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2, 2012

【China AIDS:7528】 Re: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立新,你好!
  看到你与丁凡等各位亲的讨论,受益匪浅,希望看到更多类似理性且富有意义的讨论
  同时,看到你在给丁凡的信中提到“艾滋病是性病中的一种 ”,我认为,可以通过性渠道传播的疾病并不一定就是性病,严格地说,艾滋病不是性病,而只是可以通过性渠道传播的疾病,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以上,供参考。
              孟林


在 2012年10月2日 上午10:52,lixin <wanglixin66@163.com>写道:

丁凡: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反馈。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批评意见。愿意就一些观点与你交流看法。“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和“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确不是一回事,我觉得艾滋病是性病中的一种,我不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一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但个人之间因为感染艾滋病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有相应的适用条款,所以我建议是修改“故意传播性病罪”,而不是废除它。这篇文章写的比较简短,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展开来仔细分析和考证,也没有说明得那么清楚,可能引起了一些误解。

“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我不同意你这样的理解,我是说对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而不是对待感染者,这可不能混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里面会有不同身份的人,而不仅仅是感染者。

我们谈的问题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的确是存在的,我觉得这里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层面的问题。本文没有就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并不表示我们否认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和制度性因素。众所周知,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疾病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在艾滋病传播和防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非常感谢你的批评意见,我会认真学习,并修正自己的观点。也希望有更多人给这篇文章拍砖,这也是我们“抛砖引玉”的目的之一。通过这样的争论,我们感染者社区和民间组织的意见才能够充分的表达出来,清晰起来。

我在文章最后说了:“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秘书处 王立新

在 2012-10-02 04:15:56,"丁凡" <673281276@qq.com> 写道: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今日,本人于网络看到联系会议秘书处发布的《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8c206a01012jx4.html )一文,对于文章的论调、观点,读后难以理解,颇为震惊,非常遗憾。

难以理解的首先是文中的逻辑,文章一方面声称“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意思是不搞特殊化,同时,又在建议加大对“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打击力度,要“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样的严打不就是特殊化对待的方式吗?其次,难以理解媒体报道的传播艾滋病的新闻和传播性病罪的关系究竟如何,《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建议公开该文中所提及的近期媒体报道的新闻。更难以理解的是,文章第一部分大篇幅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来佐证《刑法》中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两个好像不是一码事儿。

据介绍,联席会议是国内123个民间组织形成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政策倡导及权益维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机制”。但本声明中,所能看到的是,建议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但在给政府建议的第二部分,却套话官话连篇,回避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制度性原因,隔靴搔痒,并将“刑法和民法上缺乏对应的规定”的故意传播艾滋病上升到“孔子”、“数典忘祖”之类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的层面,言辞混乱。声明对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原因判断存在问题,我对如此庞大的沟通机制做出如此水平的声明颇为震惊。

 

原文提到“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这是一段在很多打击犯罪的通告中才能看得到的恐吓式文字。不禁想问秘书处,联席会议的123家民间组织有多少是阳性组织,他们亲身遇过几例子被公安司法机关明确界定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例子,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着怎样的“嚣张气焰”,又是如何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对如此不合事实、污名化的措辞,感到非常遗憾。

 

希望联席会议秘书处及123家成员组织能针对本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做出解释。盼复。

 

 

重庆爱助之家:丁凡

2012.10.2

 

 

附:声明原文及长微博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

 秘书处 2012年9月30日发布

近期,媒体多次披露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联席会议为此专门召开了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某些方面形成共识,但分歧依旧明显,我们愿意在此表明我们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公民社会对此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而促进我们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进步与完善。

一、保护自己,爱护他人是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

作为成年公民应该掌握最基本的卫生常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并在性生活中时时刻刻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同时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应该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对后人的谆谆教诲,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我们现代人更应该遵守,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数典忘祖。毫无疑问,个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容侵犯,但个人权利永远不能够凌驾于社会和他人之上,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国家有责任履行承诺,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人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健全的医疗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有责任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卫生资源,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做到“有病可医,有药可用”。  

我们希望政府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投入更大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消除产生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故意传播性病罪”不应该废除,而应该修改完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和民法上缺乏与此对应的规定,法院难以立案和判决。因此,我们呼吁加强艾滋病方面的立法,使规定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

