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26, 2012

【China AIDS:7169】 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纪要

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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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2-17     

  2011年12月13日–14日,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于北京新北纬饭店举办。

  本届论坛活动,是在第二届论坛活动与论坛于2011年7月4日主办的“论坛2011年研讨会”的讨论议题基础上,经过论坛临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指委”)研究,确定本届论坛活动的两项议题:

  (1) 输血感染的HIV艾滋病感染者的补偿

  (2) HIV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与权益维护

  来自各地的社会组织、HIV感染者代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媒体人士、论坛临指委部分委员等150多人参加了本届论坛活动。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于竞进局长,卫生部疾控局艾滋病处夏刚处长,中国艾滋病基金会李超林理事长,以及国家CDC的有关官员,应论坛临指委邀请参加了本届论坛活动。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国家协调员马克先生、国际劳工组织驻华代表Ann Herbert女士参加了论坛活动,并发表报告。

  本届论坛在参会者的意见和诉求表达比较多元的前提下,经过热烈讨论,达成了以下主要共识:

  (1) 希望以论坛为平台,积极促进各方面就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交流,争取取得解决问题的积极共识。

  (2) 对论坛活动安排有关官方人士进行政策动向的传达与解读,参会者表示了一致的积极认同。

  (3) 对经由输血和使用污染血制品感染的HIV感染者补偿问题,经过感染者在三次论坛活动中充分参与的深入讨论,形成了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

  (4) 对HIV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与权益维护问题,论坛关注到有关政府部门正在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歧视性内容的梳理。并希望加快进度,信息公开,以及吸收社会组织与专家参与这项工作。并提出了积极建议。

  第一部分:12月13日上午的论坛开幕式

  (1)论坛临指委副主席、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副会长齐小秋先生主持了开幕式与上午的会议。

  齐小秋先生在主持发言中表示:

  *论坛的宗旨,就是要消除歧视,维护受艾滋病影响人们的权益。我们设置了这样的平台,希望综合各领域来讨论与促进有关艾滋病问题的解决。

  *论坛在组织上与有关立法部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以及感染者群体、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了国际组织的支持,所以论坛具有一定的感召力。

  *论坛有一个很好的工作班子。因为通过论坛表达的各方面诉求比较多,我们不可能满足所有的要求,所以也遭到了一些误解和质疑。我们这些工作人员都不是论坛的专职人员,但是他们把指责当成了工作的动力,没有他们的努力,论坛是进行不下去的。

  *目前,论坛受到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但目前论坛的主要问题,就是单纯表达观点、诉求、批评意见的多,而深入分析、提出具体建议的少。我们希望通过论坛形成一定的建议,提交给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这是我们论坛的目的。

  (2)论坛临指委王陇德主席致开幕词(临指委委托童戈委员代为宣读):

  *论坛的建立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发展的具体体现,它有别于以往论坛之处,就在于论坛为社会各界搭建了一个共同参与“艾滋病与权益”议题的对话交流平台。

  *论坛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一要营造受艾滋病影响人群能够依法、安全表达诉求、进行良好对话沟通的环境,形成一个公平、有序的交流机制;二是能够正视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包括社会敏感的共性与个案的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推动解决问题的进程。

  *论坛也面临严重的挑战:一是如何调动有关各方代表参加论坛活动,否则难以构成互动格局,影响各方共识的形成;二是如何平衡各方的不同诉求,避免将“平台关注个案”变成“个案投诉平台”,影响论坛工作有序的良性发展;三是如何使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社区组织认可论坛是他们参与政策发展并有积极作为的重要渠道。

  *今年第24个世界艾滋病的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病迈进”,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48号)的通知,这是指导我们未来艾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消除对艾滋病人和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歧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论坛的工作目标。

  3.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处国家协调员马克先生致词:

  *联合国机构看到论坛正在形成一定影响力,一些问题经过讨论也产出了实际的成果。

  *12月1日,我们看到,中国的高端领导人在艾滋病防控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承诺。在当天下午进行的三小时圆桌会谈中,温总理仔细聆听了来自艾滋病感染者以及社区组织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温总理给了我们很多建议,而且号召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去终止歧视,建立一个更加容忍、更加包容的社会。这样来自高层的承诺,对我们是极大鼓励。

  *艾滋病与权益,不是单纯的伦理问题,而是作为政治和法律问题,成为确保艾滋病防控成功的一个关键主题。因此论坛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可以拿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供决策者参考。

  *温家宝总理在艾滋病日的讲话中提到,要加快速度将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整理,所有的歧视性条款都应该尽快调整和修改。他的谈话给了我们更多的鼓励。法律服务是艾滋病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要讨论如何使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得到服务。

  *本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指导委员会也在讨论艾滋病以及人权和法律环境的相关问题。中国是这个指导委员会的成员,而且会带回更多的问题,如;关于艾滋病预防方面对性工作的定罪以及停止使用安全套作为犯罪活动证据的问题。关于注射吸毒者的治疗、关怀及管理过程中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中心的角色问题。还有关于外国感染者的居留限制问题。还有公民社会组织怎样能够得到政府的扶持,让它们可以得到更多资金和帮助的问题。

  第二部分;12月13日上午全体会议的中心发言

  (1)卫生部疾控局艾滋病处处长夏刚处长的发言:《中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与政策》

  *目前估计,国内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大概有78万人,其中病人15.4万人。整体来看,(1)全国的艾滋病疫情呈现低流行态势,但在部分地区流行相当严重。(2)HIV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继续增加,但新发感染人数保持较低水平。(3)既往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艾滋病发病和死亡数持续增加。(4)在传播途径上转化为以性传播为主,所占比例持续增高,到2011年已经增加到84%。(5)受影响的人群增多,特别是近两年来,中老年人与学生的报告有所增加。同性传播快速上升。

  *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们已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2)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政策,2010年,国务院针对目前的防治形势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今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又审议了第三个《遏止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

  *对五个措施的落实进行了回顾,(1)加强检测;(2)扩大治疗;(3)免费提供母婴筛查和阻断;(4)制定了一系列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规范性文件;(5)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提出了新时期的防治工作目标。

