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27, 2011

【China AIDS:6373】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3月2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2011310日,卫生部长陈竺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将于今年51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参见: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103/51012.ht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提出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呼吁。早就2006年2月1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发布"中国颁发一部未出现"人权"一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权利保护的承诺受到其他法规政策的影响,其积极意义被严重削弱。参见附录原文。
 
20061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没有告诉大家,当时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不多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98741日,国务院颁发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但过往的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场所执业造成严重歧视和妨碍,比如条例第七条"病毒性肝炎"包含乙肝,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而"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包含性病,规定性病"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而"性病"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无法治愈。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产生的意义。同时,我们认为,仅仅限制部分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传染疾病患者执业是不够的。鉴于这些疾病可以治愈的,治疗成本不高,基于对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对公民就业权利的保护,中国卫生部门应该出台政策,帮助患有上述疾病的求职人员获得免费的医疗帮助,保障公民健康和就业权利。

 

附录:

中国颁发一部未出现"人权"一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212日发布

20061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全文中未出现"人权 "、"权利"这样的词汇。"权益"一词出现第三条,如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没有告诉大家,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不多的。

1医学被法律授权可以禁止某些疾病的患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全国人大)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 ,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我们有理由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概念不仅包含了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发病阶段"艾滋病",也包含了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也就是说,这个 "艾滋病"概念就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状态。而实际上,从传染病的角度,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就具有了传染性,并且这种传染性是终身的。

    因此,根据法律,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包括后期发病阶段的艾滋病人)不仅需要暂缓结婚,而且需要"无限期""暂缓结婚",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目前无法治愈,而感染者终身具有传染性。

2、感染者和病人就业权利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1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教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无传染性疾病…… .

3)警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 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4)服务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日发布)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日)第六条提出了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 1991812日发布) 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3、没有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

4教育法没有提出公民因不同健康状况而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12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3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2次出现了"义务"一词。条例 1次涉及"义务"一词是在谈论义务教育时,1次在谈论感染者和病人的义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不是一部根据保护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我们认为,当前形势下制订专门的一部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件尚未成熟。我们主张,中国当前最紧迫需要的是制定一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平等权利法案,并根据这个法案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与之冲突的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忽略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到歧视的其他的领域,而相关歧视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数不胜数。比如感染者和病人经常合并患有病毒性肝炎、结核病、血友病、以及患有梅毒和淋病等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和病人可能是性倾向不同的人士,感染者和病人可能处于监禁之中,而上述人士面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歧视是非常严重的。

中国需要的应该是一部全面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而不是卫生部长们用来作秀的、不敢提及基本人权保护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China AIDS:6380】 Re: Re:请广泛传发: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公示

支持李林先生的邮件意见:
 
      我在阅读麻桂红女士的修改意见之初,就和李林先生一样觉得有许多匪夷所思的地方:
      正如李林先生所言:"关于选民身份识别"已经历经两届选举CCM感染者个人代表的选举,应该是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的;2006-2007年度选举,候选人任抗洪先生也曾被李喜阁女士质疑,并接受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样那一届选举何景琳老师、杨宇宁老师以及张涛老师以惊人的毅力与工作付出,对选民资格进行过很仔细的核实;至于麻桂红女士所言的无法识别,是不是指2009年度的选举呢?如果是,那说明2009年度选举本身确实存在很大问题,而问题症结是在于规则机制还是选举委员会的执行力呢?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同时,如果如麻桂红女士认为的选民身份在无法识别的基础上产生出的2009年选举结果,为何有资格履行了两年的权力赋予呢?
      我担心被指责自己的声音成为非建设性意见,不妨给出一个建设性建议:首先无论各国各地,当选民或候选人要履行其选民或候选权力时,权力与义务应该等同来看,不能只讨论权力不讨论义务;我记得2009选举社区大会,来自河南的段军先生曾经在大会上是有明确提议的:那就是选民必须遵守细则,向选举委员公布自己必要的身份识别,而候选人作为引领社区的公众人物更需要向选举委员会公开自己的必要身份,包括自己的确诊资料以及固定使用多少年的社区化名,至少要让大家知道这个人是谁;同时这也是GIPA原则中,对于我们边缘化群体反对艾滋歧视,更好投身社区工作的一种实践!CCM是社会工作,不是地下战线!更不是潜伏的"余则成",是需要接受社区和社会监督的。
 