尽管有人提出,“艾滋病预防工作,不应该强调打击故意传播问题。如果出现故意传播的案件,应该由当事人利用一般法律来处理,而不需要强调艾滋病病毒的特别含义,不需要制定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法律。”但我们认为,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我们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凡是与之发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都要为其让路。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各种法律规定的关系,把握平衡,兼顾左右。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ark of love —爱之方舟”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nglin-plwhas?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ark of love —爱之方舟”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nglin-plwhas?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孟林 Meng Lin
协调员 Coordinator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
China Alliance of People Live With HIV/AIDS(CAP+)
电话 Tel:010-6329480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8号北京佑安医院感2科213室 邮编:100069
Add:Ark of Love,Youan Hospital,Fengtai District,Beijing, China,100069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 0113 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 3922 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 3718 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人治疗和心理互助热线:132 9832 7812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527】 Re:Re:【LGBT邮件组】 Re: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李虎:不好意思,这篇文章是我写的,文责自负。我刚给大家写了一封比较正式的信,但还是愿意和你在这里谈心。我看了你的微博,坦率地说挺难受,真没有想到我的一些话会给大家带来伤害。我会尽力挽回不利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强学习,更多的从感染者利益出发,从社区组织利益出发,思考问题。谢谢你的批评和建议,也感谢所有参与讨论的朋友。
     让我们共勉。
 
王立新




在 2012-10-02 20:13:30,"天津李虎" <tianjinlihu@163.com> 写道:
立新老兄,您好!
       虽然同在天津,大家忙于各自工作,你我却很少见面。所以缺少交流。但是,我看到联席会议的声明后同样很震惊!从对艾滋病问题的认识、撰稿文字上、来逻辑上来看,应该不是出自你的手笔吧?反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在此。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严格把关。
      本来,我国现有的艾滋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到了基层都落实不到位。艾滋病防治需要修改的是影响携带者的生存质量相关的歧视性条款。一些"专家"脱离社区工作,难以制定出来什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有益的东西。可以理解!而联席会议123家机构作为工作在一线的"民间组织"本应推动减少歧视,万万忙于想到居然能提出这样 处处 充满 歧视、恶化携带者生存环境建议。我对此深表遗憾!
      最后给奋斗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向的姐妹们提个建议: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想想如何为艾滋病防治出谋划策。提出有助艾滋病防治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出馊点子。加大歧视对艾滋病防治毫无益处。对社区发展毫无益处,对感染者生存更是毫无益处!
                                                   
--
天津海河之星艾滋病感染者工作组
热线:022 26533717
李虎:13323458345
共同抗击艾滋、消除歧视、推动改善感染者生存状况、倡导健康快乐的新生活

在 2012-10-02 10:52:50,lixin <wanglixin66@163.com> 写道:

丁凡: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反馈。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批评意见。愿意就一些观点与你交流看法。"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和"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确不是一回事,我觉得艾滋病是性病中的一种,我不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一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但个人之间因为感染艾滋病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有相应的适用条款,所以我建议是修改"故意传播性病罪",而不是废除它。这篇文章写的比较简短,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展开来仔细分析和考证,也没有说明得那么清楚,可能引起了一些误解。

"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我不同意你这样的理解,我是说对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而不是对待感染者,这可不能混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里面会有不同身份的人,而不仅仅是感染者。

我们谈的问题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的确是存在的,我觉得这里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层面的问题。本文没有就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并不表示我们否认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和制度性因素。众所周知,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疾病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在艾滋病传播和防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非常感谢你的批评意见,我会认真学习,并修正自己的观点。也希望有更多人给这篇文章拍砖,这也是我们"抛砖引玉"的目的之一。通过这样的争论,我们感染者社区和民间组织的意见才能够充分的表达出来,清晰起来。

我在文章最后说了:"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秘书处 王立新

在 2012-10-02 04:15:56,"丁凡" <673281276@qq.com> 写道: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今日,本人于网络看到联系会议秘书处发布的《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8c206a01012jx4.html )一文,对于文章的论调、观点,读后难以理解,颇为震惊,非常遗憾。