  *针对“五扩大、六加强”进行了解释:(1)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2)加强监测检测的科学合理布局与网络建设;(3)预防母婴传播。(4)加大综合干预覆盖面。(5)扩大治疗覆盖面。(6)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7)在医疗保障方面,提出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两类治疗药品种类,扩大药品范围。(8)在治疗关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和晚期病人的临终关怀工作,同时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在农村地区要求将救助工作和扶贫工作紧密结合。(9)在权益保护方面,要求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就医和入学方面的合法权益。(10)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福利保障工作。

  *近期,根据李克强副总理主持的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温总理在12月1日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卫生部正在抓紧做的事情:

  (1)机会性感染的医疗费用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要通过民政救助的方式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治问题,最大程度降低感染者的医疗负担。

  (2)社会组织注册问题。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引导和扶持,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为感染者、病人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服务。

  (3)全球基金撤出后资金的补充机制。国家已经明确了财政资金的投入,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如何更好地保障艾滋病事业发展的可持续财政保障机制。

  (4)抓紧研究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困难。

  (5)抓紧研究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就医,提高就医质量。

  (6)抓紧研究艾滋病受影响儿童的救助政策。

  (7)正在研究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努力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医、就业、教育方面存在的障碍问题。

  2,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RCC社会组织咨询小组组长王晓冬的发言:《新的“五年行动计划”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回顾上一个“五年行动计划”,我们看到了一些积极成效:(1)“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贯彻;(2)防治政策和措施起到了效果,包括对吸毒人群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母婴阻断等。(3)社会歧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4)全社会参与,尤其是艾滋病目标人群的社区参与,相对于五年前,政策地位有很大改善。

  *作为社区人员,欣喜地看到,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今年11月18日,李克强副总理在北京市疾控中心看望慰问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民间组织志愿者和感染者时发表的讲话,都明确的把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受艾滋病影响弱势群体的权益作为一项政策提出来了。对于社会组织,明确提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服务工作,明确提出民政部要支持社会组织的注册。

  *12月1日,温家宝总理与感染者、医务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基层民间组织代表会谈,我作为草根组织的代表参与了这个座谈。温总理明确指出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条款进行修订,而且明确指出对民间组织工作的支持。第一是要向基层民间组织以任务委托的方式来加以指导,促进它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二是在政府的财政经费中要拿出一定比例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工作,要加强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估;第三是开放民间组织的依法注册,真正发挥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作用。

  *对“五年行动计划”的一些看法:整体看法是目标定得特别高,,这些目标对政府、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的压力很大。措施很全面,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怎么去落实。

  *从民间组织的角度,看到了一些政策亮点,一是对社会组织明确提出了政府财政的支持,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工作。二是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环境来保护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三是提出了针对感染者治疗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的举措,包括异地治疗等问题。

  *对规划的意见以及建议。

  一、希望能扩大征询意见的范围,如向社区寻求一些意见。

  二、虽然规划提到要保障感染者就业、就医的权益,但还缺乏具体的措施。比如针对医疗机构拒绝给艾滋病人进行诊疗,是否可以在今后五年中制定出制约和处罚的法律。

  三、有一些提法和用语不妥。比如“加强对感染者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感染者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等说法,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中出现这种用语,可能会引起社会加重对感染者和各种脆弱群体的歧视。

  四、规划中提到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支持,是不是可以明确提出对社区组织的经费支持。关于目标和具体措施中,规划中更多提到了地方财政的经费要明确,但没有提到中央财政经费是如何支持这些民间组织的。

  五、更大程度地促进社区和目标人群的参与。规划中应该增加促进社区和目标群体参加的机制,保证目标群体在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督导评估过程中的全面参与。

  六、建议针对重点人群,比如MSM人群,应该制定重点的、有针对性的计划。

  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发言:《关于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意见》。

  *根据陈竺部长在2011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大会上的报告,估测中国的艾滋病感染人数是78万。根据既往统计,其中经由商业性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其它血液途径感染的占有7.8%,据此估算这部分感染人数是6万多人。

  *我们提出的补偿建议,主要是针对因医疗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的医源性感染者的补偿问题。医源性感染存在以下主要情况:一是违反《献血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感染了艾滋病。二是由于目前检测技术条件所限,仍然有感染HIV后处于窗口期而无法检出的献血者。后一种情况并非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感染。这类案例,对造成损害的责任方,法律界常常会界定为无过错或无过失,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后一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问题,尚在讨论中。

  *可以这样理解: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损害他人的故意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应由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也把它称之为“严格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强调把重点放在赔偿、补偿上,通过解决受害者的实际困难,实现社会正义。

  *这个“医疗输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保险和补偿机制”建议想提出的意见是:一旦损害发生,不是通过复杂冗长的诉讼过程去确定谁是过错方及责任方再进行赔偿,而是允许他们使用无过错机制提出补偿诉求,及时弥补他们因损害造成的损失。

  *建立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可能模式:

  (1)医院、血液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当感染发生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赔付医院或血液机构,然后再由医院或血液机构向受害者赔付。

  (2)受血者或血液制品使用者在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一旦感染发生,由保险费支付赔偿金。

  (3)保险模式,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输血保险制度,让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可能发生的输血感染给患者造成的经济负担。具体的操作,需要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申请建立一个新的保险险种。

  (4)社会补偿,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基金会操作。由第三方来处理补偿问题,可以减轻血液机构和输血医疗单位的负担,避免受害者和血液机构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考虑由社会或者政府向这个基金会注入资金来实现社会补偿。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比较适合解决过去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案例。

  (5)政府或国家的补偿。我们建议对因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HIV的受害者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即建立大规模损害补偿金。因为国家补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国家补偿具有保障功能、复原功能和平衡功能。

  *我们建议,以保险作为补偿今后输血感染HIV案例的基本模式,以基金会作为补偿既往输血感染HIV案例的基本模式,政府对于上述保险和基金会的建立应该给予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直接补偿,救济受害者。

