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27, 2012

【China AIDS:7170】 媒体: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当理想遭遇现实

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当理想遭遇现实

   本报记者  李木元

 

有了实名制,艾滋病防控才能走上正轨

 

    卫生部公布的2011年艾滋病(AIDS)疫情评估报告显示,估计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有78万人,截至2011年9月底累计报告的人数只有约34.3万人。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艾滋病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尚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绝大部分患者和感染者没有报告,除了一部分人感染了并不知情以外,匿名检测确实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疾控部门看来,匿名检测显然危害到了艾滋病防控和公众健康。在2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表示,匿名检测,不论是对于感染者也好,还是对于同他联系密切的周围人群也好,都是一个巨大的威胁。有了实名制检测,艾滋病的防治和社会管理,就能走上一个正规的轨道
   
 这一观点得到了疾控专家和各地疾控部门的认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吕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行实名制便于为感染者提供后续医疗服务,直接受益的是感染者和病人;有利于艾滋病防控;还有利于搞清楚疫情,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湖南省疾病防御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科长陈曦也主张在高流行地区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对于住院病人和一些体检,应主动增加一些检查项目。

    于疾控部门的看法,尚红表示理解。她说想办法弄清楚患者和感染者的信息,帮他们建立档案,对于后期随访、追踪,提供治疗是有帮助的。“艾滋病患者的死亡率在特定地区有上升趋势,及时为他们提供药物有助降低死亡率和传染风险。所以,从长远角度来看,推行实名制是应该的。”

由此看来,实施实名制似乎顺理成章,可现实情况呢?

 

    艾滋病群体:“一旦隐私被泄漏,我的生活就被毁了”

 

   10号下午,经专家介绍,记者电话联系到北京一位叫李德(化名)的艾滋病患者。1996年,他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谈到实名制检测,他马上说:“我不是反对,而是‘非常反对’。这不仅是我个人的意见,也是我们这个群体绝大部分人的观点。”

   “单位在得知我感染艾滋病毒之后不让我工作,我只能到外地打工。之后的十几年里,我多次遭遇歧视,痛苦万分。”李德表示,虽然现在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提高了,但歧视仍无处不在,他仍然生活在灰暗里,不敢见阳光。

   李德回忆说:“2003年,一位国家领导要到北京佑安医院看望艾滋病患者,当时医院最先找到的人就是我。考虑再三,我还是绝了。“我要面对家庭和周围的人。一旦隐私被泄漏,我的生活就被毁了。”

经过抗病毒治疗,李德目前病情稳定。他已在北京佑安医院、天坛医院等地做了十多年的志愿者工作。“没有医护人员的保护,我不可能这样做。”

   其他患者和感染者的意见与李德很相似。15日上午,在北京地坛医院的红丝带之家,来自天津的艾滋病患者孙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反对实名制,“我有家庭,有哥哥和妹妹,他们要是知道了,我就完了。”来自河北邢台的患者陶女士说, “我曝光了倒不怕,我的孩子怎么办?他们还在上学,将来还要找工作、谈对象。不能实名制啊!”

   北京红丝带之家办公室主任王克荣介绍,我们只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在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物时出具身份证,在检查时,患者要求匿名,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疗疾病。我们不能要求患者实名制,也没有义务去检查患者身份证的真伪。“有一些感染者,尤其是高收入患者,为了隐私,干脆不选择免费抗病毒治疗,是自费买药。他们来检测时要求匿名,我们不能干涉。”

 

   强推实名制可能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大量流失

 

   持反对观点的还有艾滋病工作者。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理事、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实名制检测的实质是监控式管理,他们坚决反对。事实证明,在目前法制不健全,社会包容度还不够的情况下,强推实名制,不仅达不到管控目的,还会使感染者和患者对疾控部门避而远之。因为他们的隐私一旦被泄露,遭受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常坤认为,无论是实名检测,还是匿名检测,都是一种手段,其目的从大的方面说是为了防控艾滋病,从具体方面说是为了防止感染者流失。疾控部门认为实名制是为了便于追踪和随访感染者,并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世界卫生组织也推荐了2.0治疗方案,强调早预防、早治疗。但在实践中,仍有大量感染者流失,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知道阳性结果后,害怕歧视,躲避起来;另一方面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部门的不信任,害怕隐私被泄露;再就是对治疗缺乏认识。现在艾滋病已不再是不治之症,只要定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加强锻炼,患者和其他人没有区别,可以照常工作和生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强调说:“强推实名制,人们可能更不愿意主动去检查。这会造成感染者和患者的流失,其危害可能超过匿名检测的危害。”。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甚至担心,实名制或致“黑市检测”出现。他说,随着试纸、检测试剂盒等新型检测手段的出现,社会上的一些机构也能开展检测。感染者和患者因担心在疾控部门检测泄漏隐私,会选择其他途径进行检测,势必会出现一个 “检测黑市”。

王岳还表示,所有疾病检测都需要实名制,“为什么只针对艾滋病,其他疾病呢?这本身就是戴了有色眼镜”。在王岳看来,铁道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难度要远大于卫生领域实行实名制,可铁道部实行了,卫生部门喊了这么多年,至今仍未做好。

 

    全国政协委员尚红、王健:“强推实名制的时机还不成熟”

 

    对于出现反对艾滋病毒实名制检测的呼声,尚红并不惊奇。她介绍,在很多国家,人们对于艾滋病的看法已经正常化,比如在美国,艾滋病患者和其他疾病患者是混合管理的。巴西已经立法规定,政府机关、企业在就业、招聘等方面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他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服务和管理很周到,在大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可以接受艾滋病检测;艾滋病群体与医生、VCT(自愿咨询检测)人员的接触很正常。

   “相反,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目前中国社会和百姓对于艾滋病的认识还不足,对患者和感染者的包容度还远远不够。隐私一旦暴露,会对他们的家庭、亲友和社会活动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尚红强调,一个宽松的环境可以保证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平稳、安定的生活,这对于政府的防治工作是有利的。

   王健对于尚红的看法表示赞同。他说,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最怕的就是隐私被泄漏。在他们眼里,社会歧视比疾病本身的危害要大得多。在眼下的社会包容度不够,歧视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强推实名制,显然时机还不成熟。

   尚红和王健都表示,艾滋病实名制检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公共卫生、伦理等多个方面,所以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强推。当务之急是,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艾滋病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能平等看待艾滋病,消除歧视。等到艾滋病真正被社会大众接受了,推行实名制自然水到渠成。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疾控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已有相应规定来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患者不必担心泄露隐私,甚至表示从未发生过艾滋病患者隐私泄露事件。但在采访过程中,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仍然表示担忧:万一信息被泄露,对自己将是致命的打击。

    同样,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理事、艾滋病工作者常坤和全国政协委员王健对于疾控部门能否保证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隐私表示了质疑。全国政协委员尚红还表示,目前很多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本身就对艾滋病存在歧视,这会使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介绍,目前我国对于隐私侵权案件缺少惩治性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民法上有救济制度,但只是精神抚慰性赔偿,很难起到警示他人作用。2009年的刑法7号修正案倒是规定了机关单位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普通人最关心的不是这个,而是政府部门如何从技术上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泄漏。

   “从另一方面看,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争论也考验着政府公信力。在目前诚信体系普遍缺失的情况下,制度推行起来很难,成本也在上升。”王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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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坤 Chang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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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品营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NGO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等公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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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6, 2012

【China AIDS:7169】 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纪要

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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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2-17     

  2011年12月13日–14日,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于北京新北纬饭店举办。

  本届论坛活动,是在第二届论坛活动与论坛于2011年7月4日主办的“论坛2011年研讨会”的讨论议题基础上,经过论坛临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指委”)研究,确定本届论坛活动的两项议题:

  (1) 输血感染的HIV艾滋病感染者的补偿

  (2) HIV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与权益维护

  来自各地的社会组织、HIV感染者代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媒体人士、论坛临指委部分委员等150多人参加了本届论坛活动。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于竞进局长,卫生部疾控局艾滋病处夏刚处长,中国艾滋病基金会李超林理事长,以及国家CDC的有关官员,应论坛临指委邀请参加了本届论坛活动。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国家协调员马克先生、国际劳工组织驻华代表Ann Herbert女士参加了论坛活动,并发表报告。

  本届论坛在参会者的意见和诉求表达比较多元的前提下,经过热烈讨论,达成了以下主要共识:

  (1) 希望以论坛为平台,积极促进各方面就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交流,争取取得解决问题的积极共识。

  (2) 对论坛活动安排有关官方人士进行政策动向的传达与解读,参会者表示了一致的积极认同。

  (3) 对经由输血和使用污染血制品感染的HIV感染者补偿问题,经过感染者在三次论坛活动中充分参与的深入讨论,形成了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

  (4) 对HIV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与权益维护问题,论坛关注到有关政府部门正在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歧视性内容的梳理。并希望加快进度,信息公开,以及吸收社会组织与专家参与这项工作。并提出了积极建议。

  第一部分:12月13日上午的论坛开幕式

  (1)论坛临指委副主席、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副会长齐小秋先生主持了开幕式与上午的会议。

  齐小秋先生在主持发言中表示:

  *论坛的宗旨,就是要消除歧视,维护受艾滋病影响人们的权益。我们设置了这样的平台,希望综合各领域来讨论与促进有关艾滋病问题的解决。

  *论坛在组织上与有关立法部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以及感染者群体、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了国际组织的支持,所以论坛具有一定的感召力。

