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3, 2014

RE: 【China AIDS:8120】 8月23-25日,郑州,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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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China AIDS:8118】 8月23-25日,郑州,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Date: Wed, 13 Aug 2014 00:02:50 -0400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全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

河南省商水关爱互助自救协会

河南省柘城民间艾滋病防治促进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813日发布

兹定于2014823-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讨论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的新政策。欢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参会!

报名和申请资助信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报名和申请资助截至日期:2014820

报名者需要预先阅读:

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http://www.gov.cn/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

http://www.hnwst.gov.cn/html/1/272/2014-6-10/44807.html

注意:所有参与人员需要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把报名表发到联系人邮箱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研讨会报名表

姓名(或其它常用名)

 

性别

 

联系邮箱

 

所在地名称

 

联系电话

 

年龄

 

是否需要资助?

1、资助交通,2、资助住宿,3、资助伙食,4、全部资助,5、不需要资助。

是否愿意赞助本次会议?

1、是,2、否。如果可以赞助,请说明赞助金额。

是否已经阅读报名通知要求的阅读内容?

1、是   2、否

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会议背景:

20145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发布《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通知称,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落实《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意见引起舆论的哗然,国内外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政策的依据。

综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和《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没有任何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意见。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都没有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

相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自愿检测制度,而且必然将严重侵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教育权和就业权。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表示:1、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防治措施。

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那么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就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一旦新生入学需要体检艾滋病,学生们就不太会接受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说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就会更加严重。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的恶法提供了学生们学习歧视的错误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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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8119】 河南政府制造血祸,现要求新生入学验艾滋

河南政府制造血祸,现要求新生入学验艾滋
请看博讯热点:爱滋病问题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8月13日 来稿)
    博讯编者按:在90年代,河南因为政府渎职犯罪,人为造成数百万人染艾滋,其中包括婴儿。现在这一代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河南省政府从未对其犯罪负责,反而变本加厉,下令"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令十年寒窗后能上大学的孩子雪上加霜。此条例引起民间强烈反弹。以下是郑州市召开"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全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商水关爱互助自救协会
    河南省柘城民间艾滋病防治促进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年8月13日发布
    兹定于2014年8月23-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讨论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的新政策。欢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参会!
    报名和申请资助信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报名和申请资助截至日期:2014年8月20日
    报名者需要预先阅读:
    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http://www.gov.cn/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
    http://www.hnwst.gov.cn/html/1/272/2014-6-10/44807.html
    注意:所有参与人员需要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把报名表发到联系人邮箱
   
    河南政府制造血祸,现要求新生入学验艾滋



会议背景:
    2014年5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发布《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通知称,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落实《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意见引起舆论的哗然,国内外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政策的依据。
    综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和《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没有任何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意见。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都没有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
    相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自愿检测制度,而且必然将严重侵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教育权和就业权。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表示:1、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防治措施。
    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那么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就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一旦新生入学需要体检艾滋病,学生们就不太会接受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说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就会更加严重。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的恶法提供了学生们学习歧视的错误榜样!
   

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是否违反《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11〕2号)制定和支持制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引发人民群众不满,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的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年6月2日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今就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是否违反《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11〕2号),制定和支持制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致函如下:

