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6, 2012

【China AIDS:7329】 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的感谢信暨吉林省CBO-SSR受质疑事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说明

 

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的感谢信暨吉林省CBO-SSR受质疑事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说明

 

自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SR受质疑事件发生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63日晚,吉林省八家社区组织联名发出了《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达了社区组织的合理诉求。64日晚,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紧急委派专家与项目官员抵达吉林省长春市。651014时,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际合作处处长、原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秘书长、原中国全球基金项目中央执行机构执行主任强正富老师、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项目管理办公室沙莎项目官员、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建伟副主任(分管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人事科等)、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所长、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秘书长孟向东老师在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议室与各社区组织举行了会谈,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在此,吉林省各社区组织谨对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的快速反应与积极协调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强正富老师、沙莎项目官员从促进项目顺利开展的大局观出发,公平、公正、耐心的了解了社区组织的合理诉求,对国家《申请指南》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促进了所反映问题的解决,保障了项目的实施。

根据吉林省社区组织与CBO-SRCBO-SSR的反复磋商,会谈达成以下公示:

一、孟向东老师肯定了各社区组织既往所做出的贡献,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CBO-SR、国家《申请指南》的要求,取消对各社区组织干预人数指标的限制,协调各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各社区组织根据自身工作能力,结合所在地市情况开展项目申请工作。

二、经各社区组织要求,经国家CBO-SSR同意后,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SR同意延长项目申请截至时间至61112时,并于65日当天下发了《关于吉林省2012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申请截止时间的通知》。(见附件2

三、各社区组织提出了由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防治工作项目CBO-SSR邀请国家级专家参与吉林省的项目评审工作的建议,孟向东老师表示同意。

、对于《意见》所反映的李志和个人问题,刘建伟副主任表示将根据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制度了解情况后反馈意见。孟向东老师向各社区组织表示李志和将不再代表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与各社区组织就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进行工作接触。

     五、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各社区组织公布了调整之后的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员名单,李志和所担任职务为技术支持专家。各社区组织表达了对遭受李志和打击报复的担忧,孟向东老师承诺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工作人员、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的工作不可能由一人负责。各社区组织表示将保留意见,整理证据,等待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反馈意见后,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通过65日的会谈,三方增进了互信,达成了共识。对于《意见》中所提出的“立即暂停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项目招标评审工作”意见给予了圆满的解决,并提出了整改的方法;对于《意见》中所提出的“一致强烈反对李志和继续参与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由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派适合人选负责社区组织参与工作”意见,因为事关吉林省疾控中心人事管理制度,未在此次针对项目问题的会谈中详谈,但在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管理范围内进行了积极的调整,并促进了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领导对此意见的了解,推动了该意见的彻底解决。在此感谢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调整了既往由个人原因而产生的项目管理偏差,并积极采纳意见,回应了社区组织的合理诉求。

通过此次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受质疑事件的积极解决,吉林省各社区组织一致认为:

一、国家级CBO-SR、省级CBO-SR各社区组织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及项目开展的良好初衷是一致的。绝不能因为项目管理人员个人原因,对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阻力。

二、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CBO-SR应尽快建立受理社区组织投诉与建议的相关机制,加强社区组织与CBO-SSR的双向监督评估,回应社区组织的合理诉求。

三、当社区组织利益遭受侵害时,社区组织之间的团结协作更显得尤为重要。回忆起多年来社区组织所遭受的打压与不公平对待终于得以申诉,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工作组的孟想老师流下了激动的眼泪。

在我党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将是对今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重要尝试,社区组织需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同时也应积极反映合理诉求。最后,诚挚感谢强正富老师、沙莎官员及中国全球基金CCM两工委孟林老师、李虎老师、马铁成老师、慕容枫老师、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级社会组织咨询小组王晓东老师、王龙老师、以及侬志军老师、孔明亮老师等各界领导、专家、同仁对吉林省社区组织的关注与支持!

