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10, 2012

【China AIDS:7122】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

子陵在听歌//@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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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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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laxi//@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武汉hiv: 转发微博

@孟林de小屋微博达人亚太APN+会议上,各国代表正在讨论如何抵制强制检测。在国内,好像很多人还觉得事不关己,只见少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这让我想起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会议上,已经明确将艾滋病感染者纳入综合治理范畴。很多人担心强制检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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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王宝义在现行制度下实行实名检测所造成的恶果会让艾滋病人更加痛苦//@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武汉hiv: 转发微博

@孟林de小屋微博达人亚太APN+会议上,各国代表正在讨论如何抵制强制检测。在国内,好像很多人还觉得事不关己,只见少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这让我想起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会议上,已经明确将艾滋病感染者纳入综合治理范畴。很多人担心强制检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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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一枝猫反对实名制!!//@核子力量爱知行://@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武汉hiv: 转发微博

@孟林de小屋微博达人亚太APN+会议上,各国代表正在讨论如何抵制强制检测。在国内,好像很多人还觉得事不关己,只见少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这让我想起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会议上,已经明确将艾滋病感染者纳入综合治理范畴。很多人担心强制检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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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力量爱知行//@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反对实名检测,抵制监控管理!//@武汉hiv: 转发微博

@孟林de小屋微博达人亚太APN+会议上,各国代表正在讨论如何抵制强制检测。在国内,好像很多人还觉得事不关己,只见少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这让我想起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会议上,已经明确将艾滋病感染者纳入综合治理范畴。很多人担心强制检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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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於菟转发微博。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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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可乐vc看来我国尊崇先来一批牺牲者,把漏洞暴露完,再慢慢补上。绝不事先想好。实名制肯定要实行滴,我们这第一批都有可能成为牺牲品。。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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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王宝义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来制约隐私泄露问题,实名制检测给感染者带来的只能是伤害//@河南赵明辉: 是的,如果立法实施实名制后对民间机构正在做的优质快检是否有影响也是值得探讨的。//@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没有立法的具体操作和立法后的具体操作是2回事啊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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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赵明辉新浪个人认证 是的,如果立法实施实名制后对民间机构正在做的优质快检是否有影响也是值得探讨的。//@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没有立法的具体操作和立法后的具体操作是2回事啊//@如此性福RUSH专卖: 是的呀,我多年前去检测就是实名制的了。。。//@河南赵明辉:其实实名制早就开始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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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一枝猫转发微博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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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家微博达人买菜实名制,上厕所实名制,吃饭实名制……一个全民实名制的时代即将到来!//@河南赵明辉: 其实实名制早就开始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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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没有立法的具体操作和立法后的具体操作是2回事啊//@如此性福RUSH专卖: 是的呀,我多年前去检测就是实名制的了。。。//@河南赵明辉:其实实名制早就开始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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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性福RUSH专卖是的呀,我多年前去检测就是实名制的了。。。//@河南赵明辉:其实实名制早就开始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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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赵明辉新浪个人认证 其实实名制早就开始了。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最近媒体频繁讨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名制问题,本人也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我的观点是:反对实名制,加强vct程序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意识。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实名制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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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9, 2012

【China AIDS:7121】 中国疾控中心每年花掉4亿 国际组织建议投资科学家

中国疾控中心每年花掉4亿 国际组织建议投资科学家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涌 北京报道 2012-02-08 23:41:14  评论(0) 随时随地看新闻
核心提示:“中国疾控中心迫切需要招聘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并要留住人才、培养人才。”

2月8日,在全国疾控中心主任会议上,国家级公共卫生机构国际联盟(以下称IANPHI)公布了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中国疾控中心”)10年发展的外部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中方成员、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余海说,“这些内容的改进,关系到中国疾控中心在未来充分发挥出应有潜力以应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挑战。”

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表示,疾控中心将坚持公益性原则,围绕生活方式、环境变化、人体心理健康等三个层面,建立与疾控技术进步相一致,与健康需求相呼应的疾控专业体系。

