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18, 2014

【China AIDS:8112】 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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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常坤"<582765214@qq.com>
发送时间: 2014年07月15日 16:43:25
收件人: ";"aidswalkchina"<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95.12.22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97.3.28内政部同意核备

依据社会工作师法第十七条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订定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作为实务指引及处理伦理申诉陈情之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一、定义
社会工作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核心,促进全民福祉,协助个人、团体、社区发展,谋求社会福利的专业工作。
案主是指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家庭、团体或社区。
二、适用对象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适用对象为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之服务机构及负有督导、考核、监督、协助社会工作职权者,均应尊重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三、核心价值:以人性尊严为核心价值,努力促使案主免于贫穷、恐惧、不安,维护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严的生活。
四、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尊重、关怀、正义、坚毅、廉洁、守法、专业
1. 社会工作师应尊重生命,力行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2. 社会工作师应接纳案主的个别差异和多元文化。
3. 社会工作师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支持关怀案主表达需求、增强案主能力,努力实现自我。
4. 社会工作师基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寻求案主最佳利益的维护。
5. 社会工作师应以坚毅的精神、理性客观的态度帮助案主,协助同僚。
6. 社会工作师应诚实、负责、自信、廉洁、守法自许,并不断充实自我,提升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社会工作师面对伦理冲突时,应以保护生命为最优先考量原则,在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其作为:
1. 所采取之方法有助于服务对象利益之争取。
2. 有多种达成目标的方法时,应选择个案的最佳权益、最少损害的方法。
3. 保护案主的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不相符合。
4. 尊重案主自我的决定。
六、社会工作师执业,应遵守法令、社会工作师公会章程及本守则。
第二章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一、社会工作师对案主的伦理守则
1.1、社会工作师应基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以促进案主福祉为服务之优先考量。
1.2、 社会工作师应尊重并促进案主的自我决定权,除为防止不法侵权事件、维护公众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决定权。案主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碍者, 或无法完整表达意思时,应尊重案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之意思;除非前开有权代理人之决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则均不宜以社会工作者一己 之意思取代有权决定者之决定。
1.3、社会工作师服务时,应明确告知案主有关服务目标、风险、费用权益措施等相关事宜,协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选择。
1.4、社会工作师应与案主维持正常专业关系,不得与案主有不当关系或获取不当利益。
1.5、社会工作师基于伦理冲突或利益回避,须终止服务案主时,应事先明确告知案主,并为适当必要之转介服务。
1.6、社会工作师应保守业务秘密;案主纵已死亡,社工师仍须重视其隐私权利。案主或第三人声请查阅个案社会工作纪录,应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及政府法规;否则社会工作者得拒绝信息之公开。但有下列特殊情况时保密须受到限制:
a.隐私权为案主所有,案主有权亲自或透过监护人或法律代表而决定放弃时。
b.涉及有紧急的危险性,基于保护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权益时。
c.社会工作师负有警告责任时。
d.社会工作师负有法律规定相关报告责任时。
e.案主有致命危险的传染疾病时。
f.评估案主有自杀危险时。
g.案主涉及刑案时。
1.7、社会工作师收取服务费用时,应事先告知案主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合理适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得收受不当的餽赠。
二、社会工作师对同僚的伦理守则
2.1、社会工作师应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励,与社会工作及其他专业同僚合作,共同增进案主的福祉。
2.2、社会工作师不宜或无法提供案主良好服务时,应透过专业分工,寻求资源整合或为适当之专业转介;在完成转介前,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以保护案主权益;转介时应充分告知案主未来转介服务方向,并将个案服务资料适当告知未来服务机构,以利转衔服务。
2.3、当同僚与案主因信任或服务争议,社会工作师应尊重同僚之专业知识及案主合法权益,公正客观厘清问题,以理性专业的思维、客观的分析,维护案主权益与同僚合理之专业信任。
2.4、社会工作师为维护社会工作伦理,应协助保障同僚合法权益,面对不公平或不合伦理规范之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向服务机构或各地区社会工作师公会、中华民国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社会工作主管机关申诉,以保障社会工作师合法权益,落实社会工作师专业伦理。
三、社会工作师对实务工作的伦理守则
3.1社会工作师应致力社会福利政策的推展,增进福利服务效能,依法公平进行福利给付与福利资源分配。
3.2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技能,不断充实自我;担任教育、督导时,应尽力提供专业指导,公平、客观评量事件;接受教育、督导时应理性、自省,接纳批评与建议。
3.3社会工作的服务纪录应依法令及相关规范正确、客观的记载;服务纪录应适当妥善保存,保护案主隐私权益及后续服务输送。
3.4社会工作师在转介个案或接受个案转介,应审慎评估转介后可能的利益与风险,并忠实提供案主转介咨询服务。
3.5社会工作师应恪遵法律规范,忠实有效呈现工作成果,协助社会工作延续教育与人力发展;争取社会工作师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
3.6社会工作师应在社会工作伦理规范下,理性、客观、公正处理,参与权益争取活动,并忠实评估其对案主、社会大众所衍生可能利益与风险。
四、社会工作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4.1社会工作师,应不断进修努力,提升社会工作专业知能,以服务案主及推展社会福利服务。
4.2社会工作师应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会现象,防止因种族、宗教、性别、国籍、年龄、婚姻状态及身心障碍、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等歧视,所造成社会不平等现象。
4.3社会工作师严禁参与违法之活动,并注意自我言行对案主、服务机构、社会大众所生影响。
4.4社会工作师应加入社会工作师公会,共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
五、社会工作师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守则
5.1社会工作师应致力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形象,及服务质量,重视社会工作价值,落实伦理守则,充实社会工作知识与技术。
5.2社会工作师应致力社会工作专业的传承,忠实评估社会工作政策、方案的执行,促进社会福利公正合理的实践。
5.3社会工作师应致力于社会工作专业知能的发展,尊重智慧财产权,乐于分享研究成果予同僚、学生及社会大众。
5.4社会工作师应致力于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制度建立,发展社会工作的各项措施与活动。
六、社会工作师对社会大众的伦理守则
6.1社会工作师应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倡导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促使社会正义的实现。
6.2社会工作师应致力于社会公益的倡导与实践。
6.3社会工作师面对因灾害所致社会安全紧急事件,应提供专业服务,以保障弱势族群免于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危险与意外风险。
6.4社会工作师应努力实践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弱势族群合法的保障,协助受压迫、欺凌者获得社会安全保障。
6.5社会工作师应促使政府机关、民间团体、及社会大众履行社会公益,及落实案主合法权益保障。
第三章 附则
一、社会工作师违反法令、社会工作师公会章程或本守则者,除法令另有处罚规定者外,由所属之社会工作师公会审议、处置。
二、本守则经中华民国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呈报内政部备查,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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