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12]3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略
二、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孤儿由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一)妥善安置孤儿。各级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散居孤儿档案,定期了解孤儿抚养状况,确保维护好孤儿权益。
2.依法收养。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我国公民依法生育子女后,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影响收养人按照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3.家庭寄养。对由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选择抚育条件好、有爱心的家庭寄养,当地政府应为寄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酌情给予寄养家庭劳务补贴。每个家庭寄养孤儿不得超过2名。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家庭应选择在方便残疾孤儿接受福利机构康复服务的地方。
4.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对近亲属无力抚养的散居孤儿,愿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可根据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建立完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不低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的一定比例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区(市),可在市确定的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基础上,依照不同年龄阶段孤儿养育需求,分段确定发放标准。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市以上财政补助之外,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完善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到孤儿或监护人手中。
(三)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对孤儿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弃婴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有条件的区(市),当地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患精神疾病、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孤儿,由相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继续开展孤残儿童康复手术“明天计划”和低保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手术。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重视和关心孤儿心理健康问题,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心理卫生援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孤儿访视及保健系统管理,定期上门进行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确保孤儿“病有所医”。
(四)保障孤儿接受教育权利。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市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市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市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鼓励学校开展师生结对帮扶和“小手拉小手”活动,加强情感关爱和社会帮扶。
(五)扶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福利企业就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可由当地财政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由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六)做好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和所在村(居)委会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省略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省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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