难以理解的首先是文中的逻辑,文章一方面声称"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意思是不搞特殊化,同时,又在建议加大对"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打击力度,要"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样的严打不就是特殊化对待的方式吗?其次,难以理解媒体报道的传播艾滋病的新闻和传播性病罪的关系究竟如何,《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建议公开该文中所提及的近期媒体报道的新闻。更难以理解的是,文章第一部分大篇幅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来佐证《刑法》中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两个好像不是一码事儿。

据介绍,联席会议是国内123个民间组织形成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政策倡导及权益维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机制"。但本声明中,所能看到的是,建议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但在给政府建议的第二部分,却套话官话连篇,回避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制度性原因,隔靴搔痒,并将"刑法和民法上缺乏对应的规定"的故意传播艾滋病上升到"孔子"、"数典忘祖"之类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的层面,言辞混乱。声明对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原因判断存在问题,我对如此庞大的沟通机制做出如此水平的声明颇为震惊。

 

原文提到"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这是一段在很多打击犯罪的通告中才能看得到的恐吓式文字。不禁想问秘书处,联席会议的123家民间组织有多少是阳性组织,他们亲身遇过几例子被公安司法机关明确界定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例子,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着怎样的"嚣张气焰",又是如何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对如此不合事实、污名化的措辞,感到非常遗憾。

 

希望联席会议秘书处及123家成员组织能针对本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做出解释。盼复。

 

 

重庆爱助之家:丁凡

2012.10.2

 

 

附:声明原文及长微博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

 秘书处 2012年9月30日发布

近期,媒体多次披露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联席会议为此专门召开了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某些方面形成共识,但分歧依旧明显,我们愿意在此表明我们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公民社会对此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而促进我们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进步与完善。

一、保护自己,爱护他人是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

作为成年公民应该掌握最基本的卫生常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并在性生活中时时刻刻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同时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应该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对后人的谆谆教诲,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我们现代人更应该遵守,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数典忘祖。毫无疑问,个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容侵犯,但个人权利永远不能够凌驾于社会和他人之上,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国家有责任履行承诺,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人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健全的医疗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有责任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卫生资源,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做到"有病可医,有药可用"。  

我们希望政府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投入更大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消除产生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故意传播性病罪"不应该废除,而应该修改完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和民法上缺乏与此对应的规定,法院难以立案和判决。因此,我们呼吁加强艾滋病方面的立法,使规定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

尽管有人提出,"艾滋病预防工作,不应该强调打击故意传播问题。如果出现故意传播的案件,应该由当事人利用一般法律来处理,而不需要强调艾滋病病毒的特别含义,不需要制定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法律。"但我们认为,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我们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凡是与之发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都要为其让路。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各种法律规定的关系,把握平衡,兼顾左右。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ark of love ―爱之方舟"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nglin-plwhas?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您收到的是来自[LGBT]邮件组的消息:
[LGBT]邮件组是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组织和机构相互交流和发布公共讯息而建立,邮件组成员不分地域、背景和工作职务。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tjgaga@googlegroups.com
★:要加入:请发信至 tjgaga@gmail.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tjgaga@gmail.com
★:联系人: 嘎嘎 13389902898 QQ:100083866
LGBT是首字母缩写词:
女同性恋者(Lesbians) 男同性恋者(Gays) 双性恋者(Bisexuals) 跨性别者(Transgender)
 
 


--
您收到的是来自[LGBT]邮件组的消息:
[LGBT]邮件组是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组织和机构相互交流和发布公共讯息而建立,邮件组成员不分地域、背景和工作职务。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tjgaga@googlegroups.com
★:要加入:请发信至 tjgaga@gmail.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tjgaga@gmail.com
★:联系人: 嘎嘎 13389902898 QQ:100083866
LGBT是首字母缩写词:
女同性恋者(Lesbians) 男同性恋者(Gays) 双性恋者(Bisexuals) 跨性别者(Transgender)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 0113 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 3922 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 3718 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人治疗和心理互助热线:132 9832 7812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Monday, October 1, 2012

【China AIDS:7521】 Re: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丁凡: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反馈。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批评意见。愿意就一些观点与你交流看法。"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和"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确不是一回事,我觉得艾滋病是性病中的一种,我不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一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但个人之间因为感染艾滋病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有相应的适用条款,所以我建议是修改"故意传播性病罪",而不是废除它。这篇文章写的比较简短,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展开来仔细分析和考证,也没有说明得那么清楚,可能引起了一些误解。