 

 

 

 

                                         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工作组

                                         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

                                         吉林省吉同网工作组

                                         吉林省五朵金花工作组

                                         吉林省四平市阳光工作组

                                         吉林省岭城春天工作组

                                         吉林省吉林市心灵彩虹工作组

                                         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下感染

                                         2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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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4, 2012

【China AIDS:7320】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

25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3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12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10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12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日起施行。

长: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二)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四)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二)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四)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

   (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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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19】 Fwd: 艾滋病经配偶间传播现状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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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的消息 ----------
发件人:"Ruixiang Guo" <ruixiang.guo@unwomen.org>
日期:2012-6-4 下午7:47
主题:[女行邮件组] 艾滋病经配偶间传播现状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
收件人:"Feminism-in-Action@yahoogroups.com" <Feminism-in-Action@yahoo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大家好!

本报告在61日,即上周五, 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国妇女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共同在京召开的艾滋病经配偶间传播现状及对应策略研究报告的发现和建议研讨会并发布。

在这里与大家分享这一研究报告的发现和建议(详见附件)。

研究报告显示,一,经配偶间传播的HIV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呈上升趋势,以男传女为主,女性所受影响较大。二,调查地区由感染者本人告知配偶的比例不高,告知比例和方式受到性别、感染途径及当地政策的影响。三,得知配偶感染后,阴性配偶对HIV配偶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有所提高,不同性别的HIV感染者和配偶相关知识知晓率有所不同。四,得知配偶感染后,大部分HIV单阳夫妻减少了性行为频次,但安全套坚持使用率仍不高。五,女性配偶性关系相关权力低于男性,加大了女性阴性配偶经配偶间传播感染HIV的风险。

   研究报告以上五点发现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和策略性的预防和干预配偶间传播的建议,并且特别建议:一,在反歧视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下,应针对高危人群进行早期干预。二,从人权和社会性别敏感性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应增加降低感染者/病人女性阴性配偶HIV感染风险的内容。三,政府应该促进以社区为基础,提高HIV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检测。四,进一步扩大对单阳家庭的感染者/病人的治疗。

   感谢性艾中心政策信息室研究人员、相关省市疾控中心人员和HIV感染者辛勤工作和积极参与,期待通过本次会议交流之后,研究队伍将进一步梳理相关政策建议,并提交给政府决策机构,以遏制配偶间艾滋病病毒传播。会议号召全社会关注配偶间传播问题,建立广泛的政府、民间组织和感染者网络之间的伙伴关系,将相关干预纳入现有的预防策略和措施,为单阳家庭提供服务包括安全套的可及性、HIV早诊断、早治疗、科学的母婴阻断措施,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和健康生活的理念,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并就相关问题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祝好,

 

Ruixiang Guo

Programme Coordinator

UN Women

UN Women China Office

UN House 2 Liangmahe Nanlu

Beijing 100600, China

Tel: +86 10 8532 0934, 13810216359

Fax: +86 10 8532 0903

E-mail: ruixiang.guo@unwome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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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3, 2012

【China AIDS:7318】 安徽省将艾滋病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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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的消息 ----------
发件人: <baidunews@baidu.com>
日期:2012-6-4 上午9:08
主题:百度新闻订阅 -- 艾滋病感染者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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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传播报告:女性感染者更会保护家人 21CN 2012-6-4 00:33
...而92.3%(712人)的感染者/病人配偶意识到自己也可能感染艾滋病。...其中包括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的隐私权,对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和告知方式的决定权以及进行HIV检测的知情同意权等。...

安徽省将艾滋病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新华网 2012-6-3 16:23
...要求民政部门将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同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给予适当的基本生活费补贴。 ...此外,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还要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保护他们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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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32】 Re: 【LGBT邮件组】 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吉林各社区同仁:
  我已经将你们的公开信转发给CCM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各位成员,并建议将于本月5日下午举行的CCM监督委员会会议增加议题,就监督委员会如何加强监督作用,化解和防治类似事件发生进行讨论。
  在此,我真诚祝愿吉林社区组织继续团结协作,努力争取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和空间。

以上,请知悉。

        孟林

在 2012年6月3日 下午10:05,吉林省五朵金花工作组 <ccwdjh@gmail.com>写道:

