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3月11日发布
2013年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5日,全国十三名艾滋病感染者联名向全国所有感染者发出呼吁,倡导大家共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鉴于我国医疗机构多为政府创办,主管卫生部门不仅负责监管,也有护短和掩盖医疗单位过失的情况,比如我国卫生部门长期不承认非法采供血导致艾滋病流行的情况;鉴于我国缺乏病人权益保护法和机制,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代表,他们呼吁,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们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团体,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他们建议,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举报下列医疗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情况: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拒绝手术医疗和被拒绝其他诊疗服务消费的情况。
2、医疗机构未经病人同意强制或随意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况。
3、医疗机构未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的情况。
4、因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非法采供血导致感染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患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法院不予立案,作为消费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反遭打击报复,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编辑了《艾滋病和消费者权益:你应该了解的10个知识要点》,说明艾滋病防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推动我国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全文下载链接:http://vdisk.weibo.com/s/tjAcp
目录
1、 什么是艾滋病?
2、 看病的患者是消费者吗?
3、 艾滋病和医疗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4、 今天在医院看病还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需要告诉医生自己感染艾滋病吗?
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被拒绝医疗(包括被拒绝手术治疗),可以去哪里投诉举报?
7、 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检查看病的患者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8、 如果医院违背本人意愿,随意检测艾滋病,怎么办?
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去医院看病会暴露隐私吗?
10、 在医院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应该怎么办?
1、 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名: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缩写AIDS)。它是由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病死率极高的恶性传染病。HIV病毒侵入人体,能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令感染者逐渐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最后导致死亡。目前还没有疫苗可以预防,也没有治愈这种疾病的有效药物或方法,但是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发了数十种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情发展的抗病毒药物。服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不仅提高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存活率,而且可以长期健康地生活和工作。
2、 看病的患者是消费者吗?
我国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指出:"医疗活动与人的生命健康打交道,医生掌握着专门的技能,而病人不具备评价其服务质量的能力,所以医院肩负着更大的责任,病人是特殊的消费者。"
2000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先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患者就医看病是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不看病就可能无法生存。
3、 艾滋病和医疗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第一,我国有大量医疗消费者在医院输血或血液成分、服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疾病。同时,如果医院消毒不严格,牙科手术、内窥镜检查或其他创伤性操作依然会传播艾滋病病毒、病毒性肝炎等疾病。
第二,我国有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院里被拒绝治疗,特别是手术治疗。当获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后,很多医院推诿和拒绝提供治疗。
第三,我国很多医院对来看病的患者实施常规艾滋病检测,但并不事先告诉患者,也不征求其意见,而是直接采血进行艾滋病检测,从而违反了艾滋病检测的知情同意原则,侵害医疗消费者的权益。
4、 今天在医院看病还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目前,我国卫生部门对献血实施严格的管理,对所有献血进行艾滋病检测,但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最初的三个月可能不会被发现,从而临床输血或血液成分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卖血或顶替献血的情况,或献血和政治表现结合起来,威胁到血液安全。
我国政府要求医疗单位实施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但是,很多医院并不实施标准防护原则,而是对看病患者实施普遍的艾滋病检测,并主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触的手术或器具实施严格消毒和防护,或干脆拒绝给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施手术治疗。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原因,不依照标准防护原则的医疗单位给看病患者或医疗消费者构成艾滋病医院感染的风险。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需要告诉医生自己感染艾滋病吗?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院看病告诉医生后,受到拒绝,因而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不在医院看病时告诉医生自己艾滋病感染情况,从而出现法律上复杂而困难的情况。
同时,世界上有些国家并不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在就医时告诉医生自己的艾滋病感染情况,因为按照"标准防护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被拒绝医疗(包括被拒绝手术治疗),可以去哪里投诉举报?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医院里如果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而被拒绝医疗,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举报投诉,通常向卫生局的办公室或医政科(处)举报投诉。同时,在开通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咨询电热线的省市(参见:http://www.12320.gov.cn/rexian/rxjs.jsp),被拒绝治疗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12320举报投诉。每年的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集中在12月1日向全国各地的卫生局举报投诉拒绝治疗的医院。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医院因为其艾滋病病毒感染而拒绝提供治疗,被拒绝治疗的病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而被拒绝医疗的感染者也可以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举报电话参见:http://www.china.com.cn/info/2009-06/24/content_18005074.htm。
7、 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检查看病的患者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1)自愿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2)常规检测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1、高流行的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2、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根据2007年12月22-23日北京的"扩大艾滋病检测伦理和政策问题专家研讨会"(http://www.chinabioethics.net/HIV.html),2006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的详细指南,推荐opt-out(中国卫生部门翻译为"知情不拒绝")的进路,但仍强调病人享有拒绝检测的权利。
目前,全国各省市实施"知情不拒绝"原则,即在就医检查相关疾病时,检查单上有"自愿筛查艾滋病"一项,如果当事人看到后不极力反对拒绝检测,医院将视为自愿,纳入常规性检测进行筛查。
8、 如果医院违背本人意愿,随意检测艾滋病,怎么办?
医院检测艾滋病,应该告诉来看病的患者,应该遵循知情原则。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擅自检测艾滋病,患者可以向卫生局和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也可以咨询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经常出现医院拒绝治疗的情况,患者应该积极向卫生局和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去医院看病会暴露隐私吗?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医疗机构普遍缺乏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习惯,医务人员私下谈论艾滋病感染者的私人信息依然是常见的情况。所以,医疗机构泄露隐私的情况是存在的。
如果在当地医院看病,医院随意检测艾滋病,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泄露隐私情况就会出现。
我国卫生部门正在全国推广《居民健康卡》,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从而患者在各个医院看病时,医生可以随时调看患者过往的病历记录。虽然这有助于医生的诊疗活动,也有助于防止滥用医疗资源,但却存在广泛暴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的问题,导致感染者在医疗中受到歧视的情况,也可以出现隐私对外泄露的情况。
10、 在医院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应该怎么办?
患者在医院看病,特别是有输血或血液成分、手术、内窥镜检查、牙科治疗及其它有创伤的情况下,应该保存好看病的各项纪录,包括病历本、化验单等。如果事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应该及时咨询法律工作者意见,并及时复印在医院看病的病历,保存好证据,以备法律诉讼,或向卫生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用。
在医院看病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不仅是个人的不幸,也可能是群体性疾病传染的反应。所以,积极向卫生部门报案,要求追查医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毒性肝炎地情况,不仅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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