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30, 2014

【China AIDS:8136】 Fw: 2014WHO《丙肝感染者筛查、护理和治疗指南》

附件是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4月发布的丙肝感染者筛查、护理和治疗指南
 

世卫组织发布首份丙型肝炎治疗指南

新闻稿

世卫组织发布了其第一份关于丙型肝炎治疗的指导。丙型肝炎是一种慢性感染,影响大约1.3亿到1.5亿人,每年导致35万至50万例死亡。

在公布世卫组织《丙型肝炎感染者筛查、关护和治疗指南》的同时,推出了更有效和更安全的口服肝炎药物,并且承诺在今后几年中提供甚至更新的药物。

"世卫组织的各项建议以对最佳和最新科学证据的全面审查为依据,"世卫组织全球肝炎规划负责人Stefan Wiktor 博士说。"新指导旨在帮助各国改进对肝炎的治疗和关护,并由此减少肝癌和肝硬化导致的死亡。"

世卫组织将与各国一道把这份指南作为国家治疗规划的一部分努力加以推行。世卫组织的支持将包括协助提供新治疗,审议各种可能途径以便使所有人都能负担这些治疗。世卫组织还将评估肝炎实验室检测和非专利肝炎药物的质量。

"目前大多数有需要的患者负担不起丙型肝炎治疗。眼下的挑战是确保有需要的每一个人都能获取这些治疗药物,"世卫组织基本药物和卫生产品司高级顾问Peter Beyer 博士说。"经验已经表明,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来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包括要建立对治疗的需求。世卫组织指南的制定是该进程中一个关键步骤。

九项重要建议

新指南提出了九项重要建议,其中包括增加接受丙型肝炎感染筛查人数的方法,关于如何减轻肝炎感染者肝损害的建议以及关于如何选择和提供适当的慢性丙型肝炎感染治疗的建议。

筛查

世卫组织建议为感染风险高的人群进行筛检,随后为筛检结果阳性者进行另一项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患有慢性丙型肝炎感染。

减轻肝损害

由于酒精使用会加速丙型肝炎导致的肝损害,因此世卫组织现建议对慢性丙型肝炎感染者进行酒精评估。本组织还建议为中度和高度使用酒精者提供辅导以减少其酒精摄入量。此外,指南就选择最适当的测试来评估慢性丙型肝炎感染者的肝损害程度提供了建议。

治疗

指南就目前基于干扰素注射的治疗方法以及只使用口服药物的新疗法提出了建议。随着更多的抗病毒药物注册上市和新证据的出现,世卫组织将定期更新关于药物治疗的建议。

预防

这份2014年指南中的各项建议还向决策者和卫生保健工作者概述了为预防丙型肝炎传播应当采取的干预措施,包括为保证卫生保健机构的医疗程序和注射安全以及注射吸毒者的注射安全而应采取的措施。许多国家因为反复使用注射设备并且对输血缺乏筛查,丙型肝炎的新感染率始终高得令人无法接受。

"很多人有时几十年都不知道自己感染了丙型肝炎,"世卫组织艾滋病毒/艾滋病司(全球肝炎规划设在该司)的政策、战略和公平问题高级顾问Andrew Ball博士说。"今天的发布行动突出强调有必要向广大公众提供关于肝炎的更多知识和教育。提高对丙型肝炎相关风险的认识应能带动对服务的需求,促使扩大实验室能力和临床服务,从而使更多的人得到检测、治疗和治愈。"

肝炎病毒主要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型五种。乙型和丙型肝炎的公共卫生影响最大,因为它们能导致慢性感染,进而发展成肝硬化和肝癌。甲型和戊型肝炎通过不安全的水和受污染的食品传播,有可能在某些人群中造成疫情。

丙型肝炎病毒最常见的传播途径是通过接触受污染的血液传播。有危险的人群包括在注射监控差的环境中接受微创医疗程序和治疗性注射者。此外,通过注射吸毒、纹身和身体穿刺等途径接触受污染的注射和皮肤穿刺设备的人群也面临风险。