一、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政策毫无科学和法律政策依据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日前发布《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通知称,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落实《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意见引起舆论的哗然,国内外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政策的依据。
    综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和《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没有任何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意见。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都没有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
    相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自愿检测制度,而且必然将严重侵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教育权和就业权。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表示:1、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防治措施。
    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那么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就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一旦新生入学需要体检艾滋病,学生们就不太会接受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说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就会更加严重。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的恶法提供了学生们学习歧视的错误榜样!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无知、无法,为河南省卫生厅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的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辩解,引发人民群众强烈抗议
    1、吴尊友对《中国之声》表示:这个举措和国家政策并不违背。艾滋病检测是全球防止艾滋病的一种策略,在不少国家的医疗服务中会作为常规检测。
    吴尊友关于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举措和国家政策并不违背的说法,是极其无知和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和卫生部门若干政策文件都不支持新生入学强制体检艾滋病的做法,而是强调艾滋病教育、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反对对艾滋病感染者在婚姻、教育、就业和医疗上的歧视,提供医疗和关怀帮助。
    国务院2010年1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的说法。我们认为,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我们意识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绝大多数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自愿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2006年修订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署)指出:"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对个人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必须在得到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自愿检测需要得到特别司法授权,这种授权仅在对所涉及的隐私和自由进行了慎重考虑和适当评价之后才能给予。"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检测的情况是:1、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2、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
    传染病防治和人权保护的边界就在科学对疾病性质的认识。既然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学校就不能强制检测入学新生艾滋病感染的情况。
    吴尊友作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应该懂得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并应该立即纠正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但是,遗憾的是,吴尊友在对媒体采访中无知而无法地表示,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更有甚者,吴尊友通过个人微博(吴尊友-NCAIDS),发布了几则引起广泛而强烈批评博文,甚至有人对吴尊友发出生命威胁。以下是北京时间2014年6月2日下午2:00十分吴尊友微博信息及其评估、转发情况:
    @吴尊友-NCAIDS信息1、
    昨天在媒体上看到入学检测的新闻。今天在河南省教育厅找到了通知全文,加强学校艾防措施很全面。2004年河南率先在既往献血员中开展艾滋病筛查,受到广泛指责。随后,检测作为防艾措施被全球接受。艾滋病检测常规化,有利于减少或消除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
    (10)| 转发(738)| 收藏| 评论(425)
    5月31日 23:34 来自微博 weibo.com
    网友回应吴尊友博文的信息
    子陵在听歌 :检出率对NCAIDS只是个数字,但每个数字背后是个活生生的人,他们很可能会被学校开除毁了一生。HIV感染者的权益保障机制这两年在不断倒退,比起乙肝相距甚远,其实性艾中心最该反思。作为中国HIV防控政策、法规的核心制定者,说出这样的话不仅水平低而且让人觉得冷酷无情。
    爱知行万延海 :艾滋病检测常规化,要征求个人的意见吗?既然在一起读书不会传播艾滋病,入学检查艾滋病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如果是扩大检测,早发现、早治疗,是否将来所有入职、入学、结婚、医疗、办户口或暂住证、文娱活动办证,都要检测艾滋病?卫生部门早就把艾滋病信息和公安、司法部门共享,哪有隐私可言?
    Macgay :这种做法相当粗暴和恶劣,从效果上看,只会加重歧视和伤害。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甚至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激化,想想当年公务员乙肝体检引发的恶性案件吧。作为公共卫生主管单位,国家CDC应当出面制止这种做法,而不应该为之洗地。
    网友:支持 //@張錦雄Ken仔:支持的都請轉發//@爱知行万延海:吴尊友显然是在向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群体、青年学生及家人、权益维护者们宣战!我准备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维稳办写信,要求立即罢免吴尊友的领导职位。
   
    @吴尊友-NCAIDS信息2、
    对新生入学体检查艾滋病,一些人主要担心两点,一是如何保护感染学生的隐私,二是学生查出感染艾滋病后是否会因此失去上学机会。河南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发布的通知中对这两点已经明确:"各学校不得拒绝感染艾滋病学生入学,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河南有数百名感染艾滋病的学生,他们都在上学。
    (13)| 转发(238)| 收藏| 评论(175)
    6月1日 22:05 来自微博 weibo.com
   
    网友回应吴尊友博文的信息
    网友:我凭什么要把自己的隐私交给更多的人来保护?除了保证不被学校开除,你怎么知道万一被暴露了不会遭到周围歧视?就业就医你能保证不会被拒?况且这违反了法律你不知道?你有思考过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感染者反对吗? (6月1日 23:34)
    网友:请问如何保护隐私!据我所知,目前高校新生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最起码辅导员是要知道的,因为初检有问题的学生是需要辅导员通知去进行复检的。负责任的辅导员可能还会自己通知,不负责任的可能通过学生干部通知,那么不去猜疑这些复检的学生可能就是乙肝感染者的话,除非中间传话的人都是傻子! (6月1日 23:27)
    网友:吴砖家,吴主任,你可真是会睁眼说瞎话啊?!请问就医拒诊的事你不知道?!请问n多个学生被劝退的事你不知道?!请问n多个被公司劝退的事你不知道?!请问国内本就为数不多的抗病毒药物组合,还存在粗制滥造的仿制药你不知道?!你就不怕报应吗?不是老天给你的报应,而是其他!拜托你,还是下台吧! (6月1日 23:23)
    南京-陈诚:卫生部说了对感染者不得拒诊,去年还专门发了文件,结果呢?公务员局说了,不要歧视感染者,结果你看到公务员局关于体检标准的回答了么?现成的例子,天津某高校欺骗学生退学,现在打官司,在二审,条例不是说要保障患者就学权利么?你说的根本不在问题的点子上 (6月1日 23:02)
   