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自《2012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申请指南》颁布以来,2012年5月22日起,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组织、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吉林省长春市爱心宏联工作组、吉林省吉林市同舟工作组等四个社区组织紧急、公开反映了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R、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均未进行解释说明,而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R即将于近日进行项目初筛、评选工作。

      为保障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在吉林省公开、公正、公平的顺利实施,经吉林省多家社区组织紧急磋商决定,我们强烈反对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工作人员、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继续参与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及其他一切艾滋病防治工作。理由如下:

      一、李志和长期打压社区组织,遏制社区组织发展:李志和作为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负责社区组织参与的工作人员,以及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的副秘书长,几乎从未开展或参与面向吉林省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工作;面向国家级项目官员矮化吉林省社区组织形象;长期挑拨离间各社区组织之间关系。

      二、李志和对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接触人群长期歧视、不尊重、不友好。

      三、李志和利用协会职务所负责和参与的艾滋病项目管理混乱。

          1、几年来,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在国家艾滋病防治社会动员项目、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中国-默沙东合作艾滋病项目支持下所开展的社区组织参与工作,缺乏透明,李志和常以个人喜好,挑选顺从的社区组织或MSM社区娱乐场所进行项目分包。而即使参与该项目的社区组织,也对项目的具体内容与经费使用缺少了解。

          2、李志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屡次违反项目实施方案,多次并会、缩短会议时间。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已在之前的公开信中反映类似问题,“我们工作组曾参加过他在梅河口开的一次会议,是培训省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和农村同志工作组的会议,我们都是在外地赶到梅河口市参加会议,结果只开了一下午就结束了,一下午的会议中李志和更换了4次条幅,按四个会议进行结算”。

      四、李志和抢占、垄断资源,妄图建立没有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参与吉林省艾滋病防治的独立王国。

          1、吉林省是我国艾滋病的低发地区,而近两年来,在李志和的授意下,吉林省九个地市已全部建立起市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甚至吉林省个别地区,已经建立起区县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吉林省已经成为了全国为数不多的,各地市全部建立起艾滋病性病协会组织的省份。在某些地方条件尚未成熟,疾控性艾科人力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协会组织如此大跃进式的发展,不得不怀疑李志和与社区组织抢占资源,垄断资源的野心。本次《2012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公开招标以来,为规避项目招标指南中对于各地疾控中心作为托管机构不能收取托管费的规定,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硬性规定由各地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对社区组织项目进行托管。

          2、据了解,在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支持下开展的社区组织参与项目中,某些艾滋病感染者组织由李志和捏造存在。

          3、对于由其他行业协会与学术机构参与的艾滋病防治项目,李志和进行污蔑与打击。李志和在公开场所指责吉林省某部属高校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向国家项目办进行挑拨、刁难、歪曲。

      五、李志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故意缩短社区组织申报时间,人为设置障碍:

          1、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反映的情况,“吉林省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要求25号以前必须完成交上电子版项目书,逾期不予受理,我们严格按照省里要求25号以前交上了项目申请,可是到了30号下午才给我们回复,说申请不批准让我们再修改,31号中午截止申请,这样弄得我们吉林省的各个小组修改的很仓促,这明显就是故意不给申请项目的时间

           2、 为应付国家项目办项目管理要求,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5月21日才发布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招聘启事》,而该《启事》的截至日期居然就在523日!(详见http://www.jlcdc.com.cn/jlcdc/html/html/news.jsp?typeId=k9&name=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id=116282

           基于以上理由,吉林省各社区组织认为,李志和完全不适合负责包括吉林省社区组织协调与管理在内的一切艾滋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李志和的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

一、 由于其个人行为,严重破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的形象与公信。

二、 严重遏制了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社区组织的参与和发展,为政府卫生部门与社区组织之间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吉林省社区组织能力水平严重低于全国其他地区,引起吉林省社区组织公愤。

三、 垄断资源,排斥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学术机构参与艾滋病防治,严重破坏了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政策。

四、 将其个人对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接触人群歧视、不尊重的态度带入工作之中,对以上人群造成心理伤害。并影响到疾控与艾协其他工作人员对待上述人群的友好态度。