世卫组织《丙型肝炎感染者筛查、关护和治疗指南》在2014年国际肝病会议开幕前夕发布,此次国际会议在伦敦举行,约有一万名代表出席。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联系:

世卫组织联络官员
Glenn Thomas
手机:
+41 79 509 0677
电话:+41 22 791 3983
电子邮件:thomasg@who.int

世卫组织信息管理员
Tunga Namjilsuren
电话:
+ 41 22 791 1073
电子邮件:namjilsurent@who.int

 
From: 朱龙伟
Sent: Saturday, August 30, 2014 10:25 AM
Subject: 2014WHO《丙肝感染者筛查、护理和治疗指南》
 

 

【China AIDS:8135】 16《社会工作与艾滋病》总第十六期2014秋


16《社会工作与艾滋病》总第十六期2014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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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社会工作与艾滋病》总第十六期2014秋.pdf (43.42M, 2014年09月14日 16:02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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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工作与艾滋病》总第十三期2013冬new2.pdf (31.53M, 2014年09月14日 16:02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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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社会工作与艾滋病》总第十四期2014春.pdf (30.83M, 2014年09月14日 16:02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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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28, 2014

【China AIDS:8134】 关于落实十二五艾滋病行动计划相关艾滋病合并丙肝感染和联合防治工作意见,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函

关于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说明其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829

采访联系:wanyanhai2011@gmail.com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今致函询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工作意见的情况,望贵司予以答复!

201211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对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等工作的目标和策略,提出下列意见: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

2、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4、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

5、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

6、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

7、中度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

这是我们政府第一次在政策层面高度重视艾滋病和丙肝合并感染和联合防治工作。为此,我们致函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说明其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等工作意见的情况。

我们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其(及其前身卫生部)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等工作意见的具体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工作总结和资金决算报告。

如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尚未出台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等工作意见的具体工作计划,请贵司立即出台相关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在"十二五"最后两年(2014-2015年)积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相关丙肝防治工作的承诺。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丙肝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丙肝医院感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丙肝筛查诊断和治疗随访等工作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国性的督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出台具体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积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相关丙肝防治工作的意见。

3、我们特别关注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的意见。

1)鉴于丙肝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根据《中国2012年艾滋病防治进展报告》(卫生部,2012331日),截止2011年底,中国估计共有78万(62万至94万)名成人和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估计的78万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63.9%是经性途径传播感染,包括46.5%的异性性传播和17.4%的同性性传播。28.4%是经注射使用毒品感染;6.6%是经受污染的血液感染;以及1.1%经母婴传播感染。

也就是说,截至2011年底,中国78万名估计的艾滋病感染者中有三分之一是通过血液途径传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他们/她们也可能合并感染丙肝。

2200212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前卫生部长张文康表示,"1995年前后因不规范和非法采供血活动造成的艾滋病传播,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村供血浆人员的感染率一般为10%~20%,最高达60%。目前发病和死亡病例已相继出现,给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健康报》,20021227日)

2004910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省范围内艾滋病感染者和发病者的最新数据,这个数据是通过726日到8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拉网式"大普查得出的:全省范围内既往有偿供血人员达28万,其中检测出艾滋病感染者2.5万。(新华社,2004911日)

2004年,我国卫生部门对全国过往有偿献血浆人员进行了"拉网式"艾滋病大普查,但是,遗憾的是,2004年的艾滋病大普查没有对过往献血浆人员进行丙肝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的检查。

为此,我们特别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的意见,立即启动对全国各地因经注射使用毒品和经受污染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员进行丙肝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工作。

特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需要立即启动对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5年前后因不规范和非法采供血活动造成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丙肝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治疗和救助。

 

特此致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829

RE: 【China AIDS:8133】 转发陈秉中文章: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陈秉中 :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就河南血祸六致习总书记公开信(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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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China AIDS:8132】 转发陈秉中文章: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Date: Wed, 27 Aug 2014 22:32:59 -0400