  *论坛有一个很好的工作班子。因为通过论坛表达的各方面诉求比较多,我们不可能满足所有的要求,所以也遭到了一些误解和质疑。我们这些工作人员都不是论坛的专职人员,但是他们把指责当成了工作的动力,没有他们的努力,论坛是进行不下去的。

  *目前,论坛受到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但目前论坛的主要问题,就是单纯表达观点、诉求、批评意见的多,而深入分析、提出具体建议的少。我们希望通过论坛形成一定的建议,提交给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这是我们论坛的目的。

  (2)论坛临指委王陇德主席致开幕词(临指委委托童戈委员代为宣读):

  *论坛的建立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发展的具体体现,它有别于以往论坛之处,就在于论坛为社会各界搭建了一个共同参与“艾滋病与权益”议题的对话交流平台。

  *论坛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一要营造受艾滋病影响人群能够依法、安全表达诉求、进行良好对话沟通的环境,形成一个公平、有序的交流机制;二是能够正视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包括社会敏感的共性与个案的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推动解决问题的进程。

  *论坛也面临严重的挑战:一是如何调动有关各方代表参加论坛活动,否则难以构成互动格局,影响各方共识的形成;二是如何平衡各方的不同诉求,避免将“平台关注个案”变成“个案投诉平台”,影响论坛工作有序的良性发展;三是如何使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社区组织认可论坛是他们参与政策发展并有积极作为的重要渠道。

  *今年第24个世界艾滋病的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病迈进”,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48号)的通知,这是指导我们未来艾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消除对艾滋病人和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歧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论坛的工作目标。

  3.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处国家协调员马克先生致词:

  *联合国机构看到论坛正在形成一定影响力,一些问题经过讨论也产出了实际的成果。

  *12月1日,我们看到,中国的高端领导人在艾滋病防控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承诺。在当天下午进行的三小时圆桌会谈中,温总理仔细聆听了来自艾滋病感染者以及社区组织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温总理给了我们很多建议,而且号召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去终止歧视,建立一个更加容忍、更加包容的社会。这样来自高层的承诺,对我们是极大鼓励。

  *艾滋病与权益,不是单纯的伦理问题,而是作为政治和法律问题,成为确保艾滋病防控成功的一个关键主题。因此论坛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可以拿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供决策者参考。

  *温家宝总理在艾滋病日的讲话中提到,要加快速度将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整理,所有的歧视性条款都应该尽快调整和修改。他的谈话给了我们更多的鼓励。法律服务是艾滋病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要讨论如何使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得到服务。

  *本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指导委员会也在讨论艾滋病以及人权和法律环境的相关问题。中国是这个指导委员会的成员,而且会带回更多的问题,如;关于艾滋病预防方面对性工作的定罪以及停止使用安全套作为犯罪活动证据的问题。关于注射吸毒者的治疗、关怀及管理过程中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中心的角色问题。还有关于外国感染者的居留限制问题。还有公民社会组织怎样能够得到政府的扶持,让它们可以得到更多资金和帮助的问题。

  第二部分;12月13日上午全体会议的中心发言

  (1)卫生部疾控局艾滋病处处长夏刚处长的发言:《中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与政策》

  *目前估计,国内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大概有78万人,其中病人15.4万人。整体来看,(1)全国的艾滋病疫情呈现低流行态势,但在部分地区流行相当严重。(2)HIV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继续增加,但新发感染人数保持较低水平。(3)既往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艾滋病发病和死亡数持续增加。(4)在传播途径上转化为以性传播为主,所占比例持续增高,到2011年已经增加到84%。(5)受影响的人群增多,特别是近两年来,中老年人与学生的报告有所增加。同性传播快速上升。

  *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们已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2)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政策,2010年,国务院针对目前的防治形势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今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又审议了第三个《遏止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

  *对五个措施的落实进行了回顾,(1)加强检测;(2)扩大治疗;(3)免费提供母婴筛查和阻断;(4)制定了一系列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规范性文件;(5)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提出了新时期的防治工作目标。

  *针对“五扩大、六加强”进行了解释:(1)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2)加强监测检测的科学合理布局与网络建设;(3)预防母婴传播。(4)加大综合干预覆盖面。(5)扩大治疗覆盖面。(6)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7)在医疗保障方面,提出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两类治疗药品种类,扩大药品范围。(8)在治疗关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和晚期病人的临终关怀工作,同时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在农村地区要求将救助工作和扶贫工作紧密结合。(9)在权益保护方面,要求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就医和入学方面的合法权益。(10)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福利保障工作。

  *近期,根据李克强副总理主持的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温总理在12月1日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卫生部正在抓紧做的事情:

  (1)机会性感染的医疗费用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要通过民政救助的方式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治问题,最大程度降低感染者的医疗负担。

  (2)社会组织注册问题。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引导和扶持,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为感染者、病人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服务。

  (3)全球基金撤出后资金的补充机制。国家已经明确了财政资金的投入,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如何更好地保障艾滋病事业发展的可持续财政保障机制。

  (4)抓紧研究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困难。

  (5)抓紧研究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就医,提高就医质量。

  (6)抓紧研究艾滋病受影响儿童的救助政策。

  (7)正在研究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努力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医、就业、教育方面存在的障碍问题。

  2,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RCC社会组织咨询小组组长王晓冬的发言:《新的“五年行动计划”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回顾上一个“五年行动计划”,我们看到了一些积极成效:(1)“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贯彻;(2)防治政策和措施起到了效果,包括对吸毒人群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母婴阻断等。(3)社会歧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4)全社会参与,尤其是艾滋病目标人群的社区参与,相对于五年前,政策地位有很大改善。

  *作为社区人员,欣喜地看到,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今年11月18日,李克强副总理在北京市疾控中心看望慰问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民间组织志愿者和感染者时发表的讲话,都明确的把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受艾滋病影响弱势群体的权益作为一项政策提出来了。对于社会组织,明确提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服务工作,明确提出民政部要支持社会组织的注册。

  *12月1日,温家宝总理与感染者、医务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基层民间组织代表会谈,我作为草根组织的代表参与了这个座谈。温总理明确指出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条款进行修订,而且明确指出对民间组织工作的支持。第一是要向基层民间组织以任务委托的方式来加以指导,促进它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二是在政府的财政经费中要拿出一定比例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工作,要加强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估;第三是开放民间组织的依法注册,真正发挥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作用。

  *对“五年行动计划”的一些看法:整体看法是目标定得特别高,,这些目标对政府、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的压力很大。措施很全面,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怎么去落实。

  *从民间组织的角度,看到了一些政策亮点,一是对社会组织明确提出了政府财政的支持,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工作。二是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环境来保护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三是提出了针对感染者治疗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的举措,包括异地治疗等问题。

  *对规划的意见以及建议。

  一、希望能扩大征询意见的范围,如向社区寻求一些意见。

  二、虽然规划提到要保障感染者就业、就医的权益,但还缺乏具体的措施。比如针对医疗机构拒绝给艾滋病人进行诊疗,是否可以在今后五年中制定出制约和处罚的法律。

  三、有一些提法和用语不妥。比如“加强对感染者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感染者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等说法,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中出现这种用语,可能会引起社会加重对感染者和各种脆弱群体的歧视。

  四、规划中提到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支持,是不是可以明确提出对社区组织的经费支持。关于目标和具体措施中,规划中更多提到了地方财政的经费要明确,但没有提到中央财政经费是如何支持这些民间组织的。

  五、更大程度地促进社区和目标人群的参与。规划中应该增加促进社区和目标群体参加的机制,保证目标群体在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督导评估过程中的全面参与。

  六、建议针对重点人群,比如MSM人群,应该制定重点的、有针对性的计划。

  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发言:《关于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意见》。

  *根据陈竺部长在2011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大会上的报告,估测中国的艾滋病感染人数是78万。根据既往统计,其中经由商业性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其它血液途径感染的占有7.8%,据此估算这部分感染人数是6万多人。

  *我们提出的补偿建议,主要是针对因医疗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的医源性感染者的补偿问题。医源性感染存在以下主要情况:一是违反《献血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感染了艾滋病。二是由于目前检测技术条件所限,仍然有感染HIV后处于窗口期而无法检出的献血者。后一种情况并非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感染。这类案例,对造成损害的责任方,法律界常常会界定为无过错或无过失,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后一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问题,尚在讨论中。

  *可以这样理解: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损害他人的故意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应由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也把它称之为“严格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强调把重点放在赔偿、补偿上,通过解决受害者的实际困难,实现社会正义。

  *这个“医疗输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保险和补偿机制”建议想提出的意见是:一旦损害发生,不是通过复杂冗长的诉讼过程去确定谁是过错方及责任方再进行赔偿,而是允许他们使用无过错机制提出补偿诉求,及时弥补他们因损害造成的损失。

  *建立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可能模式:

  (1)医院、血液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当感染发生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赔付医院或血液机构,然后再由医院或血液机构向受害者赔付。

  (2)受血者或血液制品使用者在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一旦感染发生,由保险费支付赔偿金。

  (3)保险模式,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输血保险制度,让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可能发生的输血感染给患者造成的经济负担。具体的操作,需要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申请建立一个新的保险险种。

  (4)社会补偿,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基金会操作。由第三方来处理补偿问题,可以减轻血液机构和输血医疗单位的负担,避免受害者和血液机构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考虑由社会或者政府向这个基金会注入资金来实现社会补偿。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比较适合解决过去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案例。