"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我不同意你这样的理解,我是说对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而不是对待感染者,这可不能混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分子里面会有不同身份的人,而不仅仅是感染者。

我们谈的问题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的确是存在的,我觉得这里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层面的问题。本文没有就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并不表示我们否认艾滋病流行的社会原因和制度性因素。众所周知,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疾病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在艾滋病传播和防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非常感谢你的批评意见,我会认真学习,并修正自己的观点。也希望有更多人给这篇文章拍砖,这也是我们"抛砖引玉"的目的之一。通过这样的争论,我们感染者社区和民间组织的意见才能够充分的表达出来,清晰起来。

我在文章最后说了:"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秘书处 王立新

在 2012-10-02 04:15:56,"丁凡" <673281276@qq.com> 写道: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今日,本人于网络看到联系会议秘书处发布的《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8c206a01012jx4.html )一文,对于文章的论调、观点,读后难以理解,颇为震惊,非常遗憾。

难以理解的首先是文中的逻辑,文章一方面声称"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意思是不搞特殊化,同时,又在建议加大对"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打击力度,要"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样的严打不就是特殊化对待的方式吗?其次,难以理解媒体报道的传播艾滋病的新闻和传播性病罪的关系究竟如何,《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建议公开该文中所提及的近期媒体报道的新闻。更难以理解的是,文章第一部分大篇幅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来佐证《刑法》中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两个好像不是一码事儿。

据介绍,联席会议是国内123个民间组织形成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政策倡导及权益维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机制"。但本声明中,所能看到的是,建议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但在给政府建议的第二部分,却套话官话连篇,回避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制度性原因,隔靴搔痒,并将"刑法和民法上缺乏对应的规定"的故意传播艾滋病上升到"孔子"、"数典忘祖"之类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的层面,言辞混乱。声明对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原因判断存在问题,我对如此庞大的沟通机制做出如此水平的声明颇为震惊。

 

原文提到"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这是一段在很多打击犯罪的通告中才能看得到的恐吓式文字。不禁想问秘书处,联席会议的123家民间组织有多少是阳性组织,他们亲身遇过几例子被公安司法机关明确界定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例子,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着怎样的"嚣张气焰",又是如何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对如此不合事实、污名化的措辞,感到非常遗憾。

 

希望联席会议秘书处及123家成员组织能针对本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做出解释。盼复。

 

 

重庆爱助之家:丁凡

2012.10.2

 

 

附:声明原文及长微博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

 秘书处 2012年9月30日发布

近期,媒体多次披露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联席会议为此专门召开了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某些方面形成共识,但分歧依旧明显,我们愿意在此表明我们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公民社会对此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而促进我们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进步与完善。

一、保护自己,爱护他人是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

作为成年公民应该掌握最基本的卫生常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并在性生活中时时刻刻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同时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应该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对后人的谆谆教诲,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我们现代人更应该遵守,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数典忘祖。毫无疑问,个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容侵犯,但个人权利永远不能够凌驾于社会和他人之上,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国家有责任履行承诺,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人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健全的医疗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有责任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卫生资源,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做到"有病可医,有药可用"。  

我们希望政府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投入更大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消除产生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故意传播性病罪"不应该废除,而应该修改完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和民法上缺乏与此对应的规定,法院难以立案和判决。因此,我们呼吁加强艾滋病方面的立法,使规定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

尽管有人提出,"艾滋病预防工作,不应该强调打击故意传播问题。如果出现故意传播的案件,应该由当事人利用一般法律来处理,而不需要强调艾滋病病毒的特别含义,不需要制定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法律。"但我们认为,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我们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凡是与之发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都要为其让路。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各种法律规定的关系,把握平衡,兼顾左右。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ark of love ―爱之方舟"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nglin-plwhas?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 0113 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 3922 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 3718 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人治疗和心理互助热线:132 9832 7812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523】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致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秘书处:

今日,本人于网络看到联系会议秘书处发布的《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8c206a01012jx4.html )一文,对于文章的论调、观点,读后难以理解,颇为震惊,非常遗憾。

