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26, 2014

【China AIDS:7994】 爱知行欢迎《云南省戒毒规定》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等规定

爱知行欢迎《云南省戒毒规定》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等规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4127日发布

《云南省戒毒规定》已于20131127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41日起施行

《云南省戒毒规定》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吸毒成瘾程度、个人经历、特点、生活及家庭环境、戒毒进展等情况,建立分别管理机制,开展下列工作……(六)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对应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范围,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云南省戒毒规定》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和"将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对应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范围,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规定。

《云南省戒毒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的规定是一致的,也与《戒毒条例》第七条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云南省戒毒规定更加具体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药物成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上遭受的歧视。2012625日,就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爱知行给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发出"关于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信",建议并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台的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基于《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确定的"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原则,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公约确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原则,检讨和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并进而检讨和清理各地区(自治州、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从而落实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法律精神。全文参见附件"关于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信"。

随后,爱知行编辑了一份专门帮助戒毒人员处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手册,方便戒毒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全文参见附件"《戒毒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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