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打虎还是放虎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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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27, 2014

【China AIDS:8132】 转发陈秉中文章: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中央巡视组掩盖河南血祸黑幕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打虎还是放虎归山

【China AIDS:8131】 艾博公益第四期青年行动研习营(YAI2014)回顾与总结


艾博公益第四期青年行动研习营(YAI2014)回顾与总结

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青年项目

2014719-23

经过前期的营员招募,以及三次的网络预备会议,在常坤老师的耐心提醒下,大家都做好了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与此同时艾博公益的工作人员也在为研习营的活动的地点以及住宿饮食做着精心安排。一场艾滋病青年积极分子的聚会即将到来。

                               ——题记(高金梅)

 

 

2014719,艾博公益第四期青年行动研习营(AIBO AIDS Relief Youth Action Institute)在西安市拉开帷幕。来自全国部分高校的大学生和艾滋病感染者共22人参加。

一、营员融合——畅谈期望,小组分工

19日晚,我们做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破冰游戏“五百万年进化论”,每次进化选择一个想成为的动物,用这种方式介绍自己,在这个有趣的游戏中大家不仅认识了彼此,而且对每个营员的性格、思维方式、价值观等都有了一些了解。

依照《艾博公益青年项目参与和指导手册YAI经验,我们开始制定团队公约,梳理参加YAI的期望,进行小组分工。并提前公布了特别安排艾滋病主题晚会,推选出了两位导演,我们会看到营员们的兴趣爱好、艺术细胞将和艾滋病来个亲密结合。这些环节使得大家很快地融入到了YAI的团体之中,也对马上开始的YAI生活期待不已。一天的活动结束,但是营员们还不能休息,评估组、回顾组、娱乐组的成员要为第二天的分享进行讨论。

 

    二、法律视角谈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就医歧视和隐私保护

20日早上。首先由李老师从社会工作的视角审视艾滋病相关歧视和侵权现象做了分析,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以及消除歧视的重要性和紧急性。如:艾滋病的治疗方法,艾滋病歧视的根源,认识社会歧视的诸多表现形式,如何建立关心艾滋病相关群体的支持性环境等。

接下来就是艾博公益热线(4000599121)律师刘巍,主讲艾滋病就医歧视和隐私保护。大家普遍认为刘巍律师的讲座深入易懂,以案例分析侵权现象和维权方法,而且每个例子都很具代表性。一位感染者会后发短信来说:您好!今天的课非常好,好几年没有听到这样的课了,谢谢你们。在茶歇和午餐期间,刘律师都在不停接受感染者的咨询。从YAI营员的角度,我们希望青年学生对艾滋病反歧视有更深入的认知,和感染者共同参与活动,让他们认识到感染者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保障。

 

三、属于营员们的活动

 1营员们的开营仪式:

21日的主持人和分享者都是营员,这也是YAI一贯秉承的“营员是参与的主体”。21日早上,回顾组和评估组分享后,我们迎来了开营仪式,由艾博公益青年项目工作小组组长万同学主持,共同回顾2012-2014年的YAI历程,老营员进行心得体会的分享,对艾博公益青年项目进行介绍。

2、营员们的专场分享:

由于近期在甘肃玉门爆发了鼠疫,来自不同大学的五位医学生从概况、病因、临床表现、检查、诊断、治疗方法等方面入手,为我们系统地介绍了鼠疫,扩充了我们的知识面。这也是YAI倡导“自我服务”的一个重要体现吧。

下午,是艾博公益小额资助社团的时间,两个小额资助社团向所有营员介绍本社团的艾滋病活动经验,分别是来自兰州大学红丝带爱心社和宁夏医科大学红丝带社团;并邀请了南华大学同伴教育阳光站分享其举办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活动,如烛光晚会、手抄报竞赛、知识讲座、同伴教育等。使我们了解到宣传艾滋病知识的途径有很多,而且有很多人做出了切实的行动,具有传承性和创新性。