难以理解的首先是文中的逻辑,文章一方面声称"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意思是不搞特殊化,同时,又在建议加大对"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打击力度,要"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样的严打不就是特殊化对待的方式吗?其次,难以理解媒体报道的传播艾滋病的新闻和传播性病罪的关系究竟如何,《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建议公开该文中所提及的近期媒体报道的新闻。更难以理解的是,文章第一部分大篇幅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来佐证《刑法》中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两个好像不是一码事儿。

据介绍,联席会议是国内123个民间组织形成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政策倡导及权益维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机制"。但本声明中,所能看到的是,建议在惩治感染者方面毫不手软,但在给政府建议的第二部分,却套话官话连篇,回避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制度性原因,隔靴搔痒,并将"刑法和民法上缺乏对应的规定"的故意传播艾滋病上升到"孔子"、"数典忘祖"之类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的层面,言辞混乱。声明对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原因判断存在问题,我对如此庞大的沟通机制做出如此水平的声明颇为震惊。

 

原文提到"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这是一段在很多打击犯罪的通告中才能看得到的恐吓式文字。不禁想问秘书处,联席会议的123家民间组织有多少是阳性组织,他们亲身遇过几例子被公安司法机关明确界定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例子,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着怎样的"嚣张气焰",又是如何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对如此不合事实、污名化的措辞,感到非常遗憾。

 

希望联席会议秘书处及123家成员组织能针对本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做出解释。盼复。

 

 

重庆爱助之家:丁凡

2012.10.2

 

 

附:声明原文及长微博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意见

 秘书处 2012年9月30日发布

近期,媒体多次披露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联席会议为此专门召开了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并在某些方面形成共识,但分歧依旧明显,我们愿意在此表明我们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公民社会对此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而促进我们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进步与完善。

一、保护自己,爱护他人是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

作为成年公民应该掌握最基本的卫生常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并在性生活中时时刻刻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同时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应该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对后人的谆谆教诲,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我们现代人更应该遵守,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数典忘祖。毫无疑问,个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容侵犯,但个人权利永远不能够凌驾于社会和他人之上,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国家有责任履行承诺,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人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健全的医疗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有责任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卫生资源,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感染者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做到"有病可医,有药可用"。  

我们希望政府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投入更大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消除产生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故意传播性病罪"不应该废除,而应该修改完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和民法上缺乏与此对应的规定,法院难以立案和判决。因此,我们呼吁加强艾滋病方面的立法,使规定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

尽管有人提出,"艾滋病预防工作,不应该强调打击故意传播问题。如果出现故意传播的案件,应该由当事人利用一般法律来处理,而不需要强调艾滋病病毒的特别含义,不需要制定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法律。"但我们认为,鉴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屡有发生,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否则后果严重,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我们不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可以凌驾于其他工作至上,凡是与之发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都要为其让路。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各种法律规定的关系,把握平衡,兼顾左右。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也希望大家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争论

【China AIDS:7522】 那则新闻后,社区组织做了什么?

 

"某航空公司机长恶意传播19岁学生"的新闻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之前北京出租车针头传播HIV一样,新闻兴起时各媒体争相报道,艾滋病的新闻都差不多,哪怕事实不清,只要能搏一时的眼球,不会顾及对人群造成的伤害。感染者的性行为,特别是与非感染者发生性行为,一经报道,不用追问任何细节,单凭此就可以掀起全社会的轩然大波,对感染者的声讨毫不含糊。

性传播艾滋病是否等同于恶意传播艾滋病?众所周知,性传播已经成为我国艾滋病蔓延的主要途径,"性",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带有神秘甚至肮脏的色彩,当然这不是要说的重点。重点在于恶意传播,有人说,明知自己感染,却仍然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就属于恶意传播。但其中又存在很多假设,感染者若坚持采取安全措施而对方拒绝,这种情况怎么办?很多人认为,感染者可以选择不发生性行为。不难看出,有此观念的人已经把保护健康人的责任全部寄托在了感染者身上,显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情况下,性行为属于隐私范畴的行为,且还涉及感情,其中可以假设的内容太多,作为非当事人在没有了解事件全貌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才是正确的途径。对于社区工作者来说,提出自己看法是有必要的,但是更应该把自己的观点结合实际来分析,若恶意传播的定义如前所说,现在的动员检测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因为"恶意传播"中的"恶意"二字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这是很明显的"不知者无罪"论调,不检测最好,因为就永远不会构成恶意传播,可能这样的定义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似有不妥。我非法学专业,还希望相关专业人士在此方面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恶意传播"行为在界定上都存在极大分歧的前提下,我认为在公安司法机关得出正式结论之前,大家都暂时别使用这个词,放一放吧。