“投资于最有质量的科学家”

IANPHI召集了来自美国、挪威、摩洛哥等国家的8位科学家对中国疾控体系进行了一次为期10天的考察和评估,并形成外部评估报告,余海是专家组中来自中国的成员。

评估报告在肯定了中国疾控中心过去10年取得成果的同时,重点提出了未来的重大挑战和改进意见。评估报告认为,人口老龄化、人口迁移、城市急剧扩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意外新疫情、自然灾害等,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未来面临的五项重大挑战。

评估报告共提出了八项改革建议,其中第一条便是针对人才:投资于最有质量的科学家。

中国疾控中心共有员工2125名。“中国疾控中心迫切需要招聘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并要留住人才、培养人才。”余海指出,“目前人员的技术层次比例很不相称,高级人才数量相对较少,大量人员是初级职员和学员。”

除在人员结构上面临问题以外,中国疾控中心在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配备方面也面临着不足。“无论是传统疾病的领域,还是新发的不明原因的疾病领域,我们的人才实际上覆盖面和覆盖强度都不够,而且在总体量上也不够。”王宇如是说。

“目前中国中国疾控中心尚缺乏某些学科的专家队伍,”评估组认为,“目前中国疾控中心的很多部门尤其需要增加现场流行病学专家。”

此外,人员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区分中国疾控中心和省、市疾控中心的角色。评估报告指出,中国疾控中心应该承担起补充支援省、市疾控中心工作的职责,更多的是提供技术参考和专业化的支持,而不是亲自奋斗在全国各处的第一线上。

每年经费预算4亿

中国疾控中心的经费预算额近年基本稳定在年均4亿元人民币的水平,部分增加的经费属于专款专用,不在疾控中心的工作职能重点范围内。而且实验室和研究领域的运作多依赖于外部资金,受制于多变的研究课题。

评估组建议,中国疾控中心应该明晰工作重点,制定与国土面积和国际地位相称的长、短期财务规划。

在过去十年当中,经历非典、甲流等一系列疫情之后,特别是新医改以来,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大,我国的疾控体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需要关注质量、完整性、实验室证实、及时性等问题。”余海如是说。

评估报告提到,多年来,中国增建了多个针对不同卫生问题的系统,收集了大量数据,但一直很少有人关注该如何确定哪些是最有用的信息,并能加以分析,在最大程度上为公共卫生规划和疾控中心数据收集的各种“客户”所用。

“应审查现有的多个检测体系,掌握它们潜在的重复性和低效率,”评估组建议,同时应建立监测系统标准,并在各个级别上制度化,使各类研究人员更易获得数据。“数据可及性和可用性会增加所收集数据的价值,提高中国疾控中心的服务功能。”

国家和地方的协调机制是影响中国疾控体系和服务功能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评估报告认为,对于疾病爆发等突发事件的及时确认和应对方面,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的关系是直接和首要的;而且国家公共卫生部门、中央各部委与省之间应该建立稳固关系,以利于公共卫生事件中多部门的紧密合作。

从长期的角度考虑,中国疾控中心迫切需要将其长期(5至10年)战略计划与国家和卫生部的计划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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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文 明    William Schue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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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China AIDS:7120】 !!!关于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一则收费通知的几点疑问!!!

     卢主任,周医生,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权自主选择检测或选择不检测。
   
    不能否认,适当的检查肯定对患者有好处。前几年因为检测是免费的,所以检测的项目和频次都好说。然而,一旦牵涉到收费,我想患者就需要权衡一下,是不是需要检测那么多的项目?是不是需要那么频繁的检测?这也是人之常情嘛,医生应该能够理解哦?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提供建议,建议患者进行某些项目的检测,但是否进行检测,则决定权还是在于患者。以是否进行某些项目的检测来作为发放抗病毒治疗药物的依据,国家既没有这样的规定,作为一名患者,我也觉得不是很妥当。不知二位医师以为然否?
 
