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该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估。对各省的监督和评估报告,应该及时公诸于众,并接受感染艾滋病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人、公益社会组织的监督。
2、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积极主动公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感染艾滋病儿童权益或福利保障政策、资金预算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政府部门,应该明确问责制度。
3、我国政府应该积极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四次合并报告》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相关感染艾滋病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益和福利、血液污染受害感染艾滋病儿童赔偿和司法救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见。
4、我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艾滋病儿童权益,保障无户籍感染艾滋病儿童的权益,帮助他们获得我国政府提供给所有感染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
5、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有多达23个省份出现因为采供血导致的艾滋病流行,特别是大量妇女和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有些儿童是输血感染的,有些是父母因血液污染感染艾滋病后而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我们认为,在血液污染受害艾滋病患者全面得到医疗单位和卫生部门赔偿或补偿之前,我国政府应该优先考虑给所有因为血液污染而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得到赔偿或为他们/她们设立一个特别的关爱基金,包括儿童时期被感染而现在成年的过往感染儿童。
6、我国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采取积极行动,不仅帮助感染艾滋病的孕妇获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所需要的药物和医疗,也帮助她们(包括流动人口)获得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最低生活保障、去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所额外产生的交通、旅店和住院费用的补贴、给新生儿(无论感染与否)按照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供2-3年的基本生活补助金。
但是,遗憾的是,全国妇联和民政部均拒绝接待来访的倡导人员。参见下列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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