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3, 2012

【China AIDS:7127】 两会议题:关于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

两会议题:关于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2月14日发布

    据人民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2年3月5日左右在北京召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请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欢迎各界朋友广泛参与,共同为改善该问题而努力。也欢迎感兴趣的两会代表和我们联系,谢谢!
    我们的联系方式:010-88142132,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关于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目前我国的强制羁押手段包括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等,被羁押人员均会被要求参与强迫劳动,合法的劳动权益(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难以得到保障,2011年下半年发生越狱事件的监狱也曾被报道被羁押人员被强制劳动、缺乏保障的情况。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劳改和劳教需要尊重《劳动法》的精神和规定,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劳动权益;同时,羁押场所的劳动制度容易导致监狱、劳教所的功能错位,过分追逐经济利益。我们建议:从科学角度出发,改善现行的监禁场所劳动制度,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劳动权益。
   

关于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

 

一、背景情况:

 

目前,中国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实行劳动改造。而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未触犯《刑法》的人员,均可以被列入收容劳动教养的范围。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均属于强迫劳动,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还未经司法程序限制人身自由,遭到国内外人士的强烈批评。

 

二、问题分析:

 

1、劳改和劳教都违法了《劳动法》,劳动者在被强迫劳动过程中的人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

劳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自愿结成的一种关系,不应当是强制性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但是,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都是在警察的管理下进行强迫劳动,并非出于其自愿。劳动者和监狱、劳教所之间的地位,也极度不平等。因此,监狱内的强制劳动是侵犯罪犯人权的非正义行为。

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在劳改或劳教中均无法享受。例如,劳动者难以选择职业工种,工作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过程中缺少安全卫生保护,没有报酬或只有少量报酬,没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劳动所得与劳动的数量、强度完全不成比例,深受监狱、劳教所和警察的剥削。

2、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导致监狱、劳教所的功能错位,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其经费应当是政府财政拨款。但由于中国经济曾长期落后,政府划拨给监狱的经费曾比较紧张。劳改人员的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和对狱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弥补了政府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形成“以劳养监”的监狱经济。尽管国家目前已经全额保障了监狱经费,但狱警依然要追求从劳改价值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劳改制度最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在这一过程中,监狱通过兴办企业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己所承担的教育、挽救、改造、矫正的功能。劳动制度中“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实践中已经变成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一方面,监狱大多忽视了监狱管理、罪犯教育等职责,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甚至把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另一方面,大多数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近几年频频发生的越狱事件,如2011911日河北深州监狱王振轻越狱案、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三监区4名罪犯越狱案等,已经充分暴露了这些问题。

而劳动教养所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三、对策建议:

 

1、修改现行法律中关于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规定,减少其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色彩,而更多地从现代法治、心理科学、教育科学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监狱或劳教所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推动人的全面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监狱和劳教所在对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规范教育、违法行为矫正等方面的功能,提高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再社会化、融入社会的能力。

2、在尊重罪犯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应充分尊重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将劳动作为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的一项行为,保障罪犯作为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也符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提出来的“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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