  *考虑到艾滋病患者需要长期治疗的特点,我们建议为感染者提供长期的、定期的生活医疗救助和补偿,以及支付一次性的其他补偿相结合。

  4、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Ann Herbert女士发言:《就业歧视的有关问题》。

  *艾滋病感染者在教育、就业、升职和医疗卫生领域遭受歧视,这对他们提高生活质量,是主要的障碍,

  *中国有世界上最全面的免费艾滋病治疗项目,但是许多人因为害怕而不敢出来接受检测和治疗,他们害怕来自工作单位的歧视、医疗单位的歧视、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一直都与国家合作伙伴共同支持中国应对工作场所歧视的工作,以达成零歧视的目标。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的《2001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劳工世界实践准则》等文件,建立了保护工作场所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益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2001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劳工世界实践准则》指出:(1)不论出于任何目的、任何情况,都不得强制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2)在任何工作领域不得否定艾滋病感染者的工作机会;(3)不得因为工作人员艾滋病感染的情况不给予升职、调换工作岗位;(4)确保在工作场所为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情保密。

  *这些实践原则已经在全球得到了通过,并且采纳为艾滋病与劳工权益的更高国际标准,即《艾滋病和劳工世界的第200号建议》等文件。

  *中国在减少工作场所艾滋病相关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坚实的进步,2004年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与《就业促进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提出了禁止相关歧视的条款,但是我们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近期,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已和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和信息室共同对工作场所艾滋病歧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系统的研究。

  *目前我们已经找到了这些问题,如何进行解决,我们目前在进行四项工作:

  (1)从法律体系中消除制度性歧视,这是减少职业歧视的制度保障。

  (2)改善法律的执行,强化对就业场所这类问题的巡视检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成立监管机构,同时邀请工会、雇主联合会和劳动法专家参加进去。

  (3)加强对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隐私保护权的政策与法律支持。

  (4)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并为他们建立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服务体系。

  *国际劳工组织在积极参与2012-2013年联合国联合项目,目标就是要减少艾滋病相关的歧视。我们会继续与国家伙伴进行合作,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歧视事件的报告以及质询的机制,并且增加对司法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

  *我们热烈赞赏温家宝总理在世界艾滋病日宣布的改革,包括加强监督基层艾滋病政策的执行、加强高流行地区贫困家庭的治疗和财物援助、艾滋病孤儿的平等教育和就医机会,以及把医务工作中感染的工作人员纳入到职业病医疗保险中去。国际劳工组织希望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还有感染者,都能有更好的能力解决艾滋病的歧视问题。

  5、在上午的中心发言期间,清华大学的李�教授因下午有事,要求提前发言:

  *从2004年之后,我们在艾滋病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相当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看到过去不屑于和我们辩论的话题已经公开提出了。12月1日的《南方周末》发表文章,指责我们的艾滋病立法究竟是在防治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它直指人权保护,我觉得应该给予回应。

  *在就业歧视方面,我们希望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因为这个文件与我们国家加入的《国际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以及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尖锐的抵触和矛盾。

  *我历来不反对对因血感染的艾滋病感染者给予补偿,即使是无过错的补偿,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作为一个参与政府处理群体事件的独立专家,当年提出“搁置责任、先救人”,我现在还要说,责任到一定时候必须明确。

  *中共中央在2006年就提出要建立原来缺乏的一些机制,尤其是权益诉求表达机制。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正规的路径,使我们的合理诉求通达到当政者面前,促使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在法治原则下有规矩的行动。

  *我们将在过一些时候发布民间的艾滋病问题评估,我想,既要有官方的评估,也要有民间的评估,我们要找出现行法律中的问题,推进它改进。

  6.在上午的中心发言期间,感染者田喜也向参会者发出呼吁:

  我知道从中国监狱出来的人没有尊严,不要再搞我了,没必要。我是党教育了18年的大学生,我希望艾滋病人接受教育有利于这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我只是想要自己活下去,我没有反政府,也不想闹事,不要再修理我了。

  第三部分:12月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

  主持人:翟晓梅、贾平

  中心发言:

  1.贾平律师的发言:如何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

  *经血发生艾滋病感染的有三种人,一是上世纪90年代经由非法采血感染;二是经由治疗输血感染;三是使用以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为典型的一批血制品生产厂商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生产的一批受污染第八因子制品导致血友病人感染的。三种情况因法律关系不同,我们提出的建议方案是针对输血与使用污染血制品的感染者。以后再考虑其它问题。

  *补偿方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感染者是因为输血或注射第八因子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补偿方案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民法学术语,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采用“无过错责任”这个术语,最主要的是针对感染者诉讼时的举证难。无过错责任可以作为一个归责原则。

  *建立补偿机制,首要工作是要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我们考虑了以下五种情况:(1)法院做出了赔偿判决,但执行难的,判决本身就证明你是个输血感染者。(2)庭外调解或和解,但没有得到执行的。(3)法院拒绝受理或不予立案的。(4)法院驳回了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感染者的病历可能被毁,但可以通过相关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5)感染者找不到证据,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可以发现合理依据的。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利用专家组的尽职调查去推定是不是有流行病学的依据。(6)有一部分感染者已经死亡,我们提出可以由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关于补偿机制,我们提出要建立由血站工作人员、艾滋病专家、生命伦理学家、律师、社会组织、感染者或者感染者家属代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参加的“赔偿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两个子机制,一个是鉴定因果关系的专家组;一个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专家组,规避参与赔偿工作的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关于赔偿金额:应包括收入的损失或/和就业机会的丧失;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药物和医疗服务的支出;如受害者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则应补偿因患艾滋病死亡后对家庭的救助;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费用开支;因感染艾滋病死亡使个人或者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考虑其亡故以后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补助。

  *关于责任扣减,很多感染者在不同地方已经得到政府赔偿,有些是法院已经执行,所以我们提出责任扣减原则,在实施补偿的时候,应该相应扣减感染者已经得到的赔偿份额。

  *这个方案没有排除任何感染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如果你已经在基金中得到补偿,法院的判决中也应扣掉这部分。

