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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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anuary 12, 2014
【China AIDS:7982】 《社会工作与艾滋病》2014年编辑计划和征文,感谢!
(长期有效)
《社会工作与艾滋病》<Social Work and AIDS>(原《青年与艾滋病》)是由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AIBO AIDS Relief)和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主办,是首个以青年人和社工视角和行动关注中国艾滋病和公民社会的刊物。2010年冬创季刊,所有主要内容为原创,遵循基本普世价值和伦理规范。
该刊以"原创、声音、记录、行动"为基本要求,致力于发出社会工作者在艾滋病防治事业中的声音,把社会工作方法引入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中来,动员更多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入,记录社会工作者在艾滋病运动中的行动,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并促进不同的社会工作者和组织之间相识、交流与合作,促进艾滋病工作人才的开发和储备。
开设栏目有:特别关注、社工行动、人物记录、创新探索、艾博公益热线、随笔生活、机构项目展示等。
我们特向参与或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从业者、活动家、积极分子、社工和志愿者等征稿,以"社会工作与艾滋病"为主题的各类文章、评论、图片等,拒绝抄袭,但欢迎推荐文章并注明作者、出处。可针对栏目主题提供相应文章。
由于经费原因,我们暂时不能付给作者稿费,请见谅。
同时,我们向各界募集印刷费用,谢谢!
稿件请发送: aidsandyouth@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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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征稿启事长期有效。
《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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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刊物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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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博公益法律网络AIBO AIDS Relief Law Network :aibolaw@163.com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艾博公益
l 咨询人员:专业律师和社群专家
l 工作方式:通过热线电话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Ø 工作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其他节日正常工作。
Ø 隐私保护:咨询律师将严格尊重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咨询者的相关信息。咨询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告知咨询律师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
Ø 咨询记录:咨询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服务后,会对咨询内容进行"去隐私化"记录,仅作为资料保存,不用任何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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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98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立即释放被羁押、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艾滋病患者
【China AIDS:7980】 转发:这年代的人命啊!?
这年代的人命啊
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被逮捕的艾滋病患者,因为治疗和救助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得不到答复和解决。无奈艾滋病患者与2013年10月份 ,去市委反映当地艾滋病患者治病难和救助问题,市委人员不见,而将他们拒止门外,因治病难和救助问题牵扯到,艾滋病患者生存和生命的问题,没办法只好在门外等候,希望市领导会处于责任和同情,艾滋病患者是弱势群体,而会出面了解艾滋病患者的,实际治病难和救助的问题关键所在,从而好帮他们改善解决问题。然而众多艾滋病患者在顶着寒风忍着病痛,一直等到市委领导和工作人员下班,都没有人过来了解,更没有等到一个领导和工作人员出现。 正当大家在失望和无助的时候,悲剧发生了,市委门卫人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开启大门,艾滋病患者在没有注意和防范的情况下,有人被开启的大门夹到,其中有一女性患者被夹到手臂,众人忙高声呼叫门卫人员,夹到人啦、快停下来、在人们忙于,呼救的同时,旁边一市委保安人员,不但不想办法救人,还站在边上说,夹死你们哩,门卫的工作人员也不把门停下来,也不理会患者求助的呼唤,在紧急无奈的情况下,有人去试途拉住大门,有人去门卫室拍玻璃告知,在多次告知情况后,门依然没有停止,,也没有人拿到能让门停下来的遥控器,也没人出面问伤者的伤情如何,难道艾滋病患者的肢体和生命,就不是生命吗?就可以被你们直接忽视?在紧急无助的情况下 有人就破窗而入,试突去拿到遥控器,把门停下来,更多的人就开始去拉门,大家都是想尽办法救人,想尽量把伤者的伤情减到最轻,直到最后众人在无奈无助的情况下,只有把门推倒救出伤者,艾滋病患者的生命也是命啊?难道真的就要像市委的安保人员说的那样?让她夹死他算了,都站在哪里看着,不去救助,那也不会在此次事件中,因救人的原因,损毁了门卫室一块玻璃,大门被推倒,被市委说是故意去聚众闹事,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 2013年12月12日,包裹当时在场的伤者和救助者在内,五位艾滋病患者,被公安系统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事拘留,之后又在2013年12月25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这并不是刑事案件啊 希望市委领导能早日了解详情,放他们早日回家,能及时得到检查和医治,毕竟他们的身体状况差,病情不稳定,随时都有可能加重恶化,他们都是离不开药和医院的人,病魔时刻都在蚕食着他们脆弱的身躯和生命,如果医治不不当或不及时,便会有生命危险,为避免悲剧的在次发生,望有关领导酌情对他们宽大处理,法律不外乎人情,他们绝非故意,纯属偶然,众望有关领导酌情,让他们早日回家,能和家人团聚互相照应,避免不该发生的悲剧在次发生。
【China AIDS:7979】 Fwd: [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监事会公告
发件人: "中国*鞍山彩虹" <ascaihong@163.com>
发送日期: Sun Jan 12 20:44:08 GMT+0800 2014
收件人: "联席会议邮件组"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 [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监事会公告
联席会议监事会通告
本届联席会议成员大会原定于2013年12月28日在武汉召开。2013年12月27日下午成员大会受到武汉公安局国保部门的严重干扰,会议组织者联席会议秘书处执行主任王宝义被武汉公安局国保部门带到武汉市卓刀泉派出所问询达7个小时,大会严重受到了冲击。28日零点执行主任王宝义回到了会议住宿酒店传达了武汉公安局国保部门的针对此次大会的意见,必须取消此次成员大会,要求会议组织者王立新、王宝义及轮值主席李喜阁于29号早9点必须离开武汉,参会人员29号离开武汉,王宝义在卓刀泉派出所写下了取消此次成员大会的承诺,如果不承诺取消成员大会,王宝义将被拘留。王宝义传达完公安部门的要求以后,大家认为还是保护好会议组织者的人身安全最为重要,决定取消此次成员大会,在第二天早晨通知大家离会。第二天早7点30分,王立新召集各成员在餐厅聚餐,向各组织成员说明了大会受到干扰,与大会培训的相关日程取消,成员可以提前改签车票,但28日晚仍然可以在会场酒店住宿,一些成员组织自动的就离开了会场回到住宿的房间。早8点30分,为了达到操控选举目的,王龙、何胜男、陆风在没有经过成员大会主席团同意的情况下(主席团是在成员大会前最后一次理事会网络会议选出的,大会主席团由5人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5位成员也全部到会,理事会明确大会主席团负责此次大会的召开),不顾会议组织者和参会人员的人身安全,操控选举此次成员大会的理事会选举。
二、说明及提醒:
此次理事会的选举的经过全部违背了联席会议的章程和选举程序,没有尊重成员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场面非常混乱:
1、各部类选举人员不够章程规定的人数,有些参会人员在住宿房间,根本就没有接到参加理事选举的通知;
2、参选理事的资格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例如综合部类的参选理事孔令坤没有上交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会费,已经违反了联席会议章程的规定,被冻结成员资格;
3、有些成员组织为了争取到理事资格,随意更改组织类别,例如驻马店天中同心公益组织史惠祥,该组织在联席会议备案的是同志类别的组织,这次竟然跑到综合类别组织去竞选理事;
4、28日下午,由王龙、陆风、何胜男三人在没有经原轮值主席和秘书长授权的情况下召集新的伪理事会召开会议,选举出新的轮值主席和新的秘书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联席会议章程,也直接显现出了三人想掌控联席会议的野心。
三、结论和签名:
这样的选举完全违背了联席会议章程的规定,是一次无效的选举。"临时决定"是违反程序的。因为原定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会、投票,但临时决定导致部分人无法参会、投票,对所有成员组织是不公平的。而且进行所谓的秘书处的选举,是在参加人员不认可,进行投票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况且,当局要求取消会议,这个结果是大家都接受的。另外再组织开会,这种出尔反事件的幕后主使者就是以王龙、何胜楠、陆风等一些想操控理事会选举的人,以达到他们所要掌控联席会议的目的。联席会议章程第七条规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席会议章程的行为,由五个或五个以上成员组织联名经三十个以上成员组员或理事会理事三分二多数通过,予以除名。"鉴于成员组织对上届理事会工作的不信任,特委托监事会对浙江爱心工作组、河南公益先锋、福建爱之城堡三组织立即开除出联席会议。
