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16, 2013

【China AIDS:7898】 中国CDC性艾中心主任吴尊友透露: “禁艾入浴”规定有望删除

中国CDC性艾中心主任吴尊友透露:

“禁艾入浴”规定有望删除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昨晚,中国CDC性艾中心主任吴尊友向记者透露,有商务部官员表示,政策制定部门将对网上的意见反馈进行认真研究汇总,并拟邀请专家对意见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这一条从征求意见稿中撤下。

  吴尊友说,就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来看,在浴室的洗浴活动不会造成艾滋病的传播,而且,“禁止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浴室,这个操作起来很难,基本上没有办法操作,写了这一条跟没写一样,而且会造成错误的信息在社会上播散,使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更加严重”。

  网上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多网友支持这条规定,吴尊友认为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大家对艾滋病的认识不到位,还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还有空白点以及薄弱环节;第二,在平衡观点的时候要尊重科学,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不是以持这种观点的人的多少为依据。”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3-10/16/content_276068.htm?div=-1


一名艾滋病感染者的不解——

为什么会做出这么滑稽的规定?

  我是艾滋病感染者,两年前从中国的西南家乡来到广州,去年10月在广州查出感染了HIV病毒,我是通过性传播感染上的。目前我在广州做销售,还加入了(智同中国)广州同志中心做志愿者,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用药、情感、生活方面的咨询。

  看到这条规定,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滑稽。社会一直在提倡反歧视,没想到这次政府带头出来搞歧视。现在做出艾滋病患者不能去公共浴室的规定,下次可能就会出台别的,比如艾滋病患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吃饭。我希望这条规定能够完完全全删除,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是大众对艾滋病的歧视,污名化会更深。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3-10/16/content_27607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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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October 15, 2013

【China AIDS:7897】 赠送《认识同志》手册

由同性恋亲友会出品,深圳CDC出资支持印制的《认识同志》小册子共有30页,包括性倾向与性知识、写给同志父母的问答、同志家长寻求帮助的渠道、几位同志家长接纳孩子的故事等内容。

  《认识同志》小册子非常适合送给同志家长、异性恋朋友们阅读,也可作为同志向亲友出柜的参考性读本。亲友会前两次印刷的4000本已经发放一空,春节前的5000本也已赠送完毕,现再次拿出3000本赠送给各地的同志小组、高校、同志友好机构等。

  如有需要,请写信至qinyouhui@163.com,主题:申请小册子。注明您的机构名称、收货地址、数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必填,非常重要)


  特别说明:1:因书较重,快递费用均需要自付。请收到小册子后直接付给快递人员。(因为邮局离得太远,且不能上门服务,亲友会人力紧张,不提供邮局寄送,只提供快递到付。)

            2:50本起寄,最高上限300本。个人用户,我们可以提供在线阅读方式。

               在线阅读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4772fb0101dys5.html

            3:《认识同志》小册子只可用于赠送,不得用于任何售卖行为。

            4:请珍惜资源,按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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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军(阿强)  Ah Qiang      
执行主任  Executive Director
同性恋亲友会  PFLAG China
网站Website: www.pflag.org.cn
*热线helpline :4000-820-211*
*周一二三四五晚8:30-10:30家长接听 周日下午2-4点心理咨询师接听。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175号祥龙花园晖祥阁2401
Address: Rm.2401,Huixiangge,Xianglong Garden, Tianhebei Lu  No.175,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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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October 13, 2013

【China AIDS:7896】 重庆爱助之家志愿者就取消商务部《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艾滋病相关规定的建议

本建议已经发送至国务院法制办规章制度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呼吁感染者及各界人士通过征求意见网站等渠道,积极表达诉求,完善政府部门规章: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310/20131000341580.shtml 。

 

重庆爱助之家志愿者就取消商务部
《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艾滋病相关规定建议


        商务部《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九条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违背宪法原则的错误,且无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建议删除。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止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条严重违反上位法,应予以删除;
    2、本条规定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剥夺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感染者享受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应予以删除;
    3、艾滋病病毒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无保护性行为传播,一般的生活、工作等接触不会传染,故而禁止入浴没有科学依据,应予以删除;
    4、如果错误立法,公共沐浴经营场所亦无法获知艾滋病人的情况,无法落实该规定,没有现实意义;
    5、商务部出台该部门规章,代表政府及立法机构意见,容易向公众传播错误信息,加重公众对艾滋病的歧视,不利于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及宣传工作,反而带来更大困难。
        综上,该条规定既与上位法相冲突、违背宪法精神,也没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侵犯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错误舆论导向,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否定了我国一贯的政策和领导人意愿,强烈建议删除,同时建议提高立法者立法素质,普及相关知识。

 

