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和权益保障
给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进一步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5月3日
一、来由
今年3月初,民政部通报了2013年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重点工作,确定2013年社会福利慈善重点,提出"拓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立法工作"。
2013年4月10日,爱知行发布"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致民政部的建议信",参见附录。4月26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工作人员给爱知行打来电话,约5月1日劳动节过后,邀请爱知行工作人员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进行洽谈。目前,确定5月3日下午进行会谈。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经内部交流、并通过qq群和微博与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家人、关心艾滋病和儿童福利的社会组织成员、志愿者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此项进展,决定派出爱知行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会谈,并携带本书面意见书和若干背景文件。
二、关于建立儿童福利保障事业公众参与机制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总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
为此,我们提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通过其儿童福利处、直属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授权建立"儿童福利保障事业公众参与机制"。我们具体意见如下:
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就《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相关儿童和福利部分的承诺,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关儿童和福利的要求,以及民政部颁发的若干儿童福利文件,包括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的文件,国家民政部设立公共交流机制,建立与关注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的民间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法律人员的制度性交流机制。
2、邀请和鼓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民间社会组织、大学、研究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在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儿童福利处或其直接事业单位等专门机构登记注册为儿童福利保障执法监督人员,或社会联络人员,负责向公众和弱势脆弱儿童的家庭宣讲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有关儿童福利和权益的法规政策,开展法规政策、儿童权利教育;在民政部和弱势脆弱儿童及其家庭之间建立桥梁,上传下达,开展公众教育,同时收集民意,开展弱势儿童状况调查,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等;定期向国家民政部通报弱势脆弱儿童的情况、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政策意见等。
3、民政部儿童福利部门可以每半年召开一次儿童福利工作分享会,每次会议1天,邀请登记注册的民间社会组织、大学学者、研究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听取民政部官员对政策及其落实情况的说明、听取民间社会的意见。民间参会者,自费参与,民政部不提供资金支持。
4、民政部在召开儿童福利分享会之前,提前三个月发布会议通知,征集民间社会组织、大学学者、研究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关于儿童福利情况的意见和报告,报告文集对外公开发布。
5、参照《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推动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协助处理儿童福利和权益相关的信访工作。建立与有组织的信访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替代个人信访的功能,但保留现有信访制度,从而既减少现有信访工作机构的负担,也减少信访人员的无序、无助和痛苦,更减少社会动荡。
三、关于民政部门儿童福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民政部出台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及时主动公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信息,特别是相关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的信息,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3、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关于《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实
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以及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2009年3月6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此前和此后,民政部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上也出台了其他相关文件。
但是我国民政部关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文件的落实,缺乏信息透明,缺乏问责制。我们建议,国家民政部应该会同其他部门出台政策,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政策落实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附录:
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致民政部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4月1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民政部确定今年社会福利慈善工作重点之一是要拓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受艾滋病影响群体权益保护,为推动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文件),我们于2012年12月向全国31个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
通过此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发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未做任何回复,15个省级民政部门部分公开或拒绝公开该问题。在做出回复的省级行政部门中,大部分只公开了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及艾滋病感染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对于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福利保障基本未有涉及。
为明确全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平等得到福利保障,建议民政部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文件,尽快出台对这两类受影响儿童的保障措施。包括:
一、加强所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时公布相关数据。
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多个地方民政部门称本单位不掌握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数量,或只掌握享受到福利保障政策的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数量,对于没有享受到福利保障政策的儿童规模没有掌握,无法确定是否落实该政策。
二、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标准。26号文件中所称的"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建议出台具体保障标准,提高对该类儿童福利保障的可行性。
如湖南省民政厅在答复中称"我省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政策暂时限于对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者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和除基本生活费以外的医疗补贴等方面的保障正在进一步完善。"
三、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专项资金来源,及各级财政拨付的比例。多个省级民政部门答复称,由于缺乏财政部门的配合,他们没有该项资金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部分福利保障。
如湖北省民政厅在回复中称"关于营养医疗补贴,因民政部门没有资金渠道,目前没有落实。"
四、为申请落实26号文件政策的家庭建立绿色通道
为了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建议参照低保绿色通道,由民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直接确定相关儿童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并对符合要求的儿童落实福利保障政策,而不再通过社区和村委审查。在保障资金的发放过程中也要加强隐私保护,严禁泄露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并对泄露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隐私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主动性,积极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
在对社群的调研中发现,多地民政部门在知晓26号文件情况下,却只是在个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再三到政府部门申请的情况下,才会个别予以落实政策,而对没有积极要求的受影响儿童家庭仍未落实。建议民政部们加强该项工作的主动性。
六、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监督,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
七、建议民政部和卫生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各自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方面的分工和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相关信息本部门无权发布,福利救助工作本属民政部门职责范围,救助信息也属法定应予公布项目,如果因为受制于民政和卫生部门内部的有关机制而不能发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应尽快予以理清。
如河北省民政厅答复意见为;"我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相关信息需按照规定程序,经卫生部门授权方可发布,我厅无权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八、希望民政部门与教育等相关部门合作,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建立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
例如,2012年2月,山东省潍坊市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后,留下患病的女儿。6岁的小朋友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 [1] 。
1996年出生的辽宁省丹东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小艾,2004年到了上小学的年级,刚被父母领进学校,就被乡村领导要求回家等通知,四个月后,其所在的乡领导决定给小艾建一所一个人的学校,小艾每天只能独自一人上课。至2011年小艾已读小学7年,然而却面临无法继续就读中学的尴尬局面 [2] 。
同时我们也建议民政部门主动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通报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相关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审查监督报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立法、行政、监督过程中充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独立专家、民间组织的多方参与与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政策。
民发〔2009〕26号文件是一个全面关注受艾滋影响儿童处境,旨在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各项生存发展权益。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也为了广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真正得到保障,希望民政部尽快出台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真正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同时也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营造良好的的社会环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4月10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