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抗议铁道部歧视艾滋感染者乘车权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1月17日发布
2011年11月17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到微博网友反映,昆明市火车站的公告屏上显示,安全检查的禁止条款中包括“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经过查询,该条款的出处是铁道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一、严禁非法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与《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此公告涉嫌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侵犯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乘车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铁道部的歧视条款,呼吁铁道部尽快修改安全检查规定。
铁道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规定“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
此项规定如果结合传染病病人的实际情况,则会出现冲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如何能够“自行取出”传染病病原体?他们只能“坚持携带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安检工作人员这种情况难道要禁止其进站乘车吗。此条款即不合法,也不合理。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此条也存在冲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上车后,没有办法做到把传染病病原体“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同时,由于部分传染病病毒是存在于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如果在火车上方便,又触犯了“随便抛弃危险物品”的条款了吗?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中,“六、旅客和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物品进站乘车。”
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由于疾病原因,本身已经饱受病痛的折磨,当他们看到连火车这一大众交通工具都拒绝其乘坐时,无疑是对病人的二次伤害。铁路部门考虑到安全原因,禁止危险性物品上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明确危险物品的性质,病原微生物,不只是实验室标本,更是人类的生命。禁止的是危险生化制剂,而不是人。不能见物不见人,刻板地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们划入危险范围,歧视传染病病人的乘车权。这个物品,也在人的体内,而且联系到人的身份,更加增强大众对携带者的歧视和负面评价。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保留就此起诉铁道部的权利,希望铁道部从人道主义出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内的广大传染病病人的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权利。
附: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知
(铁公安函[2010]336号)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347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现将《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见附件1)和《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采取张贴、站车广播、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将通告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
2.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铁道部
公安部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
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 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铁道部、公安部决定,在2010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对乘坐火车旅客携带物品和通过铁路托运行包实行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应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三、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
四、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五、旅客已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随便抛弃危险物品。
六、旅客和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物品进站乘车;
(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外利器、钝器;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将危险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及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铁路是大众化交通工具,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铁路部门要在车站、列车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事项,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铁路工作人员。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2:
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了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 (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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