特此通告
联席会议监事会
2014年1月12日
现联席会议监事会共收到36个联席会议成员组织联名,签名组织:
安徽马鞍山蓝心工作组、张家口同盟志愿者工作站、授鱼计划(杭州)工作室、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 河南柘城艾滋病民间促进会、黑龙江绥芬河两岸、鞍山彩虹工作组等36家组织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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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暂时无法详细说明。这份邮件是使用安装有K-9 Mail的Android移动设备发送的。
Tuesday, January 7, 2014
【China AIDS:7978】 云南省新的戒毒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开展戒毒工作的,适用《戒毒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戒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戒毒工作责任制,对戒毒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戒毒工作,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履行《戒毒条例》第四条及配套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安机关的戒毒康复场所。
县级以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戒毒工作予以协助和提供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保障、基础建设、装备、医疗、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实行自愿戒毒的人员应当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并按照《戒毒条例》第十条规定签订和履行自愿戒毒协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公务员,并通过招聘等方式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吸毒成瘾程度、个人经历、特点、生活及家庭环境、戒毒进展等情况,建立分别管理机制,开展下列工作:
(一)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工作计划, 每半年对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综合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估和工作小结;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
(三)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谈心,督促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违反协议的人员予以告诫;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 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五)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戒毒教育;
(六)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对应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范围,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和实施分类管教。
吸毒成瘾人员被同时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由拘留所先执行行政拘留,再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可以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
第十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依照《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领回。
对有特殊情况不便领回的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
对同意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所送到戒毒康复场所或者由戒毒康复场所将其接入。
对前三款以外的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送上返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工具,并承担其返回的费用。
第十一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其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但对已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应当直接作出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的决定。
第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根据收治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医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经当事人同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可以在依法设置的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第十三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戒毒康复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遵守的管理制度;
(四)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社区康复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可以由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决定,将执行地变更到公安机关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剩余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并将变更执行地的情况及时通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下列管理服务:
(一)必要的戒毒康复医疗服务;
(二)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
(三)按照规定进行吸毒检测;
(四)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或者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六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档案,并在戒毒康复协议期限届满时将戒毒康复档案中的有关材料转送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因患严重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戒毒康复协议或者戒毒康复协议期限届满,但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返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继续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戒毒康复人员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擅自离开戒毒康复场所超过24小时未归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家属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并按照戒毒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戒毒康复场所等专门场所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实施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建立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安置基地(点)等措施,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经费补助,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集中安置基地(点)的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和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安置基地(点)建设给予支持,并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的住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具备条件的,可以在集中安置基地(点)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对戒毒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建立防治救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戒毒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决定修正的《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XiYi Institute of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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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3, 2014
【China AIDS:7977】 关于汝州被抓五艾滋病访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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