   
 
    此外,从周医生的回信看来,上海市作为一个年GDP将近20000亿的全国经济中心,唯一的艾滋病定点医院的院长竟然为区区每年200万的病人检测费用犯愁,以至于要挪用科研经费!真叫人不可思议。
 
    很多其他省市感染者享有的医疗补贴、生活补贴,上海的感染者至今也未能享受,只有羡慕的份。除了中央拨款的免费药物和每年4次CD4检测、1次病毒载量检测,我没有看到上海市的卫生、民政部门对感染者有什么关怀措施。由此看来,本市对感染者的关怀工作,别说与国际接轨,甚至还不如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形对于上海市这样一个经济在全国领先的直辖市来说,甚不相称。
 
    在这里,我想请教各位,尤其是北京的老师和同学,都说每年国家巨额的资金拨付给艾滋病防治领域,国家拨给地方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到底包含哪些部分?具体的项目和金额能否在网上查到?地方上是否也需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这些信息对于我们改善治疗环境的工作至关重要,恳请各位老师同学不吝赐教。另外,也许上海市地方政府对感染者是有一些关怀措施的,而我不知道?也请上海的老师同学一并赐教。
   
 
2012-02-09

乌鸦
130 202 67333 
 

发件人: 周坚
发送时间: 2012-02-09  11:21:28
收件人: chinaaidsgroup; 卢洪洲; 张仁芳
抄送:
主题: Re:【China AIDS:7116】 !!!关于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一则收费通知的几点疑问!!!
针对这个问题,其实早先就有上海地区的患者问过我。上海疾控根据政府拨款给予患者随访检测的免费部分仅限于一年四次的CD4+及一次病毒载量检测,其他检测的费用并不在减免范围内。前几年卢主任出于关怀患者的角度,从他自己的科研经费中为病友们支付其他的检测费用。从今年开始包括他本人都无法再筹集到一年几百万的检测费用,参照国内其他省份的惯例,对非免费项目进行收费。请各位病友们理解。
周坚


在 2012-02-05 18:56:33,"乌鸦" <aaway@163.com> 写道: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公共卫生中心在其门诊部发布了一则《关于VCT门诊部分检测费用收费通知》(请见附件),关于这则通知,我有几个问题不大能理解,还请各位专家和各位感染者同学指教。

1、通知开头说,"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上海CDC每年转移至本院的实际经费情况",是今年部分检测开始收费的原因。

    据我的理解,四免一关怀政策规定了四种可以免费的情况,而这只是最基本的关怀措施,此政策没有规定最多只能有这几种免费的情况嘛,换言之,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各地政府其他的治疗减免费政策并无矛盾,把四免一关怀政策作为此次检测收费的依据,是不是荒唐了一点儿?

    至于上海CDC每年转移到公共卫生中心的实际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上海市CDC和公共卫生中心并未对外公开,感染者社区对此一无所知,如今公共卫生中心以经费不足为由收取费用,有什么说服力呢?

2、仅仅缺少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脂、血糖等指标,能否作为失访的依据而予以断药?查阅国家最新的治疗指南,对于随访时检测的项目,并无硬性规定。那么是国家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系统这么设置的吗?据调查,并非如此嘛。那些检测数据,还是可以留空白的嘛。

     况且那些指标真的需要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吗?治疗指南也指出,检测的频次,医生应根据患者的药物组合和身体实际情况而定,有些指标需要加大检测的频次,而有些指标一年只需检测1次或者2次,更有些指标完全不必检测。当然,如果免费检测的话,我没什么意见,但如今既然要收费,那么我想患者有权根据医生的建议,自主选择检测或者不检测。

     如今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声称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淀粉酶、血脂、血糖等是患者每次随访领取药物所必须进行的检测,不知依据何在?或者是国家另有文件这么规定的?本人遍查不得,故此求助各位大贤,亟盼指教。

2012-02-05


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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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119】 政治审查是如何害惨一个基金会的


政治审查是如何害惨一个基金会的?

