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儿童的基本生存条件的呼吁信
【摘要】鉴于贫困家庭中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新生儿健康面临严重挑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过程中的各项医疗费用提供经济补贴;为感染艾滋病孕妇所生孩童提供免费医疗和福利金,为感染艾滋病孕妇所生孩童提供免费医疗和福利金,改革各种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政策,确切保障艾滋病感染妇女的基本生活条件。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
你们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艾滋病感染妇女的各种权益问题。我们获悉,广州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阿华在抗病毒治疗20年后,终于与其妻在2013年4月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宝宝。今年5月13日的《羊城晚报》报道了这一则充满正能量的新闻。无独有偶,在今年4月,一对在广东务工的感染者夫妇也迎来了他们期盼已久的宝宝。但是,生活贫困的他们却没有阿华夫妇幸运。
该对夫妇双方都是艾滋病感染者,遭到家人的歧视。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怀孕了,经常居住地的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来到广州的传染病医院。由于高额的医疗费以及在广州期间耽误了工作,他们无力偿付拖欠医院的各项费用,无力支付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更不用说产妇和新生儿必需的营养费,更为新生儿无法办理户籍、低保,无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问题头疼不已。于是,向我们机构寻求帮助。
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政府需要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为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生育健康儿童,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规定了孕产妇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可以获得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在住院分娩过程中,接受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中国政府对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采取了积极鼓励的措施,对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实际生儿育女也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以上发生在广东的案例,很典型地折射出贫困家庭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在现实生活中生育子女后遇到的种种困难,高额的分娩医疗费用、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营养问题,这一切的经济上的负担压得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喘不过气来,急需政府提供经济支持。
因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过程中的各项医疗费用提供经济补贴;为感染艾滋病孕妇所生孩童提供免费医疗和福利金,提出具体发放工作落实方案;在卫生健康服务领域取消户籍限制,改革各种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政策,确切保障艾滋病感染妇女的基本生活条件,改善感染妇女及其新生儿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关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儿童的各项权利
根据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根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规定,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中提出,在妇女与健康领域,国家要控制妇女感染艾滋病率,主要策略控制之一就是要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中提出,国家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二、建议
1.疾控部门、规划财政部门、妇幼保健部门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和分娩过程中的相关医疗费用提供经济补贴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26条中"四免一关怀"政策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可以获得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在住院分娩过程中,接受了免费的母婴阻断技术,但是根据大部分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反馈,即使母婴阻断技术是免费的,其余的医疗费用仍是巨额的,达到上万元之多,对于贫困家庭,医疗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广东务工双方都是感染者的这个案例就是此种情况,在外务工生活拮据,女方住院分娩用去了所有的积蓄。在目前的法规政策下,产子后的在外务工的妇女也无任何的经济资金上的救助或补助。贫困家庭无力购买昂贵的奶粉,产子妇女无法好好调养身体,贫困艾滋病感染妇女及孩童日后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岌岌可危。
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而言,免费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是实现生育权的首要保障,而经济支持是主要保障。我们呼吁国家可以对贫困家庭的孕产妇妊娠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规划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由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医疗补贴的综合协调,疾控部门核实感染孕产妇身份,地方各级医疗机构发放对孕产妇进行的补贴。
2.为感染艾滋病孕妇所生孩童提供免费医疗和福利金,提出具体发放工作落实方案。
民政部在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对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自2012 年1 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感染艾滋病孕妇所生孩童应该可以获得民政部发放的生活保障金,而不管新生儿是否感染。同时,如果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为预防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应该获得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和医疗救助。因此,我们呼吁国家规划和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可以由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地方疾控部门、地方民政部门配合,为感染者孕妇所生婴儿(包括感染艾滋病和没有感染艾滋病)提供免费医疗和福利金,制定具体发放工作落实方案。
3.在卫生健康服务领域取消户籍限制,改革各种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政策
外来人口夫妇由于受到户籍的限制,无法获得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就诊服务,经常出现经常居住地的医院拒绝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分娩服务的情况。与此同时,流动人口孕产妇由于未婚先孕、黑户籍等各种原因,不能为新生儿办理户籍,新生儿也就不能享受到各种基于户籍制度诸如低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社会福利政策。
我们呼吁逐步取消在享受当地卫生健康服务方面的户籍限制,实现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区同等的卫生健康服务,为感染艾滋病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开通"绿色通道",改革各种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政策,保障感染艾滋病的无户籍儿童或感染孕妇所生婴儿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金等。
至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6月24日
附:联系方式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网址:http://www.aizh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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