 

                     重庆爱助之家感染者互助小组志愿者

                           1014

 

 

 

丁凡

【China AIDS:7895】 商业部拟规定沐浴场所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商业部拟规定沐浴场所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建议商业部和卫生部对沐浴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有性行为场所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推广安全套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013日发布

20131011日,商业部条约法规司发布《商务部关于<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称"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一)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而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也受到艾滋病权益活跃人士的强烈批评。

早在2007年,我国商业部和卫生部就颁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其第二十二条要求"设立禁浴标志",规定"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沐浴业管理办法》(草案)关于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规定,和商业部、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是一致的。

尽管《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但《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不支持商业部要求沐浴业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商业部拟规定沐浴场所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一、商业部拟规定沐浴场所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缺乏法律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沐浴业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

我国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没有要求沐业所禁止性病患者入浴的规定

我国卫生部2012年颁发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没有要求沐浴业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

我国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浴室等场所。

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甚至允许性病艾滋病患者在沐浴业工作

我国卫生部于2011年修订后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但过往的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场所执业造成严重歧视和妨碍,比如条例第七条"病毒性肝炎"在过往的实施细则就包含乙肝,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而条例第七条"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在过往的实施细则中就包含性病,规定性病"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而"性病"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无法治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5、《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要求沐浴业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

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管辖的性传播疾病有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需要隔离治疗的疾病。

二、商业部拟规定沐浴场所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缺乏公共卫生科学依据

1、我国《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2、卫生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卫生部2004年颁发的《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指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

三、要求沐浴业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很难得到实施

商业部要求沐浴业应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难以得到实施。首先,沐浴业管理人员无法通过肉眼获知来客感染性病或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其次,沐浴业管理人员不可能对来客现场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性病检测。第三,大量性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感染性病或感染艾滋病。第四,沐浴业管理人员可能欢迎更多的客人,而不是排斥可能的来客,因而对即便自己知道的疾病患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当然,通过政法委下的"特殊人群专项组",我国公安部门是掌握所有卫生部门报告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如果商业部要求所有沐浴业对来客实施实名登记,是可以发现大量政府登记在册的艾滋病感染者入浴信息的。但是,即便公安部门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在沐浴场所入浴,公安部门可以如何处理这些被发现在沐浴业入浴的艾滋病感染者呢?一旦公安部门可以以艾滋病感染者在沐浴场所入浴而介入处理艾滋病感染者隐私行为,将来人们就更加可能不愿意去卫生部门接受艾滋病检测,因为一旦被卫生部门发现有艾滋病感染并被登记在册后,诸多私人行为可能就成为法律定罪的依据,包括洗浴这样的个人卫生行为。

 

四、要求沐浴业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有百害而无一益

要求沐浴业应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不仅难以实施,而且制造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和社会污名。性病是可以治疗的,大部分性病是可以根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也不再是绝症,而良好的艾滋病治疗,可以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充分享受生命的幸福。

虽然艾滋病和其他性病主要通过性传播,属于每个人可以通过个人行为来预防的疾病。隔离政策,不仅制造歧视和隔阂,而且麻痹很多人个人预防艾滋病和性病的思想意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生活中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

五、商业部和卫生部应该对沐浴业进行分类卫生管理

尽管商业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要求"设立禁浴标志",规定"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但是,该规范第二十三条却提出:"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显然是矛盾的。但其第二十三条却提出新的思路,正视沐浴场所存在艾滋病感染者和需要预防艾滋病传播的现实。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商业部和卫生部考虑对我国沐浴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在贫困人口聚集的地区,政府投资建立沐浴场所,确保沐浴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规范和方便贫困人口入浴。

我们建议,我国商业部和卫生部应该正视部分沐浴场所存在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传播的现实,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和沐浴场所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沐浴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应该明文规定,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和提供安全套的沐浴场所,公安机关不得随意以沐浴场所的性行为而对场所进行处罚,不能以沐浴场所出现安全套而对场所或相关行为人进行处罚,把通过个人性行为传播疾病的场所变成通过个人安全的性行为来预防疾病传播的场所。政府应该支持公共卫生学者和社会学者研究沐浴场所出现性行为和疾病传播的情况,提供沐浴场所预防艾滋病和推广性安全的政策建议,

同时,我们应该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精神和落实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的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公共卫生措施得以落实和发展。

对一般大众性的洗浴场所,要区分个人分开用水、盆、桶、池的情况和众人一起用水、盆、桶、池的情况。即便对众人一起洗浴场所进行一些限制,应该主要限制皮肤有渗出性病变、出血的患者,而不应该泛泛地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