——近日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

冯永峰列出资助方“缺乏主动服务能力”的10个指标,我觉得远远不够。而且,中国国内的大多数资助方不仅仅缺乏主动服务能力,更缺乏对整个公民社会问题的宏观认识和思考。除了有些基金会盲目提倡“创新”,还有政治审查的问题。

政治审查这个话题似乎从来没有人提起过,但却一直存在。国内的很多基金会在章程和资助条款中并不会说明对合作对象的政治要求,但在实际运行中,即便草根组织在某个领域做得再优秀,也很可能因为其开展了一些法律维权或政策倡导工作,而被基金会婉拒。

巧合的是最近一周,美国一家基金会因为可能存在的政治审查,而酿起了一场席卷全美国的舆论风暴。目前,事情已经发生了戏剧性转折。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一下,以资国内的公益人士,特别是给基金会人士。

这个故事的主题跟“堕胎”有关。堕胎权一直是美国各类政治选举的重要议题。以民主党为主的自由主义者一般比较支持妇女的自主堕胎权利,而以共和党为主的保守主义者一般从宗教的角度出发,反对堕胎权。

故事的主角是美国知名的两大健康慈善组织:乳腺癌救治组织——苏珊・考曼救治基金会(Susan G. Komen for the Cure Foundation)与妇女健康组织——美国计划生育协会(Planned Parenthood Association of America)。前者在美国多个州都有分支机构,后者也建立了遍布全国很多地方的诊所,为低收入妇女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也是妇女堕胎权的倡导组织。

两者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资助方。Komen 基金会2011年向Planned Parenthood提供了68万美元的资助,2010年是58万美元。Planned Parenthood在过去5年中为全美国提供了4百万人次的乳腺癌扫描检测服务,上述资助用于其中的17万人次。Komen 基金会每年对项目进行两次稽查督导,确认这笔资金仅仅用于乳腺癌教育、检测和治疗项目,并承诺今后将会继续资助。该项目今年大约需要60万美元。

但是在2012年1月31日,这种合作关系出现了问题。当天下午,Komen基金会在twitter上发布消息说,决定停止对Planned Parenthood开展的低收入妇女乳腺癌X光扫描检测项目的资助。然后,基金会又迅速发布了一份声明说,此举与反堕胎组织施加的政治压力无关,而是因为基金会最近通过了新的资助标准,要求不得资助正受到地方、州或联邦当局调查的组织,以免损害基金会的公信力。但从去年9月开始,来自佛罗里达州的共和党众议员Cliff Stearns就在调查Planned Parenthood接受的联邦基金是否用于堕胎的问题。

美国的公民社会如此发达,所以这件事情也可以一带而过了,因为这只是每年几十万美元的资助问题而已。Planned Parenthood只在网络上发布了几条消息,并提醒人们怎么捐款,没有表现出自己受了很大委屈的样子,整体上比较平静。

但是,由于涉及美国政治的中心议题之一——堕胎,事情就螺旋扩大,掀起了一场席卷整个美国的舆论风暴。妇女组织的抗议自不必说,社会名流和国会议员也出来表态,有22名联邦参议员联署了批评信。在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有一封相关的倡议信在几小时内就吸引了超过10万人签名。不仅是普通公众,连很多过去的支持者都呼吁今后不要向Komen提供资助或志愿服务。美国大学妇女协会取消了一个跟Komen有关的活动计划,还有很多人将Komen的logo——粉红丝带减为两半,连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等主流的保守主义媒体也一边倒地批评Komen基金会。Komen基金会内部也有员工辞职、志愿者公开反对,地方分支机构也对总部的决定不满......总之,Komen基金会一时间就成为大家避之不及、划清界限的对象。

公众的批评,主要是认为Komen基金会停止资助Planned Parenthood的决定是出于政治考量,而非声明中所说的资助标准问题。其中有些理由如下:

有人认为,越来越多的反堕胎人士在向Komen基金会施压,要求其断绝跟Planned Parenthood的一切关系。一些共和党议员去年就因为Planned Parenthood提供堕胎服务,而要求停掉对它的所有联邦政府基金资助。但上述的共和党众议员Cliff Stearns在调查中根本就找不到Planned Parenthood滥用联邦资助于堕胎的证据,所以保守主义者眼看着找不到政治借口,只好通过资助方来找麻烦。事实上,联邦基金只要求被资助方认真记账,并没有特别调查的要求,所以此次调查完全没有必要,纯粹是政治伎俩。

