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16, 2010

【China AIDS:5483】 关于《艾滋患者"潜入"救助站 民政部门呼吁设立隔离室》报道,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的声明信

关于《艾滋患者"潜入"救助站 民政部门呼吁设立隔离室》报道

致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的声明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617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

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527报道,随着救助管理对象的多样化、复杂化,海南省救助管理站准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隔离室及增加预防艾滋病的防护设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长期从事卫生健康教育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组织,对此表示异议,建议救助管理部门慎重考虑。

我们支持救助站正常的救助行为,但是,救助站设立艾滋病隔离室,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救助站是无权检测入住者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救助站设立艾滋病隔离室,将亟需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打入另册,不仅会泄露病人的隐私,更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的变相歧视。艾滋病目前已经是一种常见疾病,出现在救助站中,说明亟需帮助的底层弱势群体也已经深受其害,同样被艾滋问题困扰,这些受害者走投无路之下,来到救助站寻求帮助,是怀着对救助站的信任来的,救助站如此做法,无疑会令他们心寒。

其次,救助站设立艾滋病隔离室,会造成民众的误解和恐慌,不利于救助工作的开展。对普通救助对象来说,听到救助部门设立艾滋病隔离室之后,出于恐惧心理,在困难时刻会不再去寻求救助管理部门的帮助;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救助对象来说,因为感染者并没有告知救助站自己病情的义务,出于隐私保护和敏感心理的作用,即使亟需帮助也不再会考虑救助管理部门。长此以往,救助站的社会救助作用必将受到削弱,真正需要救助的民众无形中被拒之门外。

救助站作为社会救助机构,存在人流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救助对象一般体质比较虚弱,救助站需要特别考虑公共卫生健康问题。公共健康问题涉及问题很多,包括食品卫生、呼吸道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等。就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和求助者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提供清洁和消毒用品,以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供安全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救助站的公共卫生工作应当基于公共卫生原理和人权原则,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并不会传播艾滋病,刻意地把艾滋病毒感染者隔离出来,不符合公共卫生原理,也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侵犯了病人的隐私,人为地制造了社会歧视。

同时,在艾滋病相关事件中,新闻媒体也应该持正确的报道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歧视艾滋病受害者。在《艾滋患者"潜入"救助站 民政部门呼吁设立隔离室》的报道中,有多个不当之处。如题目艾滋患者“潜入”救助站,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正常地到救助站寻求帮助,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怎么能叫“潜入”呢?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到“设立隔离室及增加预防艾滋病、肺病等传染病的防护设施”,将艾滋病与肺病并列,也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肺病是通过空气传播的,而艾滋病的传染途径主要为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正常的生活接触并不会造成传染,将肺病与艾滋病列举在一起,显示是不合适的,会对不了解这两种疾病的人产生错误的引导作用。

在此,我们建议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慎重考虑设立隔离室的做法,不要让亟需帮助的救助对象再次受到伤害,鼓励民政部门邀请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专家和病人代表,共同研讨这些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和联合国艾滋病相关指导意见,确保救助站的公共卫生措施,一方面能保护人们的健康,另一方面也防止制造歧视。

此外,我们也呼吁媒体,在报道艾滋相关事件时能秉持正确的立场,以科学的态度编写新闻,消除社会对艾滋的误解和恐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治艾滋病,保护公共卫生健康。
 
报道原文如下:
艾滋患者"潜入"救助站民政部门呼吁设立隔离室
 

  今年以来,我省救助管理工作不仅救助量比往年增多,而且救助难度越来越大,救助管理对象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有流产的、有自杀行为的、有患艾滋病的、有求助入院救治无效死亡的……打破了只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的食宿、就医及返程车票等传统救助方式。

  艾滋病患者踏进救助站大门

  据介绍,以往传统救助内容主要是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的食宿、就医及返程车票等。但今年来,省救助管理站在救助过程中,救助管理对象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救助数据显示:流产少女1例、有自杀行为者1例、艾滋病患者2例、求助入院救治无效死亡而查无真实地址的3例、查到地址但无家人前来处理遗体的2例……

  据省救助站负责人介绍,救助管理对象的新变化,有其主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救助管理对象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心理承受能力低;客观原因是地区贫富差距、收入悬殊等造成一些人外出打工因积劳成疾或生活无着落等等。

  救助站今后也要设立隔离室?

  我省民政部门一位负责人认为,救助管理对象的新变化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首先,在经济相对贫困地区,要着力解决贫困人员的生活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衣食住医等,避免四处流浪乞讨。

  其次,对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

  再次,要切实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要增加人员编制,更要注重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尽快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预防疾病医生和法律顾问等,对有自杀倾向、情绪反复波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矫正,维护其合法权益,使他们能早日回归社会。

  此外,还要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如设立隔离室及增加预防艾滋病、肺病等传染病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助人员的健康安全。

  商报记者 陈敬儒 通讯员 朱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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