同时,卫生部门和沐浴场所应该提供科学的公共卫生知识,告诫人们如何保护好个人卫生,同时保护好公共场所的卫生和他人的卫生。

就性病防治和艾滋病防治,我们认为应该回归公共卫生领域来处理。我们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出台政策,为全民提供免费性病治疗和艾滋病治疗,控制性病传播和艾滋病传播。

【China AIDS:7894】 HIV检测公共服务竞赛声明

联席会议成员组织:

下面是一条有关HIV检测公共服务竞赛的消息,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转发。

联席会议 秘书处

2013年10月14日

HIV Testing 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 Contest

 "Testing Saves Lives" is a project organized by SESH Global to enhance the capacity for 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s (CBO) to promote HIV testing in China.  CBOs in China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towards expanding HIV testing.  Yet 40% of HIV-infected individuals do not know their serological status and many HIV-infected individuals have delayed diagnosis, especially among most-at-risk populations.  CBOs have the local knowledge to expand HIV testing in China and many are expanding to neighboring cities and provinces.  We would like to officially announce a contest using social marketing to promote CBO-based HIV testing.  Social marketing is the use of marketing principles to promote a social cause, in this case HIV testing.  CBOs that participate must have a history of delivering HIV testing.  All entries must be in the form of a 1-minute video with Chinese and English subtitles.  Judging criteria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Capacity to generate excitement about HIV testing;

2. Responsiveness to the community;

3. Capacity to reach untested individuals at increased risk for HIV.

  Videos (please include a link to the video, which should be posted on your organization's website) and a cover letter stating eligibility must be submitted by November 1st.  Three to five finalists will be chosen by November 10th and have a travel, hotel, and registration to attend the Third Macau China International Digital Film Festival (November 26th-28th, 2013) where their videos will be screened.  A distinguished panel of judges will choose the winner or winners who will receive post-production assistance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ts as well as a special award of recognition.   An informational call will be hosted October 9th at 5-6pm and October 16th at 5-6pm China time through SKYPE (Skype handle: sesh.global).  Questions can be emailed to sesh@seshglobal.org.       

 

                             HIV检测公共服务竞赛声明

 

   "检测拯救生命"是一个由SESH Global组织的项目,旨在帮助提高中国社区组织的能力,提高HIV检测在中国的覆盖面。中国的社区组织在扩大HIV检测覆盖面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有40%的HIV感染者不知道他们已被感染,许多HIV感染者(特别是那些高危人群)没有得到及时的诊断。许多社区组织已经拥有在中国本土进行扩大HIV检测工作的宝贵经验,也已经将其检测范围扩展至周边的城市和省份。我们在此正式声明将举办一项竞赛,利用社会营销的方式促进社区组织主导的检测工作。社会营销是指利用营销手段来促进某项社会事业,在本声明中特指HIV检测。参与竞赛的社区组织必须曾经提供过HIV检测服务。所有的参赛作品必须以视频的方式递交,视频限时一分钟,可配以中英文双语字幕。评判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       是否能激发人们参与HIV检测的兴趣。

2.       对社区需求的响应能力。

3.       是否能覆盖到尚未接受检测的高危人群。

  所有视频(请上传至贵组织主页,并在回复邮件中附上视频链接)以及申请参赛的自荐信的递交截止日为111日。我们将在1110日之前评选出最多五名最后入围者,这五名入围者将能前往澳门 (包住行及注册费用) 参加将于20131126日至28日间举办的第三届澳门国际数码电影节;并在电影节上播放他们的视频。最后将有资深评委团评选出一名或数名获胜者,他们将会获得一份特别的嘉奖,并有国际专家协助进行后期制作。我们将于北京时间1016日下午17:00-18:00点开通网络热线电话以提供更多关于此竞赛的信息,联系SKYPE (sesh.global)。如有任何问题,请发邮件至sesh@seshgloba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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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9, 2013

【China AIDS:7893】 Fwd: 【权利:4673】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总第十五期)




发件人: "msguancha ." <liufeiyue1970@gmail.com>
发送日期: Thu Oct 10 10:09:59 GMT+0800 2013
收件人: chinarights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主题: 【权利:4673】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总第十五期)

作者:编辑部 文章来源:《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 更新时间:2013-10-10 09:36

一、社论

"世界精神卫生日"关于中国被精神病现象的公开信

二、面对面

从"强奸犯"到被精神病――――专访湖南永州易永吉

张龙英:85岁靠捡垃圾"洗盘子"为生的被精神病者

三、人物访谈

被逮捕的被精神者王群凤 丈夫谈其13年遭遇

四、精神卫生法观察

《中国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辜湘红再次被关精神病院

五、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六、精神病人权益

申购经适房被拒 精神病人告房管局

遗弃智障妻子被逮捕 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七、评论呼吁

精神病人为何"被收治"

