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5, 2012

【China AIDS:7138】 CAP+关于停止部分地区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立法活动的呼吁

CAP+关于停止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立法活动的呼吁

近日,“广西拟立法推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卫生部官员表示赞同”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广西拟立法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同时,在湖南,艾滋病检测实名制也写进了《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中,并有望在年底出台。消息一出,支持与反对之声兼而有之。赞同观点认为,推行实名制,有助于避免病人流失和病毒扩散。更多的反对声音认为,目前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还很严重,实名制会更加威胁艾滋感染者的个人隐私,导致其不去检测和治疗。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作为长期从事艾滋病感染者权益保护和政策倡导的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民间机构,对广西和湖南等地的这种“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立法提出严正的反对意见。

 

一、“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违反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确立了“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这是我国在针对艾滋病检测的法律规范中效力最高,也是最为根本的一项原则。依据条例的规定,我国对艾滋病的检测确立的是“自愿咨询检测”制度,强调“自愿”原则。而广西和湖南等地的做法不但没有坚持《艾滋病防治条例》确立的检测原则,反而超越条例的规定,创制“实名制检测”,这种立法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均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地方性立法的前提,否则,地方性法规就不具备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因此,广西和湖南两地的这种“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立法活动违反了《立法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这种立法活动本身就违法,这种地方性法规中的与上位法内容相抵触的规定必须应予改变或者撤销。

 

二、我国现有社会环境无法保证感染者隐私,实名制检测后果无法保障。

多年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遭受的种种在就业、就医、婚姻、生活等方面的歧视不胜枚举,艾滋病感染者遭受社会歧视的状况依然普遍地存在,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且这样的现实情况一直没有改善,各级政府、各类艾滋病工作的社会组织以及广大艾滋病感染者仍然努力地与艾滋病歧视进行着顽强的斗争。当前的社会环境尚无法保证感染者与健康人群拥有同样的平等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的事实坏境下,“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将会剥去感染者对其隐私保护的最后一层防线。艾滋病歧视现象将从少数感染者的遭遇变成每一个感染者都会面临的危险境地。因此,在配套的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和落实前,实名制检测并不具备推行的合理性,其带来的后果无法想象,对感染者将会造成的伤害更是不敢想象,全体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

 

三、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历史性倒退。

世界和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经验都证明,消除对感染者的歧视,积极开展自愿咨询检测,为感染者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疗是全社会共同战胜艾滋病传播的有效途径。正是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确立的“自愿咨询检测”的原则指导下,我国近几年的艾滋病感染者检出率和全民防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毋庸置疑,若现阶段“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得以实行,高危人群必然会拒绝检测,从而彻底封堵了我们长期以来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的有效渠道。当初筛这一艾滋病防治环节出现阻碍,不能发现新增艾滋病感染者的情况下,那么其他的关于艾滋病的防治手段和措施将全部归于无效,导致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历史性倒退。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广西和湖南两地立即停止有关“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立法程序,修改或者改变目前的有关规定,更建议全国人大对上述两地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干预,并不予备案。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秘书处

                                          2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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