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29, 2011

【China AIDS:6555】 乡村红红丝带临颖之行

关注临颖是因为听到一个病友反映,有病人因为歧视,不敢暴露身份,拒绝接受抗病毒治疗,自己把艾滋病当成其他病种去悄悄治疗,甚至拒绝治疗,导致过早死亡的例子,有很多。我就想到当地了解真实情况。汝州春天互助小组的成绩,令我看到了小组存在的价值。因此,请求马建民,尤会收(女)春天互助小组两位主要骨干成员到临颖介绍经验与心得,希望能帮助临颖的病友,坚强起来,团结起来,形成互帮互助的团队。

汝州春天互助小组跟其他小组的情况非常相似,他们的骨干与成员,都是农村感染者。小组没有经费支持。

但他们是一个特别团结,有奉献精神的团队。

在他们成立之初,病友们的情况跟临颖现在的情况一样,自己花钱看病,小病淘钱,大病看不起,就不看了。但现在,在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已经争取到了政府部门的全额报销补助。我相信,马建民自身小组的经验,比专家的话语,还有民间的鼓动,会更有说服力。

去到临颖的第一天,建民告诉我,病友们对小组灰心失望了,因为之前也是成立了小组,说是不仅没有为大家做事,还出卖了病友的利益。当然,事实我们并不了解,也许是误会。我希望的基层小组是透明的,公开的,利益与困难共同承担的互助小组,真正由病友们自己来决定的小组。在建民的鼓励下,病友们愿意成立临颖曙光互助小组,由关志强来担当负责人。

 

以下报告内容来自马建民:

 

汝州春天互助小组负责人:马建民:尤会收代表乡村红丝带走访临颖。
四月十八日下午630会收到我村与我汇合,我们两家相距五十里路要一起乘。
十九日早上630出发中午1130到达临颖,在外面吃过午饭和老宋联系上,老宋生病了,在县医院住院,县医院新建的在交区。我们只能打车过去。医院里有几个病友早等在那里,通过了解,临颖这边问题实在太大了,2004年艾滋病大普查的时候,很多人不敢面对现实,竟逃避现实不去接受检查。为了临颖经济发展,满报一部分。其实际感染人数远远超过上报人数。临颖县、瓦店乡、沟王村一个一百二十八口人的村民小组,就有二十六人感染,从前死去的还不算。

 

五月十八日下午六点半与我汇合,两家相距有五十里路程,我们要一起乘车前往临颖。
十九日早上630出发,要换程两次车,等车到1130到达临颖,吃过午饭和老宋联系上,他又住院了,在临颖县医院,医院刚搬到交区,我们坐出租车过赶到医院,那里早有几个病友等在那里,他们态度盲然,用一种好奇的眼光看这我们,进入病房给他说明我们的来意,我们也是感染者,半年前我们那里条件跟他们一样的差,讲述我们是怎么起步的,我自己为生存,经济上服出了多少,但是我很高兴,我们的就医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带来的文件给他们看,慢慢地他们的眼睛有了光芒,话也多了。

 

 

临颖骨科医院,是几个乡的定点医院,医生护士共四个人主治医生一名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员名护士两名,一线护理人员工资每月才600元加每月300元的补贴,每月就900元工资不高,还有风险,护士平时轮流上班。
5
20号上就有12个人去输水,共有3间病房,每间房里就两张床,12个病人就聚在一间病房里,他们有的坐在床上,有的把煤球火放点东西坐,有的拿砖块坐,有的从自己家里拿小凳子来坐。他们说这样也好,可以互相照应一下换药拔针。很多事都是病人自己去做,卫生也是病人自己搞的,门口墙壁上有一个不大的摇头扇。如果到夏天这个小扇子是根本起不了作用的。

 

临颖病友的免费治疗是这样执行的:病人生病了去定点治疗,限制在128种药物,如果用药超出限制,病人自己掏钱,到县医院住院要自费,很多病人因没钱治病而自杀,他们说这病不象别的病,病人受别人歧视也罢,很多还受家人的歧视,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在自己的亲人面前都有自卑感。

 

 

低保分abc三种、807570,一家最多四个,没有期它生活助。

 

小组成立:

 

2011521下午530在乡村红丝带成员,汝州春天互组,负责人马建民、尤会收的主持下宣布成。
乡村红丝带:临颖曙光互助小组,
负责人关志强
助理:王建根、王金民
政策倡导:宋小来、秦耀杰
信息发布:陈会香
随访关怀:闫会平、徐素杰、贾素侠、孙秀英、娄会鸽、张风莉、张彩娈
宗旨:树立生活信心、提高生存质量!