  (5)政府或国家的补偿。我们建议对因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HIV的受害者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即建立大规模损害补偿金。因为国家补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国家补偿具有保障功能、复原功能和平衡功能。

  *我们建议,以保险作为补偿今后输血感染HIV案例的基本模式,以基金会作为补偿既往输血感染HIV案例的基本模式,政府对于上述保险和基金会的建立应该给予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直接补偿,救济受害者。

  *考虑到艾滋病患者需要长期治疗的特点,我们建议为感染者提供长期的、定期的生活医疗救助和补偿,以及支付一次性的其他补偿相结合。

  4、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Ann Herbert女士发言:《就业歧视的有关问题》。

  *艾滋病感染者在教育、就业、升职和医疗卫生领域遭受歧视,这对他们提高生活质量,是主要的障碍,

  *中国有世界上最全面的免费艾滋病治疗项目,但是许多人因为害怕而不敢出来接受检测和治疗,他们害怕来自工作单位的歧视、医疗单位的歧视、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一直都与国家合作伙伴共同支持中国应对工作场所歧视的工作,以达成零歧视的目标。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的《2001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劳工世界实践准则》等文件,建立了保护工作场所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益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2001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劳工世界实践准则》指出:(1)不论出于任何目的、任何情况,都不得强制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2)在任何工作领域不得否定艾滋病感染者的工作机会;(3)不得因为工作人员艾滋病感染的情况不给予升职、调换工作岗位;(4)确保在工作场所为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情保密。

  *这些实践原则已经在全球得到了通过,并且采纳为艾滋病与劳工权益的更高国际标准,即《艾滋病和劳工世界的第200号建议》等文件。

  *中国在减少工作场所艾滋病相关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坚实的进步,2004年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与《就业促进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提出了禁止相关歧视的条款,但是我们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近期,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已和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和信息室共同对工作场所艾滋病歧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系统的研究。

  *目前我们已经找到了这些问题,如何进行解决,我们目前在进行四项工作:

  (1)从法律体系中消除制度性歧视,这是减少职业歧视的制度保障。

  (2)改善法律的执行,强化对就业场所这类问题的巡视检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成立监管机构,同时邀请工会、雇主联合会和劳动法专家参加进去。

  (3)加强对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隐私保护权的政策与法律支持。

  (4)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并为他们建立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服务体系。

  *国际劳工组织在积极参与2012-2013年联合国联合项目,目标就是要减少艾滋病相关的歧视。我们会继续与国家伙伴进行合作,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歧视事件的报告以及质询的机制,并且增加对司法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

  *我们热烈赞赏温家宝总理在世界艾滋病日宣布的改革,包括加强监督基层艾滋病政策的执行、加强高流行地区贫困家庭的治疗和财物援助、艾滋病孤儿的平等教育和就医机会,以及把医务工作中感染的工作人员纳入到职业病医疗保险中去。国际劳工组织希望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还有感染者,都能有更好的能力解决艾滋病的歧视问题。

  5、在上午的中心发言期间,清华大学的李�教授因下午有事,要求提前发言:

  *从2004年之后,我们在艾滋病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相当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看到过去不屑于和我们辩论的话题已经公开提出了。12月1日的《南方周末》发表文章,指责我们的艾滋病立法究竟是在防治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它直指人权保护,我觉得应该给予回应。

  *在就业歧视方面,我们希望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因为这个文件与我们国家加入的《国际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以及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尖锐的抵触和矛盾。

  *我历来不反对对因血感染的艾滋病感染者给予补偿,即使是无过错的补偿,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作为一个参与政府处理群体事件的独立专家,当年提出“搁置责任、先救人”,我现在还要说,责任到一定时候必须明确。

  *中共中央在2006年就提出要建立原来缺乏的一些机制,尤其是权益诉求表达机制。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正规的路径,使我们的合理诉求通达到当政者面前,促使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在法治原则下有规矩的行动。

  *我们将在过一些时候发布民间的艾滋病问题评估,我想,既要有官方的评估,也要有民间的评估,我们要找出现行法律中的问题,推进它改进。

  6.在上午的中心发言期间,感染者田喜也向参会者发出呼吁:

  我知道从中国监狱出来的人没有尊严,不要再搞我了,没必要。我是党教育了18年的大学生,我希望艾滋病人接受教育有利于这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我只是想要自己活下去,我没有反政府,也不想闹事,不要再修理我了。

  第三部分:12月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

  主持人:翟晓梅、贾平

  中心发言:

  1.贾平律师的发言:如何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

  *经血发生艾滋病感染的有三种人,一是上世纪90年代经由非法采血感染;二是经由治疗输血感染;三是使用以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为典型的一批血制品生产厂商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生产的一批受污染第八因子制品导致血友病人感染的。三种情况因法律关系不同,我们提出的建议方案是针对输血与使用污染血制品的感染者。以后再考虑其它问题。

  *补偿方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感染者是因为输血或注射第八因子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补偿方案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民法学术语,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采用“无过错责任”这个术语,最主要的是针对感染者诉讼时的举证难。无过错责任可以作为一个归责原则。

  *建立补偿机制,首要工作是要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我们考虑了以下五种情况:(1)法院做出了赔偿判决,但执行难的,判决本身就证明你是个输血感染者。(2)庭外调解或和解,但没有得到执行的。(3)法院拒绝受理或不予立案的。(4)法院驳回了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感染者的病历可能被毁,但可以通过相关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5)感染者找不到证据,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可以发现合理依据的。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利用专家组的尽职调查去推定是不是有流行病学的依据。(6)有一部分感染者已经死亡,我们提出可以由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关于补偿机制,我们提出要建立由血站工作人员、艾滋病专家、生命伦理学家、律师、社会组织、感染者或者感染者家属代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参加的“赔偿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两个子机制,一个是鉴定因果关系的专家组;一个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专家组,规避参与赔偿工作的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关于赔偿金额:应包括收入的损失或/和就业机会的丧失;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药物和医疗服务的支出;如受害者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则应补偿因患艾滋病死亡后对家庭的救助;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费用开支;因感染艾滋病死亡使个人或者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考虑其亡故以后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补助。

  *关于责任扣减,很多感染者在不同地方已经得到政府赔偿,有些是法院已经执行,所以我们提出责任扣减原则,在实施补偿的时候,应该相应扣减感染者已经得到的赔偿份额。

  *这个方案没有排除任何感染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如果你已经在基金中得到补偿,法院的判决中也应扣掉这部分。

  2.戴老师(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发言: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机制的可行性

  *我们国家的献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开始是有偿献血;后来发展到义务献血,那时候是给单位发指标,各单位组织人来献血;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公益性质的无偿献血阶段。无偿献血是保证血液安全的一个条件。只有献血者的身体好、健康,献的血就是为了救人,这个血才能安全。

  *献血中的血液检测,在全世界都有一些问题不能解决,比如感染后的窗口期问题,包括艾滋、乙肝、丙肝这样的病,在感染者的身体还没产生抗体之前,我们检测不出来。但是把这个血输到病人身上,这个病人就会感染。

  *这种情况对献血者来说,他不是故意的,而且不知道自己得病了。对采供血机构来说,血液检验是阴性,那个血现在拿过来检验还是阴性。但是对病人来说,人家就很倒霉。像这样的问题,比如建立一个保险机制,只要能够证明你确实经输血感染了,保险机制就能让受害者比较容易和及时的获得补偿。

  *关于可行性的问题。上海做得比较早,他们是每袋血收费的时候多收几块钱,医保也报销,他们把这个钱交到保险公司,如果发生艾滋感染或者丙肝感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现在他们还没有发现艾滋感染病例,丙肝赔得比较多。因为1993年以前没要求过检测丙肝,现在保险公司会赔一点,但是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进步,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保险公司目前还能接受。

  *在一些发达国家,有无过错政府补偿机制,有一个保险赔偿基金。如果我们国家引入这种保险机制合理地分担输血风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它也会去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如果有责任的话就由责任方赔偿,使感染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刘巍律师的发言:关于补偿机制建议的补偿内容

  *这个建议方案吸收了国内外的经验。如日本,他们对使用血液制品被感染的补偿项目,包括每月的赔偿(相当于我国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补贴;失去劳动能力的家庭抚恤金,相当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伤残赔偿金,他们给的赔偿金是10年,我国规定的赔偿标准是20年。死亡者会得到死亡赔偿,我国叫死亡赔偿金。在日本还有丧葬费,咱们国家也有。其中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日本没有,在我们国家是有的。日本的方式是一次性补偿,然后加上后续的定期补偿。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日本类似,但比日本还多一些。

  *我们主张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这部“维权宝典”来考虑补偿内容。我们建议要采取长期、定期的生活医疗救助补偿再加上一次性补偿,两者结合。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就实际赔偿数额都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赔偿项目有九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定期补偿项目及标准:

  (1)定期补偿治疗费。我们建议,一次性补偿后,依据感染者的实际支出费用,以年为单位,以每年每人花费了多少予以补偿。

  (2)定期补偿护理费。住院者应当补偿护理费,标准按照侵权责任确定。

  (3)定期补偿生活救助金。实质上就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误工费和残疾补偿金,但这两者不能重复。

  *一次性补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补偿丧葬费。

  (2)一次性补偿死亡补偿金:感染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主张。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一次性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艾滋病对感染者产生的伤害不分地域、也不分身份,所以我们建议这个标准不再区分地域,也比较好执行。

  *补偿基金考虑的问题:

