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晓峰肺癌手术拒诊事件
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晓峰(原告)因肺癌手术被天津市肿瘤医院(被告)拒诊,诉讼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于2013年2月17日由贵院受理。至今,已一年九个月余,贵院仍未开庭审理。
2013年5月21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10月25日、2014年4月8日原告及代理律师四次到贵院谈话。2013年11月19日晓峰将"请求法院开庭审理的申请"递交给法院。2014年10月27日代理律师将"请求法院开庭审理的申请"快递给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此案已经严重超过审理期限。
案件事实回顾:
2012年10月11日,晓峰入住天津市肿瘤医院。
2012年10月12日,主治医师告知病情可能需行手术治疗。
2012年10月17日,医院向晓峰及家属告知决定手术治疗,并要求家属签署《手术志愿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原告及家属同意手术治疗。
2012年10月29日,晓峰被确证HIV抗体阳性,医院以晓峰不适合手术治疗为由,要求出院。
2012年11月,此事经媒体广泛报道后,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此事件媒体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专门给卫生部主要负责人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王旭东先生就此事件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经查实,天津市肿瘤医院存在推诿艾滋病病人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明确,被告天津市肿瘤医院的拒诊行为,给原告晓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我们强烈呼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让法律成为维护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就医权的最后一道保障。
此致!
晓峰
天津海河之星艾滋病感染者工作组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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