还有人认为,Komen基金会负责公共政策的高级副总裁、首席游说人Karen Handel坚定而清晰地反对堕胎,甚至经常恐吓和误导妇女不要堕胎。曾任佐治亚州州务卿的她,在参加2010年的佐治亚州州长竞选时(竞选失败)的政治纲领中公开扬言“我不支持Planned Parenthood的使命”。但Planned Parenthood的使命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为妇女提供综合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它在这个领域的贡献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组织。堕胎只占其总开支的3%,而癌症检查和预防占到了17%。

也有人指出,反堕胎运动坚决反对美国的医疗保健制度改革,而Planned Parenthood是美国医疗保健改革法案的积极倡导者。由于乳腺癌并不在过去的医疗保险范围内,所以这种改革将会避免很多人因乳腺癌而死亡。因此,反堕胎运动要求Komen基金会停止资助Planned Parenthood也就不足为奇了。

还有人挖出Komen基金会的老底,说她们过去就劣迹斑斑。该基金会一直跟乳制品、化妆品和汽车等行业的企业关系密切,而这些行业的产品正是导致乳腺癌的环境因素。因此,基金会一直拒绝支持任何涉及环保问题的研究。

除了批评Komen基金会,公众另一方面还通过捐助来支持Planned Parenthood。通过在twitter上发布劝募信息,Planned Parenthood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就收到了近40万美元的捐赠,3天内收到超过3百万美元的捐赠。纽约市市长、亿万富翁布隆伯格2月2日就承诺提供25万美元的配套捐款,并呼吁他的twitter粉丝捐款。布隆伯格对健康议题非常感兴趣,是Komen基金会和Planned Parenthood的长期资助者。他过去几年曾捐助55.5万美元给Planned Parenthood,捐助20万美元给Komen基金会。

随着形势大变,Komen基金会在沉默几天后,不得不作出反应。2月3日早上,在作出停止资助的决定4天之后,基金会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决定有不公之处,并承诺修改资助标准,即明确所谓的被“调查”是指证据确凿的刑事调查,而非政治性调查,以确保政治不会影响其资助程序。Komen基金会还表示,将会继续资助包括Planned Parenthood在内的的各类现有项目,也会保障他们未来有能力继续申请资助,确保基金会各分支机构有能力作出满足社区需求的决定。道歉信还说,基金会不希望自身的使命遭到任何政治的玷污或影响,基金会将要求机构和主要支持者将精力放在机构使命和自身工作上。

Komen基金会的创始人和总裁Nancy Brinker也出面解释说,停止资助的决定并不是特别针对Planned Parenthood,而且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游说人Karen Handel也没有在相关决策中发挥多大的作用。

但是,很多人依然不买账。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后,Komen基金会沉默了好几天,后来的解释又不一致,道歉信还有很多表述很模糊,显得不够诚恳。甚至一些公关公司建议基金会删掉facebook上的负面帖子,也引起大家不满。大家还认为,Planned Parenthood已经筹足了钱,根本不需要再理睬Komen基金会。

2月7日星期二,Komen基金会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游说人Karen Handel在理事会全体同意的情况下辞职,并公开承认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但仍然认为应该停止资助。Handel在辞职信中表示,基金会内部对Planned Parenthood的争议一直存在。基金会理事会去年11月就针对Planned Parenthood出台新的资助标准,决定停止资助,让基金会远离争议。但基金会内部人员透露,基金会的内部小组此前曾作出评估,建议继续支持Planned Parenthood,而Karen Handel则否决了这些建议。