      同为感工委成员,李林先生对于感染者个人代表的理解,显然是正确的。因为感染者组织对于CCM的参与已经在以社区为背景的非政府组织里进行了名额的分派;而CCM在全球各受资助国选举机制中,之所以要强调感染者个人代表,这个代表是代表受三种疾病影响的患者个人群体,考虑到受疾病感染群体的边缘化态势,尤其在很多国家,感染者被部分组织当作摆设,所以强调了他的个人代表性;而不是某一个非政府组织代言人;麻桂红女士的这条动议是与全球基金对于CCM最根本原则上的修改,是否需要交付日内瓦进行讨论呢?
 
      回应麻桂红女士关于"懂得全球基金项目的人选"这句话,其实令人遗憾的是恰恰上述这条动议说明,动议人其实没有读懂全球基金,或者说有人读懂,但是希望通过修改规则,令自己在选举中更为有利吧!
 
      我支持李林先生及时的指出,并感谢他的发言!
 
 
                                                                                                    周易
 
 
 
2011-03-27

joe.zhou_sh

发件人: 新郑爱卫阳光家园
发送时间: 2011-03-25  22:39:08
收件人: china-plwha
抄送: chinaAIDS邮件组; lalainfo; lgbtmedia; 爱白同志; 爱之方舟邮件组; 嘎嘎邮件组; 联席会议; 治疗倡导联盟邮件组
主题: Re:请广泛传发: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公示
  我对麻桂红提出的修改意见的一点看法
  麻桂红提出的CCM感染者类别的选举修改意见,关于第十九条的修改理由;"选民身份无法识别,公布选民资料又会暴露感染者隐私,简化选举程序。"l理由过于牵强。本来按照原来的选举规则,感染者报名参选都有一套完整的办法,今年怎么就无法识别了?世界上有几个人,自己本来不是艾滋病患者而冒充艾滋病患者呢?要是这样的话,在中国、在全世界也就不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了。
           关于修改以后的内容,有以下几点觉得不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者以上的中国公民",以上是什么意思?是正常的没有感染者或者是有更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感染了其他疾病的人?第二款"由感染者组织推荐"。有好多感染者他们没有什么组织,他们也不愿意加入什么组织,还有的地方也根本就没有什么感染者组织,但是为了自己权益,为了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参加的选举的热情也很高,他们往哪里找感染者组织?难道没有组织推荐就要剥夺他们的选举权?这样剥夺选举权我觉得也不是全球基金的初衷。他们是感染者,本来有权参与全球基金的所有活动,现在为什么非要感染者组织的推荐呢?
        关于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候选人资格"的第二款"由感染者组织推荐一名有工作经验、懂得全球基金项目的人参选"请问何为有工作经验?怎么界定有没有工作经验?这个选举究竟是感染者类别的选举?还是感染者组织类别的选举?为什么非要感染者组织的推荐而不是感染者的推荐?       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得到至少五个感染者组织的认可"感染者组织在全球基金的框架内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在选举的过程当中,他也可以对感染者选举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感染者自己的选举不是感染者组织可以左右的了的,究竟谁能够出线参与感染者类别的选举,不是这个组织,而是这个组织里的成员,或者是组织以外的感染者,感染者愿意支持谁就支持谁。这个与感染者组织没有多大关系,要想感染者组织的支持,为什么不参加非政府组织类别的感染者组织的选举呢?在非工委的选举已经有感染者组织类别的选举,感染者类别的选举就是感染者个人的事情并非感染者组织的事情。
                                                                河南感染者      李林


在 2011-03-25 00:39:03,"天津李虎" <tianjinlihu@163.com> 写道:
 各位朋友:
     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征集已经结束,现已整理公示在CCM网站 http://www.chinaccm.org.cn/zh/2010-03-28-23-15-25/143-ccm.html,请大家注意查看!
                                         CCM感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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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抗击艾滋、消除歧视、推动改善感染者生存状况、倡导健康快乐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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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rch 26, 2011

【China AIDS:6372】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报告撰写工作寻求各界朋友支持

各位同仁:
 