  (1)建议方案中对补偿内容的计算方式,不同于民政救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按照法律规定,同一个伤害发生后,不能得到双份补偿。所以,我们尊重感染者的选择权利,如果基金建立以后,感染者可以选择基金,但以后就不再选择诉讼方式,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诉讼。

  (2)二次感染要赔偿。二次感染包括配偶经性传播,包括子女,因为他们是间接受害者。这种情况在日本是不考虑的。在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支持。

  (3)丙肝也是经过输血传播被感染的,也应该得到补偿。

  (4)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合理费用。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是没有的,被抚养生活费一般计算到18岁。但是作为感染者,我们建议将其22岁之前的受教育费用予以考虑。

  (5)流动人口。歧视造成很多感染者流动。考虑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对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在补偿上要考虑适用城市生活标准。

  *这个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就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过错”赔偿责任计算的。现在我们换一种方式,建议建立补偿基金,这是国家责任,所以不必过分强调赔偿和补偿。

  4.周易先生发言:这些年,我看到我们感染者在为维权奔波,有些生命已经消失了。我常常想,能不能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尽快地把这个问题处理掉。如果生命已经消失,所有的东西,说赔偿、说打官司,都已经空了。能不能趁我们活着的时候,大家把这件事情解决掉。对我们来说,治疗和生活质量,是最实际的问题。前几年,我也曾经带着水和面包在人民广场给上访的感染者朋友们递干粮,但是这几年很多事情开始逐渐平稳了,我最高兴的是看到他们一家家的日子也开始过得平稳了,我想这就是我们要做的事情。

  5.参会者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1. 对于“无过错责任”概念的讨论:多数经由使用污染血制品、医疗输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以及一些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对于补偿建议采用“无过错责任”概念作为伦理学和法律的理论基础,表示难以理解。

  2. 补偿应该包括经由非法采血发生HIV感染的感染者:经由非法采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以及一些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例举事实,证明当地政府部门在当年非法采血泛滥,导致许多献血者发生HIV感染的问题上,负有责任。因此,强调应该把经由非法采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也列为补偿对象,一体补偿。

  3. 妇女儿童优先问题:许多感染者提出,根据感染者的生活困难情况,在经济补偿中,要充分考虑优先对妇女、儿童感染者给予补偿。

  4. 补偿数额问题:对补偿的数额,要求充分考虑补偿感染者前期已经花费的治疗费用;以及今后的物价上涨等因素。

  5. 补偿建议中的“尽职调查”问题:补偿建议方案中,提到了鉴定感染途径因果关系的“尽职调查”。而尽职调查是什么?在报告里没有明确表述,很容易被粗略解释。另外,尽职调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补偿机构尽职调查了感染者受感染的证据?这是感染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6. 补偿机制问题:要求今后执行补偿的机构与感染者直接对接,对经过其它机构或组织给以感染者补偿,对可能会出现克扣、截留补偿款等问题表示担忧。

  7. 尽快解决,等不起问题:许多感染者提出,补偿工作要尽快解决,要给大家一个落实的时间表,现在一些感染者是在和死神赛跑,已经等不起了。

  在讨论中,围绕补偿问题,一些感染者代表还强调了以下问题:

  1, 感染人数问题:一些感染者反映,当地因输血或非法采血导致HIV感染的人数,实际数量远远大于上报的数据,希望政府进行调查。

  2, 法律诉讼不予受理问题:目前,感染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但多数诉讼遭受到地方法院不予受理、无理驳回、受理后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对待。大家表示,政府是否采纳这个补偿建议,还需等待,而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目前严重损害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马上解决。

  3, 上访的遭遇问题:许多感染者反映,因为地方政府不给解决问题,法院又不予受理,造成感染者被迫上访。但在上访中,又遭受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阻拦、截访,甚至扣留、殴打等对待。

  4, 艾滋病治疗和其它疾病的治病问题:大家反映,目前各地进行艾滋病治疗的定点医院,尤其是基层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的专业治疗技术水平差距很大,难以信任。另外,感染者因其它疾病,尤其是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在到别的医院求治时遭遇拒诊等治病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典型问题。因此,一些感染者对“大专科,小综合”的艾滋病治疗模式,提出了质疑。

  5, 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没有落实的问题:一些感染者反映,当地政府没有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甚至出现了克扣、截留、挪用国家下发给感染者的有关专用款项的情况。

  第四部分:12月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艾滋病与就业歧视

  主持人:夏东华、林红

  中心发言:

  1.刘巍律师(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权,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但对就业歧视的歧视行为是什么?如果有歧视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罚则是什么?法律缺少规定。

  *现在感染者的就业维权困难:一是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维权渠道不畅通,感染者的维权,取证难,立案难。第三个就是感染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但侵权方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感染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所承担的诉讼成本很高,第一个就是经济成本;第二个他们要承担自己隐私暴露的精神和其它压力。

  *尽管就业歧视的现象比较严重,但现在用人单位还是知道对感染者的歧视是法律不允许的。他们往往采取其他的借口和手段,迫使感染者离开职业位置。如果感染者因为被歧视而提出仲裁,很难获得被歧视的证据。

  *司法机关缺乏维护感染者就业权利的意识,还有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

  *我们对艾滋病就业歧视开展的主要法律维权工作:(1)政策倡导,比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建议修改歧视性法律,如公务员体检标准等。(2)开展反歧视活动,教育社会大众。(3)法律维权,比如为感染者遭受就业歧视提供法律服务、公益诉讼。(4)与媒体配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5)反歧视法律培训。(6)编写和发放维权手册。

  2.吕繁研究员(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与信息室主任)

  *感染者就业权益维护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政策研究方面,我们主要是做艾滋病相关的政策研究,而在整个决策环节当中,我们主要是提供政策依据。我们会提出艾滋病领域中相关重要的问题,对现状和形势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并把政策建议提交给卫生部或者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至于这些建议能不能被采纳,更多取决于政策决策者。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在温总理12月1日讲话之前,我们就做过初步的研究,就业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之一就是不予聘用,或在就业过程中降工资或者停止就业。我们对因艾滋病失业的人做了调查,1000多名被调查者中有62.3%造成收入下降或者没有收入。这里面有的是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有一些是因为就业歧视。

  *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在全球都是一个更多社会因素的话题,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权益维护,涉及到多个层面,除了政策以外,还有大的就业环境、公众对于感染者是否接受和维护,以及其他的因素。

  *用人单位在调查当中,有相当的人认为其不应该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也提出了教师等岗位的特殊要求。求职人员讲到,目前的宣传也造成了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比如说“洁身自好,远离艾滋病”就是恐吓式的宣传。

  *调查中,有47%的人肯定其平等参加就业的资格。还有人提出,从医学角度分析,倒底有没有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宜参加的行业?从我们掌握的政策法规来看,主要是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比如说军人、警察、航天人员是有特殊要求的。其次是有血液和体液感染危险的人,如外科医生、献血人员和血液处理人员。

  *政策法规是影响就业权益保护非常重要的因素,《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又规定了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造成传染的工作。

  *去年有200多家企业发布了抗击艾滋病的宣言,这个宣言体现了企业对艾滋病的防治和干预,特别体现了企业在各种权益保护方面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考虑到用人单位能不能培训,实际上国家层面对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也纳入了一些党校的培训,对于政府机构都做了宣传。

  *因为政策法规对于民众有着很大的导向性作用。在政策的梳理上:第一,相关的条款中,有的条款有问题,有的条款界定不够详细、具体,有的条款有一些冲突,这些我们要看看是否有歧视。第二,总理在12月1日做了指示,要对目前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涉及到歧视的条款要进行梳理。这些歧视的表现有一些是在政策层面,有一些是在政策落实的层面,我们都要理清楚。第三,要不要改,怎么改?我们要提出建议,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现有的法规和法规之间的关联、管理者的利益以及民众方面的考虑。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除了我们在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以外,民众、用人单位以及感染者的群体都要做很多的工作。

  *目前我们把感染者包括就业和其他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和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进行一定层面的调研,会对怎么完善政策法规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3.哈晓斯研究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对就业歧视形成准确的界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消除歧视公约,2008年我们出台了《就业促进法》。但是相关具体的东西没有规定,可操作性比较难。

  *第一点,过程: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二是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过程。我们对乙肝、艾滋病,还有非典,都有改变认识的过程,刚开始认为是洪水猛兽,这时的全力封堵就出现了过度防护。有关政策法律授予了疾控部门过渡防护的权利,宁可误杀不可错过。而客观事物也有发展的过程。人们的认知和认识从茫然无措到恐惧逃避,然后认识逐渐趋于理性,然后转入常态。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里面提到了艾滋病要隔离治疗,如果不隔离,公安部门可以强制,到2004年修订的时候,就删去了这一条。

  *第二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憾。包括《就业促进法》,最后都有一个“但是”,前面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后面有一个“但是有可能被传染”,所在单位可以让他去从事其他工作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是过度防护的条款。

  *第三点,推动。大家都知道,2010年卫生部就修订了原来的标准,规定教育部、人事部等单位录用人员时不能进行乙肝检测。在《就业促进法》里面,法律用语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就包含了所有传染病,乙肝和艾滋病都同样适用于《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现行的体检标准跟《就业促进法》明显冲突。

  *第四点:建议。(1)《就业促进法》,这个法律还是比较原则的,但可操作性不是太强。比如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举证谁来举?怎么举证?这些都有待提高。(2)关于细则。就业歧视在我们国家,尤其是性别歧视,还有学历歧视,健康歧视,很复杂。我们谈的是健康歧视,这应该像其他有关法律一样,要有实施细则。

