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件人: 中国同志 <cnmsmngo@gmail.com>
日期: 2012年2月13日 下午6:50
主题: 【LGBT邮件组】 对广西拟实行HIV检测实名制与感染者配偶告知立法的看法--中国男同健康论坛
收件人: tjgaga@googlegroups.com
广西拟对实行HIV检测实名制与感染者的配偶告知进行立法的消息,目前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与议论。中国男同健康论坛对此事件也将进行密切关注。
艾滋病问题,不是单纯的公共卫生问题,而是深刻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还存在深刻的人权问题。我们认为,广西立法机构这样做,存在对艾滋病问题依法立法的重大缺失:
(1)艾滋病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公共卫生问题。导致实行HIV检测实名制与感染者配偶告知存在严重障碍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歧视。
我们没有看到国内立法机构对遏制社会歧视进行有效的立法制约,广西却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涉及深层次人权问题的环节进行强制实行的立法,这是广西的立法机构人权意识淡漠,无视检测对象和感染者的权利诉求,也无视艾滋病导致的复杂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而为政府卫生部门强制实行某些艾滋病防治环节单方面提供法律依据的强权表现。
(2)在社会的艾滋病歧视依然猖獗存在的情况下,广西立法机构没有考虑如此立法会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并会导致新的复杂社会问题产生。广西立法机构对这项立法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考虑依法解决的法律措施。这是歧视检测对象和感染者,把社会问题的责任后果推给公民个人承受的“官本位”立法思路。
(3)在艾滋病问题上,诸多的感染者权益问题,如医疗机构拒绝为感染者治病、输血和使用污染血制品导致感染的感染者赔偿、职业歧视、隐私暴露问题等等,各地(包括广西)对感染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还存在法院拒绝受理,或者理而不审,审而不决等司法方面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产生。而广西立法机构单方面拟对实行HIV检测实名制与感染者的配偶告知立法,显然对于艾滋病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导致的社会问题,缺乏全面了解与考虑。
(4)在2011年的12月1日,温家宝总理视察国家CDC,并会见包括感染者、社区组织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士时,明确提出对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的歧视性内容进行修订。这项工作还在紧张进行中,广西立法机构在对这项工作的结果尚不明朗,或者本身是否进行了这项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却抢先对涉及深层次人权问题的艾滋病工作环节进行立法,显然不合时宜。
(5)如此立法,我们有理由怀疑这项立法的合法性与操作性,同时,怀疑广西立法机构这样做,缺乏对艾滋病问题的充分了解,只是出于长官意志和政绩目的。
中国男同健康论坛秘书处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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