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依据
中国卫生部门到处泄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年6月1日发布
采访联系人:
万延海,台湾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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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日前发布《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4〕437号)。通知称,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落实《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广泛开展学生艾滋病咨询与检测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开展全员健康体检。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主动接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配合,主动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免费的艾滋病咨询与检测服务。"
但是,综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6号)和《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豫政办〔2012〕53号),尽管两者都有"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的意见,但主要是指在医疗单位、羁押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婚前体检、高危人群、感染者配偶、孕产妇和新生儿中加强艾滋病检测监测工作。其中,婚前体检时的艾滋病检测遵循自愿原则,对高危人群和感染者配偶遵循自愿原则,要得到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艾滋病检测。尽管两个文件都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咨询工作,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病人常规检测范围,但依然要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提供住院和门诊病人知情和拒绝艾滋病检测的机会。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的做法毫无任何科学和法律依据。
一、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毫无任何法律依据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我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都没有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
相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自愿检测制度,而且必然将严重侵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教育权和就业权。
二、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4)191号)表示:1、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防治措施。
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那么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就毫无任何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一旦新生入学需要体检艾滋病,学生们就不太会接受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说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就会更加严重。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卫生厅的恶法提供了学生们学习歧视的错误榜样!
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中国的一部分。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需要尊重和维护疾病患者的权利。新生入学体检艾滋病,只是为制定一个对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创造了条件,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艾滋病的现实危险之中。
三、中国卫生部门到处泄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
根据央广网郑州5月3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河南省卫生厅艾防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为什么要增加这一项,也是我们防治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包括我们国家包括我们省陆陆续续发现的有大学生的感染者,而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所以我们要增加这一项,尽可能早的发现这些感染者,及时的给予治疗和关怀救助。这个不是说是强制,他学生就是做体检的时候只是增加的一项内容,实际上就是多抽一点血就行了,不需要这个人专门去排队去我要去做这个检测,只需要检测抗体就可以了。而且检测的费用也不需要学生出。并没有增加学生的负担,也没有暴露他的隐私。"
关于如何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尤其是刚入大学校门的年轻人,如何保障他们的隐私,让他们在此后的读书、就业等不受歧视呢?河南省卫生厅艾防办工作人员表示,信息是保密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对《中国之声》表示:这个举措和国家政策并不违背。艾滋病检测是全球防止艾滋病的一种策略,在不少国家的医疗服务中会作为常规检测。吴尊友强调,这项措施一定要注意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另外,校方绝对不能对感染者作出开除和退学的处理。
那么,吴尊友和河南省卫生厅如何避免学校开除感染艾滋病学生或责令其退学呢?我们且不谈各地存在的艾滋病感染者遭遇的教育歧视和教育权被剥夺的情况,我国卫生部门到处泄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哪有隐私保护可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但是《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疾病患者隐私的规定,受到多方面挑战:
1、政法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威胁感染者隐私和人身自由。2011年9月16日,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宣读了中办、国办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特殊人群专项组,包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所谓"易感染艾滋病危险人群"的管控。特殊人群专项组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行脆弱人群等相关人群被称之为艾滋病危险人群,并且把艾滋病和精神疾病、吸毒、刑事犯罪人员等合并管理。特殊人群专项组的成员单位有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就是说,我国卫生部门会与公安、司法和民政等部门共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目前,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小镇,普遍建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各级司法部门或综治委办公室。
2、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3、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要求"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4、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或检测动员工作采取实名制。各地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我们注意到,卫生部门时常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经济利益来诱导人们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并登记个人姓名和身份信息。
5、属地化"医学随访"令感染者在家乡曝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这种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管理,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的做法,严重侵犯感染者的隐私和自主权,特别是目前"属地管理"基本是户籍所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和随访。在一个人口密集的熟人社会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属地管理原则令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
6、自愿献血时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身份曝光。有人自愿参加献血,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随后卫生部门通知单位,导致感染者失去工作。也有人在街头流动献血车上献血后,发现感染,被追踪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学随访,导致身份曝光的案例。
7、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强制艾滋病检测,实施隔离制度,导致身份曝光。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我国目前对监狱等羁押场所在押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是强制性的,而且一旦被发现感染,将需要隔离在一个"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8、"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导致感染者信息普遍曝光。我国卫生部目前在全国推行"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和在医院建立电子病历档案的工作,但没有涉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隐私保护的考虑。虽然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确实方便了就医和异地报销,但如果不考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隐私保护,将不仅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机构普遍遭遇白眼,而且在相关报销流程中,单位或医疗保障管理机构也可能获知感染者信息。
9、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统计报表涉及感染者和其他隐私问题。我国卫生部门在执行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中,要求执行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执行机构,记录参加活动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男男性接触者、女性性工作者和客人、吸毒人员填写自己的姓名、地址、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要求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在工作报表上签字。这些都涉及严重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严重妨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侵犯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