因此,为了促进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推动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形象,吉林省各社区组织经协商,我们建议:

一、一致强烈反对李志和继续参与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由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派适合人选负责社区组织参与工作。

二、立即暂停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项目招标评审工作。

在我党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政府加大扶植民间组织发展,全球基金重拾对中国信心的大背景之下,李志和公然破坏艾滋病防治工作。在此,强烈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中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吉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李志和个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强烈建议中国全球基金国家协调委员会两工委代表孟林先生、马铁成先生、慕容枫先生、李虎先生,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级社区组织咨询小组组长王晓东先生、副组长蔡凌平女士、罗玫老师、王龙先生、袁文莉女士、张煜女士、陈海龙先生履行职责、介入调查,以促进中国全球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并请孟林先生、李虎先生将信转发至:

中国卫生部部长 陈竺先生

中国卫生部党组书记 张茅同志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 马克先生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办事处 兰睿明先生

个工作日之内,如若无法尽快解决问题,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将向全球基金日内瓦总部以及国际社会反映情况,并邀请社会公众、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工作组

                           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

                           吉林省吉同网工作组

                           吉林省五朵金花工作组

                           吉林省四平市阳光工作组

                           吉林省岭城春天工作组

                           吉林省吉林市心灵彩虹工作组

                           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下感染者工作组 

                           201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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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29】 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自《2012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申请指南》颁布以来,2012年5月22日起,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组织、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吉林省长春市爱心宏联工作组、吉林省吉林市同舟工作组等四个社区组织紧急、公开反映了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R、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均未进行解释说明,而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R即将于近日进行项目初筛、评选工作。

      为保障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在吉林省公开、公正、公平的顺利实施,经吉林省多家社区组织紧急磋商决定,我们强烈反对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工作人员、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CBO-SSR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继续参与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及其他一切艾滋病防治工作。理由如下:

      一、李志和长期打压社区组织,遏制社区组织发展:李志和作为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负责社区组织参与的工作人员,以及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的副秘书长,几乎从未开展或参与面向吉林省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工作;面向国家级项目官员矮化吉林省社区组织形象;长期挑拨离间各社区组织之间关系。

      二、李志和对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接触人群长期歧视、不尊重、不友好。

      三、李志和利用协会职务所负责和参与的艾滋病项目管理混乱。

          1、几年来,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在国家艾滋病防治社会动员项目、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中国-默沙东合作艾滋病项目支持下所开展的社区组织参与工作,缺乏透明,李志和常以个人喜好,挑选顺从的社区组织或MSM社区娱乐场所进行项目分包。而即使参与该项目的社区组织,也对项目的具体内容与经费使用缺少了解。

          2、李志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屡次违反项目实施方案,多次并会、缩短会议时间。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已在之前的公开信中反映类似问题,“我们工作组曾参加过他在梅河口开的一次会议,是培训省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和农村同志工作组的会议,我们都是在外地赶到梅河口市参加会议,结果只开了一下午就结束了,一下午的会议中李志和更换了4次条幅,按四个会议进行结算”。

      四、李志和抢占、垄断资源,妄图建立没有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参与吉林省艾滋病防治的独立王国。

          1、吉林省是我国艾滋病的低发地区,而近两年来,在李志和的授意下,吉林省九个地市已全部建立起市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甚至吉林省个别地区,已经建立起区县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吉林省已经成为了全国为数不多的,各地市全部建立起艾滋病性病协会组织的省份。在某些地方条件尚未成熟,疾控性艾科人力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协会组织如此大跃进式的发展,不得不怀疑李志和与社区组织抢占资源,垄断资源的野心。本次《2012年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公开招标以来,为规避项目招标指南中对于各地疾控中心作为托管机构不能收取托管费的规定,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硬性规定由各地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对社区组织项目进行托管。

          2、据了解,在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支持下开展的社区组织参与项目中,某些艾滋病感染者组织由李志和捏造存在。

          3、对于由其他行业协会与学术机构参与的艾滋病防治项目,李志和进行污蔑与打击。李志和在公开场所指责吉林省某部属高校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向国家项目办进行挑拨、刁难、歪曲。