  2.戴老师(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发言:关于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机制的可行性

  *我们国家的献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开始是有偿献血;后来发展到义务献血,那时候是给单位发指标,各单位组织人来献血;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公益性质的无偿献血阶段。无偿献血是保证血液安全的一个条件。只有献血者的身体好、健康,献的血就是为了救人,这个血才能安全。

  *献血中的血液检测,在全世界都有一些问题不能解决,比如感染后的窗口期问题,包括艾滋、乙肝、丙肝这样的病,在感染者的身体还没产生抗体之前,我们检测不出来。但是把这个血输到病人身上,这个病人就会感染。

  *这种情况对献血者来说,他不是故意的,而且不知道自己得病了。对采供血机构来说,血液检验是阴性,那个血现在拿过来检验还是阴性。但是对病人来说,人家就很倒霉。像这样的问题,比如建立一个保险机制,只要能够证明你确实经输血感染了,保险机制就能让受害者比较容易和及时的获得补偿。

  *关于可行性的问题。上海做得比较早,他们是每袋血收费的时候多收几块钱,医保也报销,他们把这个钱交到保险公司,如果发生艾滋感染或者丙肝感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现在他们还没有发现艾滋感染病例,丙肝赔得比较多。因为1993年以前没要求过检测丙肝,现在保险公司会赔一点,但是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进步,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保险公司目前还能接受。

  *在一些发达国家,有无过错政府补偿机制,有一个保险赔偿基金。如果我们国家引入这种保险机制合理地分担输血风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它也会去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如果有责任的话就由责任方赔偿,使感染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刘巍律师的发言:关于补偿机制建议的补偿内容

  *这个建议方案吸收了国内外的经验。如日本,他们对使用血液制品被感染的补偿项目,包括每月的赔偿(相当于我国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补贴;失去劳动能力的家庭抚恤金,相当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伤残赔偿金,他们给的赔偿金是10年,我国规定的赔偿标准是20年。死亡者会得到死亡赔偿,我国叫死亡赔偿金。在日本还有丧葬费,咱们国家也有。其中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日本没有,在我们国家是有的。日本的方式是一次性补偿,然后加上后续的定期补偿。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日本类似,但比日本还多一些。

  *我们主张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这部“维权宝典”来考虑补偿内容。我们建议要采取长期、定期的生活医疗救助补偿再加上一次性补偿,两者结合。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就实际赔偿数额都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赔偿项目有九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定期补偿项目及标准:

  (1)定期补偿治疗费。我们建议,一次性补偿后,依据感染者的实际支出费用,以年为单位,以每年每人花费了多少予以补偿。

  (2)定期补偿护理费。住院者应当补偿护理费,标准按照侵权责任确定。

  (3)定期补偿生活救助金。实质上就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误工费和残疾补偿金,但这两者不能重复。

  *一次性补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补偿丧葬费。

  (2)一次性补偿死亡补偿金:感染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主张。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一次性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艾滋病对感染者产生的伤害不分地域、也不分身份,所以我们建议这个标准不再区分地域,也比较好执行。

  *补偿基金考虑的问题:

  (1)建议方案中对补偿内容的计算方式,不同于民政救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按照法律规定,同一个伤害发生后,不能得到双份补偿。所以,我们尊重感染者的选择权利,如果基金建立以后,感染者可以选择基金,但以后就不再选择诉讼方式,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诉讼。

  (2)二次感染要赔偿。二次感染包括配偶经性传播,包括子女,因为他们是间接受害者。这种情况在日本是不考虑的。在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支持。

  (3)丙肝也是经过输血传播被感染的,也应该得到补偿。

  (4)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合理费用。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是没有的,被抚养生活费一般计算到18岁。但是作为感染者,我们建议将其22岁之前的受教育费用予以考虑。

  (5)流动人口。歧视造成很多感染者流动。考虑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对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在补偿上要考虑适用城市生活标准。

  *这个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就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过错”赔偿责任计算的。现在我们换一种方式,建议建立补偿基金,这是国家责任,所以不必过分强调赔偿和补偿。

  4.周易先生发言:这些年,我看到我们感染者在为维权奔波,有些生命已经消失了。我常常想,能不能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尽快地把这个问题处理掉。如果生命已经消失,所有的东西,说赔偿、说打官司,都已经空了。能不能趁我们活着的时候,大家把这件事情解决掉。对我们来说,治疗和生活质量,是最实际的问题。前几年,我也曾经带着水和面包在人民广场给上访的感染者朋友们递干粮,但是这几年很多事情开始逐渐平稳了,我最高兴的是看到他们一家家的日子也开始过得平稳了,我想这就是我们要做的事情。

  5.参会者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1. 对于“无过错责任”概念的讨论:多数经由使用污染血制品、医疗输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以及一些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对于补偿建议采用“无过错责任”概念作为伦理学和法律的理论基础,表示难以理解。

  2. 补偿应该包括经由非法采血发生HIV感染的感染者:经由非法采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以及一些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例举事实,证明当地政府部门在当年非法采血泛滥,导致许多献血者发生HIV感染的问题上,负有责任。因此,强调应该把经由非法采血造成HIV感染的感染者也列为补偿对象,一体补偿。

  3. 妇女儿童优先问题:许多感染者提出,根据感染者的生活困难情况,在经济补偿中,要充分考虑优先对妇女、儿童感染者给予补偿。

  4. 补偿数额问题:对补偿的数额,要求充分考虑补偿感染者前期已经花费的治疗费用;以及今后的物价上涨等因素。

  5. 补偿建议中的“尽职调查”问题:补偿建议方案中,提到了鉴定感染途径因果关系的“尽职调查”。而尽职调查是什么?在报告里没有明确表述,很容易被粗略解释。另外,尽职调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补偿机构尽职调查了感染者受感染的证据?这是感染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6. 补偿机制问题:要求今后执行补偿的机构与感染者直接对接,对经过其它机构或组织给以感染者补偿,对可能会出现克扣、截留补偿款等问题表示担忧。