接下来大家分组对《动员和培育青年参与艾滋病志愿行为的体系建设》第五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然后讨论社团开展防艾宣传的创新活动形式,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发掘出积极分子,负责具体的策划。

为了满足营员对团队建设的需求,晚上开展了孤岛求生游戏,深刻地让大家意识到了分工与合作的重要性,启迪我们在生活与工作中都要注意协调,唯有做好规划才能更高效,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事。

 

3、给营员们的几点建议:

22日早上,常老师就《扩大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的可及性----以艾博公益法律网络》为例作了介绍,并结合自己的经历体验在社团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方面给大家作了分享,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一个社团的主体是社员及活动参与对象,主导是社长部长级领导人及社员,这是一个合作的团队平台,每个人都应该在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分享中使个人得到成长锻炼,也使社团得到发展完善,进退同行。这道理放在班级上也同样适用,相信我们班在未来共同的生活学习工作中,也会慢慢成长、壮大。以及常坤老师的学生社会实践两个三自我评估标准也非常受用,一是全球视野、专业背景和良师益友,二是职业定位、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关于这部分内容,常老师最近专门撰写指导性文章《谈学生(艾滋病预防)社团的成长》一文,欢迎检索阅读。

4、开放空间——为艾滋病反歧视出谋划策

对于 开放空间环节,YAI专门安排了整个下午的时间,结合上午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两个三自我评估标准,给营员充分的空间表达自己参与艾滋病的行动计划。如医学生表示自己要好好学习专业知识,在未来的医护生涯中不歧视、关爱、帮助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艺术设计类学生表示自己想要进行小说、剧本、视频创作宣传艾滋病,希望消除或减少人们的偏见与歧视,还有部分营员表示自己可以为艾滋病宣传教育做志愿服务、同伴教育等,充当传播知识的小蜜蜂。经过讨论与认同,最后医学专业营员进行《医学生与艾滋病》第二期的编辑,艺术设计型营员编写一部有关艾滋病的小说、剧本和视频创作,志愿服务型营员搜集编写关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口述史。尘埃落定,大家的行动力和参与度表现得淋漓尽致。

晚上艾滋病主题晚会,大家各显其能,气氛活跃,意犹未尽。

 

四、新公民培育分享

新公民培育是常坤老师致力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践的另一总结,也是YAI主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根据艾博中心的工作经验,同样也把信任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教育融入到YAI的整个过程中。

23日上午,陕西爱之家的吴老师谈到同性恋话题。吴老师假设:同性恋如果合法化,那么他们更换性伴侣的频率就会低一些,或许艾滋病的传播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控制。而且艾博公益的工作探索经验也感慨,艾滋病的根本问题就是人权问题。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看,歧视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我们致力于让艾滋病感染者能有一个支持性的环境,这不仅是保护他们的权利,更是降低所有人感染HIV的几率。

新公民培育的主题分享,由常老师介绍新公民培育——以艾博社区发展中心为例,艾博中心在探索实践中将信任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融入到具体为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服务之中。并以此延伸到社团的管理,应该考虑这三点:(1)社员以“两个三社会实践自我评估标准”进行自我定位评估;(2)对社员进行新公民培育(新公民定义:具有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具有信任意识、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3)人人平等,社团各级领导者要时刻想着为社员服务。作为艾滋病预防社团,要加强专业知识,艾滋病问题固然很复杂,但其背后有很多逻辑上的预防宣传特点。

YAI最后的评估环节,依然完全将主动权交给营员,营员们对吃、住、行、日程、老师讲课、营员参与、活动效果等等方面进行探讨,不止一个营员这样说:“感觉我们五天过的好累,早上7点到晚上12点多,大脑都没有歇息过,这就像是一个魔鬼训练营・・・・・・”“日程安排不太合理,如集中一天传递信息量很大的法律维权和案例,如集中一天全是营员分享,不容易消化・・・・・・”这种现场讨论式的评估,能够直接传达营员的声音,艾博公益也及时给与回应和记录。YAI每一期的完善和成熟,是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最后每个人对YAI的活动进行了自己的感悟分享,通过五天的短期培训使大家认识到了很多深刻的问题比如:生活中,不要活在别人的评价里,做自己想做的事,要有自己的追求和目标,只有将兴趣与事业结合起来我们才能生活得更快乐,社团工作中:要本着一颗为社员服务的心,才能够把社团发展壮大・・・・・・。YAI的留影,定格每个人此行的状态,本期的YAI没有结束,营员们在“开放空间”形成的想法正在变成行动,防艾宣传的创新形式也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我们也期待此次对营员们新公民意识的启迪,能够深入到他们的生活中,做一个快乐的公民。