实际上,Komen基金会也很委屈。在没作出停止资助的决定前,Komen基金会一直饱受保守主义的压力,自身并没有多强大的政治实力。例如,一个叫LifeWay Christian Resources的组织曾在沃尔玛和其他商店出售一种跟乳腺癌防治有关的图书,该书每出售一本,就会捐一美元给Komen基金会。但只因为Komen基金会资助的Planned Parenthood有堕胎行为,美国的反堕胎活跃人士对此非常不满,迫使LifeWay Christian Resources停止此举。俄亥俄州的一位主教甚至不让信徒们捐钱给Komen基金会,理由是基金会未来可能支持干细胞研究。

而已经辞职的Karen Handel也不好过。她2005年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郡当领导时,曾同意政府为Planned Parenthood提供40万美元的资助,用于堕胎以外的妇女医疗保健项目。因此,共和党内极端保守主义人士强烈批评她太软弱。

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名人或主流媒体为Komen基金会或者Karen Handel说话,只有极少数人在网络上为Komen基金会辩解。如美国“全国评论在线”的编辑Kathryn Jean Lopez(同时也是一位反女权、反同性恋、反堕胎的传统天主教徒)很委屈地说,Komen被欺负(bullying)了,大家是挑软柿子捏。但这个词遭到很多人的嘲笑和挖苦。

就这样,事发一周就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出现了谁都没有预料到的结局。因为掺杂了基金会的政治审查,一个简单的资助方与被资助方的关系事件演化为政治事件,导致公众对基金会政治审查的批判以及对美国保守主义的检讨。

如果把此事当作基金会和NGO之间的一场战斗,那么原本占有优势的Komen基金会完败,失去了高管,也失去了公信力。而Planned Parenthood则是反败为胜,既获得了超高的捐助资金,也扩大了影响力、增强了公信力。究其原因,在于Komen基金会没有集中关注自己的使命,屈从于其他政治压力,悄悄对Planned Parenthood开展了无理的政治审查。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却马失前蹄。而Planned Parenthood恰恰深得民心,因为这份公益事业不带任何政治偏见,只是对真实的社会需求采取了恰当的措施。

自由主义阵营的网络杂志《沙龙》评论说:“这个激进的决定无关党派,只关乎妇女。它唤醒了这个国家起来反对保守主义潮流,也给妇女健康倡导运动带来了新生命。因此,这是当代关于生殖权利的一次最大规模的社会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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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文 明    William Schue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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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118】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提建议,卫生部回复“留存参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提建议,卫生部回复“留存参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2月10日发布

    2011年12月2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建议。

    建议信中,就温家宝总理提起的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艾滋歧视条款问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讨论法律法规是否涉嫌歧视,应当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已形成一致共识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以《宪法》公民的平等权利为核心,评估现行的涉及到艾滋感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

    2月9日,爱知行办公室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回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我们已于2012年1月10日收到您的来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我部的工作职能,现回复如下:您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很有帮助,原信已作留存参阅,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来信来访专用章)  2012年1月30日”


    依据《信访条例》下列条款,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清理歧视性法律法规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权益问题,建议卫生部就此进一步开展工作,在听取民间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相关规定,改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228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据《京华时报》122日《温家宝在京考察并听取外地来京上访群众意见,我国将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规》报道,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座谈中提及,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

 

    就温家宝总理提起的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艾滋歧视条款问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讨论法律法规是否涉嫌歧视,应当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已形成一致共识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以《宪法》公民的平等权利为核心,评估现行的涉及到艾滋感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一、关于婚姻权利的法律法规

 

200631日生效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经社文权利公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婚姻权利。

 

中国卫生部1999420日下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然而,201012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十一条“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文件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

 

《婚姻法》需要修订或明确的部分包括:《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9956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需要做重大修改,包括母婴保健法是否和现在实行的婚前自愿体检制度冲突,以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包括艾滋病患者)暂缓结婚的规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究竟应该依据《母婴保健法》还是卫生部的一个专门文件,《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规定是否互相矛盾,都需要做出专门的评估。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医学标准无权替代法律标准决定什么可以或不可以结婚,此条款违反公约精神。建议国务院、卫生部和民政部依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精神,修改或废除所有与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原则相冲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大众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做好艾滋病性传播预防工作。