我将于2011年4月期间撰写一份关于中国公安机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或报告,写作提纲如下。欢迎对我的写作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产生的影响有自己的意见,或者有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各项材料,包括媒体报道、研究报告或者内部材料(不涉密的情况),欢迎与我联系。我报告初稿出来讲征求大家的意见。期间,我也会召开一些网络会议,欢迎大家参与。附件是我找到的一篇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给大家参考。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写作提纲
1、中国禁毒法律和政策
2、中国公安部门对人的管控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介绍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构成
3)各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案例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成瘾者人权的影响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进一步的危险
6、建议
1)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2)给中国专业团体的建议
3)给成瘾者个人及其团体的建议
4)给健康和人权工作者的建议
 
万延海
 

【China AIDS:6373】 田喜案的法律分析----贾平(China red ribbon forum article: Tian Xi Case: a legal analysis-----By Jia Ping)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文章(China red ribbon forum article):http://www.bjrrforum.org/rdry/33902.htm
 
田喜案的法律分析
   贾平  By Jia Ping
『收藏本页』
来源:中国艾滋病红丝带北京论坛        发布时间:2011-03-26     

  有犯罪,就有刑罚,从而逐渐产生了刑事法律(体系)。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或者说后果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刑法的特征还在于,它可以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由此就道出了刑法最为重要的问题,即刑事处罚(刑罚)的正当性是什么?也就是说,国家凭什么对一个人施加刑罚、处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这里又包含下面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如何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强度和方式是什么?

  对于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有人说是"报应",就是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传统的思维,往往伴随残酷的行刑方式;也有说是对于大众心理形成强制的威吓效果,就是我们常说的"乱世用重典"或者"杀鸡给猴看",往往造成刑罚的大规模滥用;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个别犯人再犯,就是根据烦人不同的情形,分别施以隔绝、威吓和矫正,但是这种方式,依然没有能够解决刑罚滥用的问题,小罪可能被判重刑,而重罪也可能逃脱惩罚。

  因而,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处罚,开始更为关注罪刑相适应,认为行为罪责是刑罚的上限,同时强调罪责平衡、再社会化(即考虑烦人未来如何再回到社会生活中去)以及一般预防的功能(通过威吓和教育阻止犯罪)的综合。

  然而,艾滋病感染者田喜的案件,再一次显示出我们国家现阶段刑法理论与实践,依然残存着浓重的前现代时期的特征。田喜具体案情如下:

  1996年,年仅9岁的田喜因输血在新蔡县医院被感染了艾滋病、丙肝、乙肝;自从2004年被检测出患病之后,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和获得医疗未果。2010年7月末,田喜在北京被新蔡县委书记贾国印以"解决问题"为由短信邀请回家乡,然而回家后贾国印却拒绝与之见面。2010年8月,田喜多次去找医院院长协商被拒,一怒之下损坏了一些医院的办公用品。随后其先被警察宣布行政拘留15天,继而于8月23日被正式逮捕。根据新蔡县公安居的《起诉意见书》,2010年8月间,田喜损坏了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俊洲办公室的电脑、传真机、电话和饮水机等物品,并随后多次去李的处,将防盗门和猫眼等砸坏。依据新蔡县价格认定中心2010年8月12日出具的《价格嘉定结论书》,田喜损毁的公私财物共11件,计人民币2787元。2011年2月11日,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田喜选择上诉。目前案件处理仍在司法程序中。

  田喜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1、田喜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其合法诉求多次遭拒后,依然保持克制;

  2、损毁一些公私财物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田喜已经就其中一部分行为收到过惩罚(15日行政拘留);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才可予以立案追诉。而本案并未达到立案标准;

  3、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时违反程序,不应该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4、对于田喜处罚手段不当,羁押田喜非维稳良策。

  这一辩护有其道理,但辩护要点的逻辑次序显得混乱:强调田喜案的背景没有错,但这只能是在定罪后考虑量刑时的事情了;指责公安机关办案违反程序,但关键是违反程序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到了公安提出的证据的效力?这一点辩护词似乎没有提及。对田喜处罚手段不当,不是维稳良策的辩解,和田喜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其暗示的是"田喜案有政治影响力,你们最好别判刑",但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能判刑"这个法律/司法问题?让中国的基层法官们从政治角度"反向"考虑这个问题,似乎难为他们了,这话应该和当地政府去说。而对于田喜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辩护辞确实也有论证,但其论证似乎不甚充分,从而没有说服法官。

