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医院推诿、拒收重庆艾滋孕妇产子"
全国十城市20名女律师联名建议
要求尽快落实医疗机构并对上述医疗机构追责
律师称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应受法律惩罚
艾滋孕妇产子,求医遭推诿、拒收
据参与该联名信撰写、来自郑州的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介绍,上周末她从媒体报道中看到,重庆妹子梅梅在临近预产期时检测出艾滋携带,后经过了解到通过剖宫产手术和新生儿干预,可以大大减低新生儿的感染几率,艾滋妈妈还是有很大希望生出健康宝宝的。但是现实却是梅梅四处求医无门,屡遭推诿、拒收。四家医院无一例外地拒绝了她。
"艾滋妈妈的遭遇,让作为女律师的我们既感到震惊,也感到气愤",刘伟说,"事关两条生命,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怎么可以把产妇拒之门外呢?"
全国十城市20名女律师联名发出建议
来自北京的知名公益女律师王宇认为,医疗机构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与国家和政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王宇说。
来自江苏南京曾经代理多起反歧视公益个案的许英律师介绍:"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果不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将难以澄清事实的真相、难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难以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将可能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成一纸空文" 。
许英并且认为:"如果不调查、不处罚,将会对其他医疗机构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今后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更多的医院将效仿这些医院,寻找种种借口推诿、拒绝治疗他们不想治疗的任何病人"。
于是,来自北京、广州、深圳、河南、山东、江苏、四川等全国多省份十城市的20名女律师通过手机微信群讨论决定致信重庆市卫生局,建议尽快安置产妇,处理涉嫌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医院。
女律师建言:尽快落实接收医疗机构,调查责任医院,依法予以处罚
在《建议信》中,女律师们要求:"这些医院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现特向贵局写信建议贵局尽快落实该名产妇的治疗机构,对这些医院展开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以儆效尤。"。
女律师们同时强调,身为女律师,尤为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此次事件事关母婴两条命,需要立时解决,刻不容缓。
《建议信》还写道:"对于调查查明的曾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医院,建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建议信》还写道:"鉴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疗权的严重侵害,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调查查明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专家观点:医院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应受法律惩罚
从1999年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北京资深律师、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艾滋热线咨询师刘巍律师表示:"从卫生部门制定的医院卫生消毒方面的规定来看,医院的消毒卫生工作只要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就能预防艾滋病的交叉感染"。
刘巍律师并且表示:"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医院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关于重庆艾滋孕妇产子遭多家医院推诿、拒收一事致重庆市卫生局的
建 议 信
重庆市卫生局:
我们是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女律师。近日从《重庆晨报》的报道中看到,重庆艾滋孕妇预产期将至连跑四医院生娃均被拒。(详见附件一)我们认为这些医院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现特向贵局写信建议贵局尽快落实该名产妇的治疗机构,对这些医院展开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以儆效尤。身为妇女、作为律师,此种痛楚感同身受,期望贵局重视。
一、艾滋孕妇预产期将至却产子无门,连跑四医院无一肯接收
据媒体报道,孕妇梅梅预产期将却被意外查出艾滋携带,遂前后被四家医院拒之门外,眼看预产期降至,孩子随时可能出世,却至今尚无明确的医院肯接收她,为她做剖宫产手术。
艾滋病患者在社会上受到普遍的歧视,他们被污名化、妖魔化,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施行多年,但当艾滋病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时,他们仍面临"求医无门,病无所医"的艰难处境,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与国家和政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二、医疗机构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上述这些医院的做法显然涉嫌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如果对医院及医务人员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行为不调查、不处罚,将难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并将对其他医疗机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
我们认为,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果不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将难以澄清事实的真相、难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难以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而且,如果不调查、不处罚,将会对其他医疗机构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今后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更多的医院将效仿这些医院,寻找种种借口推诿、拒绝治疗他们不想治疗的任何病人。
有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的医务人员,对艾滋病患者推诿、拒绝治疗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患者的合法就医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医务人员这种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医师执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律。医务人员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态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态度,其歧视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建议:立刻落实孕妇治疗机构,对责任医院进行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依法予以处罚
1,重庆市卫生局立即协调该名孕妇分娩治疗事宜,落实接受孕妇治疗的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为孕妇的医疗服务工作;
2,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不使国家和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关爱政策变成一纸空文,为了警示当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的医疗机构,建议贵厅对前述的这些医院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3,对于调查查明的曾推诿、拒收艾滋感染者的医院,建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4,鉴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疗权的严重侵害,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调查查明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作为女律师,我们希望贵局能充分重视我们的建议,关爱艾滋感染者,关注下一代,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孩子即将出世,事关人命,刻不容缓。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刘巍(北京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韩庆芳(河北律师) 李严(广东律师)
刘伟(河南律师) 王胜生(深圳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张颖(四川律师)
陆妙卿(广东律师) 许英(江苏律师)
李正君(河北律师) 孙莉荣(陕西律师)
王宇(北京律师) 黄思敏(湖北律师)
任雅�(广东律师) 黄溢智(北京律师)
李小非(广东律师) 张承凤(四川律师)
张巧平(广东律师) 韩琳(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