  4.孟林(全球基金中国项目CCM成员)

  *谈艾滋病的就业歧视问题,还是要有感染者的参与。我刚才一直听到专家在说,应该把感染者的声音放在前面。我们的会议都是以权力为导向的,我觉得这个发言排序没有考虑到感染者的需求。

  *关于法律法规,这个法有用没用?哪个大?谁管谁?我们比较困惑。我们两年前在全国范围搞了一次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状况的调查,这些问题我们知道,这些法律条款我们也知道,一个是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一个是有法不依,不落实,不执行。而在人群中造成的印象是什么呢?他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对政府丧失了信心,这个信任关系就变得非常脆弱了,因为从法律方面、各个方面没有对感染者承担起责任。

  *我昨天看了艾滋病防治五年规划,里面提到“要加强对于感染者的管理,要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我觉得这个说法只能加重艾滋病歧视。社会对感染者的歧视这么严重,很多人处于隐匿状态,还存在对抗心态,你要求感染者有什么道德?不管是艾滋病防治还是就业,要坚持以人权为导向。我们羞羞答答拿不出保障感染者人权需求的措施,只想着怎么控制感染者,其实,控制也控制不住,只能在文件里说点空话,延误艾滋病防治的时机。所以,我认为要彻底清理法律法规中这类歧视性的内容。

  *希望拿出具体的措施,没有罚则的法律都是空洞的。例如,,我们国家说是自愿检测,而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却擅自以体检或其它名义检查艾滋病,现在又在推婚检了。所以,政府应该率先垂范。我想,政府应该从公务员里面特招感染者公务员。但是,从反歧视的条件上,从国家领导人一再跟感染者握手、吃饭、座谈,真的非常好,怎么就落实不下去呢?所以要彻底纠正这个问题,政府要率先做起来。对今后发生的案件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多大的法都没有用,摘掉他的乌纱帽,就好办了,我觉得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建立感染者失业保障,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保障感染者就业、生活权利,不是简单的低保,我觉得还是要有一个社会保障机制。

  5.杨占青先生(北京益仁平中心执行主任)

  *介绍了开展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社会公益工作的情况:(1)开通了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员大部分是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2)开展科普和普法活动,更偏重以权利为导向的科普,包括普法宣传。(3)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4)开展政策倡导活动。我们做的所有工作就是希望可以促进政府出台一些可操作的解决措施。

  *我们在就业维权中努力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与合作。

  *以典型的诉讼案例为核心,开展政策倡导。另外,就是开展一些调查活动,形成调查报告,把一些现有的问题或者是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展示出来。通过专家研讨,把公众的意见或者社会的现状提出来,然后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意见。最后通过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呼吁提出立法建议。

  *在乙肝方面我们提出了很多建议,也确实改变了现状,但是在艾滋病方面,推动比较困难。政府对于艾滋病问题其实比其他问题更重视,但是推动起来更难。

  *需要媒体的介入,把自己的声音放大,吸引和动员公众的关注与参与。

  *我们在做乙肝诉讼的时候,全国各地有很多乙肝感染者过来支持。而在艾滋病方面,感染者参与行动的比较少,导致呼声不够强烈。

  6.参会者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1) 修改艾滋病职业歧视法律工作的进程问题:大家非常关注政府部门进行修订有关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政策、法规工作。并对进行这项工作的进程、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意见。

  (2) 感染者与社会力量的参与问题:大家呼吁,希望吸收感染者代表、专家、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这项工作,丰富分析视角,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3) 与决策层的沟通问题:大家提出,社会力量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何使这些经验和建议送达到决策者面前,需要认真研究,需要政府建立有保障的沟通机制。

  (4) 关于歧视的定义与修订后的法律操作性问题:大家提出,消除歧视,必须对艾滋病歧视的内涵与相关表现进行梳理,做出定义。修订相关政策与法律,必须充分考虑操作性问题。

  (5) 诉讼难的问题:目前,需要国家加强解决艾滋病问题的法治秩序,必须切实解决法院对感染者提起的有关诉讼不予受理问题。

  (6) 为遭受职业歧视的感染者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的问题:要利用舆论、培训等方式,提高感染者的维权意识;并动员社会力量为感染者建立法律服务网络。在为感染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社会援助过程中,要尊重感染者的需求,不要做伤害感染者的炒作。

  (7) 用人单位的政策倡导问题;从政府层面,要加强和支持对用人单位,如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反就业歧视政策倡导活动。

  (8) 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问题: 为感染者提供维权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要争取条件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反歧视的政策倡导和政策建议更加提高专业性、科学性水平。

  (9) 对开展政策倡导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支持,保持政策倡导的持续性:希望政府对开展反歧视的政策倡导和法律服务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并保障政策倡导工作的持续性。

  (10) 关注已经取得社会职业地位的感染者问题:希望不仅关注基层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在艾滋病疫情变化形势下,也要关注那些已经取得一定社会职业位置的感染者在艾滋病歧视下的生活与职业处境问题。

  第五部分: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全体会议

  时间:2011年12月14日

  主持人:齐小秋先生

  1.关于艾滋病就业歧视专题讨论的总结报告;报告人:常坤

  *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成效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1)HIV感染者层面

  感染者权利意识增强,更多感染者勇敢维权和参与反歧视工作。

  感染者争取并主动在专家会议、公众媒体面前站出来发出声音。

  (2)公众及社会层面

  公众对于感染者遭受就业歧视,支持舆论普遍上升。

  媒体支持增强了公众对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关注。

  (3)政府层面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温家宝总理讲话:要抓紧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

  国家CDC性病艾滋病防治控制中心政策研究与信息室、人社部等政府部门已经开始进行艾滋病歧视性条款的梳理工作。

  (4)企业层面

  2010年12月12日,200多家企业联合签署了《企业抗击艾滋病北京宣言》,里面有一句话非常好:不歧视感染艾滋病员工及其家属。

  (5)NGO层面

  一批艾滋病法律服务工作在积极开展。

  一系列针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培训在积极开展。

  三个针对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案件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一批艾滋病与就业歧视研究报告相继出炉。

  反歧视倡导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持续性,更加科学合理。

  *反就业歧视工作的困难和障碍:

  (1)法律层面: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歧视性条款和内容,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性;法律的操作性不强;缺少相关惩罚性条文;缺乏具体可操作细则等问题。

  司法不作为;法院不予立案;难以通过诉讼维权。

  (2)倡导层面:

  决策者、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等缺乏艾滋病相关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一些表述对公众产生了误导。

  缺乏对决策者和司法人员的相关培训,而社会力量与他们沟通的渠道并不通畅。

  (3)法律服务层面:

  为感染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士数量有限。

  法律服务的持续性和专业性得不到保障。

  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自身的权利意识薄弱,可获得的支持性资源非常有限。

  *对改善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建议

  (1)促进共识:

  把基于人权和法治的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指导理念作为我们的共识和共同的工作理念。

  (2)政府层面:

  希望积极落实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1日的谈话精神,“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对进行这项工作要拿出时间表,做到信息公开。

  希望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法规的梳理和修订工作,广泛征求社区意见。

  国家的立法、司法部门必须纠正地方法院对就业歧视案件不予立案的现象。

  国家要支持社会组织和人士为感染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政府要对法律服务提供支持政策和资源,制定针对权利倡导社会工作者的保护和支持政策。

  希望把反歧视的概念、人权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3)感染者和NGO层面

  推动建立艾滋病公益组织的行为规范,建立保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服务要求。

  推动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4)其它的建议:

  加强对决策者、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的反歧视法律培训。

  希望更多的公益诉讼出现,推动政策倡导和公众教育。

  加强针对雇主的倡导。

  2.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建议方案专题讨论总结报告;报告人;贾平

  (有些已经总结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参阅前面的内容)

  *大家一致呼吁,能在感染者活着的时候解决问题。

  *有人例举以往事例,提出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人提出补偿应该和法律事实认定以及法律责任认定同步进行。

  *有人提出,赔偿或补偿并不是最重要的,完善对感染者治疗与生活的社会保障更为重要。

  *参会者的代表性不足,输血感染者代表太少。

  *不只一个感染者提出,对感染者,打击上访、截访、跟踪的情况,直到2010年还广泛存在。

  *关于补偿方案的实施细则问题,考虑应该建立一个让地方政府参与或地方多部门参与的协商机制。

  *关于输血感染者的人数问题。很多人离开居住地才查出,如何统计准确数据?