  那么,到底田喜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该不应该受到惩罚呢?这就涉及到前文提到的两个问题(犯罪构成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罚)。首先让我们看犯罪构成的问题(即田喜的行为是否构成检方指称的故意损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所谓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田喜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法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田喜损坏的财物,总价值不过2千余元(而且公安方面提供的估价没有进行物品的折旧,比如被损坏的美格牌电脑显示器,已经使用了44个月,照理在财务报表上已经折旧为零,至少不应该按照原价进行评估),无法达到"价格较大"这一标准,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5千元人民币)[1]。而手段也不属于恶劣,并无"严重后果"产生。

  第二,田喜在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故意,既其犯罪目的是不是要将该财物毁坏。现实中,田喜在新蔡医院毁坏办公用品的情节,显然是出于对自身的赔偿问题多年没有解决、而院方又进行扯皮的愤怒,一时的激愤而做出的(情绪失控的)行为。其行为主观方面不具备故意的特征,其行为的目的也不是要将财物损坏,而是去讨一个说法。因而该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放任某种后果发生的过失行为,所以田喜第一次(2010年8月2日)毁损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不成立,不构成本罪(相比之下,其后几次毁损财物的行为,更具备故意损坏财物的主观要件特征,但客观方面的危害后果又过于轻微)。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公安方面立案的依据,只能是田喜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超过了三次"[2]。但是,问题在于这只是"立案"依据,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毁坏财物超过三次"定为"情节严重"的状况。立案后,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事实上,新蔡县公安局已经对于田喜2010年8月2日、5日、6日的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但随后又暂缓执行,随即决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一前后矛盾的决定,明显违反程序,至少有受到不当的行政干预,决定对田喜予以"教训"的嫌疑,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且没有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但即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于田喜的行为(如上文所述)不具备公诉方提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数额不足够大,而且没有"严重"情节),所以不构成本罪。其行为最多只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份文件中(通过网络获得,爱知行研究所搜集整理),新蔡县地方政府有关人员反复强调,田喜曾为北京某NGO工作,领有丰厚的工资,并被该组织洗脑,故意与政府作对。如果这一文件属实,那么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不排除河南新蔡法院的判决,也受到这种态度的影响。田喜是不是曾经为某机构工作,并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将某个机构的"政治敏感性"变成为将田喜"重判"的幕后潜台词,和由此将田喜描述为"人权英雄"一样,都忽略了田喜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敏感性"不应该成为超越法律进行断案的理由(无论是"重判"还是"无条件立即释放")。主观臆断地推测并制造假想敌,或者通过给不听话者扣帽子以证明自己的不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或者进行良好的"社会治理";缺乏法理和道义支撑的判决不仅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一般效果,恰恰相反,这种"杀鸡给猴看"的前现代心理只能给人们藐视法律和法庭制造更多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新蔡县政府的领导们不仅不懂得如何"讲政治,促和谐",也不懂得到底如何去真正"维护社会稳定"。



[1]而关于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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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73】 从伦理学和人权角度看田喜案件-----邱仁宗(Tianxi Case:from a human rights and ethics perspective)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文章:http://www.bjrrforum.org/rdry/33901.htm
 
从伦理学和人权角度看田喜案件
   邱仁宗 (Qiu renzong)
『收藏本页』
来源:中国艾滋病红丝带北京论坛        发布时间:2011-03-26     

  2011年2月1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对田喜一案以破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引起了国内外专业人员、民间组织和舆论的强烈关注。

  新蔡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确实是令人遗憾的。我在最后一刻,还希望新蔡县法院能深明大义,抵制当地有关当局的压力,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他们终于作出这一令人遗憾,引起极大争议的判决。

  田喜一案本不复杂。一个24岁的年轻人,9岁(即1996年)于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血感染艾滋病,2004年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09年7月毕业于北京城市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在这期间田喜多次上访维权,也关心那些与他有相似遭遇的感染者。大学毕业后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不愿放弃上访维权,一直无法找到工作。2010年8月田喜去新蔡县第一医院与院长发生争吵,才有了一出“故意破坏财”事件发生。这是田喜的基本情况,尽管其中省略了许多细枝末节。