 

附件:YAI2014营员之声

我想没有什么比做人更重要的了。“人”字看似简单,只有一撇一捺,可真正做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人们常常思考“该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常老师的新公民培育给了我明确的目标:权利意识、信任意识、规则意识、自主实践和自我管理,这是艾博小额资助的价值核心,也贯穿于YAI始终。在活动中我们分为四个小组:回顾组、评估组、娱乐组和后勤组,建立了一个支持性环境,每个小组都尽力以三种意识为自己的行动准则,高效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或许是以前不怎么约束自己,好多同学都横穿马路,这是不允许的,显然破坏了规则意识。老师一而再再二三地强调,可为什么我们心里明明白白却在实际行动中办不到呢?常老师在最后的评估环节中就横穿马路这个问题对我们进行了批评,当时脸火辣辣的烧,我低着头,不敢正眼看他的眼睛。就这么一件小事都办不到,何谈大事?当时暗下决心:以后要以这三种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做个合格的人。(崔雪)

 

当今社会,艾滋病相关的羞辱和歧视体现在很多方面:政策法规的歧视,就医、就业、入学的歧视以及家人和个人的歧视等等,这些都是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医务工作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相当严重,大学生艾滋病感染率越来越高,这让我觉得我目前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首先,我是一名医学生,将来很大可能要从事医务工作,而且我现在从事防艾工作,我觉得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周围人对艾滋病的歧视,正如他们所说的在大学中建立艾滋病支持性环境,将来工作了也可以通过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改变这种状况,去影响他人。但是,任重而道远。(黄鹏)

 

艾博公益青年研习营给我眼睛打开一扇窗,给予我去了解、去接触、去反思的机会。未来我未必是反艾滋病歧视运动前线的勇者,我可能依旧回到我自己的位置从事教育。然而,研习营里认识到的已经深深扎根在我脑海里,嵌进我的价值观、知识体系里,我将不断跟新且受益终身,我努力不成为讹传的源头。再者,我可以做的最简单最有效的行动,便是向我身边的人——家人、同学、同事、学生交流交换对艾滋病的了解和预防。作为教师,我可以从新一代开始,提供足够的、正确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及反歧视宣传——最为根源、有效的方法・・・・・・假想未来,支持性环境是政府、社会的基础要求并得到大众认可、支持及维护,人们对无论艾滋病感染者或特殊人士的存在感到平常,人们相互尊重,人们相互了解和理解...... (黄文婷)

 

通过这次的艾博青年研习营,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尤其对常老师讲的一句话印象特别深:“获取信息的途径是那么方便,而你们又具有获取信息的能力,为什么要让自己成为瞎子?”听了这句话,我不得不对自己进行反思,我们拥有那么多的信息来源,可是我们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及时掌握可用的准确的信息,今后会在这方面多注意。这次有关鼠疫的介绍是我负责的,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好多方面没有做好,这也是我要自我检讨的方面,不过这次机会实在难得,让我有机会锻炼自己,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会做的更好。(刘以钦)

 