  7. 尽快解决,等不起问题:许多感染者提出,补偿工作要尽快解决,要给大家一个落实的时间表,现在一些感染者是在和死神赛跑,已经等不起了。

  在讨论中,围绕补偿问题,一些感染者代表还强调了以下问题:

  1, 感染人数问题:一些感染者反映,当地因输血或非法采血导致HIV感染的人数,实际数量远远大于上报的数据,希望政府进行调查。

  2, 法律诉讼不予受理问题:目前,感染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但多数诉讼遭受到地方法院不予受理、无理驳回、受理后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对待。大家表示,政府是否采纳这个补偿建议,还需等待,而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目前严重损害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马上解决。

  3, 上访的遭遇问题:许多感染者反映,因为地方政府不给解决问题,法院又不予受理,造成感染者被迫上访。但在上访中,又遭受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阻拦、截访,甚至扣留、殴打等对待。

  4, 艾滋病治疗和其它疾病的治病问题:大家反映,目前各地进行艾滋病治疗的定点医院,尤其是基层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的专业治疗技术水平差距很大,难以信任。另外,感染者因其它疾病,尤其是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在到别的医院求治时遭遇拒诊等治病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典型问题。因此,一些感染者对“大专科,小综合”的艾滋病治疗模式,提出了质疑。

  5, 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没有落实的问题:一些感染者反映,当地政府没有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甚至出现了克扣、截留、挪用国家下发给感染者的有关专用款项的情况。

  第四部分:12月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艾滋病与就业歧视

  主持人:夏东华、林红

  中心发言:

  1.刘巍律师(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权,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但对就业歧视的歧视行为是什么?如果有歧视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罚则是什么?法律缺少规定。

  *现在感染者的就业维权困难:一是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维权渠道不畅通,感染者的维权,取证难,立案难。第三个就是感染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但侵权方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感染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所承担的诉讼成本很高,第一个就是经济成本;第二个他们要承担自己隐私暴露的精神和其它压力。

  *尽管就业歧视的现象比较严重,但现在用人单位还是知道对感染者的歧视是法律不允许的。他们往往采取其他的借口和手段,迫使感染者离开职业位置。如果感染者因为被歧视而提出仲裁,很难获得被歧视的证据。

  *司法机关缺乏维护感染者就业权利的意识,还有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

  *我们对艾滋病就业歧视开展的主要法律维权工作:(1)政策倡导,比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建议修改歧视性法律,如公务员体检标准等。(2)开展反歧视活动,教育社会大众。(3)法律维权,比如为感染者遭受就业歧视提供法律服务、公益诉讼。(4)与媒体配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5)反歧视法律培训。(6)编写和发放维权手册。

  2.吕繁研究员(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与信息室主任)

  *感染者就业权益维护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政策研究方面,我们主要是做艾滋病相关的政策研究,而在整个决策环节当中,我们主要是提供政策依据。我们会提出艾滋病领域中相关重要的问题,对现状和形势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并把政策建议提交给卫生部或者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至于这些建议能不能被采纳,更多取决于政策决策者。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在温总理12月1日讲话之前,我们就做过初步的研究,就业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之一就是不予聘用,或在就业过程中降工资或者停止就业。我们对因艾滋病失业的人做了调查,1000多名被调查者中有62.3%造成收入下降或者没有收入。这里面有的是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有一些是因为就业歧视。

  *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在全球都是一个更多社会因素的话题,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权益维护,涉及到多个层面,除了政策以外,还有大的就业环境、公众对于感染者是否接受和维护,以及其他的因素。

  *用人单位在调查当中,有相当的人认为其不应该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也提出了教师等岗位的特殊要求。求职人员讲到,目前的宣传也造成了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比如说“洁身自好,远离艾滋病”就是恐吓式的宣传。

  *调查中,有47%的人肯定其平等参加就业的资格。还有人提出,从医学角度分析,倒底有没有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宜参加的行业?从我们掌握的政策法规来看,主要是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比如说军人、警察、航天人员是有特殊要求的。其次是有血液和体液感染危险的人,如外科医生、献血人员和血液处理人员。

  *政策法规是影响就业权益保护非常重要的因素,《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又规定了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造成传染的工作。

  *去年有200多家企业发布了抗击艾滋病的宣言,这个宣言体现了企业对艾滋病的防治和干预,特别体现了企业在各种权益保护方面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考虑到用人单位能不能培训,实际上国家层面对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也纳入了一些党校的培训,对于政府机构都做了宣传。

  *因为政策法规对于民众有着很大的导向性作用。在政策的梳理上:第一,相关的条款中,有的条款有问题,有的条款界定不够详细、具体,有的条款有一些冲突,这些我们要看看是否有歧视。第二,总理在12月1日做了指示,要对目前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涉及到歧视的条款要进行梳理。这些歧视的表现有一些是在政策层面,有一些是在政策落实的层面,我们都要理清楚。第三,要不要改,怎么改?我们要提出建议,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现有的法规和法规之间的关联、管理者的利益以及民众方面的考虑。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除了我们在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以外,民众、用人单位以及感染者的群体都要做很多的工作。

  *目前我们把感染者包括就业和其他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和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进行一定层面的调研,会对怎么完善政策法规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3.哈晓斯研究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对就业歧视形成准确的界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消除歧视公约,2008年我们出台了《就业促进法》。但是相关具体的东西没有规定,可操作性比较难。

  *第一点,过程: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二是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过程。我们对乙肝、艾滋病,还有非典,都有改变认识的过程,刚开始认为是洪水猛兽,这时的全力封堵就出现了过度防护。有关政策法律授予了疾控部门过渡防护的权利,宁可误杀不可错过。而客观事物也有发展的过程。人们的认知和认识从茫然无措到恐惧逃避,然后认识逐渐趋于理性,然后转入常态。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里面提到了艾滋病要隔离治疗,如果不隔离,公安部门可以强制,到2004年修订的时候,就删去了这一条。

  *第二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憾。包括《就业促进法》,最后都有一个“但是”,前面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后面有一个“但是有可能被传染”,所在单位可以让他去从事其他工作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是过度防护的条款。