  田喜案情的基本点是,他被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在健康和生命上的严重伤害,而这种伤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田喜的最大不公正。尽管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田喜可能有因不理智做出种种傻事或错事,也不管相关人员,包括医院院长、当地限制他自由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有许多理由列举他的不是,田喜受到了严重伤害,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不争事实。

  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本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篇幅谈及民生,提出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田喜案件如何处理,本身就是考验我们是否坚决实行“以人为本”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路线。田喜案件的过程,说明牵涉该案的医院、镇政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党和政府的基本路线相距有多遥远。

  伦理学提供我们一个评价我们行动的伦理框架,我们采取的行动应该是对当事人带来惠益,而不能伤害他们,即使有不可避免的伤害,也应是行动所致受益超过伤害;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行动和作为人的尊严;应该是公正、公平地对待他们。在田喜的案例中,首先田喜因输血艾滋病病毒感染而遭受了不应有的严重伤害,这是对他的伤害;15年来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他的不公正;随后在他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又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阻拦,甚至打击,这是对他的不尊重。最后,以“破坏财务”名义将他投入牢中,剥夺了他的自由,这是对他的伤害、不尊重和不公正的集中表现。

  我国2004年修改的《宪法》中规定了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是指公民在争取行使人权的行动中国家不去干涉、干扰和阻碍他们。田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而威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他为了获得正当的赔偿而进行了包括上访在内的行动,这完全是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维护人权的行动,没有理由受到任何其他人员的干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本应严格按照《宪法》尊重田喜为此采取的一切自主行动。保护人权,是指当公民的人权受到非代表国家的机构或人员侵犯时,国家应该采取行动保护公民不受这些机构或人员的侵犯。遗憾的是,当田喜的人权(《资本论》: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遭到侵犯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既没有采取措施使田喜的人权不受侵犯,反而采取种种措施干涉、干扰、阻碍田喜的正当维权行动。  

  早在2010年3月当地镇党委就发布文件称,为“确保我县大局稳定”对田喜采取“包案稳控措施”,是年7月当地镇政府又在文件中指田喜“背景复杂”,“连续两次在京非访”,“给当地政府对他的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最后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首先对田喜作了一个颇为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断,一个20余岁的青年能有怎样的复杂背景?什么法律规定一个公民不能到北京上访?为了自己输血感染艾滋病讨回一个公道又怎么能扰乱一个县的稳定大局?其次,我们看出当地政府早已将他列为监管对象,那么有什么法律根据将田喜这样的青年列为监管对象?这不是“有罪推定”的最好例证吗?将这些做法与今天新蔡县法院联系起来看,该法院显然早已有了“先入为主”的成见,从而顾不上实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指导原则了。然而,司法独立性又在哪里呢?

  因此,对田喜一案的判决,人们不仅担心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人们也担心我国地方政府的政权建设真是任重道远!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势,从四方面提出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第八条指出,“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有多种情况,有些是违反《输血法》,存在着输血单位(医院)或血站工作人员的“过错”;但也有些属于“无过错”,由于艾滋病存在窗口期,供血中的艾滋病病毒不能按时检出,造成感染。希望有关各方(利益攸关者)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制订出一个公正、合理、可行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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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IDS:6386】 中国红丝带论坛在田喜问题上的立场是“人血馒头”吗?

「药」--是一颗沾满了革命烈士鲜血的人血馒头,它可以医治痨病 ;
「药」--是为了争取民族光明而牺牲自己,革命烈士们宝贵生命的伟大精神 ,它可以拯救全民族。      香喷喷的「馒头」使人得以温饱;血腥的「人血」却可怕得令人不寒而栗。
《药》有三苦。  底层感染者之苦。 民间组织“服错药”之苦。 感染者“毁灭希望”之苦。这应该是最为核心的一苦了。 田喜他代表的是广大艾滋感染者的利益。  《药》中三味,而三味皆苦。

在 2011年3月23日 下午10:40, <dlboy_gay@sina.com>写道:

