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人员:从公共卫生到公共安全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即将于今年八月中旬在深圳举行。深圳警方近期连续开展高规格的大运会安保防护行动。
据深圳市公安局披露,自今年1月1日至4月10日,深圳市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371人,治安拘留1731人、强制戒毒829人、抓获在逃人员921人,并且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离开了深圳。
对于"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表示,就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
这些"高危人员"具体包括: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长期滞留深圳,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的人员(如操纵儿童乞讨、扒窃人员);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肇事肇祸、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证在旅业居住或承租房屋的人员等。
笔者对深圳市公安局针对"可疑"的治安高危人员采取驱逐行动,而不是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执法的做法,感到困惑。其实,深圳市公安局驱逐的这些所谓"治安高危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疾病患者或健康受到威胁的弱势群体,原本需要社会救助,而深圳市公安局的严打行动,不仅没有依据法律,属于执法犯法行为,而且给原本就很困难的群体带来更多的伤害。
高危人员或高危人群原本是一个医学和公共卫生的概念,指的是一组人因为接触同样的致病因素,而特别容易受到某种疾病的威胁,处于疾病威胁的危险之中。比如煤矿工人得矽肺病,血友病人容易感染血液传染疾病,性工作者受到性病的威胁。
公共卫生意义上的高危人群或人员(risk groups),指的是个体或群体处于疾病危险之中,而不是他们/她们对其他人的威胁。定义高危人群,目的是帮助该人群获得公共卫生研究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帮助,是受益群体。
但是,深圳市公安局定义的治安高危人员(dangerous groups),指的是形迹可疑,"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来界定的具体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把部分人类成员的存在本身看成是对他人或公共安全的威胁,这是严重的歧视和执法犯法行动,严重侵害基本人权。深圳市公安局定义的所谓治安高危人群,他们/她们自己不是政府行动的受益群体,而是打击对象。
迁徙自由是联合国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保护"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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