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建议已经发送至国务院法制办规章制度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呼吁感染者及各界人士通过征求意见网站等渠道,积极表达诉求,完善政府部门规章: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310/20131000341580.shtml 。
商务部《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九条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违背宪法原则的错误,且无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建议删除。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止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条严重违反上位法,应予以删除;
2、本条规定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剥夺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感染者享受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应予以删除;
3、艾滋病病毒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无保护性行为传播,一般的生活、工作等接触不会传染,故而禁止入浴没有科学依据,应予以删除;
4、如果错误立法,公共沐浴经营场所亦无法获知艾滋病人的情况,无法落实该规定,没有现实意义;
5、商务部出台该部门规章,代表政府及立法机构意见,容易向公众传播错误信息,加重公众对艾滋病的歧视,不利于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及宣传工作,反而带来更大困难。
综上,该条规定既与上位法相冲突、违背宪法精神,也没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侵犯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错误舆论导向,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否定了我国一贯的政策和领导人意愿,强烈建议删除,同时建议提高立法者立法素质,普及相关知识。
重庆爱助之家感染者互助小组志愿者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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