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9, 2010

Re: 【China AIDS:5696】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声援支持小吴,是我们艾滋病组织的社会责任,联席会议关注此事,也会跟进此事的!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浙江爱心网:www.zjtzax.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 10年8月29日,周日, 美丽人生互助会 <unhiv@163.com> 写道:

发件人: 美丽人生互助会 <unhiv@163.com>
主题: Re: 【China AIDS:5693】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收件人: "chinaaidsgroup"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抄送: "美丽人生互助会" <unhiv@googlegroups.com>, "西北协作组织" <northwestmsm@googlegroups.com>,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艾滋NGO会议" <ChineseAIDSngosmeet@googlegroups.com>
日期: 2010年8月29日,周日,上午3:20

声援小吴,就是自尊每一个艾滋感染者自己
 
       经历过很多场关于艾滋反歧视倡导的培训与演讲,尤其在与艾滋病相关的部门进行倡导时;时常听闻一少部分官员与职能部门的人士观点:认为艾滋患者受到社会歧视固然存在,但更多是艾滋患者自我歧视造成之言论。
       如今历经这么多年,依稀看见了中国的《费城故事》,看见有这么一位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的艾滋患者在捍卫自己的尊严与就业权。小吴为自己捍卫就业权一事中,不仅令我们思考:为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国进行这么多年,我们的社会依旧如此"恐艾","恐艾"情绪的背后究竟折射出这个社会与民族的什么?
      有人认为令人难以启齿的行为途径才会感染艾滋,素不知不是所有令人难以启齿的行为者就一定会感染艾滋,感染艾滋的人们的行为途径究竟就是不是会比没有感染艾滋人更为卑贱与堕落?难道进化了数百万年之后的地球最高等的生物,走到2010年的今天,居然会将对自己的评判,交付给这样一个叫做"HIV"的病毒,究竟有罪的是病毒还是病人?
      公众以及媒体是不是还要继续我们的愚昧来告知中国之昌明与繁荣,在小吴面前,究竟谁该是羞愧者,谁才是救赎者?记者们的笔下的救赎究竟该是谁?
       捍卫小吴,不仅仅是社区的艾滋志愿者、社区的近百万HIV携带者,更是可能被hiv感染的几亿民众?安全?没有诚实与接纳就没有安全,知情并予以知情之后的尊重与平等才是我们这个人口泱泱大国为自己健康进行救赎的开始!
 
 
                                                                                        周易
 
 
2010-08-29

美丽人生互助会

发件人: fenghan
发送时间: 2010-08-28  16:25:12
收件人: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NGO-Action; chinaaidsgroup; henanwomensactiongroup
抄送:
主题: 【China AIDS:5690】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声援支持小吴,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个HIV感染者,能够在工作招聘受到不公对待的情况下,从搜集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再到合理交涉,最后向法院起诉,小吴都没有退缩,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自己能够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并没有因为身份问题选择放弃维权,在此对他的勇气表示钦佩,希望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公正的宣判结果。

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的报告》中数据显示,我国有六分之一的感染者曾被拒绝就业,但是还没有人公开提起诉讼,顾及身份问题,绝大多数感染者无奈接受这样的就业歧视,要么另谋出路,要么接受单位的"好心"调岗,没有人愿意暴露,因为大家都恐惧歧视。通过小吴这次抗争,或许会唤醒一部分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只要更多的人去面对问题积极解决,相信无论对社会舆论还是相关法律都能带来正面的推动。在本案中,小吴从使用化名公布信息,到委托律师上庭辩护都做到了严格保护自己不暴露,这也为将来维权的人士做出良好示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行法律政策的一些漏洞。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淋病、梅毒……艾滋病,不合格"。 这一条款中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HIV病人与发病期的HIV病人,构成健康歧视。潜伏期的病人身体状况一般都很健康,基本与常人无异,不会影响工作能力,不加区分地歧视HIV感染者,将他们排除在正常就业的条件之外,是强烈的观念性歧视,同时也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法律没有作出反对歧视的具体规定,反而造就出一批歧视性政策,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能够通过近期一批就业维权案例,来检视相关法律漏洞,要么去完善修改,要么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

遗憾的是,在网上出现大量网友的评论,一边倒支持教育局的做法。从他们的言论可以看出,多数人有"恐艾心理",觉得HIV感染者会随意传播病毒,应该远离人群,还有的人即使知道传播途径,仍然惧怕被感染,不能接受身边的人是HIV感染者。更有甚者对小吴进行人身攻击,认为他是因为难以启齿的途径被感染。这些都反映出了大众对艾滋病常识的认知不清,对HIV感染者的莫名害怕和不接纳。

反歧视问题牵涉层面众多,无论是消除普通民众的恐惧及排斥,还是解决感染者的就业就医问题,都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推行下去。直面民众的不理解和责问,帮民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认知,解决与医疗,就业单位的纷争与冲突,这些都任重而道远,希望这场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能够借助益仁平机构的援助和诸位同仁的支持顺利进展下去。                                              

--
 河南女性抗艾社区组织网络
        冯丹
电话:0371 -6068819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80号11号楼1019

在 2010-08-27,wangxiaoguang <wang_daytop@hotmail.com> 写道:
坚决支持小吴的合理要求!呼吁更多的朋友声援!
 
                                           王晓光

 

From: lujunchinacn@gmail.com
To: ;
Subject: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Date: Fri, 27 Aug 2010 09:56:41 +0800

 
 

安徽一大学生因体检艾滋阳性求职被拒起诉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0-08-26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本报记者 李光明

 

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今天上午,大学生小吴(化名)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产生就业歧视而被诉诸法律,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不幸感染艾滋 农村小伙称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被拒录

小吴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19参加了笔试。

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28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12,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到安庆市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

小吴称,815,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艾滋感染者就业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诉讼维权讨说法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在上网查询的过程中发现,从事艾滋病公益工作的民间组织有几百家之多。经过网上的查询及向公益机构咨询,小吴认识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向教育局进行交涉,并且索要自己的体检单,小吴称,交涉过程很不顺利,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不可能把体检单给你,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我们自然会出示体检单"。无奈之下,小吴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在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吴委托了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的郑继能律师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并于今日上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诉状中,小吴写道:"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注: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并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

 

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31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各界观点:政策漏洞待弥补  期待行政部门成为"模范雇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本次艾滋病争议值得关注,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很显然,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2010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在这部法规里应该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地定义,其中还要包括设立一个怎样的机构去调解就业歧视,当遇到就业歧视后如何让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 蔡定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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