,和暴力流血事件,负面情况堪比艾滋病毒,高校如果正确的宣传艾滋病知识的同时,又能全面保障"同志"学生的权益,是俄罗斯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对高校提出的一次挑战。

  我们再了解一下澳大利亚的情况。《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近几年来澳大利亚患者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平均每一年全澳大利亚会新增1000多位艾滋病患者。不过在澳大利亚高校方面,除了部分专业需要体检,大部分专业对于艾滋病患者是敞开大门的。

  胡方:在澳大利亚,有专门反对歧视艾滋病的法律,在学校里面,艾滋病患者也和其他的学生一样可以自由的学习、生活、娱乐。总体来看,澳大利亚学生是相当的自由和宽容的,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同学谁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但是即使偶尔知道谁携带有这样的病毒,通常也并不会因此而排斥,因为整个澳大利亚的民族特性就是一个兼容而且宽容的民族。

  当然虽然宽容,但是一些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澳大利亚校园里边一样都不会少,比如通过性和血液传播是艾滋病毒传播的两大途径,因此一些爱滋病毒的防控委员会经常会进入校园,向年轻的学生们发放安全套,并且提供爱滋病毒传播方面的相关教育,此外澳大利亚很多学校的卫生间里,都会有专门的针头回收桶,这些回收桶放置的位置比较醒目,虽然澳大利亚并不鼓励人们在非医疗目的的情况下使用针头,但是提供这么一个针头回收的场所,总比人们拿着针头反复利用,甚至好几个人合用一个针头导致有可能引起的爱滋病毒的传播要来的好一点。

  最后我们来看邻国日本。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日本2014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20至29岁年龄段的年轻人为349人,创30年来最高纪录。日本厚生劳动省表示,这种情况说明日本对青少年进行的艾滋病知识普及不够。

  《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黄学清:日本去年公布新增艾滋病患者人数是1520人,呈上升趋势,而且根据调查,感染病毒内20多岁的感染者比例最高,这与年轻人在预防知识方面不足有密切关系。在日本入学和应聘的时候没有义务告知感染艾滋病,招聘单位也不能对应聘者进行HIV检查。20年前,厚生劳动省就对各地方政府下达了通知,敦促雇佣单位制定应对方针,其中包括普及知识,避免误解和偏见,不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等等,还要求对健康状况不影响工作的感染者待遇要一视同仁,为了预防因为出血等事故发生传染,要普及应急知识,1995,东京法院针对应感染爱滋病不服被解雇的诉讼,判决感染者胜诉,确立了不能以感染爱滋病作为理由解雇员工的立场,但是实际情况是感染者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以免对学习和生活、工作带来影响,对感染者的偏见依然存在。东海地区感染者的就业状况调查就显示,因为感染的原因,离开职场占感染者就业人数的17%,而其中自己辞职的是30%,不得不辞职的是40%,还有30%是被解雇的。艾滋病感染者是免疫功能障碍,在日本可以获得因身体残障在就业医疗等方面的特殊待遇,2013年法律规定把企业必须雇佣残障员工的比例提高到了0.2%,一些情况是如果公开自己是感染者,会更容易被雇佣。近年来主动公开和就业的感染者人数都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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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1, 2015

【China AIDS:8223】 转发:“河北艾滋第一案”原告女孩面临失学_大燕网河北站_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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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郑淮升";<watsonzing@foxmail.com>;
发送时间: 2015年9月1日(星期二) 下午3:03
收件人: "aibolaw"<aibolaw@163.com>;
主题: "河北艾滋第一案"原告女孩面临失学_大燕网河北站_腾讯网

http://hb.jjj.qq.com/a/20150901/019274.htm?ADUIN=251761948&ADSESSION=1441088593&ADTAG=CLIENT.QQ.5437_.0&ADPUBNO=2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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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30, 2015

【China AIDS:8222】 2015 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初审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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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1, 2015

【China AIDS:8219】 维权律师李方平被警察带走,曾代理众多反歧视案件

维权律师李方平被警察带走,曾代理众多反歧视案件

2015711

 

2015711日晚上7点许,李方平律师被江西萍乡安源区凤凰派出所警察带走,成为过去三天来全国多个省市被警察带走/失联/约谈的五十多位公益维权律师之一。

 

一、代理众多"第一案",建功中国反歧视事业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反歧视律师,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障人士及妇女权利。曾代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中国残障人诉公交无障碍设施第一案、中国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