联系电话:负责人关志强:18739535980
助理:王建根:13721348626

 

一点体会:

 

当你绝望的时候也不要放弃你的生命,虽然你的路很很坎坷,但是知要坚持一定看到曙光的!
临颖县沟王村有一感染者(为保护隐私没不写名子),出院一个月后,在次生病,乡村卫生院治疗无效,县医院要收费,忍不住病痛的折磨,也不想给家人再给家中带来经济负担,从自己的家的平房上跳了下来,就这样走完了人生的路。
养育过他的父母是多么的痛苦,他的儿女是多么伤心!!
在你的前方会有光明的,请不要放弃!……

 

 

这次走访的流水帐:

 

交通费
尤会收乡村工交7元,汝州-漯河40元,漯河-临颖5元。往返104元。
乡村交通15元漯河-临颖465往返93
去医院看病有宋小来,买到果品:855
住宿费:
每间30元共两间,三个晚上180
喷绘10
县城打车:15
电话费:每个人40元共计80
三日餐饮、二十一日病友汇餐共计2625
收海燕800
支出共计830

 

乡村红丝带目前余额:2580.91元。


 

 

本次走访图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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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556】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2011修订版)(上)

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2011修订版)(上)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1/05/2011.html?spref=tw

作者: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 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据此,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最重要途径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当每个公民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就会发现,人民的权利其实就在自己手中。
 
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问题,保障公民福祉、尊严和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这是目前选民个人可以选举人大代表的唯一途径。
 
根据规定,在 2011 7 1 日至 2012 12 31 日期间,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要进行换届选举。随着中国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事务和维护自身权利,许多选民有积极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强烈愿望。但是,如何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某些选民来讲还不是很清楚。
 
为了更好地帮助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近年来各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加以研究,编写这个选举须知,供广大选民参考。
这个选举须知是本课题组对中国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希望能够引起广大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关注,并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对广大选民有所帮助,使更多的选民积极参与到新一届的选举中,进一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之向更加民主、自由、公平、透明的选举制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一章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依据
 
本章提示: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坚实保障。
一切关于选举的文件和选举活动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一、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宪法第 34 条和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 97 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宪法依据,它在宪法上保障了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
 
选举法是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新选举法在城乡选民的平等选举权、选举组织机构、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介绍、秘密写票处的设立、代表辞职和破坏选举行为的及时调查等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其他法律关于选举的规定
我国诉讼法关于选举的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选举争议还很难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诉讼做了明确规定。选民资格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国刑法对严重违反选举秩序的行为设立了破坏选举罪,这是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最强烈制约。
 
刑法第 256 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办法
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除了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实际选举中,省级以下人大依据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区县级人大关于选举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对基层人大直接选举具有重要的影响,应该特别关注和研究。
可以登陆各地人大常委会网站或者去各地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查询有关规定或索取相关材料。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机构
 
本章提示:
选举组织是从事选举工作的各种组织机构,选举的全过程都与选举组织有关。
应当了解选举组织的法定权力和义务,善于与选举组织配合,主动了解选举的相关信息。
 
一、法定选举组织
 
1、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法第 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第10条,选举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法定组织,在选举委员会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
 
2、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第 1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选举办事机构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3、选区办事机构
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4、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功能主要是联系选民,以及讨论、协商产生代表候选人等。选民小组的划分和组长产生方法通常由各地规定。如北京是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的原则划分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主持选民小组活动。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
 
本章提示:
选区划分拉开选举的帷幕,需要预先了解选区划分的相关情况,因为参选是否成功可能与选区划分有直接关系。选区划分对自己不利时,应当及时调整参选策略。
 
一、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
 
选举法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由于选区划分的重要性,选民应当提前向选举办事机构了解选区划分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区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是不同的。
 
二、选区划分不利时的应对方法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存在为影响选举结果随意划分选区的情况,不考虑法律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会从源头上损害选举的公正性,侵害选民的选举权利。
 
参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以及选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或当地党组织领导提出异议。
 
参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应当积极在其他选区争取自己的选举权利。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
 
本章提示:
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选民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选民登记的异议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一、选民资格的取得
 
选民资格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此, 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中的问题
 
按照《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是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的办事机构。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要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一)选民登记与选区的关系
由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直接决定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点。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是基本可行的。但在社会经济激烈变动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这种选民登记原则不仅容易错登、漏登,也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在其后的投票中,由于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在单位登记有可能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依据有关规定,选民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应当选择有利于参选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俗称"流动人口",如果希望在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按照《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应当先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然后在现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具体的操作中,选民应当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再到现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附选民资格证明参考样本:
 
