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和人权角度看田喜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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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对田喜一案以破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引起了国内外专业人员、民间组织和舆论的强烈关注。 新蔡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确实是令人遗憾的。我在最后一刻,还希望新蔡县法院能深明大义,抵制当地有关当局的压力,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他们终于作出这一令人遗憾,引起极大争议的判决。 田喜一案本不复杂。一个24岁的年轻人,9岁(即1996年)于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血感染艾滋病,2004年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09年7月毕业于北京城市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在这期间田喜多次上访维权,也关心那些与他有相似遭遇的感染者。大学毕业后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不愿放弃上访维权,一直无法找到工作。2010年8月田喜去新蔡县第一医院与院长发生争吵,才有了一出“故意破坏财”事件发生。这是田喜的基本情况,尽管其中省略了许多细枝末节。 田喜案情的基本点是,他被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在健康和生命上的严重伤害,而这种伤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田喜的最大不公正。尽管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田喜可能有因不理智做出种种傻事或错事,也不管相关人员,包括医院院长、当地限制他自由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有许多理由列举他的不是,田喜受到了严重伤害,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不争事实。 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本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篇幅谈及民生,提出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田喜案件如何处理,本身就是考验我们是否坚决实行“以人为本”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路线。田喜案件的过程,说明牵涉该案的医院、镇政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党和政府的基本路线相距有多遥远。 伦理学提供我们一个评价我们行动的伦理框架,我们采取的行动应该是对当事人带来惠益,而不能伤害他们,即使有不可避免的伤害,也应是行动所致受益超过伤害;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行动和作为人的尊严;应该是公正、公平地对待他们。在田喜的案例中,首先田喜因输血艾滋病病毒感染而遭受了不应有的严重伤害,这是对他的伤害;15年来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他的不公正;随后在他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又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阻拦,甚至打击,这是对他的不尊重。最后,以“破坏财务”名义将他投入牢中,剥夺了他的自由,这是对他的伤害、不尊重和不公正的集中表现。 我国2004年修改的《宪法》中规定了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是指公民在争取行使人权的行动中国家不去干涉、干扰和阻碍他们。田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而威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他为了获得正当的赔偿而进行了包括上访在内的行动,这完全是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维护人权的行动,没有理由受到任何其他人员的干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本应严格按照《宪法》尊重田喜为此采取的一切自主行动。保护人权,是指当公民的人权受到非代表国家的机构或人员侵犯时,国家应该采取行动保护公民不受这些机构或人员的侵犯。遗憾的是,当田喜的人权(《资本论》: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遭到侵犯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既没有采取措施使田喜的人权不受侵犯,反而采取种种措施干涉、干扰、阻碍田喜的正当维权行动。 早在2010年3月当地镇党委就发布文件称,为“确保我县大局稳定”对田喜采取“包案稳控措施”,是年7月当地镇政府又在文件中指田喜“背景复杂”,“连续两次在京非访”,“给当地政府对他的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最后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首先对田喜作了一个颇为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断,一个20余岁的青年能有怎样的复杂背景?什么法律规定一个公民不能到北京上访?为了自己输血感染艾滋病讨回一个公道又怎么能扰乱一个县的稳定大局?其次,我们看出当地政府早已将他列为监管对象,那么有什么法律根据将田喜这样的青年列为监管对象?这不是“有罪推定”的最好例证吗?将这些做法与今天新蔡县法院联系起来看,该法院显然早已有了“先入为主”的成见,从而顾不上实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指导原则了。然而,司法独立性又在哪里呢? 因此,对田喜一案的判决,人们不仅担心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人们也担心我国地方政府的政权建设真是任重道远!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势,从四方面提出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第八条指出,“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有多种情况,有些是违反《输血法》,存在着输血单位(医院)或血站工作人员的“过错”;但也有些属于“无过错”,由于艾滋病存在窗口期,供血中的艾滋病病毒不能按时检出,造成感染。希望有关各方(利益攸关者)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制订出一个公正、合理、可行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赔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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