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11〕31号
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为期5年的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精神,为了确保防艾攻坚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就全区民政系统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经卫生部门、疾控中心以及医疗单位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困难的人员,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都要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二、救助内容
民政部门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进行救助的内容主要是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确保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有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
1.各地要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儿童纳入保障救助范围,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
(1)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孤儿的保障政策,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在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2)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一方死亡且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可以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纳入孤儿类保障。
(3)对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各地还可以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4)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各地要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孤儿应由其亲属抚养,如无亲属,再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也可采取家庭寄养或进行收养等,确保孤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二)医疗救助
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他们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救助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适当解决,给予二次救助。
(三)救助方式
为了保护受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权,民政部门在对受艾滋病影响人员进行救济时,不要对社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与卫生、医疗、疾控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掌握感染者和患者的名单,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主动给予救助。为了避免大范围泄露患者的身份,各级民政部门可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在发放救助金方式上,以不影响患者个人隐私权为原则,可以采用常规救助渠道进行发放,也可将救助经费按花名册转到疾控中心或医疗部门,由疾控中心或医疗部门代给他们发放,民政部门做好经费发放的监管工作。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http://guangxi.mca.gov.cn/article/xxgk/xxgkml/gxml_gfwj/gfwj_bbmwj/201202/201202002715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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