选民资格证明
 
××选举委员会
 
兹有我选区(辖区)选民 ,男(女),身份证号码×××××,××××年×月×日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加××年我选区(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特此证明
 
××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所(盖章)
   
 
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纳税证明等证明文件。
 
流动人员选民登记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选民应当注意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关于流动人员在当地参加选举的规定。
 
三、选民资格的争议
 
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由于选举的时效性,对于选民资格异议,应当尽早提出。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不作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选民应当在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Saturday, May 28, 2011

【China AIDS:6558】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给国务院和卫生部的信函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

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30日发布

我们重申: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0611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11日生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200612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31日生效,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200771日生效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有义务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

20107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1010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20048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121日生效,其第十一条规定: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0074月,北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具有北京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后,到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

我们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注意的事项有:

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的规定,究竟属于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还是属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具有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精神相冲突?

21999420日,卫生部颁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提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1999年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现在是否继续有效?如果已经不再生效,是否需要宣布废止?如果继续生效,上述关于"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

319956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规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母婴保健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是否需要考虑修改《母婴保健法》,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4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鉴于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卫生部有必要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卫生部需要就把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可能出现的情况予以规定,涉及下列情况:

1)    如何告知结婚登记人员各自艾滋病检测结果、梅毒检测结果?

2)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3)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4)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5)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6)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决定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是否需要分别获得艾滋病自愿检测的知情同意书、梅毒检测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需要说明不同检测结果对结婚登记的意义和影响。

 

特此致函,望有关部门予以接洽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530

Friday, May 27, 2011

【China AIDS:6562】 山东省强调“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山东省强调"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27日发布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解,把艾滋病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且婚前医学检测不得影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提醒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不仅应该是自愿的,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应该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的知情同意书,确保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等婚前医学检测内容是自愿的。

同时,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提供一份艾滋病检测阳性须知、梅毒检测须知,确保婚姻登记人员在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咨询之前明确知道不同检测结果对婚姻登记的影响,以及对婚姻登记双方关系的影响。比如,如果一方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另外一方没有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如何告知被感染者?是否需要告知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如果需要告知,谁来告知?怎么告知?告知后,对双方婚姻登记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提醒广大的婚姻登记人员,在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需要明确一旦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梅毒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婚姻登记是否会被推迟?婚姻登记会否受到限制?如何告知对方?如何处理告知后双方关系?自己对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后可能的处理意见是怎样的?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5/26/art_956_5643.html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2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艾滋病防治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步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稳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认真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就学、孕妇免费艾滋病咨询初筛和抗病毒药物治疗、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和蔓延。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发挥其作用;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还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还不够深入;全省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力争到2020年全省艾滋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有效阻断艾滋病的传播

  ()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要继续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职业暴露人员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加强对农村、疫情严重地区和外来妇女、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被监管人员、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要积极宣传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提高宣传活动的实效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宣传重点,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用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在农村开展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的教学计划,保证课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加大艾滋病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网络,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将常规检测、专题调查、哨点监测相结合,增大监测密度。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定期对男男性接触者、暗娼等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质量考核,提高监测质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为有高危行为的人提供快捷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深入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切实减少艾滋病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在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安装安全套销售设施,增加安全套可及性。提高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的干预覆盖面和频次,重点人群和场所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对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要开展面对面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介绍正确使用安全套的方法。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减少二代传播。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对所有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的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阳性感染者按疫情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并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依托,开展静脉吸毒人群干预。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各地要将当地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纳入综合管理,落实综合服务措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母婴传播阻断干预措施,包括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指导,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对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治疗,并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治疗的特殊监区。规范儿童治疗,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相应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耐药病人及时更换二线药物,减少机会性感染,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寿命。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定期开展巡诊、会诊,指导当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收治危重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单位要为参加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各地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随访,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失访率,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随访等相应医学服务中严格保密。

  ()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关口。要不断加强采供血管理,扎实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确保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科技部门要把科学献血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内容,通过主题宣教活动、专题讲座和图片展览等形式,普及"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等科学知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鼓励、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红十字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密切结合,提高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级卫生、公安、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网络建设,培养艾滋病防治人才。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认真落实国际、国内项目的人员补助,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艾滋病防治资源。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交流合作,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加强合作项目的管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省市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管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示范区工作中,要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情况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积极鼓励和动员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意见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519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