  *有人严肃提出,在论坛参与者中,政府方面的人士比较少,不能形成互动的对话讨论。

  3.在讨论发言中,一些参会者和大家分享了有关信息,进行了意见交流:

  (1)田喜(河南输血感染者):

  *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全球共同应对的公共卫生和人道主义问题,也是中国社会良知改变的契机。

  *我是一个受过党和政府18年教育的大学生,是一个艾滋病人,我只是需要依法获得赔款,让自己开始独立自主的生活,获得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机会。

  *我不想生活在仇恨中,也不愿意敌视任何人,我不想再次重温自己的痛苦。我也希望政府能够还我一个清白。我会再次和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主动沟通,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诚意。

  *希望论坛帮我向国艾办递交我的《关于建立中国输血补偿机制的最后建议》。

  (2)刘士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2月1日,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时候有明确指示,指示中也涉及今天论坛的两个议题,一个是关于输血补偿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

  *艾滋病中心政策研究室从今年6月就根据卫生部的指示,对我们国家从1984年以来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共300多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在10月份的时候,已经把梳理报告递交给了卫生部。

  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就是想找出我国有关艾滋病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关于就业歧视,我们也做过一个调研,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也作了相关的报告,也递交给了卫生部。

  *根据总理的指示,关于输血补偿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研究调研,将会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怎么进行操作、应该怎么补。

  (3)王克荣护士长(北京地坛医院红丝带之家办公室主任):

  *艾滋病感染者要了解在你们的户籍所在地能够得到哪些政策和补助资源。

  *大家要加强信息交流。最近我听到一个案例,是一个河南的患者,在我们医院住院,他说他们那儿过年,一个患者补助2000块钱,但是他们当地基层的疾控中心没有通知他们,后来病人就找到当地疾控中心打架,疾控中心说我们没有你们的联系方式,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找到你们。

  *一般来说,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都是在你的户籍所在地。有的是疾控部门负责,有的是民政局在做,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也会有些救助。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不一样,但是每个地方都会有一些贫困救助的款项。

  (4)刘巍律师:

  *我是伴随着艾滋病维权工作走过来的,对大家遭受的苦难非常理解。但是,我想告诉大家,这两天的红丝带论坛机会难得,所以我们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针对补偿建议问题,我们现在是想努力跨越我们所抱怨的立案难、上访难等问题,对落实补偿进行积极推动,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些感染者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具体建议,但是这样好的建议还是非常少。感染者的情况各有不同,希望大家能针对补偿方案提出更多的建议

  (5)夏东华女士:

  *国家CDC性艾中心政策研究室的领导和我们分享了他们进行法律与政策研究方面的工作信息,这对我们是很大的鼓舞。

  *我们特别期待,未来进行法律的修订,会不会吸收NGO和感染者参与。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歧视性条款,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条款都是由非感染者制定的。我们绝对相信他们的专业性,只是我们希望能够加入感染者的视角与需求,非感染者很难充分站在感染者角度来审视或者制定政策。

  *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有官员和专家、感染者、NGO一起讨论问题,论坛开了一个好头,希望在未来修订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邀请感染者和民间力量的参与。

  (6)北京爱知行机构代表:

  *关于建立赔偿机制,建议慎用“无过错”这个概念,一方面是尊重死去的那些污血受害者的情感,也是对在努力维权和为这个问题而奔波的朋友们的尊重。

  *我们希望能够由最高人民法院连同地方人民法院建立特别机制,来审理各个地方的输血、献血感染艾滋病的事情。

  *要求河南以及其他地方的维稳部门停止对这些受害者的维稳和监控手段所带来的伤害,立即释放因为上访和维权而被拘押的受害者。

  (7)叶海燕:

  *看到国家未来的五年行动计划中有一些评估指标,其中覆盖率、安全套的使用率、检测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建议国家在有关艾滋病政策文件中,不要过于强调“打击卖淫嫖娼”。否则,我们去为“打击对象”开展艾滋病服务,努力提高对他们的艾滋病干预覆盖率,很矛盾。

  *目前,疾控中心进行性工作者的干预,只能影响一些一般的娱乐场所,而有一些低端场所和高端的隐蔽场所,他们不能走进目标人群,覆盖率非常低。因此,希望从政策上对开展这方面艾滋病工作的草根组织给予支持。

  *目前,许多地方的警察还是把在现场发现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一个证据。这和我们倡导百分百使用安全套的艾滋病防治措施发生了抵触。

  (8)童戈:

  *以本人参与论坛工作的观察,证明论坛非常尊重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每次会议都会把不同的意见原原本本进行整理,递交给政策研究和决策部门;一些关键问题,论坛也原原本本进行了反映。

  *呼吁大家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积极回应,要与那些有影响力人士和机构很好合作。感染者内部要认真协商,形成共识。如果一个问题永远不能形成群体的共识与可行性意见,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解决!

  *对于补偿机制,一是不能缺失感染者的参与;二是不能缺失与已经实施的输血保险、民政救助、低保、医保的密切链接;三是不能缺失对经由非法采血感染感染者的关注。

  4.在讨论中,许多感染者代表针对《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方案,除了继续重申前一天专题讨论中的意见与建议(详见前面内容),并强调了以下主要意见:

  *有些感染者为了生存,已经迫于无奈接受了某种不平等协议,这个协议已得到了执行。如果今后实施补偿,不希望排除他们的资格申请。

  *补偿建议还需要征询更多人的意见。

  *建议卫生部发出通告,告知所有使用过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血制品的血友病人去医院做艾滋病、乙肝、丙肝检测。

  *呼吁没有感染,但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社会群体关注这个问题。

  5.对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今后工作的建议:

  *建议论坛利用网络设立“网络论坛”,提出需要大家讨论的问题组织网上讨论,论坛秘书处整理出讨论结果,提交有关部门。

  *建议论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培训”,帮助大家提高讨论问题的能力,以及和政府沟通的能力。

  *建议论坛为草根组织和感染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如提供那些和感染者与高危人群相关的政策文件、政策信息,方便大家平时学习。

  *建议论坛要继续动员有关的政府官员、参与政策制定的专家和有关人士,参加论坛活动,和大家进行讨论对话,为大家提供政策信息。

  6.主持人齐小秋先生的会议小结:

  *这次论坛的讨论内容非常丰富,形式也比较多样,在大家有共同诉求的基础上,我们重点对两个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一些一致意见。

  *我们的初衷,想要搭建一个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司法人员、律师和弱势人群能够对话讨论问题的平台。在这个会议上,弱势群体的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但是,个案的表述,要成为我们会议的动力,而不要影响我们深入讨论,形成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论坛秘书处将对会议上的有关观点和形成的文件进行整理,在网上进一步征求大家的意见,然后提交给有关部门在决策中参考。

  *论坛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的机构,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我们秘书处一定会和大家一起进一步精心策划和开展论坛各项工作,确确实实使有关部门听到公民社会组织和弱势群体的呼声,使我们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使我们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够切实取得零感染、零病死、零歧视的积极进展。

  (“纪要”正文部分结束)

  【附件】“社区组织对话全球基金”沙龙活动

  时间:2011年12月13日晚

  主办: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

  来自河北、北京、河南、江苏、吉林、陕西等地的30多位社区组织代表参与了本次沙龙活动。主办方邀请CCM非政府组织代表孟林;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NGO咨询小组组长王晓东作为嘉宾,与各位代表交流了全国基金艾滋病项目的最新进展。

  会上社区代表提出了对下一步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建议:

  1.希望在对社区组织招标时不要设置注册的标准和门槛。

  2.培训社区组织骨干成为社区领袖。

  3.针对社区组织的实际情况,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设立项目招投标和管理的要求标准。

  4.社区组织招标在国家级统一管理,广泛招投标,在省级拨款;如非独立法人单位,可自行寻找资金托管单位,如无托管单位,省级项目办必须负责财务管理。

  5.利用电话、邮箱、短信、微博广泛通知招标消息,组织招标培训。

  6.有能力的组织帮助新的组织发展的能力建设方式。

  7.由全球基金敦促政府履行承诺,保证国家资金能够下沉到社区小组,做好过渡保障。

  8.建立一个社区认可的信息公开平台。

  9.甄别真假组织,建立举报机制,严格规定CDC、医院等有关人员和家属不得介入社区组织管理和项目申请,包括离退休人员。

  10.扩大抗机会性感染病毒药物目录及经费投入比例。

  11.在省级和国家级建立由社区组织代表组成的监督机制。

  12.保证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包括办公室租赁、人员工资和所需的办公设备。

  13.需要有单独的资金支持NGO进行政策研究、倡导和法律援助。

  14.确保单独的资金保证NGO的能力建设。

  2012年1月初稿

  2012年2月定稿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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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坤 Chang Kun
主任 Director
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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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4号楼2单元406室 邮编:450000
 
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品营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NGO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等公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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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February 25, 2012

【China AIDS:7166】 吴尊友和孙东东:强制检测的基础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日期: 2012年2月26日 上午7:00
主题: [联席会议] 吴尊友和孙东东:强制检测的基础
收件人: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称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孙东东先生,在2009323出版的第412期《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开讲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弃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

 

吴尊友:我们在看待人权的时候,首先要强调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一个人感染了疾病,你不让他知道,不让他及时接受治疗,你这是在保护人权还是在侵犯人权?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感染了艾滋病,你就要衡量是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还是保护未被感染者不受感染的权利?