    @吴尊友-NCAIDS信息3、
    全国近50%的感染者还不知道自己感染了。2013年全国检测1.1亿人次,新发现9万感染者/病人,其中57%的人CD4水平在350以下。去年新报告艾滋病死亡2.2万,其中约一半是当年检测发现的,当年就死亡了。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可以让更多艾滋病感染者活的更长。
    (9)| 转发(187)| 收藏| 评论(207)
    6月1日 22:27 来自微博 weibo.com
   
    网友回应吴尊友博文的信息
    网友:当今中国大陆整个社会对艾滋病的无端恐惧与慌乱,对艾滋感染者极端的歧视与抵制,我想,应该完全归功于你们宣传不够、不力、误导,甚至一直污名化宣导,恶性夸张病情、病况、死亡率!不是你们的不作为、误作为,蠢作为,人们何至于闻艾色变,如临猛兽?!连最不该害怕躲避的医生都成为恐艾的重灾区! (今天 10:02)
    网友:你们要真关心,就通知当年输血的去检测艾滋啊?你们通知了吗?没有吧?!怕担责吧!在河南,这一部分人也占新发病人的一部分吧!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六院一个病房见了两例当年输血今年一个病发肺结核一个病发隐球菌脑炎的感染者,她们都病发严重才知感染,为什么不通知当年输血的去检测?!吴博士! (今天 07:03)
    网友:吴老,请做好你的正事,那就是为中国的感染者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和更好的免费药物,保护好感染者的隐私才是正道。别搞其他花哨的把戏来博取你的功名利禄,如果你强行推行普查hiv,将会引起社会的大动荡,会让感染者更加受到歧视更加感到绝望,那么会有更多的人报复社会恶意传播!@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今天 00:35)
    爱知行万延海: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教育来动员人民主动自愿检测艾滋病呢?现在的强制手段少吗?公务员入职、教师入职、服务场所就业、住院和门诊、婚检、羁押场所、献血、孕妇等。为什么要在青少年升学的时刻打破少年人的梦想? @爱礁礁 @小灵宝A @張錦雄Ken仔 如果艾滋病检测总依靠强制,把艾滋病中心归到公安部算了 (6月1日 23:22)
   
    @吴尊友-NCAIDS信息4、
    我看了"Asa-凡"的文章,其观点和担心,可以提醒河南有关部门将这项政策执行好,避免出现作者担心的负面现象发生。
    (5)| 转发(93)| 收藏| 评论(148)
    6月2日 01:05 来自微博 weibo.com
   
    网友回应吴尊友博文的信息
    网友:事实已经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状况是HIV感染者和患者的生存的处境、疾病的困扰、工作学习机会的取消,做人尊严的无端践踏都证明了 河南教育厅这样做只会把这些孩子推向绝境,而他们要么痛苦的在沉默中死去,要么用更极端的方式去反击这没有人性的体制! (今天 10:20)
    网友:请记得会有一个事实:那些还未检测出的花季少年们还不知道人生将被怎样篡改、他们与社会的歧视和冷漠将以和解还是冲突划终。生存的处境、疾病的困扰、做人的尊严都会验证社会的良心,还有跳梁小丑的政客们的愚蠢。我们一群感染者在这里杞人忧天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已经经历过或者被证明过的伤害! (今天 09:28)
    网友:老吴,你敢公布你家地址么,我们大家都想组团去你家好好谈谈,可以么? (今天 09:22)
    A小吴小吴:我就是因为艾滋病被教育局拒绝录用 (今天 08:12)
    网友:我去A了他老婆,女儿,儿子 ?因为体检,不得不放弃心爱的工作的时候你去提醒谁了?无辜的艾滋儿童被学校拒之门外你又提醒谁了?别他妈的高高在上放官屁了,虚伪无耻!这样的狗官快滚下台!大家团结起来,这样的狗官会彻底毁掉我们本已不易的生活!
    网友:滴血没用,我想直接给他输一管我的血!//网友: 真想往你的杯子里,滴几滴我的毒血