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我国二十余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被修改,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文件相继制定出来。艾滋歧视、残障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挑战疑难、"敏感"刑事案件

李方平并且曾经代理艾滋公益人士胡佳案、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案、维族教师伊力哈木案等疑难、"敏感"刑事案件。

 

三、公民建议推动立法

李方平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抨击我国法律中广泛存在的对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以及户籍歧视、劳教制度、黑监狱、计划生育强制堕胎等问题,推动立法及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四、捍卫律师执业权不遗余力

李方平律师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律师执业权的捍卫者之一。

2008年,深圳律师刘尧因代理农民失地案件被判刑四年,李方平星夜赶赴深圳,代理刘尧提起上诉,该案终审改判为缓行。

2009513日,两位律师在薄熙来、王立军治下的重庆办案时被警方拘禁、殴打,514日凌晨,李方平与其他三位律师紧急发布呼吁信,并随后组织律师界研讨。

20091213日, 律师李庄被重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14日,《中国青年报》予以歪曲报道。1216日下午,李方平与20多位律师联名发布建议信,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建议书,指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2011429日,李方平律师被警方罩"黑头套"非法强行带走五天,受到国内媒体高度关注,十余家报纸及门户网站予以报道。

 

抗争强势单位,屡遭打击报复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维权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抗争强势单位(如: 行政部门、公检法、大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而触犯了许多强势单位的利益,曾经多次受到打击报复。

20061227日凌晨,山东临沂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代理律师李方平在赶往山东临沂途中,被一伙便衣人员用铁棍殴打,血流满面,头顶被打出三厘米的裂口,深达骨面,被紧急送往医院手术室!

2011429日,李方平律师被罩"黑头套"强行带走五天,国内十余家报纸及门户网站予以报道。

201394日,李方平律师为杨海龙一案辩护,在前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警队递交律师手续时,被刑警三中队江雨殴打,致使左胳膊被扭伤。

 

其他公益法律行动

201310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团成员之一,为江西瑞昌教师性侵7名幼女案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2012814日,李方平发起律师联名信,致信司法部与公安部,要求修改劳教制度。此举突破了突破了宣传部门对劳教制度话题的封锁,获得国内媒体广泛报道及舆论的公开讨论。

20121227日,李方平律师与李洪华律师于201212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就"一代身份证元旦停用通知"向公安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353日,致信广东省律师协会,就蒋援民律师会员权益案声援蒋律师。

2014323日,李方平律师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建三江非法黑监狱何时取缔。此前三天,4位律师前往该"法制教育基地"要求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当事人,却遭建三江警方殴打、绑架、非法拘留,4人共被打断24根肋骨。

 

相关报道

《法制周报》:反歧视公益律师李方平失踪 疑被自称警察者带走(201154日)

http://news.sohu.com/20110504/n306788186.shtml

 

《城市快报》:"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法援律师失踪(201154日)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5/04/6159696_0.shtml

 

《北京晚报》对我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立案报道(200835日)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8/03/05/2821@4334655.htm

 

《法制早报》:协助河北邢台"艾滋"母子向医院讨公道(2006416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6/14389633949.shtml

 

《法制日报》: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0826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关于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开庭报道(201022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2/075619610202.shtml

 

《财经》:打工仔被警方送精神病院后猝死,家属起诉红十字会北郊医院(2011118日)

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10118/14389271456.shtml


 

《城市快报》: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报道(2006614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http://news.sohu.com/20060614/n243718507.shtml

 

《南方周末》: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胡星斗、李方平,20061017日)

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15697

 

《中国青年报》:律师医生"公民提案"建议审查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2007313日)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3/content_1697196.htm

 

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残疾人状告地铁 呼吁出行无障碍(2007124日)

http://www.btv.org/btvweb/07btv5/2007-12/05/content_248312.htm

 

《上海法治报》:李方平律师参与发起义务服务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志愿律师团"(2008923日)

http://old.jfdaily.com/news/xwsh/200809/t20080923_388826_2.htm

 

《杭州日报》:中国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北京网通成被告(2008919日)

http://news.hsw.cn/2008-09/19/content_10296132.htm

 

《北京青年报》:律师诉中石化违反《反垄断法》(2008127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6481428 


 

《新京报》:两公民上书高法建议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6032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3/21/content_4324948.htm

 

 

新华社:李方平律师向工信部申请预装"绿坝"软件公开听证(新华社北京2009615日电)

http://it.sohu.com/20090616/n264549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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