 

二、关于就医权利的法律法规

 

手术之前的艾滋病检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中国各大医院,在手术之前,会对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做艾滋病、梅毒、丙肝和乙肝检查。通常,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发现后,医院就以各种名义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

 

部分医院对住院手术病人的收费艾滋检测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涉嫌违规检测,侵犯病人的知情权,并可能对病人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医院拒绝救治HIV阳性患者,或以种种理由推诿治疗的情况,缺乏有力的惩罚、救济措施。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标准防护原则”的监督,也缺乏具体的保障。

 

 

三、关于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中国《传染病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有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要求,但同时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在涉及“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问题上,要么是限制性的,要么就是缺乏清晰的说明,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业权利保护缺乏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政策依据。

 

《就业促进法》同样自相矛盾。第三十条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同时提出“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1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其相关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客观上增加了歧视。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各地方部门的部门规章、标准也存在多处涉嫌歧视的条款,如:《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不能上岗。

 

 

四、关于艾滋病防治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

 

卫生部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研究,研究属地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正意见或明确执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属地管理带来很多隐私暴露问题和拒绝医疗问题

 

中国实行的艾滋病检测实名制需要修改。目前,艾滋病检测需要登记被检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妨碍人们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咨询的积极性。艾滋病疫情报告制度,重在报告疫情,而不是报告艾滋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需要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明确,明确其他部门提供的艾滋病检测应该符合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同时,近期各地纷纷出台的实名制政策,如北京市微博实名制的规定、南方部分城市微博实名制的规定,影响感染者隐私保护和参与表达自己的呼声。

 

五、关于监禁场所的艾滋病防治问题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3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中国政府目前在部分城市,特别是河南省,建立了专门关押艾滋病人的监狱、监室和看守所,对感染者采取隔离的政策,但羁押场所的艾滋病医疗并不完善。同时,在河南省出现复杂的情况。政府对感染者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闻不管,但对感染者的上访行动,公安机关往往严厉打击,无视感染者的合法医疗、生活诉求。

 

鉴于目前严峻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对监禁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病人权利状况进行一次调研,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依据。

 

六、刑法中涉嫌艾滋歧视的条款

 

今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以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的案件,此类判决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

 

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生,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七、社会综合治理下的艾滋病防治问题

 

20111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20117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法制日报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当年河南省组织卖血的卫生官员现在主抓艾滋病人维稳工作。200995日,河南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工作会议”,卫生厅厅长刘学周在大会发言,提出“重点做好三类人群的稳控工作”,其中第二类“是做好艾滋病患者重复上访人员的稳控工作”。

 

组织卖血的卫生官员刘学周表示,“做好艾滋病患者重复上访人员的稳控工作”,指出“部分地市因输血感染HIV者,近期多次发生赴京到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主要是郑州、南阳个别县(市)的患者。”要求“密切注意这一部分(注:上访输血感染者)的动态。

 

2011225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南阳市政法暨平安建设、信访工作会议”,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就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政府部门需要尽快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抓紧清理涉及艾滋歧视的法律法规条款。建议国务院、卫生部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执法实施细则,明确出现歧视情况下的处罚机制,明确执法监督举报和投诉机制,明确执法监督的责任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228

 

 

 

附:

1: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和卫生部的信函

2:就监狱和羁押场所医疗、艾滋病防治问题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建议信

3:中国“稳控”艾滋病病人

4:致法制网、法制日报的公开信——艾滋感染者、精神障碍患者不是“不定时炸弹”

5:周永康艾滋病日前夕谈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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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136】 Fwd: ITPC Protest to call for withdrawal of ALL provisions impacting access to medicines and right to health in EU India FTA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Edward Low <erd_2000_1999@yahoo.co.uk>
Date: Wed, Feb 8, 2012 at 8:48 PM
Subject: ITPC Protest to call for withdrawal of ALL provisions impacting access to medicines and right to health in EU India FTA
To: internationaltreatmentpreparedness <internationaltreatmentpreparedness@yahoogroups.com>


 

Protest to call for withdrawal of ALL provisions impacting access to medicines and right to health in EU India FTA

8th February, 2012
Today about 50 over health access activist from +Malaysian Treatement Access Advocacy Group, trade unionist and members of the Coalition Against FTA had a protest outside the EU Delegation office at the Menara Tan & Tan at 10.30 am . The protest was in solidarity with the Indian PLHIV and Health Access campaigners whom are also protesting and calling for a worldwide week of action against the EU -India FTA deal . Currently the EU-India is about to begin an it is proposed to pave way for the sealing of the EU-India FTA . 