      五、李志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故意缩短社区组织申报时间,人为设置障碍:

          1、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反映的情况,“吉林省协会副秘书长李志和要求25号以前必须完成交上电子版项目书,逾期不予受理,我们严格按照省里要求25号以前交上了项目申请,可是到了30号下午才给我们回复,说申请不批准让我们再修改,31号中午截止申请,这样弄得我们吉林省的各个小组修改的很仓促,这明显就是故意不给申请项目的时间

           2、 为应付国家项目办项目管理要求,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5月21日才发布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招聘启事》,而该《启事》的截至日期居然就在523日!(详见http://www.jlcdc.com.cn/jlcdc/html/html/news.jsp?typeId=k9&name=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id=116282

           基于以上理由,吉林省各社区组织认为,李志和完全不适合负责包括吉林省社区组织协调与管理在内的一切艾滋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李志和的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

一、 由于其个人行为,严重破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所、吉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的形象与公信。

二、 严重遏制了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社区组织的参与和发展,为政府卫生部门与社区组织之间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吉林省社区组织能力水平严重低于全国其他地区,引起吉林省社区组织公愤。

三、 垄断资源,排斥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学术机构参与艾滋病防治,严重破坏了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政策。

四、 将其个人对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接触人群歧视、不尊重的态度带入工作之中,对以上人群造成心理伤害。并影响到疾控与艾协其他工作人员对待上述人群的友好态度。

因此,为了促进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推动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形象,吉林省各社区组织经协商,我们建议:

一、一致强烈反对李志和继续参与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由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派适合人选负责社区组织参与工作。

二、立即暂停吉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区组织参与项目招标评审工作。

在我党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政府加大扶植民间组织发展,全球基金重拾对中国信心的大背景之下,李志和公然破坏艾滋病防治工作。在此,强烈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中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吉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李志和个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强烈建议中国全球基金国家协调委员会两工委代表孟林先生、马铁成先生、慕容枫先生、李虎先生,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级社区组织咨询小组组长王晓东先生、副组长蔡凌平女士、罗玫老师、王龙先生、袁文莉女士、张煜女士、陈海龙先生履行职责、介入调查,以促进中国全球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并请孟林先生、李虎先生将信转发至:

中国卫生部部长 陈竺先生

中国卫生部党组书记 张茅同志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 马克先生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办事处 兰睿明先生

个工作日之内,如若无法尽快解决问题,吉林省各社区组织将向全球基金日内瓦总部以及国际社会反映情况,并邀请社会公众、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吉林省通化市爱之山城感染者工作组

                           吉林省常春藤工作组

                           吉林省吉同网工作组

                           吉林省五朵金花工作组

                           吉林省四平市阳光工作组

                           吉林省岭城春天工作组

                           吉林省吉林市心灵彩虹工作组

                           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下感染者工作组 

                           201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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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1, 2012

【China AIDS:7317】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致富顺县检察院、法院的建议信――北京爱知行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

致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称,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一起故意传播性病公诉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位高中男生,被告方是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工作者,由于涉案当事人年仅18岁,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从事艾滋防治工作,并关注青年学生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工作。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又一判例。我们尤其注意到,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年仅18岁的在校高中生,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事发后,该学生惶恐度日,希望自己未被感染。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故意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考虑到“故意传播性病罪”直指“卖淫嫖娼”行为,使得公众误以为艾滋等其他性传播疾病只发生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与自己无关,误以为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众麻痹作用,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须考虑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根据艾滋防治国家五年计划,未检测不得而知的潜在感染者人群有一定的数量,我们鼓励通过加强学校性教育与艾滋防治教育,使每个公民树立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性行为意识。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条款,最大限度降低该条款带给中国艾滋防治事业的伤害!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1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附: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负面影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回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0tttj.html

2011年9月23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卫生部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2011年10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回复,“您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很有帮助,原信已作留存参阅,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鉴于近期搜集到地方法院适用“传播性病罪”判处性工作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有必要会同司法、检察机关进行调研,评估该情况对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潜在影响。爱知行会继续关注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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