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16, 2012

【China AIDS:7246】 新闻:4月16日法院受理 湖北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

 

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立案

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28岁的小苏在把自己的屋子出租给彭某(男)后,受到彭某的威胁并以掌握小苏感染艾滋病的证据为由向小苏索财。

在此期间,彭某故意散布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对小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小苏所在的社区几乎无人不晓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在公益机构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热线的帮助下,近日,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4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小苏,法院受理该案。

 

事发:房客挟持房东小苏HIV检测报告单

28岁的小苏,是湖北省武汉市本地人,2012329日在对外出租房屋后,因不小心把自己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遗留在衣物内,房客彭某(男)以此于330日中午向小苏和中介彭某(女)要求解除与小苏的房屋租赁协议。

当日,在中介彭某(女)的调节下,房客彭某(男)与小苏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遗憾的是,在小苏的代理人熊某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后,房客彭某(男)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和房屋钥匙等,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在遭到小苏的严词拒绝后,彭某(男)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者的这一隐秘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小苏报警并求助公益机构

20124月初,小苏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干警的建议下,小苏向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求助。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接通小苏的求助电话,刘律师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里的"公开"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刘巍律师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

201244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姬来松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小苏提供法律援助。

2012410日,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当事人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4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小苏,法院受理其诉讼请求。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万人。其中,河南、安徽、湖北和山西4省的估计数之和,占全国该人群估计数的92.7% 

 

来自专家的意见: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疾病控部门采取"以疾病控制为中心"的工作方式,缺乏对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尊重,在例如随访等环节容易泄露感染者隐私。而在小苏这个案例中,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歧视的问题,才让彭某敢于籍此要挟索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彭某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认为"历史地看我们的文化注重"知情权"而漠视"隐私权",小苏的隐私被泄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

武女士还是呼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即将出台,虽然这个该指南没有将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包括艾滋病/性病感染状态)包括在其中,但是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

 

同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祝坤表示,"这样故意泄漏感染者隐私,并以此要挟达到侵占他人财务目的的行为非常的万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绝不等给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逐渐消除歧视,培养健康的社会!

 

采访联系人(详细见附件):

小苏:联系方式,请向常坤13349108944索取

姬来松律师(小苏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15037186255

刘巍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15501137876

常坤(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法律热线负责人) 13349108944

武汝廉(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13681146811

艾滋病感染者祝坤 15637060581

大卫(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项目官)15811043996

 

 

附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苏

被告:彭某,男

第三人:彭某,女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329号,通过第三人的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后搬入位于汉阳区的出租房屋内。330日中午,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的代理人熊某声称:在原告遗留的衣物内,发现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明原告为艾滋病患者,故要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协议。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退还租金和押金,被告归还房屋钥匙、收据和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原告当场将房屋租金及押金退给了被告,被告拿到钱后却拒不归还原告房屋钥匙和收据;更让人可恨的是,被告且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并对此私自拍照保存。不仅如此,被告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譬如要求原告赔偿对方"损失";在遭到原告的严词拒绝后,被告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患者的这一隐秘信息。其行为已违反《侵权责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并直接导致原告的该处房屋无法出租出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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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针对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针对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针对因艾滋病的原因导致的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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