  *第三点,推动。大家都知道,2010年卫生部就修订了原来的标准,规定教育部、人事部等单位录用人员时不能进行乙肝检测。在《就业促进法》里面,法律用语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就包含了所有传染病,乙肝和艾滋病都同样适用于《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现行的体检标准跟《就业促进法》明显冲突。

  *第四点:建议。(1)《就业促进法》,这个法律还是比较原则的,但可操作性不是太强。比如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举证谁来举?怎么举证?这些都有待提高。(2)关于细则。就业歧视在我们国家,尤其是性别歧视,还有学历歧视,健康歧视,很复杂。我们谈的是健康歧视,这应该像其他有关法律一样,要有实施细则。

  4.孟林(全球基金中国项目CCM成员)

  *谈艾滋病的就业歧视问题,还是要有感染者的参与。我刚才一直听到专家在说,应该把感染者的声音放在前面。我们的会议都是以权力为导向的,我觉得这个发言排序没有考虑到感染者的需求。

  *关于法律法规,这个法有用没用?哪个大?谁管谁?我们比较困惑。我们两年前在全国范围搞了一次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状况的调查,这些问题我们知道,这些法律条款我们也知道,一个是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一个是有法不依,不落实,不执行。而在人群中造成的印象是什么呢?他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对政府丧失了信心,这个信任关系就变得非常脆弱了,因为从法律方面、各个方面没有对感染者承担起责任。

  *我昨天看了艾滋病防治五年规划,里面提到“要加强对于感染者的管理,要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我觉得这个说法只能加重艾滋病歧视。社会对感染者的歧视这么严重,很多人处于隐匿状态,还存在对抗心态,你要求感染者有什么道德?不管是艾滋病防治还是就业,要坚持以人权为导向。我们羞羞答答拿不出保障感染者人权需求的措施,只想着怎么控制感染者,其实,控制也控制不住,只能在文件里说点空话,延误艾滋病防治的时机。所以,我认为要彻底清理法律法规中这类歧视性的内容。

  *希望拿出具体的措施,没有罚则的法律都是空洞的。例如,,我们国家说是自愿检测,而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却擅自以体检或其它名义检查艾滋病,现在又在推婚检了。所以,政府应该率先垂范。我想,政府应该从公务员里面特招感染者公务员。但是,从反歧视的条件上,从国家领导人一再跟感染者握手、吃饭、座谈,真的非常好,怎么就落实不下去呢?所以要彻底纠正这个问题,政府要率先做起来。对今后发生的案件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多大的法都没有用,摘掉他的乌纱帽,就好办了,我觉得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建立感染者失业保障,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保障感染者就业、生活权利,不是简单的低保,我觉得还是要有一个社会保障机制。

  5.杨占青先生(北京益仁平中心执行主任)

  *介绍了开展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社会公益工作的情况:(1)开通了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员大部分是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2)开展科普和普法活动,更偏重以权利为导向的科普,包括普法宣传。(3)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4)开展政策倡导活动。我们做的所有工作就是希望可以促进政府出台一些可操作的解决措施。

  *我们在就业维权中努力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与合作。

  *以典型的诉讼案例为核心,开展政策倡导。另外,就是开展一些调查活动,形成调查报告,把一些现有的问题或者是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展示出来。通过专家研讨,把公众的意见或者社会的现状提出来,然后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意见。最后通过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呼吁提出立法建议。

  *在乙肝方面我们提出了很多建议,也确实改变了现状,但是在艾滋病方面,推动比较困难。政府对于艾滋病问题其实比其他问题更重视,但是推动起来更难。

  *需要媒体的介入,把自己的声音放大,吸引和动员公众的关注与参与。

  *我们在做乙肝诉讼的时候,全国各地有很多乙肝感染者过来支持。而在艾滋病方面,感染者参与行动的比较少,导致呼声不够强烈。

  6.参会者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1) 修改艾滋病职业歧视法律工作的进程问题:大家非常关注政府部门进行修订有关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政策、法规工作。并对进行这项工作的进程、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意见。

  (2) 感染者与社会力量的参与问题:大家呼吁,希望吸收感染者代表、专家、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这项工作,丰富分析视角,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3) 与决策层的沟通问题:大家提出,社会力量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何使这些经验和建议送达到决策者面前,需要认真研究,需要政府建立有保障的沟通机制。

  (4) 关于歧视的定义与修订后的法律操作性问题:大家提出,消除歧视,必须对艾滋病歧视的内涵与相关表现进行梳理,做出定义。修订相关政策与法律,必须充分考虑操作性问题。

  (5) 诉讼难的问题:目前,需要国家加强解决艾滋病问题的法治秩序,必须切实解决法院对感染者提起的有关诉讼不予受理问题。

  (6) 为遭受职业歧视的感染者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的问题:要利用舆论、培训等方式,提高感染者的维权意识;并动员社会力量为感染者建立法律服务网络。在为感染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社会援助过程中,要尊重感染者的需求,不要做伤害感染者的炒作。

  (7) 用人单位的政策倡导问题;从政府层面,要加强和支持对用人单位,如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反就业歧视政策倡导活动。

  (8) 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问题: 为感染者提供维权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要争取条件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反歧视的政策倡导和政策建议更加提高专业性、科学性水平。

  (9) 对开展政策倡导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支持,保持政策倡导的持续性:希望政府对开展反歧视的政策倡导和法律服务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并保障政策倡导工作的持续性。

  (10) 关注已经取得社会职业地位的感染者问题:希望不仅关注基层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在艾滋病疫情变化形势下,也要关注那些已经取得一定社会职业位置的感染者在艾滋病歧视下的生活与职业处境问题。

  第五部分:第三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全体会议

  时间:2011年12月14日

  主持人:齐小秋先生

  1.关于艾滋病就业歧视专题讨论的总结报告;报告人:常坤

  *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成效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1)HIV感染者层面