“人血馒头”发生的背景是在1907年,而鲁迅先生写《药》的年代是在辛亥革命前夕。

革命党人夏瑜的血救不了栓子的性命,郁闷无知让他走向了死亡,而栓子的亲戚始终坚信这个带血的馒头会救栓子,哪知道

万老师把中国红丝带论坛比作”带血的馒头“,把“田喜的悲剧”比作“栓子的病”,把很多民间组织比作成“栓子的亲属”。

万老师指出了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是带血的馒头,田喜作为因为输血而感染的爱滋病病人,其权益不能够通过这个“带血的馒头”而解决。

而《药》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当时很多人不知道带血的馒头真实含义,讽刺了很多民间组织在田喜问题上的愚昧无知。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年3月23日
-------------- 原始邮件 --------------



在 2011-03-22 19:48:41,"新郑爱卫阳光家园" <lilin0602@126.com> 写道:
我是新郑的输血感染者,我完全支持万延海老师建议,对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的言论表示极大的愤慨,并希望北京红丝带论坛在以后能够承担起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论坛
-------- Forwarding messages --------
From: duguanghui8825386 <duguanghui8825386@126.com>
Date: 2011-03-22 09:55:18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Subject: Re:[联席会议] 寻求支持,大家一起来抗议
我们全力小组支持
河南信阳青竹林


在2011-03-22,"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写道:
-----原始邮件-----
发件人:"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发送时间: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收件人: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抄送: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主题:[联席会议] 寻求支持,大家一起来抗议

如果你支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下列声明,可以签名把我们的声明发给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地址:宣武区南纬路4号京都经纬宾馆419室,联系人:吴兰萍,电话: 63031831,传真:63031831,邮箱:aidsngolpwu@hotmail.comlthsd@sina.cn
欢迎大家把该声明发给更多的qq群、推特、博客和邮件组上面去。鼓励大家组织病友签名抗议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
万延海
Sent:Monday, March 21, 2011 9:38 PM
Subject:[联席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声明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声明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3月21日发布
2011年3月18日,署名“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的电子信箱通过chinaaids邮件组等发布声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其中提到“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到田喜在关押期间得到了及时和规范的治疗。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田喜的健康和治疗问题”;“北京论坛认识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认定复杂,但是对所有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治疗,才能使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作为一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下的关注中国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论坛秘书处设立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该协会是中国卫生部下成立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社团组织,会长是2003年在非典丑闻中下台的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副会长包括1990年代中期负责卫生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官员齐小秋、沈洁,沈洁同时担任协会秘书长。如果依照中国刑法和传染病法,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和两名副会长对因为卖血或输血导致艾滋病流行负有刑事法律责任,并且因为掩盖真相、导致感染者过早死亡以及更多人被感染,其刑事罪责更加不可饶恕。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更多文献参见:http://www.bjrrforum.org
然而,我们震惊地看到“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忽略关于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重要事实,并且试图帮助触犯刑法的官员们和医疗机构推脱罪责:
1、直到20021226,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当时的卫生部长张文康才承认,“1995年前后因不规范和非法采供血活动造成的艾滋病传播,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村供血浆人员的感染率一般为10%~20%,最高达60%。目前发病和死亡病例已相继出现,给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健康报》,20021227)。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了解到的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具体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3、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因子过程中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据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位负责人说,该厂大约生产了二十万瓶药物,有一万多客户购销,导致使用该厂凝血因子的血友病患者感染。现在已经发现感染艾滋病患者64 名。已知死亡4人。感染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安徽、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苏州、重庆等地,其中不少患者家属及小孩也被感染其 HIV病毒。
4、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
5、他们/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
6、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7、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8、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9、无论根据新旧传染病法和新旧刑法渎职罪条款,国家检察机关应该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旧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1998年10月新传染病法生效前)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然而,遗憾是,刑事犯罪分子非但没有受到追究罪责,而是关注艾滋病流行真相的医务人员和感染者维权人士不断受到迫害。揭露河南艾滋病血祸的医务工作者王淑平、高耀洁和万延海分别在2001年、2009年和2010年离开自己的国家。李喜阁、王小巧、田喜以及无数感染者维权人士被刑事拘留、坐牢、软禁或受到各项自由的限制。
北京论坛认为“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的说法是一种赤裸裸的无耻和犯罪行为。这是退休官员们盗用人权论坛的名义在洗刷自己的罪责。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医疗和关怀,这是中国政府法定职责,而不是可以推卸责任官员和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托辞。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正抗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及其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于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错误说法。我们认为,无论艾滋病防治工作,还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首先需要有尊重事实真相的科学精神和尊重人权的原则,依照中国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解决。面对如此众多的人类灾难,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同时,北京论坛必须认识到,上述刑事犯罪行为依然在进行中,如果不能面对真相,就无法真正阻止犯罪行为。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Sent:Friday, March 18, 2011 9:41 PM
Subject:【China AIDS:6349】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
各位同事,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作为“艾滋病与权益”议题沟通与交流的平台,秘书处一直关注田喜事件的有关情况。2010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上,田喜的母亲表达了对田喜目前状况的担忧,提出:
  1. 哪个部门应该对田喜的感染负责?
  2. 卫生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与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3. 田喜被关押期间的抗病毒治疗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4. 田喜是否会获得人道和法律援助等。