 


From: Wan Yanhai
Sent: Saturday, February 25, 2012 12:14 PM
Subject: Re: Re:Re: [联席会议] Re:答复:回复: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吴尊友混淆了几个基本概念:
1、是否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来检测艾滋病?如何处理艾滋病检测中的身份识别问题?身份识别,可以通过编码来处理。
2、当年卖血人员的艾滋病大筛查,人们反对的是强制检测,而不主要是实名检测。卖血或献血浆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孩子读书对隐私比较介意外,感染者本身对隐私相对不那么要求高,而感染者面临的主要是基本生存(包括药物和经济救助)和孩子培养问题,而不是隐私保护和歧视问题。一些在外打工的当年献血浆人员,被当地政府追查到城市里,导致一些人当年献血和可能感染艾滋病的事情被雇主知晓,人们当然反感了。
3、把感染者权利和全社会的权利对立起来。
1)全社会是有个体组成的,由不同少数人组成的,保护好个体权利,才是保护所有权利的基础;
2)人权首先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集体的权利;
3)保护好个人权利和隐私,人们愿意接受和参与公共卫生服务,是保护自己、亲人或情人、乃至大众的健康的基础;
4)大众健康保护,无论预防自己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预防自己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主要在于每个人私人行为;这些私人行为,我们应该依靠大众教育和个体健康咨询来帮助人们保护好自己或保护好他人,而不能通过卫生部门来实施国家控制;
5)每个人,无论感染者或健康人,保护好自己,管理好自己的私人行为,是对大众健康和人权的贡献;
6)卫生部门试图控制感染者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不仅不会成功,因为行为是隐私的,当事人自己不配合,卫生部门没有办法;强制也无法实现,比如性伴侣告知;只有法定配偶好强制告知;
7)卫生部门试图控制感染者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给人们带来不安全感,目前的网络对实名艾滋病检测的批评就是人们不安全感的体现,反而伤害艾滋病防治工作,迫使人们远离公共卫生服务,所以,强行在所有艾滋病检测中实施实名制才是对全社会健康和人权的真正伤害;
8)全社会由不同人组成,每个人需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保护好自己或保护好自己的亲人或情人,而不是依靠国家体制来控制艾滋病感染者来实现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目的。
4、吴尊友是全社会人权的敌人!
 
万延海
 
 

Sent: Saturday, February 25, 2012 7:05 AM
Subject: Re:Re: [联席会议] Re:答复:回复: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吴尊友主任:
   你知道现在实名制检测出来的感染者的生活现状吗?由于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足(歧视),泄露了感染者的病情,调查,什么办低保等条件。导致了许多病人失去了亲朋好友。河南  云南 广西  安徽很多的感染者被暴露了就破罐子破碎,没有体力劳动能力,为了生活养家糊口,向政府要求 落实国家出台的政策得不到救助和扶贫,只有被人利用谋取利益,扰乱了社会安定。使社会人群更加歧视和仇恨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群体 。由于无法得到保密措施,其他的感染者还会去检测吗?现在死亡的感染者都是因为不相信政府的保密措施,发病了无法治疗了才去检测治疗。可是晚矣!这样的防控政策是非常有效吗?同志更不敢实名制检测,他们基本都是受过文化教育的把名誉看的比生命更重。至于性工作者只要我们宣传教育到位,不打压。都会做好预防措施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想健健康康生活
只要我们国家的政策落实到位,治疗条件提高。感染者生活有保障,环境不受限制。做好保密措施,至于是不是实名制,是感染者都会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愿意配合政府做好防治。希望人类身体都是健康的生活在这个世界。因为每一个人都不愿意去死。


在2012-02-24,"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写道:
-----原始邮件-----
发件人:"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发送时间: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收件人:"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Re: [联席会议] Re:答复:回复: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鼓励老杜撰文和吴尊友讨论此事。
 
我清楚地记得,在安徽,吴尊友的项目上,尽管开展艾滋病检测,对当事人实名检测,但却不告诉发现出来的感染者他们患有艾滋病,只告诉他们患有“怪病”。
 
 
万延海
 
 
 

Sent: Friday, February 24, 2012 6:16 AM
Subject: [联席会议] Re:答复:回复: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在2012-02-24,"杜光辉" <qzl198@126.com> 写道:
-----原始邮件-----
发件人:"杜光辉" <qzl198@126.com>
发送时间: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收件人:"menglin-plwhas"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主题:答复:回复: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我不赞成实名制检测,就像吴尊友说的:我们河南当时是实名制检测,查出我们是感染者,疾控就到乡村级核实人名,让各级领导或邻居知道了,暴露了我们的身份,使我们收到极大地歧视,心理伤害非常大,生不如死

在 2012-02-24 16:54:33,"青鸟" <aqingniao@sina.com> 写道:
记住:你和我都没有人权。只有有权力的人才有人权。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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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日期:2012年02月24日 15点44分

记记住:你和我都没有人权。只有人权力的人才有人权。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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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回复: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日期:2012年02月24日 15点29分

少开点没用的扯皮会,把钱用到感染者和病人身上难道会死?
不从一个人的人权开始维护何来全社会人权?


 
在 2012年2月24日 下午1:58,青鸟 <aqingniao@sina.com>写道:
把强奸也当成一种性爱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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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转文: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日期:2012年02月24日 12点50分


当实名检测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时,少数人该怎么办呢?
 
孟林

 
在 2012年2月24日 下午12:16,cai lingping <cailingping@gmail.com>写道:
http://www.chain.net.cn/zhxw/xwbd/35277.htm

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
——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近日,广西拟规定艾滋病检测采用实名制,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2月8日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对此表示,实名制利于治疗和预防,应从正面去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此举一出立刻引发了多方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巨大争议,多家民间机构上书卫生部呼吁禁止艾滋病实名制。究竟原先的“匿名检测”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一定要实名检测?实名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开”?如何在维护艾滋病人的尊严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为了详细解析“艾滋病实名制”,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员和“艾滋病实名制”的发起者吴尊友教授。

实名,绝不意味着公开

中国经济导报:在提出实名制之前,中国的艾滋病检测都是“匿名”进行的,匿名检测的弊端在哪里?“实名”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开”?

吴尊友:尽管我国此前一直推行的都是匿名检测,但很多人都不了解什么叫匿名检测和它对艾滋病防控工作的危害到底在哪里。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叫匿名,按照《新华字典》上的解释:匿,为隐藏、躲藏。所以匿名检测就是把名字隐去,连医生、化验师都不知道样本是谁的,如果检测结果是阳性的,他们也只知道这个样本是阳性,但这个样本是哪位检测者的,他们是不得而知的,检测者自己就更不知道了。而作为检测者他只知道有多少人参与检测了,有多少人已经感染了,但究竟是谁,是无法确定的,更别说为他们提供治疗了。

就好比一个班级有40个人参与匿名检测,得出的结果是5个样本呈阳性,大家就只知道我们中间有5个人已经感染艾滋病了,但究竟是谁,是不是自己,都不得而知,这就是匿名检测。你可以想想这40个人在得知结果过后是什么样的心情,给他们造成的恐慌和影响有多大。由于艾滋病的潜伏期很长,感染者不仅不会及时接受治疗,还有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生子,给家庭的未来带来巨大的痛苦。

而实名制是什么呢?就是在参与检测的40个人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5个人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而其他35个人只知道自己没有感染,但到底是谁感染了,他们也不知道。所以实名制就是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后,医疗机构会确认参与检测者的身份信息,将结果告诉他本人,并要求本人将结果告诉他的配偶或与其发生性关系者,但绝不会允许告诉其他人的。所以大家不要把“实名”与“公开”相混淆,这是完全两码事。

艾滋病感染的诊断需要做两次实验,第一次叫初筛,第二次叫确认。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初筛匿名,确认实名。

中国经济导报:既然匿名检测的弊端如此之多,为什么在全球推行了这么长时间?从“匿名”到“实名”的转变是怎样发生的?

吴尊友:因为在以前,社会对艾滋病不了解,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和歧视,并且艾滋病人自己也看不到什么希望,所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际社会上,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对于艾滋病都是以推行自愿匿名检测为主。当然,在我国,从匿名到实名的检测这个转变是非常不容易的,它是有着惨痛的教训的。

1995年,我国发生了大规模由于卖血浆导致的艾滋病毒感染。什么叫卖血浆,就是把人体的血液抽出来后,放在一个袋子里,再把袋子放入高速离心机里进行处理,处理后血液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下面一部分是白血球和红血球,上面则是血浆。把血浆分离出去后制成蛋白制品,再把剩下的红、白血球掺着生理盐水再回输到卖血者的身体里,这就是卖血浆的过程。但在血液回输的过程中,由于一些采浆站操作不当,将几个同血型的卖血者的血液放在同一个血袋里进行离心处理,若其中有一人感染了艾滋病,那么一同进行处理的其他几个人也就同时感染了,因为其实最后输回他们身上的血实际上是几个人,甚至是几十个人的混合血。

当时事发后,我们只知道有很多人感染了艾滋病毒,但究竟有多少,是谁,怎么样告知他们,我们都不知道。所以就此我们提出了实名检测。1997年我们最先在安徽阜阳进行了最早的实名制试点工作,就是提倡该地区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艾滋病检测,但因为在90年代中期,艾滋病在中国刚刚开始,群众对艾滋病都还不了解,所以这些试点工作非常难推动,当时的效果非常不好,社会各界的抵触情绪很强。但到了2002年,一些感染者开始发病了,有些村庄死亡人数很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那时候,无论是政府、疾控机构,还是卖过血的个人都心里没数,不知道到底感染的情况怎么样。所以河南省2004年6月就率先开始实施献血员大筛查,当时提出的策略是“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就是进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既往卖血历史调查,你卖没卖过血都必须签字画押,只要卖过的,就必须做艾滋病检测。3个月的筛查下来,登记了28万人,查了25万人,发现了23100余个艾滋病感染者,这就是大规模实名制的开始。2004年9月开始,云南也进行了4万人的筛查,也是实名制的,可以说在当时的国际上也是属于较早的。

无视他人不被感染的权利,就是侵犯人权

中国经济导报:这样对实名制的率先尝试在国际上能得到认可吗?其他国家对于艾滋病检测是怎样看待的?