  感染者权利意识增强,更多感染者勇敢维权和参与反歧视工作。

  感染者争取并主动在专家会议、公众媒体面前站出来发出声音。

  (2)公众及社会层面

  公众对于感染者遭受就业歧视,支持舆论普遍上升。

  媒体支持增强了公众对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关注。

  (3)政府层面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温家宝总理讲话:要抓紧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

  国家CDC性病艾滋病防治控制中心政策研究与信息室、人社部等政府部门已经开始进行艾滋病歧视性条款的梳理工作。

  (4)企业层面

  2010年12月12日,200多家企业联合签署了《企业抗击艾滋病北京宣言》,里面有一句话非常好:不歧视感染艾滋病员工及其家属。

  (5)NGO层面

  一批艾滋病法律服务工作在积极开展。

  一系列针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培训在积极开展。

  三个针对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案件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一批艾滋病与就业歧视研究报告相继出炉。

  反歧视倡导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持续性,更加科学合理。

  *反就业歧视工作的困难和障碍:

  (1)法律层面: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歧视性条款和内容,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性;法律的操作性不强;缺少相关惩罚性条文;缺乏具体可操作细则等问题。

  司法不作为;法院不予立案;难以通过诉讼维权。

  (2)倡导层面:

  决策者、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等缺乏艾滋病相关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一些表述对公众产生了误导。

  缺乏对决策者和司法人员的相关培训,而社会力量与他们沟通的渠道并不通畅。

  (3)法律服务层面:

  为感染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士数量有限。

  法律服务的持续性和专业性得不到保障。

  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自身的权利意识薄弱,可获得的支持性资源非常有限。

  *对改善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建议

  (1)促进共识:

  把基于人权和法治的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指导理念作为我们的共识和共同的工作理念。

  (2)政府层面:

  希望积极落实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1日的谈话精神,“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对进行这项工作要拿出时间表,做到信息公开。

  希望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法规的梳理和修订工作,广泛征求社区意见。

  国家的立法、司法部门必须纠正地方法院对就业歧视案件不予立案的现象。

  国家要支持社会组织和人士为感染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政府要对法律服务提供支持政策和资源,制定针对权利倡导社会工作者的保护和支持政策。

  希望把反歧视的概念、人权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3)感染者和NGO层面

  推动建立艾滋病公益组织的行为规范,建立保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服务要求。

  推动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4)其它的建议:

  加强对决策者、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的反歧视法律培训。

  希望更多的公益诉讼出现,推动政策倡导和公众教育。

  加强针对雇主的倡导。

  2.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建议方案专题讨论总结报告;报告人;贾平

  (有些已经总结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参阅前面的内容)

  *大家一致呼吁,能在感染者活着的时候解决问题。

  *有人例举以往事例,提出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人提出补偿应该和法律事实认定以及法律责任认定同步进行。

  *有人提出,赔偿或补偿并不是最重要的,完善对感染者治疗与生活的社会保障更为重要。

  *参会者的代表性不足,输血感染者代表太少。

  *不只一个感染者提出,对感染者,打击上访、截访、跟踪的情况,直到2010年还广泛存在。

  *关于补偿方案的实施细则问题,考虑应该建立一个让地方政府参与或地方多部门参与的协商机制。

  *关于输血感染者的人数问题。很多人离开居住地才查出,如何统计准确数据?

  *有人严肃提出,在论坛参与者中,政府方面的人士比较少,不能形成互动的对话讨论。

  3.在讨论发言中,一些参会者和大家分享了有关信息,进行了意见交流:

  (1)田喜(河南输血感染者):

  *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全球共同应对的公共卫生和人道主义问题,也是中国社会良知改变的契机。

  *我是一个受过党和政府18年教育的大学生,是一个艾滋病人,我只是需要依法获得赔款,让自己开始独立自主的生活,获得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机会。

  *我不想生活在仇恨中,也不愿意敌视任何人,我不想再次重温自己的痛苦。我也希望政府能够还我一个清白。我会再次和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主动沟通,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诚意。

  *希望论坛帮我向国艾办递交我的《关于建立中国输血补偿机制的最后建议》。

  (2)刘士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2月1日,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时候有明确指示,指示中也涉及今天论坛的两个议题,一个是关于输血补偿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

  *艾滋病中心政策研究室从今年6月就根据卫生部的指示,对我们国家从1984年以来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共300多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在10月份的时候,已经把梳理报告递交给了卫生部。

  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就是想找出我国有关艾滋病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关于就业歧视,我们也做过一个调研,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也作了相关的报告,也递交给了卫生部。

  *根据总理的指示,关于输血补偿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研究调研,将会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怎么进行操作、应该怎么补。

  (3)王克荣护士长(北京地坛医院红丝带之家办公室主任):

  *艾滋病感染者要了解在你们的户籍所在地能够得到哪些政策和补助资源。

  *大家要加强信息交流。最近我听到一个案例,是一个河南的患者,在我们医院住院,他说他们那儿过年,一个患者补助2000块钱,但是他们当地基层的疾控中心没有通知他们,后来病人就找到当地疾控中心打架,疾控中心说我们没有你们的联系方式,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找到你们。

  *一般来说,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都是在你的户籍所在地。有的是疾控部门负责,有的是民政局在做,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也会有些救助。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不一样,但是每个地方都会有一些贫困救助的款项。

  (4)刘巍律师:

  *我是伴随着艾滋病维权工作走过来的,对大家遭受的苦难非常理解。但是,我想告诉大家,这两天的红丝带论坛机会难得,所以我们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针对补偿建议问题,我们现在是想努力跨越我们所抱怨的立案难、上访难等问题,对落实补偿进行积极推动,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些感染者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具体建议,但是这样好的建议还是非常少。感染者的情况各有不同,希望大家能针对补偿方案提出更多的建议

  (5)夏东华女士:

  *国家CDC性艾中心政策研究室的领导和我们分享了他们进行法律与政策研究方面的工作信息,这对我们是很大的鼓舞。

  *我们特别期待,未来进行法律的修订,会不会吸收NGO和感染者参与。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歧视性条款,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条款都是由非感染者制定的。我们绝对相信他们的专业性,只是我们希望能够加入感染者的视角与需求,非感染者很难充分站在感染者角度来审视或者制定政策。