The memorandum as follows ; 
For the past several years, health and public interest groups around the world have been asking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C) to stop promoting dangerous trade policies that threaten the health and lives of millions across the developing world.
 With ongoing negotiations on the EU-India FTA leading to the scheduled EU-India summit in February 2012, we, the undersigned, call upon you to desist from seeking the inclusion of provisions relating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EU-India free trade agreement as they will adversely impact access to affordable medicines for millions of patients in India and across the developing world. 
India – the lifeline for millions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As you are well aware, India is one of the largest producers of generic medicines in the world. The importance of generic medicines from India is underscored by the fact that in 2008 of the 100 countries, 96 countries purchased generic ARV medicines from Indian generic makers. It is indisputable that the availability of affordable, quality generic anti-HIV medicines from India resulted in rapid scale up of HIV treatment in many countries, saving thousands of lives. Millions rely on India for medicines for HIV, cancer, heart disease, mental illness and other diseases. 
As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dia amended its domestic laws to comply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relating to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 in 2005. Amongst other provisions, it reintroduced product patent protection for medicines. At the same time, India has made use of flexibilities available to it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introduced public health safeguards in order to attempt to protect and promote public health. Health groups have been using these health safeguards to ensure that generic production continues from India.
 

EU’s TRIPS-plus demands will undermine access to medicines
However, all this could change because of the EU-India FTA. It is evident from leaked negotiation texts of the EU-India FTA that the EU has been negotiating TRIPS- pl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visions with India.  While the proposed text proclaims respect for the Doha Declaration, the provisions actually militate against it.  In the long run, these will whittle down India’s capacity to continue to remain a producer of generic medicines. For instance, we understand that the EU still continues to demand that India provide data exclusivity – a well known TRIPS-plus demand.
We also understand that the EU is seeking hig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standards, which include border measures, facilitating the obtaining of court orders of injunction against suspected infringers and inclusion of investment provisions. Each of these would allow multinational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 the very same companies who historically priced medicines out of the reach of those who need them – to sue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nd Indian generic companies, in a bid to restrict the policy space available to India to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to deter generic competition.
We are also dismayed at the signing of the secretly negotiated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by the European Union that has been severely criticized by public interest and health groups who are concerned that ACTA could harm public health. 
EU’s trade policies are undermining human rights
The EU has always held itself out as a promoter of human rights and an advocate of developmental goals of poverty redu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Yet, its trade negotiations with developing countries belie these claims. The United Nations, the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the Global Fund on AIDS, TB and Malaria and UNITAID have all warned against developing countries, particularly India, being forced to adopt exactly the sort of demands that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s making in this FTA. 
We also understand that your negotiating stand is also contrary to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s. For instance, in 2007,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ed a resolu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calling on the Council to “meet its commitments to the Doha Declaration and to restrict the Commission's mandate so as to prevent it from negotiating pharmaceutical-related TRIPS-plus provisions affecting public health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such as data exclusivity, patent extensions and limitation of grounds of compulsory licenc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EPA negotiations with the ACP countries and other future bilateral and regional agreements with developing countries.”

We, therefore, once again call upon you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EU’s commitments to human rights are not mere protestations.
We call upon you to drop your demands for ANY and ALL provisions in the EU-India FTA and all other FTAs with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t will adversely impact access to medicines.
Access to medicines is a right for ALL and not a privilege for only those who can afford to pay the exorbitant prices. 

Sivarajan Arumugam (PSM)
016 679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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