三、河南省卫生厅制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是否依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在此项政策制定及公开支持此项违反科学和法律的政策中是否违反《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1年1月15日出台的《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11〕2号)明确指出:"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需要。"文件明确了在卫生系统建立和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规定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做好在作决策、定政策、促改革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1、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属于卫生系统重大事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联合国设立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设立全球艾滋病规划,每年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出台《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艾滋病《承诺宣言》。
    2)我国国务院每五年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五年行动计划、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出台了相应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政策。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由2006年的14.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0.6亿元。
    3)在联合国推动下,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2002年开始运作,并向中国提供第三轮、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和整合滚动项目的艾滋病项目赠款。
    4)美国比尔盖茨基金会投资5000万美元用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5)截止2011年底,中国估计共有78万(62万至94万)名成人和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包括该年内4.8万(4.1万至5.4万)名新发感染者。在估计的78万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估计有15.4万(14.6万至16.2万)名艾滋病人。2011年,估计共2.8万(2.5万至3.1万)例艾滋病相关死亡。
    6)中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群体性事件不断,医患纠纷不断,特别是河南省,每年都有很多起规模不等的艾滋病感染者在本地、郑州和北京上访。
    7)政法委主导的中央和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特殊人群专项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称之为"艾滋病危险人群",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中。
    2、河南省卫生厅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没有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吴尊友甚至和群众意见唱反调,引起人民群众广泛而强烈的批评,甚至有人对吴尊友发出生命威胁
    卫生部文件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决策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河南省卫生厅和河南省教育厅没有说明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出台前是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目前网络上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及其支持者吴尊友在网络上受到广泛的批评。参见吴尊友的新浪微博 @吴尊友-NCAIDS 及网友反应。
    3、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吴尊友严重失职,其支持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公开言论引发愤怒
    卫生部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在组织领导本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下一级单位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分管工作,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切实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吴尊友作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应该懂得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并应该立即纠正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但是,遗憾的是,吴尊友在对媒体采访中无知而无法地表示,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在随后的微博上发布引发社会广泛批评的无知和无法的言论。
    4、对河南省卫生厅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1)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爱知行评估意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缺乏我国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并且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国家实行自愿艾滋病检测的规定。
    2)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符合本系统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爱知行评估意见:入学体检艾滋病缺乏科学依据,违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3)可行性。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爱知行评估意见:入学体检艾滋病不仅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而且在因血液污染而感染艾滋病人数众多的河南省出台此项政策,很多因母婴途径感染艾滋病儿童已经快要到读大学年龄,必然引起感染者社群强烈反对,也严重打击了感染艾滋病儿童的人生理想。同时,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在我国六四风波二十五周年前夕出台,似有煽风点火、破坏社会稳定之嫌疑。
    4)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事件。
    爱知行评估意见: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严重侵害艾滋病感染儿童和青少年权益,对艾滋病患者造成污名,已经招致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广泛而强烈的反对。
    5)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爱知行评估意见:目前,已经有网友对吴尊友发表生命威胁的言论。国内多个艾滋病民间组织和维权人士纷纷表态,发表声明、呼吁信和评论文章,谴责河南省要求入学体检艾滋病的规定。有法律人士已经公开要求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撤销教体卫艺〔2014〕437号文。可以预计,更多的联名信、街头行为艺术和评论文章将持续出现。而河南省原先活跃的艾滋病信访人员,因为其子女们正好处于要上大学的年龄,肯定会要求取消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政策。
    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政策,点燃艾滋病感染者群体、性活跃时期的青少年和青年、维权人士、社会组织们的怒火,在短期内和长期内,都会成为艾滋病感染者群体、青少年、维权人士和社会组织迅速集结力量的导火索,形成与我国政府对抗的局面。艾滋滋防治原本属于民生问题,我国政府也投入大量资源,制定四免一关怀政策,但却因为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的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违反群众路线,成为人权问题,并很快会成为严重的政治问题。
    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大河报、网易、新浪等主流媒体已经报道河南省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政策,对网络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报道。
    6)国际性。是否会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或负面反应;是否准备相应的应对口径;是否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
    评估:目前,凤凰网、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博讯、参与、英国广播公司(英文)已经报道河南省要求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消息和社会反响。网友们也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美国使馆、法国使馆、荷兰使馆、英国使馆、加拿大使馆和欧盟使馆咨询对河南省要求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的意见。