    性行为是双方甚至是多方的行为,那就说明双方或者多方均需要对安全性行为负责。为何机长传播HIV一事有如此影响,我看并不是感染者普遍存在不安全性行为,鼓励恶性传播,更不是回避责任,感染者承担的不公已经很多了,但主流社会甚至少数同志很轻易的就把不安全性行为责任完全归咎于感染者,轻则挥起道德大棒,重则骂遍全家祖宗十八代,这现象正在由习惯变成自然,对疾病、对病人的污名化会越演越烈跟不少病友交流此事,包括微博上的病友,他们中确实也有自认为是被"恶意传播"而患病的,即便他们也是"受害者",但他们中很多人并不回避之前自己在安全性行为中也负有责任,对于机长新闻的报道,他们认为,事实不清,对于阳性社区带来的更多是负面的影响。过分强调性行为中感染者的主导作用,极大引起了感染者的抵触情绪,不合情,双方责任一方担,不合理,难有操作性,不可行。机长停飞原因不明,猜测很可能是以下两个原因:一、HIV直接导致;二、涉嫌恶意传播被停飞。根据新闻报道海航的回应以及后续采取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施行的HIV筛查来看,前一种原因可能性较大。可是,少数感染者还发出了另一种机长停飞"罪有应得"的声音,了解后发现可能跟他们当初被感染的经历有一定的关系,产生移情可以理解,但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有没有罪,应不应得,也不该由你我做出判断。

肩负为弱势群体发声责任的社区组织,却陷在了给"恶意传播"下定义的泥潭中,法学界都没研究清楚的东西,建议社区组织在这方面少花点时间,这不是社区组织擅长的事情,舍本逐末了。这则新闻,我们能确定的,且不能忽视关键的两点:感染者的隐私权和就业权。就在最近,机长的姓名、工作单位、甚至证件照都在网上被披露,这是多么恶劣的行径,居然有声音说高中生"为了佐证而公布部分资料",这也是社区小组负责人的话,这些东西应该公布在网络上、微博上吗?要做证据也应当给公安机关啊,在公开的平台上进行展示无疑是对感染者隐私权严重的践踏。机长现在面临的处境,感染HIV,工作可能没戏了,都知道了,他今后该如何生活?有人说,那也应该设身处地为高中生考虑一下,他现在首要做的是再等一个月,过了窗口期再进行一次检测,虽然他之前检测成"阴性"。做阳性工作的人应当深知隐私对于感染者的极端重要性,在很多病友眼里甚至甚于生命。

来看看就业权,那名高中生在微博中声称:"机长们终于开始查HIV。"背脊一阵凉……海航有给员工筛查HIV的权利?这行为公然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HIV感染者的就业权利从公务员到教师、从金融单位到部分国企,一一被剥夺了,如今航空公司又堵上了一道门,政府呼吁感染者要自强自立,甚至免费药品都在酝酿着收费,与此同时,以公务员为代表的各个行业却在不断剥夺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反歧视,到底是谁在口是心非?更有心系国内艾滋病工作的人权人士表示:"艾滋病病毒侵犯人的脑神经系统。担任机长的工作,挑战性是不是大了一些?即便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也应该慎重一些。"看到如此声音,颇为惊讶,医学背景出身的专家说出如此违反医学常识的话,美国、南非均有类似的判例,我们究竟该一刀切的拒绝HIV感染者就业,还是应该区别对待,这些由谁来判断,医疗卫生部门没介入就草率决定,是十分不妥的。

我建议,社区把精力更多放在对事实的探寻上,而不是对恶性传播定义的争论上,评估这则新闻和事实的出入在哪儿,这样的报道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妥,媒体、当事双方以及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否超越了各自的权利界限?舆论对机长"恶意传播"批判一边倒的倾向,不是好的征象,希望我们能在尊重事实,尊重程序,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反思社区组织在那则新闻之后的所思、所说、所做。

