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少 追究责任更重要
舒文明
2011年2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财经网2月17日)
中国的艾滋病流行情况与全球其他地区不同,经卖血、输血环节感染的艾滋病患者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中原地区经卖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因受害者群体庞大、问题严重而被揭露,并得到高层重视,也促成"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出台。但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游离于政策视线之外。甚至有地方官员出于政治和政绩的考虑,不仅不正视并解决问题,反而费尽心机掩盖问题。
就在这个通知发布的前几天,河南艾滋病感染者田喜被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位可怜的年轻人,曾多次就其幼年在当地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均遭拒绝。去年年中,在当地官员爽约之后,他一怒之下砸毁了当事医院的电话机、传真机等设备。这一次,法院受理了他的案件,但他已经从原告变为被告。在很多人眼里,不仅当地的政府已经失去公信力,连司法公正都沦为空谈了。
田喜的遭遇,只是我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问题的一个缩影:不仅成千上万的受害者不仅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信访等程序讨要说法、获得赔偿,而且责任人依然稳坐官位,甚至平步青云、身居高位。受害者不仅承受着身心受损的煎熬,而且还因信访、诉讼等遭到政府官员的报复。这导致很多受害人对政府失去信任,进而采取了过激的言论和行动,影响了社会稳定。
由政府部门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是一项民生性质的社会福利。这一制度将会缓解这些患者就医和生活中的一些经济困难,让这一边缘弱势群体切切实实感受到民生实惠。提出这一政策构想,说明高层已经关注并重视经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体现了对这一边缘群体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尽管这一保险制度具有政治正确性,可以缓解患者的部分经济困难,却没有触及经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核心――追究责任。
对受害者而言,输血感染艾滋病本质上是附带民事纠纷的刑事案件: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另一方面又因其情节严重和社会危害性而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罪"。而卫生等部门的政府官员,也承担着监管不力的责任。其解决办法,一方面是保障受害者能通过正常的司法机制获得赔偿救济,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主动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惠及所有艾滋病感染者的"四面一关怀"政策照顾下,田喜们的医疗费用并不是很大的问题。他只是一个现实版的秋菊,一门心思只想讨要一个说法,希望能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能得到赔偿。保险能给他这些吗?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经卖血感染艾滋病问题,掺杂着医疗制度和技术不健全、医疗经费有限、少数人员渎职等因素,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用一个时髦的官腔来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事实必须公之于众,责任主体也必须承担责任,由政府或纳税人来买单,是不妥当的。
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于对政府的恩惠表示感谢。可以想象,这一保险制度一旦出台,显然是深得民心的。但是,老百姓的支持并不表示事实可以含混不清,更不表示责任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那些责任人依然稳坐官位,像田喜这样的悲剧依然会发生。只有还原了事实、追究了责任,那些受害者才能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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