精神病人犯罪是法律之疾还是社会之痛

八、民间行动与倡议

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要对病人积极治疗

专家建议建立精神病人连续康复体系

九、域外传真

联合国保护病人权益及促进精神健康照护要则

 

2013年9月号

编辑:刘飞跃 柳梅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本期封面人物:易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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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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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892】 Fwd: 【权利:4673】 “世界精神卫生日”关于中国被精神病现象的公开信




发件人: "msguancha ." <liufeiyue1970@gmail.com>
发送日期: Thu Oct 10 10:09:06 GMT+0800 2013
收件人: chinarights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主题: 【权利:4673】 "世界精神卫生日"关于中国被精神病现象的公开信

“世界精神卫生日”是由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在1992年发起的,时间是每年的1010日。世界各国每年都为“精神卫生日”准备丰富而周密的活动。包括宣传、拍摄促进精神健康的录像片、开设24小时服务的心理支持热线、播放专题片等等。1991年,尼泊尔提交了第一份关于“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的报告。随后的十多年里,许多国家参与进来,将每年的1010作为特殊的日子: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分享科学有效的疾病知识,消除公众的偏见。

 

我们注意到,近些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在“精神卫生日”进行了宣传,并组织了各项相关活动。201395,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前后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并确定201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为“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中指出,201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的关键点包括:《精神卫生法》的主旨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要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康复和发病报告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由此看来,中国当局似乎很重视中国老百姓的精神健康,对此我们不应否定。但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中回避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的被精神病现象。所谓“被精神病”就是将没精神病的人关进精神病院,或者将不需送到精神病院的人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所谓的吃药打针“治疗”。

 

近些年来,中国的被精神病现象越来越严重。仅据民生观察网建立的《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就已有近千名被精神病受害者被收录在案。这些被精神病受害者中有上访者,有拆迁户,有失地农民,有下岗工人等各类民众。从地域分布来看,除了西藏以外,全国所有的省市区都有受害者案例被收录。从关押的时间来看,有关几天的,有关几个月的,有关几年的,有关一、二十年的。其中尤其以访民居多,你一再到政府去上访,肯定是有精神病。要没病的话怎么经常“纠缠”领导?一看你就是个“精神病”!

 

为什么是这些上访人、为什么是这些维权人常被精神病?因为他们上访、维权是“不听话”,是给政府“添乱”,是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是破坏了社会“稳定”,是在反对共产党。当局现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为了能实现“稳定”、只要能实现“稳定”,什么手段都可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精神病院就成了很好的“维稳手段”。你不听话非要到北京去上访,领导一拍脑门你就进了精神病院,不需开庭、不需审判,不需经过作何司法程序,不需家人同意,想关多久就关多久。总之一切都是那么的方便快捷和悄无声息!

 

在这一过程中,法制、人权皆被“稳定”所压倒,精神病院成为“维稳”的帮凶。拿鉴定来说,关人到精神病院总得做个鉴定吧,但实际是想给你作鉴定就给你作,想公开作就公开作,想偷着作就以领导谈话解决你问题为由作。想不给你作鉴定没鉴定你也得进精神病院。到了所谓“敏感时期”就请君入瓮,敏感时期过了表现好可以出来,表现不好、不肯写保证,不肯息访罢诉,对不起继续关。家属要求放人去找医院、去找院长,院长说这是政府行为,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不同意我们不能放人。你要告爱哪告就到哪儿告去,什么法制、人权与我们无关。

 

2013年,中国的精神卫生法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但中国的被精神病现象依然存在。如湖南的访民辜湘红、湖北的访民王树英都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被关进了精神病院;如黑龙江的访民邢世库、湖北武汉的彭咏康在精神病院内已被关数年,现仍未被释放。

 

被精神病现象为什么成为了顽疾,其背后的根源是什么?一句话,是因为权比法大、权力不受制约、民众不享有基本政治权利造成的,其背后正是专制的政治和社会体制。

 

在此,借201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来临之机,民生观察及《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郑重呼吁当局,“稳定压倒一切”是一个严重错误的观念和政策,强权下的稳定只是暂时的、表面的稳定!不择手段的“维稳”只能是更不稳定的导火索。稳定只能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别无他途!

 

我们劝告国内的精神病院、精神医生,不要助纣为虐,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

 

我们也呼吁,广大的被精神病者们,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等各种武器,向施恶者们讨说法,让施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惩前毖后。

 

我们更呼吁,每一个中国公民应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作为自身的权利基础,不要被“被精神病”这类恶劣手段所吓倒,积极的维护、践行自身的权利,承担起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勇敢地站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权第一线来。权利是是自身争取来的!

 

民生观察工作室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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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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