我非常赞赏常坤老师的两个三标准,一是全球视野、专业背景和良师益友,二是职业规划、专业知识和兴趣爱好,这些标准无论从事哪一方面的职业都适用。对我而言,特殊教育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完善和在中国的日益受重视,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了特殊教育这一专业,在与良师益友的共同学习中不断掌握专业知识,不断接触与其相关的知识领域(性教育、艾滋病等),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将未来的职业规划定位在特殊教育领域,想必未来一定很精彩,因为在自愿和积累下我拥有了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经过思考与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我认为自己可以并且愿意去做的事情就是一来将防艾知识应用到自己身上,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歧视艾滋病人及其感染者,未来接受手术时可以要求尽量避免输血,倘若不幸感染,则可以调整自己的心态,坚持服药,善于维权;二是进行同伴教育,将防艾知识告知自己的家人、朋友、同学等,减少他们感染的风险;三是针对广州地区的大学生进行初中、高中、大学艾滋病宣传教育接受情况的调查,推动其政策落实,更大范围更加快速地获得防艾教育影响作用,为建立一个关爱的支持性环境做出小小的行动和贡献。(吕小翠

 

也许说出来你(常老师)会感到很奇怪,我以前也是艾滋病歧视大军中的一员,我记得你曾经在群里问过“为什么社会会这么歧视艾滋病?”,我回答:“因为大家都认为他们是道德败坏的人,吸毒、卖淫、性滥交。”现在想想我是多么的可笑,可笑的原因在于我的无知・・・・・・不过经过老师的讲解和后面几天的活动,我知道了更多,・・・・・・在此我向他们(患者和感染者)道歉,对不起!现在我觉得医护人员是最不应该歧视患者和感染者的,他们了解的要比一般人了解得多,同时又有专业知识,不该对大众错误的引导,而且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他们有义务为患者诊治。(马苗)

 

    “维权”这一方面的内容,是我急需了解的。当我听到刘律师讲这些的时候,非常认真的在听,并且做笔记。大部分HIV感染者和病人,都不懂也不会维权。他们都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在生活。这一点是非常不应该的。个人认为:感染者和病人应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告知侵权者法律对自己的保护条例。通过协商降低侵权行为的产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坤的家》告诉我:亲人和家乡是与自己紧密相连的。HIV的基本问题就是人权问题。那么,开展公民权利教育是解决人权问题的最佳方法。“信任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告诉了我做为新公民要遵行的三大原则。。我相信:这样的精神,一定会影响一大批人坚持心中的梦想,回到家乡发展,直至造福家乡百姓,功成名就。(孟净)

 

我第一次知道自己身边的人有艾滋病感染者,当我得知他们是感染者的时候,我内心并不是害怕而是渴望接近他们了解他们 ,从始至终没有一丝恐惧,也没有怜悯,因为他们跟我们一样,甚至比我们强,比我们幸福,怜悯就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我想之所以他们不愿公开身份,不愿接触我们,是他们自己内心对自己还无法接受。・・・・・・刘巍律师的解说及案例介绍知道了艾滋病感染者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这对我在以后同伴教育中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获益匪浅。(孙杰)

 

想想开营前晚每个人都说出了对这四天青年行动研习营的期望,我记得当时自己期望了解艾滋病更多科学的知识,为艾滋病群体谋取应有的权利做一些事情。而最后一天分享“我能做些什么”的时候,我说的是“做一个知识、信息传递的小蜜蜂”。乍看像是泄了气的皮球一般,不免让人产生一种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感觉,其实自己知道,在接受常坤先生“新公民培育”相关的分享之后,思维的启发与触动有多大。不是说低估了自己的力量,而更像是意识到自己真正的意愿,并体会到目前而言最想做并且力所能及的事情。至少在自己了解更多更全面及准备更完善之前我是不允许自己为着某个高调的目标而滥竽充数的。(王�)

 

回去之后,我就关于红丝带学校应不应该开设的问题,问了我的朋友,父母和亲戚,最后结果是一致同意应该开设红丝带学校。他们说就算生活不会感染上,可是万一伤口接触怎么办,孩子间打打闹闹弄伤是很正常的,这样对自己的孩子存在危险。我强调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和感染的途径,她(他)们也没改变想法。社会上就是太多的人对艾滋病认识不够,所以才会有这种观念。这种情况要经常跟他们说艾滋病感染者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权利,就像常老师说的那样,连你自己身边的人都不够认识,你怎么叫别人去认识。我只问了红丝带学校的问题大家就已经表现出来歧视,可见改变她(他)们的思想不易,所以我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许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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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26, 2014