  会后,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到田喜在关押期间得到了及时和规范的治疗。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田喜的健康和治疗问题。

  北京论坛认识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认定复杂,但是对所有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治疗,才能使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在网站”热点热议”专栏中,建立了一个“关注田喜”的专题。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朋友的反馈!
如果您希望将您对田喜事件发表见解和建议,并愿意发表在我们的网站上,请发送邮件至bjrrforum@gmail.com。 我们会将您的来信刊登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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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71】 历史不会被遗忘Fwd: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Date: 2011/3/26
Subject: [联席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tongzhi@googlegroups.com,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326日发布

美国著名影星伊丽莎白泰勒女士本周三在洛杉矶去世,享年79岁。美国艾滋病组织纷纷举办悼念活动。参见附录。

"I will not be silenced and I will not give up and I will not be ignored."(我不会沉默,我不会放弃,我不会被忽视。)说着说着,泰勒女士离开了人世。

当问及为啥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泰勒表示,“我不断看到新疾病的消息,我在问自己为什么人们不做点事情,然而我发现,我和他们一样毫无作为,我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帮助。”她于是参与进来,而且改变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历史。

泰勒最早参加艾滋病工作是在198412月,主要帮助当地的艾滋病组织筹款,并参与组建美国艾滋病研究基金会,担任基金会全国主席以及随后担任其国际主席。1991年,泰勒女士成立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世界各地的艾滋病防治服务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沉痛悼念伊丽莎白泰勒爵士,并感谢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对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早期工作的支持。

19943月底,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宣布成立,其早期的工作主要在艾滋病教育和同性恋者权利保护上。项目早期工作得到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的支持。

19943月下旬,我正在筹备一个民间的艾滋病组织之际,接到社科院邱教授寻呼信息,电话表示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的钱已经到了。消息来得很及时。我随后不久通过媒体宣布了北京爱知行动项目的成立,中国官方媒体健康报、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新华社和中国新闻社等纷纷报道项目的成立。

我们是1993年中得到美国友人消息,可以申请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1万美元的资金,用于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鉴于我当时已经不能在官方的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继续开展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教育工作,我就联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邱仁宗教授,邱教授建议通过其负责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殖健康和伦理学课题组名义申请。

资金到位后,邱教授于1994126-8日在北京西郊龙泉宾馆召开“艾滋病教育和特殊性问题研讨会”,提出在中国保障同性恋者权利、开展艾滋病教育、科学研究的12条意见,提交给立法者、政府、学术界和公众社会。参见附录。

其余的资金主要用于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包括购买一个可以打字和编辑用的打字机、合组简易办公室、简报和资料的印刷和复印、国内和市内交通费用、购买书籍比如张北川教授撰写的《同性爱》一书、召开各种研讨会和座谈会、世界艾滋病日街头活动、以及我个人的生活支持。

期间重要的活动有:19943月调查天津抓捕同性恋的事情(2006年再次去天津调查警察袭击河北浴池事件时,竟然遇到同一个当事人),19945-6月份走访上海、南京和合肥,走访合肥时顺道访问了安徽无为县的1名女同性恋者(1992年初公安部女同性恋案的当事人),19947月在三味书屋举办《同性爱》书出版座谈会,19948月调查北京远南运动会前夕警察大规模抓捕同性恋者的情况,19941130日在北京新闻台人生热线举办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活动,1994121日在北京王府井麦当劳前举办世界艾滋病日街头教育活动并于当天下午首次被警察带走问话,撰写1994年中国同性恋者人权报告。