以上为个人对该事件的粗浅看法。

 

重庆  丁凡

 

 

 

丁凡

【China AIDS:7524】 唯有法治才能消除贫困

                                 唯有法治才能消除贫困

  索罗斯和阿比德: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全球贫困人口已经减半。但如果我们不能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这些成果就可能付诸东流。得到法律赋权的公民既是民主的保障,也是民主的生命线。只有在人人都能使用法律武器的时候,世界才能战胜贫困。

贫困正在离我们而去。尽管全球经济处于下行之中,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联合国(UN)今年的报告仍显示,世界各地区的极端贫困人口都出现了记录开始编制以来的首次减少。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的进展并不一帆风顺,但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我们已经实现了这八大目标中的首个目标:靠每日不到1美元维生的人数减半。然而,如果我们不能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这些成果就有可能会付之东流。

贫困理应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关注重点之一,但我们却忽视了它的孪生灵侣(twin soul):不公正。全球约有40亿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是穷人。我们呼吁联合国通过新的发展目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版的千年发展目标。这一次,要给予贫困人口法律赋权(legal empowerment)、人权和无国籍以应有的重视。正如1.0版千年发展目标列了一系列指标(比如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减半、普及小学教育)一样,2.0版也应将攻克全面法律赋权面临的障碍以及其他问题列为指标。

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赋权,贫困人群的生存就充满不确定性,要担心缺衣少食、居无定所、财产被强夺。青少年会无辜地遭到拘留,耽误学习;村子里的土地会遭采矿公司破坏,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不识字的寡妇会拿不到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被迫和孩子一起沦落街头。个人和社群又能靠什么来保护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权利呢?

数以千万计的人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比如出生证。合法身份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没有这种身份,人们可能就没有机会走出贫困,无权享有免疫、教育、地契和福利等。因此,2.0版千年发展目标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减少无国籍人口、提供普遍的合法身份:通过立法和执法,确保每位公民都拥有记录在册的合法身份,而且在其出生之时就得到登记。

但仅仅立法还是不够的,因此第二和第三个指标应该是唤醒意识和赋权。在发达国家,即使是那些被控犯有十恶不赦罪行的人,也会被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这种做法是正确的。然而,生活在贫困中的绝大多数人,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政府必须落实具体的措施,或者准许公民社会去落实这些措施,以确保贫困人群充分知晓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

指标还须包括保障措施和监管规则,以确保每个人——无论其背景和状况如何——都能够充分依靠正式的司法体系。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妇女以及无土地者、贫民窟居民、性工作者、HIV感染患者、待审囚犯和少年犯等弱势群体。在很多地方,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停留在纸面上,真正掌控局面的是非正式准则和机构,而这些非正式准则和机构往往不利于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在那些正式法律体系腐化堕落的地方,应该建立其他机制,比如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在法律之外确保公正。

这些解决方案的成本并不高。我们已在一些地方见到它们的潜在成效,比如孟加拉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就通过在贫困社群培训数以千计的“赤脚律师”,巩固了贫困人群的合法权利。

解放广场(Tahrir Square)等地发生的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全球民主复兴的希望。但与此同时,社会不稳定和法治缺失也在困扰着人们。我们要牢记,2015年时,全球仍会有10亿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面前的道路依然充满荆棘。加强法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得到法律赋权的公民既是民主的保障,也是民主的生命线。只有在人人都能使用法律武器的时候,世界才能战胜贫困。

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是开放社会基金会(Open Society Foundations)创始人和主席,法兹勒•哈桑•阿比德(Fazle Hasan Abed)是公民社会团体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AC)创始人和主席

译者/王慧玲

 

 

以相互关爱共享生命为宗旨的“郴州爱之友互助会”感染者组织          负责人: 周愿

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多一个人了解艾滋病,就少一次感染的机会。多一份对患者的宽容和关爱,就少一些无知、迷茫带来的恐慌。我们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感染病毒的人。献出您的爱心,去抚慰受伤的心灵,让世界更美更和睦!!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 0113 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 3922 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 3718 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人治疗和心理互助热线:132 9832 7812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