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5月6日发布
2013年初,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禁止患性病艾滋病者当老师的意见,引发争议。4月16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下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引起争议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一项被删除。参见附录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关于"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的意见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爱知行就《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给广东省教育厅发出建议函,认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参见附录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广东省教育厅取消"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的意见。我们并且认为,广东省教育厅需要采取切实行动,确保尊重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的权利,确保广东省内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教师资格考核中不得擅自检查申请者的性病和艾滋病感染情况。
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而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主要涉及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对已经成为教师的数十年人生生涯并不限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广东省教育厅取消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的规定,而代之以采取下列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学校内的性病传播和艾滋病传播:
1、在所有学校建立医务室,具备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能力。
2、对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所有教师开展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疾病的培训,要求教师具备处理血液传染疾病的知识和能力。
3、要求学校教师对幼儿园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开展关于出血或其他身体破损情况下的健康知识教育,教会学生如何告诉老师、医护人员或家长。
4、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控制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教育手册,在各个学校和幼儿园配置必要的医药卫生用品。
5、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用的教材,规定相应的教学课程,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活动。
附录1: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粤教继〔2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认定机构、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意见,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我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6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录2:
就《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
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8日发布
根据媒体消息,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高血压患者以及对残疾人进入教师行业的一些限制,但继续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这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病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学校里读书,也可以在学校里担任教师和其他职位工作。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这项规定,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学校里读书,也可以在学校里担任教师和其他职位工作。
性传播疾病(包括《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管辖的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管辖的艾滋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
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而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主要涉及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对已经成为教师的数十年人生生涯并不限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广东省教育厅取消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的规定,而代之以采取下列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学校内的性病传播和艾滋病传播:
1、在所有学校建立医务室,具备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能力。
2、对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所有教师开展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疾病的培训,要求教师具备处理血液传染疾病的知识和能力。
3、要求学校教师对幼儿园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开展关于出血或其他身体破损情况下的健康知识教育,教会学生如何告诉老师、医护人员或家长。
4、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控制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教育手册,在各个学校和幼儿园配置必要的医药卫生用品。
5、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用的教材,规定相应的教学课程,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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