  *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有官员和专家、感染者、NGO一起讨论问题,论坛开了一个好头,希望在未来修订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邀请感染者和民间力量的参与。

  (6)北京爱知行机构代表:

  *关于建立赔偿机制,建议慎用“无过错”这个概念,一方面是尊重死去的那些污血受害者的情感,也是对在努力维权和为这个问题而奔波的朋友们的尊重。

  *我们希望能够由最高人民法院连同地方人民法院建立特别机制,来审理各个地方的输血、献血感染艾滋病的事情。

  *要求河南以及其他地方的维稳部门停止对这些受害者的维稳和监控手段所带来的伤害,立即释放因为上访和维权而被拘押的受害者。

  (7)叶海燕:

  *看到国家未来的五年行动计划中有一些评估指标,其中覆盖率、安全套的使用率、检测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建议国家在有关艾滋病政策文件中,不要过于强调“打击卖淫嫖娼”。否则,我们去为“打击对象”开展艾滋病服务,努力提高对他们的艾滋病干预覆盖率,很矛盾。

  *目前,疾控中心进行性工作者的干预,只能影响一些一般的娱乐场所,而有一些低端场所和高端的隐蔽场所,他们不能走进目标人群,覆盖率非常低。因此,希望从政策上对开展这方面艾滋病工作的草根组织给予支持。

  *目前,许多地方的警察还是把在现场发现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一个证据。这和我们倡导百分百使用安全套的艾滋病防治措施发生了抵触。

  (8)童戈:

  *以本人参与论坛工作的观察,证明论坛非常尊重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每次会议都会把不同的意见原原本本进行整理,递交给政策研究和决策部门;一些关键问题,论坛也原原本本进行了反映。

  *呼吁大家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积极回应,要与那些有影响力人士和机构很好合作。感染者内部要认真协商,形成共识。如果一个问题永远不能形成群体的共识与可行性意见,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解决!

  *对于补偿机制,一是不能缺失感染者的参与;二是不能缺失与已经实施的输血保险、民政救助、低保、医保的密切链接;三是不能缺失对经由非法采血感染感染者的关注。

  4.在讨论中,许多感染者代表针对《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方案,除了继续重申前一天专题讨论中的意见与建议(详见前面内容),并强调了以下主要意见:

  *有些感染者为了生存,已经迫于无奈接受了某种不平等协议,这个协议已得到了执行。如果今后实施补偿,不希望排除他们的资格申请。

  *补偿建议还需要征询更多人的意见。

  *建议卫生部发出通告,告知所有使用过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血制品的血友病人去医院做艾滋病、乙肝、丙肝检测。

  *呼吁没有感染,但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社会群体关注这个问题。

  5.对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今后工作的建议:

  *建议论坛利用网络设立“网络论坛”,提出需要大家讨论的问题组织网上讨论,论坛秘书处整理出讨论结果,提交有关部门。

  *建议论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培训”,帮助大家提高讨论问题的能力,以及和政府沟通的能力。

  *建议论坛为草根组织和感染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如提供那些和感染者与高危人群相关的政策文件、政策信息,方便大家平时学习。

  *建议论坛要继续动员有关的政府官员、参与政策制定的专家和有关人士,参加论坛活动,和大家进行讨论对话,为大家提供政策信息。

  6.主持人齐小秋先生的会议小结:

  *这次论坛的讨论内容非常丰富,形式也比较多样,在大家有共同诉求的基础上,我们重点对两个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一些一致意见。

  *我们的初衷,想要搭建一个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司法人员、律师和弱势人群能够对话讨论问题的平台。在这个会议上,弱势群体的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但是,个案的表述,要成为我们会议的动力,而不要影响我们深入讨论,形成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论坛秘书处将对会议上的有关观点和形成的文件进行整理,在网上进一步征求大家的意见,然后提交给有关部门在决策中参考。

  *论坛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的机构,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我们秘书处一定会和大家一起进一步精心策划和开展论坛各项工作,确确实实使有关部门听到公民社会组织和弱势群体的呼声,使我们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使我们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够切实取得零感染、零病死、零歧视的积极进展。

  (“纪要”正文部分结束)

  【附件】“社区组织对话全球基金”沙龙活动

  时间:2011年12月13日晚

  主办: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

  来自河北、北京、河南、江苏、吉林、陕西等地的30多位社区组织代表参与了本次沙龙活动。主办方邀请CCM非政府组织代表孟林;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NGO咨询小组组长王晓东作为嘉宾,与各位代表交流了全国基金艾滋病项目的最新进展。

  会上社区代表提出了对下一步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建议:

  1.希望在对社区组织招标时不要设置注册的标准和门槛。

  2.培训社区组织骨干成为社区领袖。

  3.针对社区组织的实际情况,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设立项目招投标和管理的要求标准。

  4.社区组织招标在国家级统一管理,广泛招投标,在省级拨款;如非独立法人单位,可自行寻找资金托管单位,如无托管单位,省级项目办必须负责财务管理。

  5.利用电话、邮箱、短信、微博广泛通知招标消息,组织招标培训。

  6.有能力的组织帮助新的组织发展的能力建设方式。

  7.由全球基金敦促政府履行承诺,保证国家资金能够下沉到社区小组,做好过渡保障。

  8.建立一个社区认可的信息公开平台。

  9.甄别真假组织,建立举报机制,严格规定CDC、医院等有关人员和家属不得介入社区组织管理和项目申请,包括离退休人员。

  10.扩大抗机会性感染病毒药物目录及经费投入比例。

  11.在省级和国家级建立由社区组织代表组成的监督机制。

  12.保证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包括办公室租赁、人员工资和所需的办公设备。

  13.需要有单独的资金支持NGO进行政策研究、倡导和法律援助。

  14.确保单独的资金保证NGO的能力建设。

  2012年1月初稿

  2012年2月定稿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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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坤 Chang Kun
主任 Director
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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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品营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NGO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等公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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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博法律热线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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