四、建议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成立专案组,调查河南省卫生厅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上是否遵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调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在指导河南省卫生厅进行艾滋病防治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的责任,以及调查吴尊友接受媒体采访和发布在微博上支持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的言论所引发人群群众不满和潜在社会稳定风险。
    2、如果河南省卫生厅违反《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文要求河南省卫生厅撤销其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或至少取消要求入学体检艾滋病的规定,并对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3、如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违反《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比如,在河南省艾滋病政策制定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严重失职、发布支持河南省卫生厅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要求入学体检艾滋病政策言论所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愤怒、抗议、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那就应该追究吴尊友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Tuesday, August 12, 2014

【China AIDS:8118】 8月23-25日,郑州,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通知

全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

河南省商水关爱互助自救协会

河南省柘城民间艾滋病防治促进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813日发布

兹定于2014823-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问题研讨会",讨论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的新政策。欢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参会!

报名和申请资助信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报名和申请资助截至日期:2014820

报名者需要预先阅读:

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http://www.gov.cn/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

http://www.hnwst.gov.cn/html/1/272/2014-6-10/44807.html

注意:所有参与人员需要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把报名表发到联系人邮箱

 

河南省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研讨会报名表

姓名(或其它常用名)

 

性别

 

联系邮箱

 

所在地名称

 

联系电话

 

年龄

 

是否需要资助?

1、资助交通,2、资助住宿,3、资助伙食,4、全部资助,5、不需要资助。

是否愿意赞助本次会议?

1、是,2、否。如果可以赞助,请说明赞助金额。

是否已经阅读报名通知要求的阅读内容?

1、是   2、否

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会议背景:

20145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发布《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通知称,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落实《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意见引起舆论的哗然,国内外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政策的依据。

综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和《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没有任何要求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意见。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都没有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

相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自愿检测制度,而且必然将严重侵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教育权和就业权。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表示:1、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防治措施。

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那么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就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一旦新生入学需要体检艾滋病,学生们就不太会接受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说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就会更加严重。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的恶法提供了学生们学习歧视的错误榜样!

 

Thursday, August 7, 2014

【China AIDS:8116】 转发:常先生你好。 有份讣闻,有位抗艾战友不幸长眠了。



---原始邮件---
发件人: "haihezhixingtj"<haihezhixingtj@126.com>
发送时间: 2014年08月06日 19:42:28
收件人: "582765214"<582765214@qq.com>;
主题: 常先生你好。 有份讣闻,有位抗艾战友不幸长眠了。

常坤先生:
 
若干年前,在我还是健康人的时候,你我有缘还在QQ好友里进行交流。后来不幸自己意外中招,生活被彻底改变后,就鲜有聊天,不会有时看你的QQ的微博。
 
下面是一位抗艾战友的讣闻。他在40岁生日的时候走了,太年轻了也太不幸了。借你之手传递一下悼念和缅怀吧。
 
 

沉痛悼念艾滋病社区活动家李虎先生-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组织主任 \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协调机制感染者代表 \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顾问李虎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8月6日3时22分在北京逝世,享年40岁.遗体告别定于8月8日8时佑安医院举行,届时接受社会友朋仪容告别。
 
 
 