【China AIDS:8130】 欧盟律协理事会就常伯阳被拘捕案致信习近平

7月23日,欧盟律协理事会主席致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维权律师常伯阳被变换罪名拘捕案表达关注。原文链接:http://www.ccbe.eu/fileadmin/user_upload/NTCdocument/HR_Letter_China_Chan1_1406536957.pdf
信件中英文版全文内容如下: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国务院办公厅,府右街2号,

西城区,北京市,100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维权律师常伯阳被拘捕事件的关注

 

阁下:

 

我代表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向您致信。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的会员团体包括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各国的律师及法律团体,代表着超过一百万名欧洲律师。除了正式会员外,我们还有来自另外13个欧洲国家的律师作为附属及观察员代表。

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高度重视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尤其关心世界人权捍卫者的处境。

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撰写此信来表达对常伯阳先生目前处境的担忧。常伯阳先生是一名人权律师,他帮助过许多弱势群体维权。他曾代理农民工、儿童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案件。2004年,他在河南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他建立了律师志愿团来帮助因喝了"毒奶粉"而患病的幼儿家属维权。常伯阳是非政府组织亿人平的法人代表,亿人平致力于消除歧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开展社区外展项目。他同时还是亿人平创始理事会的一员。

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了解到在2014527号,常伯阳先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被带走。当天,他收到了来自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的传唤证。随后,15名警察搜查了他的家,两台电脑、三部手机被扣押。此后,他一直被关押在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第三看守所。201473,常伯阳被正式逮捕,并得到办案单位证实。201475,写有"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常伯阳执行逮捕"的逮捕通知书被送达至常伯阳家。 据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了解,常伯阳从未参与过亿人平的经营和管理或是任何的财务、税务事宜。

根据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的了解,常伯阳律师被拘留,与他代理于事文、陈卫等多名被拘的河南人权捍卫者有关。这些维权者因参与六四25周年纪念被刑事拘留。

自从常伯阳被拘后,他不被允许会见律师,这违被了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来自全国的六十多位律师表示愿意代理常律师一案。

常伯阳律师的家人表示他们十分担忧常律师在看守所内的心理和身体状况。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也很关切常律师在看守所可能遭到酷刑的问题。

此外,我们也十分关注亿人平的受助对象及工作人员遭受到的骚扰,因为这极可能跟该组织正在从事的合法、和平的维权工作有关。

2014629,众多受亿人平帮助过的维权者接到了声称是亿人平工作人员的可疑电话。有些来电者称自己是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的办案人员,有些称自己是"残障人士基金会"的员工。其他人则拒绝透露自己的信息。这些来电者询问有关亿人平办理的案件的相关问题,并多次提及正被刑事拘留的常伯阳。

2014617713,警方突袭郑州亿人平办公室,并询问与常伯阳有联系的机构工作人员。2014612,亿人平在郑州市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警方告知亿人平,账户冻结源于常伯阳被调查。警方宣传,因为维权律师常伯阳是亿人平的股东,所以亿人平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属于常伯阳的财产,因而账户可以被合法冻结。

在此背景下,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希望您能关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

16条规定:

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骚扰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及国外旅行并自由的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此外,第23条规定:

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是国际性的组织以及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这些权利不因他们的专业而被限制,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他们是合法组织的成员。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根据上述情况,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促请您迅速采取有效行动,立即、无条件地释放常伯阳先生,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欧盟律师协会理事会同时也要求中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中国律师能在任何情况下执业时不必担心受到报复、威胁和司法骚扰。

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Aldo BULGARELLI

主席

 

(以上为译文,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原始链接

http://www.ccbe.eu/fileadmin/user_upload/NTCdocument/HR_Letter_China_Chan1_1406536957.pdf

 

 

President Xi Jinping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2 Fuyoujie Xichengqu

Beijingshi 100017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russels, 23 July 2014

 

Re: Concerns regarding the detention of Chang Boyang, a human rights lawyer

 

Your Excellency,

 

I am writing to you on behalf of 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 which, through the national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presents more than 1 million European lawyers. In addition to membership from EU bars, it also has associate and observer representatives from a further thirteen European countries' bars.

