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 2013

【China AIDS:7948】 联席会议对“湖南省民政厅表示同性恋违反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声明

                        联席会议对"湖南省民政厅表示同性恋违反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声明

                                                                   联席会议 秘书处

20131111,联席会议成员组织湖南同爱网络负责人向小寒向长沙市民政局申请民政注册。在经过半个月的等待,1129下午5时许,向小寒接到湖南省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此问题的邮件回复。湖南省民政厅认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湖南省民政厅明确拒绝了向小寒的注册申请。

对湖南省民政厅地回复我们联席会议深感遗憾,对湖南省民政厅这种歧视行为表示强烈谴责。根据史书记载同性恋自古以来有之,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也从没有任何一级党政部门如此明确地认为"同性恋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且从2000年以来随着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变和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也开始接受并理解同性恋群体,并且现在同性恋社会公益组织已经成为防治艾滋病战线上的生力军,媒体也对同性恋群体所产生的正能量给予了报道。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政治地位并允许结婚登记。我们十分不能够理解湖南省民政厅对此问题的回复。同性恋社会公益组织在同性恋群体中开展公益活动,并不涉及婚姻登记的相关范畴,因此应该按照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进行。尽管现阶段我国婚姻法还不允许同性伴侣登记结婚,但这跟同性恋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注册登记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湖南人自古以来敢为人先走在前列,湖南省民政厅的这种歧视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六千万同性恋同胞的心。

作为国内最大的公益艾滋病联盟――联席会议特就以下几个问题向湖南省民政厅进行问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例、文件是否有明文规定"业务范围或名称涉及到同性恋的不允许民政注册登记"?

2:同性恋是否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筹备范畴?

3:同性恋是否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4:如果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条文并无明确规定"同性恋团体不允许民政注册登记"之说,业务范围为"在同性恋群体中开展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是否应该允许注册?

    我们强烈要求湖南省民政厅收回有悖促进社会和谐的言论,同时应该允许同性恋社会公益组织正常合法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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