 
沉痛悼念艾滋病社区活动家李虎先生 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支持组织主任、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协调机制感染者代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联盟(CAP+)顾问及华北区域网络协调人李虎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8月6日3时22分在北京逝世,享年40岁。
李虎先生是一位积极的艾滋病感染者权利倡导者,在过去的十年里,他积极参与中国各地的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治疗和维权工作。在天津,他组织成立天津海河之星工作组,对天津的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支持;对因为艾滋病而遭遇就医歧视的感染者提供及时的帮助;他通过参加主流媒体,积极倡导艾滋病的反歧视宣传和公众普及教育工作;他用实际行动与政府、医疗机构,社区中存在的艾滋病污名化做坚强的斗争。2008年,李虎通过各方协调促成天津市感染者每年两次CD4免费检测机会/病人每年四次CD4、一次病毒载量免费检测的机会。促成非天津籍艾滋病病人,只要符合领药条件,凭相关证明可以在天津领取免费药物;2009年,促成天津地区艾滋病病人,可以凭北京专科医院医生的处方领取抗病毒药物;促成感染者/病人凭医保在医院领取抗病毒药物全额免费,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费、治疗费、药物费用比普通病种多报销五个百分点、患者以往自费治疗费用凭单据按此规定报销、用于艾滋病患者母婴阻断传播的药品纳入医保范畴、天津市医保局为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新建两个独立结算中心;促成天津传染病医院增设感染Ⅱ科,为定点诊治HIV/AIDS的专业科室;2010年,促成天津地区确诊HIV阳性,可以免费领取《HIV阳性确诊报告单》;2011年,协调为广西籍感染者成功实施了视网膜手术,成为天津、乃至全国首例艾滋病感染者视网膜手术成功患者,至今已成功实施5例手术;2011年,促进天津市卫生局出台―津卫医政(2012)271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赞助成立天津市阳光医生志愿者团队;2012年调研、整理天津市感染者/病人生存现状,搜集全国各地区感染者/病人低保政策,起草《天津市建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低保申请绿色通道的意见》,并邀请天津市疾控及性艾协会召开征询意见会;2012年,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接见感染者代表李虎,总理指示:保障艾滋病人就医权利和医务人员自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2013年,与天津市人社局沟通,为避免隐私泄露,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医保卡在定点医院艾滋病诊疗活动的就诊信息屏蔽; 李虎先生的一生是短暂的,也是值得被感染者记住的。2008年,被评为天津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先进个人;2009年,被天津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聘为"天津地区中盖项目NGO咨询小组"成员;当选"中国全球基金/感染者类别组"天津地区及华北地区代表;当选"中国全球基金国家协调委员会唯一感染者正式代表";当选"中国全球基金国家协调委员艾滋病专项工作组"成员;当选中国《全球基金之友》主编;2010年,当选"中国全球基金国家协调委员监督委员会"成员;2011年,被聘为中国艾滋病感染者联盟顾问;推动成立华北区地区感染者草根组织合作网络,并当选为协调人;2012年,被聘为《爱滋徒步》公益项目长城徒步活动领步人;被中华红丝带基金授予"感动红丝带―自强奖";被聘为天津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013年,被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授予"2012年度社区倡导奖"。 李虎先生以实际行动向我们践行了一位普通公民应有的责任和担当,以勇敢者的姿态维护了作为人的尊严。我们为失去这样一位好朋友、好伙伴、好战友,一位侠肝义胆的热血男儿而感到深深的痛惜。李虎先生遗体告别定于2014年8月8日8时在佑安医院举行,届时接受社会友朋仪容告别。谨此讣告。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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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8117】 艾滋病社区活动家李虎同志追思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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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ugust 1, 2014

【China AIDS:8113】 艾滋病非检疫传染病,航空公司无权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艾滋病非检疫传染病,航空公司无权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82日发布

 

一、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春秋航空公司《特殊旅客运输说明》(http://www.china-sss.com/static/specialpassenger)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a.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艾滋病及其它传染病。"

日前,春秋航空关于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规定遭到艾滋病维权人士的抗议。来自河南的程先生和另外两位艾滋病患者朋友在网上订好了728日从沈阳飞往石家庄的机票。三人在服务台办理登机牌时,他们告知工作人员程先生及其同行者中有艾滋病患者。随后,三人在排队过安检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三个人的机票信息已经被删除了。

春秋航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民航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春秋航空称:该公司保留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艾滋病患者和同行者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保障传染病患者权益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保障传染病患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传染病患者权益予以限制,但明确这种限制和疾病的传染性质相关,而不能没有公共卫生科学依据来予以限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予以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除禁止艾滋病感染者捐献血液或捐献身体器官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限制,是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性质相一致的,因为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性交和血液途径传染给他人。

三、艾滋病非检疫传染病,不需要实施交通工具卫生检疫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比如原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但是2004年修正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不再要求艾滋病作为甲类传染病管理,也取消了对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对交通实施卫生检疫的情况予以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交通卫生检疫的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条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鉴于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且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也非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所以中国交通工具不能拒绝运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民航法规中的"传染病"应该限于检疫传染病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我们认为,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所涉及的"传染病"应该限于《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或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五、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政策缺乏法律和科学依据,侵犯艾滋病患者权益

综上所述,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及其做法缺乏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的依据,也不符合艾滋病病毒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染,而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的科学事实。同时,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和做法,严重侵害艾滋病患者权益,对艾滋病患者造成严重的社会歧视。

六、给卫生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的建议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我们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卫生主管机构,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传染病患者的规定予以解释,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所涉及的传染病仅限于《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或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不得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同时,我们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卫生主管机构,对春秋航空公司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进行调查和审议,责令春秋航空立即取消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规定,并向中国艾滋病患者们表达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