The CCBE, through it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places great emphasis on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Chang Boyang is also a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Yirenping, an NGO that fights discrimination, promotes social justice and provides community outreach programmes. He is as well a board member of the parent Yirenping organisation.

The CCBE was informed that on 27 May 2014, Mr Chang Boyang was detained on suspicion of "gathering a crowd to disrupt public order."

According to CCBE sources, it is believed that Chang Boyang's detention relates to his legal representation of a number of detaine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in Henan province, including Yu Shiwen and Chen Wei, human rights defenders who were detained in late May 2014 after participating in an event related to the 25th anniversary of the Tiananmen Square protests.

Since his detention, Chang Boyang has not been permitted to meet with his lawyers, in violation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le over 60 lawyers from around the country have expressed their willingness to represent him.

Chang Boyang's family has voiced concern for his 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well-being in detention. The CCBE is also concerned that Chang Boyang may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in detention.

Furthermore, the harassment suffered by clients and staff of Yirenping is extremely concerning as it is likely connected to the organisation's legitimate and peaceful work in defence of human rights.

On 29 June 2014, various clients of Zhengzhou Yirenping received suspicious phone calls from callers who claimed to be staff members of Zhengzhou Yirenping. Some of the callers identified themselves as case handlers from Erligang police station in Zhengzhou city, while some stated that they were staff members of a "Disabled Persons' Foundation". Others declined to reveal their names. These callers asked questions about the cases being taken by Yirenping and repeatedly mentioned Chang Boyang, who was in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at the time.

On 17 June and 13 July 2014, police raided offices of Zhengzhou Yirenping and interrogate the NGO's staff in relation to Chang Boyang. On 12 June 2014, the organisation's bank account in Zhengzhou city was frozen, with police reportedly telling Yirenping that this was due to the investigation into Chang Boyang. Police alleged that, as the human rights defender is a shareholder in Zhengzhou Yirenping, the deposits in that bank account constitute Chang Boyang's assets, and so can be legally frozen.

In this context, the CCBE wishes to draw to your attention the following Artic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1990):

Article 16 states that:

Governments shall ensure that lawyers (a) are able to perform all of their professional functions without intimidation, hindrance, harassment or improper interference; (b) are able to travel and to consult with their clients freely both within their own country and abroad; and (c) shall not suffer, or be threatened with, prosecution or administrative, economics or other sanctions for any actio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recognized professional duties, standards and ethics.

Furthermore, Article 23 states that:

Lawyers like other citizens are entitled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belief, association and assembly. In particular, they shall have the rights to take part in public discussion of matters concerning the law,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o join or form local,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and attend their meetings, without suffering professional restrictions by reason of their lawful action or their membership in a lawful organisation. In exercising these rights, lawyers shall always conduct themselv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recognised standards and ethic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view of the above, the CCBE respectfully urges you to take immediate and effective steps to urgently and unconditionally release Mr Chang Boyang, in order to preserve the independence and integrit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CCBE also ask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guarantee that lawyers in China are able to carry out their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out fear of reprisal, intimidation or judicial harassment.

I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Yours sincerely,

Aldo BULGARELLI President

Aldo bulgarelli

 

Co n se i l d e s b a r r ea u x e u r op é en s – Co u n ci l of B a r s a nd Law So ci e t i es o f E u rop 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sans but lucratif - RPM Bruxelles 0.467.250.186

Rue Joseph II, 40 – 1000 Bruxelles - Belgium – Tel.+32 (0)2 234 65 10 – Fax.+32 (0)2 234 65 11/12 – E-mail ccbe@ccbe.euwww.ccbe.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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