时间一晃就是17年过去了。在此,我们感谢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对北京爱知行动项目的支持,并祝泰勒女士安息。

 

附录:

http://www.amfar.org/page.aspx?id=9588

In Loving Memory of Dame Elizabeth Taylor

(February 27, 1932–March 23, 2011)

特殊性问题和艾滋病教育研讨会

 

             杨青

 

  1994年6-8日,艾滋病教育和特殊性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12条关于同性恋的决议,递交中国政府、立法机构、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国内报刊予以报导。主席:邱仁宗。召集单位: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哲学/伦理学家、法学家和其他有关专家、政府官员和同性恋者40余人参加这个会议。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就同性恋问题展开多学科全国性研讨活动。

 

  专家们就艾滋病和社会行为、艾滋病教育、同性恋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提出、同性恋的社会调查、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同性恋和心理卫生、同性恋的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同性恋和公共卫生、同性恋和公共教育、同性恋的社会救助等问题展开讨论,达成下列共识和建议:

 

  1.同性恋是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爱关系,这种关系可存在于内隐的心理或外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份时间和相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上或行为上的性爱关系,就可以被称为同性恋者。同性恋包括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如果一个人同时或先后与相同性别的人以及相异性别的人建立性爱关系,则称为双性恋者。

 

  2.同性恋现象在所有时代、所有社会、所有文化中均存在。在中国,古代史籍和文学名著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但同性恋者在今日中国人口中所占比例还没有精确的调查统计。国内有人根据初步的不完全的调查,估计同性恋者占人口1-5%。如果取其中间值2.5%计算,全国同性恋者可达3000万;即使按1%计,也达1200万。这是在性的方面一个不小的群体。对他们采取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处理好同他们的关系,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3.由于艾滋病及其病毒的蔓延,同性恋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在某些国家,同性恋者是最早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但这并不能因此认为同性恋者就是艾滋病毒的传播者。应该明确的是,艾滋病的病原是艾滋病毒(HIV),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都可能有的某些不安全行为,助长了艾滋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而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而提出禁止同性恋既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的。

 

  4.目前国际上,已将同性恋排除在性变态范畴之外。同性恋者在性取向上与异性恋者有不同,但他们或她们实现其作为人种的生理功能和人类的社会职能与异性恋者并无差异。同性恋者在事业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不乏其人。

 

  5.认为同性恋行为不道德或不合乎伦理的说法,缺乏根据。同性恋行为一般也不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害社会的后果。同性恋者中某些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在异性恋者中也有同样存在。

 

  6.在我国法律及其解释中并没有确认同性恋为非法的条款。仅因同性恋本身而处罚同性恋者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7.对同性恋者采取排斥、歧视的态度,同性恋者的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尊重和维护,不利于战胜艾滋病对人类的挑战,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8.我国目前对与同性恋有关情况知之甚少。需要组织各有关学科和部门对男女同性恋的全面情况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如男女同性恋者在人口中的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在同性恋者中的发病率、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和工作学习、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同性恋者的医疗保健、同性恋者的生活质量、公众或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等等。

 

  9.对同性恋需要加强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生物医学、公共卫生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的探讨,举行跨学科和跨部门的学术和工作的研讨会,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和立法措施建议。

 

  10.要支持社会上对同性恋者提供有关信息和进行咨询、教育活动。多数同性恋者对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知之甚少,急需对他们进行如何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采取安全性行为、提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和责任感、以及遵纪守法的咨询教育。这些咨询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电话热线、新闻媒介、出版物、举办讲座、讨论会和报告会等来进行。为了便于对同性恋者进行咨询教育,或同性恋者进行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需要有一定的场所。

 

  11.对有关家庭、社区和公众也有必要提供有关同性恋的信息、进行咨询教育。公众,尤其是身负一定责任的人,对同性恋者要采取理解、尊重、宽容的态度。理解、尊重包含着宽容,宽容意味着不干预、不排斥、不歧视与自己性取向不同的人,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宽容是联合国1995年的一重要议题,希望我国能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12.同性恋者要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也要理解、尊重非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与社会其他成员建立正常关系,需要进行长期努力。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道德水平,自觉改变不安全行为,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事业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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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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