吴尊友:2005年9月,卫生部在昆明召开了第二届中国艾滋病国际合作项目经验交流会。在会议上,一些国际组织批评我们2004~2005年开展的全国重点人群艾滋病“大筛查”。我清楚地记得我和原卫生部艾防处一位官员与国际组织代表进行了激烈的公开辩论。当时他们认为这样做可能会侵害病人的隐私,会侵犯病人的人权。而我们认为,首先要明白什么叫人权?人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有具体内容的。我们在看待人权的时候,首先要强调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一个人感染了疾病,你不让他知道,不让他及时接受治疗,你这是在保护人权还是在侵犯人权?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感染了艾滋病,你就要衡量是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还是保护未被感染者不受感染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一对夫妻,男方已经感染了艾滋病,你检测出来了却没有告诉女方,那么女方感染了怎么办?感染后她又生育了怎么办?母婴之间也是会传播艾滋病的。她是不是应该来起诉你对她的生命和家庭健康负责任?因为艾滋病不是感冒,你夫妻间传染了感冒不违法,但你要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艾滋病传染给她了,你就违犯了刑法,因为这是严重传染病,是威胁到一个人生命的严重传染性疾病。

作为医疗工作者,你明明知道男女双方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渠道,而且其中一方已经感染了艾滋病,你完全可以在不对社会其他人公开的情况下只告诉另一方,让他们采取保护措施,从而保证他们的生命权。如果你无动于衷,你不作为,你无视他的生命,那么你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权。

在这次辩论之后,我们请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中心,又进行了一天的论战。我们把河南省“大筛查”的数据给他们看,告诉他们在河南筛查出的23100余个感染者中,有1万余人已经结婚,他们的配偶还未被感染艾滋病,通过这次实名的筛查,这1万多人的配偶幸免被传染。在得知这个结果后,当时美国的代表就表示:“你们这可是救命的措施啊!”所以,通过交流和实证,我们的做法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的。

中国经济导报:在艾滋病防控的具体措施上,实名制究竟会带来怎样的便利和实效?

吴尊友:2003年,国家提出了“四免一关怀”的艾滋病政策,简单地说就是艾滋病的免费检测、免费治疗、免费母婴阻断、艾滋病孤儿免费教育,并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社会救济的关怀。

但这个政策在实施时就遇到了困难。就比如新疆,当时新疆反映有1万多名艾滋病感染者需要免费的药物,卫生部就先暂时急调了100份药品发往新疆。但当时新疆卫生厅手握着这第一批免费的艾滋病治疗药物,却不知道往哪里发,因为这1万多人都是匿名检测的结果,完全不知道他们在哪里,有药在手都给不出去。所以,如果当时大范围地推行了艾滋病检测的实名制就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现在国家对于艾滋病防控是非常重视的,艾滋病免费治疗是与财政预算紧密挂钩的,如果不用实名制,就会出现“钱都不知道花到哪里去了”的现象。

个人不能逾越于全社会的人权之上

中国经济导报:既然已经有试点,也有了相配套的政策,为何艾滋病实名制的推行还受到如此大的争议和阻扰?艾滋病感染者本身能接受实名制吗?

吴尊友:就像我刚才所说的,很多人对实名制不理解,认为实名就是公开。而且在艾滋病传播的早期,确实出现过由于一些医务工作者的疏忽,使艾滋病人检测的信息泄露,导致了严重的歧视。大家对这种现象非常恐惧。但其实这种现象来源于社会对于艾滋病的新奇和不了解。当时是怎么发生的?一些年轻的医生得知病人的检测结果后,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艾滋病,没有具体的了解,感觉新奇,不经意就告诉了亲友、同事,导致了病人身份的暴露。这都是发生在艾滋病传播早期的事情了,现在随着艾滋病知识的普及和了解,再加上国家严格、明确的保密措施,不会再出现这种问题的。

对于艾滋病感染者本身,在要推行实名制的时候,他肯定是有顾虑的,他会觉得你把这个事情公开出去了,他就没办法做人了。所以就要求我们非常细致地做工作,告诉他,你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但在将来的生活中,你若把病毒传播出去了,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可能与你有传播渠道上接触的人,你必须让他知道,否则是违法的。这样的道理一般的艾滋病患者是能够理解的。而且,对于艾滋病的防控,国家及我们的责任就是保护全社会的人权不受艾滋病毒的侵害,这是最重要的,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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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165】 请求同仁关注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海燕及其志愿者的安全

今天早上上班,发现工作室门店广告被毁,钉在墙上的宣传牌被拆除,并用刀割破。连挂在上面高处的招牌,也被用刀划破。这是一种警告与恐吓吗?希望大家关注,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海燕与志愿者的安全。是流氓在向我发出讯号吗?我现在在广西玉林博白,工作室位于博白县饮马江二路。2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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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ina AIDS:7167】 非常蹊跷案例,可能涉嫌诈骗或者血污问题Fwd: 浙江护工被植物人咬了一口染上艾滋 获赔12万

病人只要口腔没有出血,就是咬了护工手指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毒,而且需要3个月才能确认是否感染,这个护工被咬1个月就检测感染艾滋病,无科学依据


在2012-02-25,"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 写道:
-----原始邮件-----
发件人:"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
发送时间:2012年02月25日 星期六
收件人:"China AIDS Group |中国艾滋病网络"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aidswalkchina" <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m>
主题:【China AIDS:7164】 非常蹊跷案例,可能涉嫌诈骗或者血污问题Fwd: 浙江护工被植物人咬了一口染上艾滋 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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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
日期: 2012年2月25日 下午9:32
主题: Re: 浙江护工被植物人咬了一口染上艾滋 获赔12万
收件人: a13366227598@gmail.com


http://t.cn/zOUDPSs浙江一位护工称护理艾滋病人被咬,感染艾滋,获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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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孙亚1968:不可能的事 (2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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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化雨:回复@Luna呀:即便退一万步,确实是潘咬伤王感染,也不应由潘家赔偿。潘入院前非感染者,他本身也是受伤害,潘家也不知道潘被感染会传染,没有过失。 (4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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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Joe微博达人:案例重新启动论辩、取证,将极大帮助社会降低歧视与误解艾滋病! (5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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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Joe微博达人:回复@Luna呀:建议潘家请熟悉艾滋的业内律师,该案件很值得进一步揭开内幕,不必轻易支付12万。 (5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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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呀:我昨天也转发了,感觉相关方都不了解艾滋,以为咬一口就能传播。 (56分钟前)

 回复

KylinRay微博达人:病人2011年9月检测了HIV还是阴,怎么10月底就是阳了?而护工是去年3月就被咬了。为什么对一个植物人在短短1个月左右就检测了2次HIV?健康证不需要检查HIV,献血证又是什么时候的?护工是否有过其他高危行为,他的性伴侣是否感染呢?被咬感染HIV几率极低,而且必须是双方的血液交换。 (今天 20:25)

 回复

周易-Joe微博达人:如文中所述,植物人入院时未感染艾滋,此后咬手指案发,成为艾滋感染者;请问植物人怎么感染艾滋的?护工称献血证及流动人口健康证,即可证明自己不曾感染艾滋,是因为被植物人"咬"到感染艾滋?此外,植物人又是怎么会咬到一名护工的?萧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依据何在? (今天 20:20)

 回复

周易-Joe微博达人:该案蹊跷之处众多,值得各界研究!不应只是草草17万调解。 (今天 20:16)



在 2012年2月25日 下午9:25,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写道:

浙江护工被植物人咬了一口染上艾滋 获赔12万

2012年02月24日 07:35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毛书兵

字号:T|T
540人参与29条评论打印转发

浙江在线2月24日讯 这个案子就像一出人生的黑色幽默剧。

悉心照料病人的护工突然被查出艾滋病,把自己照料的病人告上了法庭。可蹊跷的是,这个病人据说原本也没有艾滋病,难道是因为车祸后入院治疗时染上的?目前,病人家属和医院也正在交涉中。

王菊(化名)56岁,是一名专业护理人员。有很长一段时间在上海打工,后来来到杭州

萧山人潘林,前年出了车祸,颅脑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去年3月,家人雇了王菊24小时照料他。

王菊尽心尽责,翻身、喂饭、擦身、洗衣、清理大小便……去年的一天,王菊给潘林喂完饭后,看看他嘴里还有点残食,就把手指伸进他嘴里想掏干净,没想到,潘林咬了她一口,还挺用力,王菊的手指被咬出了血。

当时王菊并没有在意。但是回想起来,这个小伤口好得似乎特别慢,持续了个把月。

去年10月,医院在给潘林复查时,突然查出他有艾滋病。王菊慌了,也去抽了个血,晴天霹雳的是,她也得了艾滋病。

王菊非常清楚,自己之前的身体,一直很健康。于是将潘林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菊拿出了献血证和上海市人口流动健康证,证明自己在照料潘林之前,身体健康。她认为她的艾滋病就是那次手指被咬而感染上的,因此她要求潘家赔偿她37万元。

莫名被命运捉弄的,不止王菊。潘林的老母亲拿出了潘林的医院证明:2011年9月20日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显示,自己的儿子还没有艾滋病;2011年10月31日同一家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却证实儿子感染了艾滋病。这位母亲在法庭上忍不住痛哭流涕,自己的儿子本身因为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已经非常可怜了,现在又"莫名其妙"感染了这样的病。

萧山法院的法官问他们可否愿意调解。两方都同意,最后调解结果是潘家赔偿王菊12万元,年底前付清。

事情并没有结束,潘家转头向医院索赔,很可能也要闹上法庭。

调解之后,王菊继续留下来照顾潘林。因为讽刺的是,一个身患艾滋病的护工,还有谁愿意请她,一个艾滋病人,谁又愿意照料。一时间,黑色的命运又将两人拴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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