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29, 2012

【China AIDS:7384】 关于“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扩大参与对象和延期的说明和再通知

 

 

       鉴于目前征文数量和参与受众的考虑,我们决定扩大参与对象(全国35岁以下青年律师;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地区);)和延长征文时间(征文提交截止时间:20121030日),对于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希望各位多做宣传参与本次“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

 

和而不同中心

无歧视工作室

2012625

 

 

关于开展“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的通知

 

    2010-2011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支持下,艾博公益(AIDS Relief)就“艾滋病相关就医、就业和隐私权保护” 等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开设艾博公益法律热线(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新浪微博“@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对HIV感染者和脆弱群体提供直接法律咨询和援助,还包括对律师、法官、HIV感染者、MSM人群关于权益方面的培训,以及在普通公众中开展消除艾滋病就医就业歧视的种种活动等。艾博公益法律项目旨在服务于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法律和人权工作,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及国内艾滋病法律政策的具体落实。

    和而不同中心发现,律师群体对于艾滋病相关问题的了解程度不够充分,而HIV感染者的权益保护离不开律师群体的支持。基于此,和而不同中心拟开展“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活动,目的是:

(1)  促进律师和青年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艾滋病权益保护问题;

(2)  了解我们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探索保护感染者权益的最佳路径;

(3)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促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更好地保护HIV感染者的相关权益;

 

一、

    “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

二、征文比赛主办方

     和而不同中心

     无歧工作室

三、征文比赛法律顾问-艾博公益法律热线

刘巍律师(15501137876

蔺其磊律师(18639228639

姬来松律师(15037186255

三、征文大赛参与对象

        全国35岁以下青年律师;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地区);

四、征文比赛主题

        主题为“艾滋病权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医权;

       2、就业权;

      3、受教育权;

  4、隐私保护权;

  5、以及其他权益;

五、奖项

 (经评选排名第一具有首选择权,依次之。)(所有奖项的提供者拥有所提供奖项的最终解释权。)(奖品在不断募集补充中,请关注博客。)

1. 台湾访问机会一次(泉州或厦门出发);

2.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实习岗位一个;

3. 和而不同中心实习岗位2个(安徽或河南);

4. 艾博公益青年实践小额资助项目5000元(需要计划书);

5. 艾博公益青年实践小额资助项目2000元(需要计划书);

6. 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全免费艾滋病法律培训5人;

7. 无歧工作室实习岗位1个(福州或泉州);

8. 萤火虫计划资助活动经费1000元;

9. 不断募集补充中……

六、征文具体要求

   1 文章语言为中文(繁体简体均可);

2、要有明确的观点和具体的内容,能突出重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论述,要能反映当前学术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文章字数在6000字—20000字(含图表)。应包含题目(3号黑体字)、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所在院系(小4仿宋)、摘要(中文200字以上,翻译成英文,5号字)、关键词(3-5个,5号字)、正文(小4号宋体字)、参考文献(小4号宋体字);

   2、来稿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3 作者所投稿件必须是从未在任何报刊等媒体发表的原创稿件。如有剽窃或抄袭行为,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负责。作者需保证稿件及各种说明、引言等无任何法律纠纷。

   4、提供作者简历一份;

5、如多人署名稿件,沟通及后续活动仅与第一署名人联系;

七、征文比赛活动时间

   征文提交截止时间:20121030

   征文结果通知时间:20121210

八、征文比赛的投稿和宣传方式

   (一)投稿方式:请将文章和个人简历发送到1306297060@qq.com,并抄送到 aibolaw@163.com  

   (二)宣传咨询:

   1、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408250953

   2、新浪微博:@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3、电话:0371-87512825   13349108944(不回复短信)

             

主办方简介:

和而不同中心,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产品营销网络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公益”等公益品牌。

无歧工作室,成立于20121月。是一个以人类健康与尊严为基本原则、促进多元化生活形态为基础而创办的公益机构。以“一个没有歧视的生活空间”作为终极目标,通过整合原有艾滋病和同志工作累积的网络资源,结合其他公益资源来实现工作目标。致力于艾滋反歧视、性别平等多元化倡导。推动各地组织机构合作,开展校园倡导活动,结合社会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倡导。萤火虫计划(贫困感染者家庭补助、孩童培养计划等)无歧公益书屋(筹备中,多元文化推广、无歧理念下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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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IDS:7383】 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报告

吓了一跳,
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的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要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地卫生厅(局)和CDC自己连最基本的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预防工作的预决算报告都不公开,干预的人群、人数,覆盖的范围、场所,自查和督导情况等都不公开!却在2012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社区组织参与项目中扮演着慈禧太后的角色!

在 12-6-1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aizhixing2010@gmail.com> 写道:
> 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 2012年6月14日发布
>
> 报告简介
>
> 政府财政来源于社会,根据公民的知宪法权利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收支的情况应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
> 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的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要约204
> 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这笔庞大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民众一直无法获知,而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进而保障相关经费使用的合法有效以及约束相关卫生部门的公权力滥用,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据此,
> 北京爱知行于2012年3
> 月向全国各省市的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防艾经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但申请结果显示,政府部门基本不提供任何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告和结算报告,对此这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公民社会如何应对处理,进而改变这一现状,是我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 现将相关申请进展情况发布如下。
>
> 报告全文下载(内附各省市卫生厅回复情况):
>
> http://vdisk.weibo.com/s/6XEcf
>
> 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
>
> http://vdisk.weibo.com/s/20Yo1
>
>
>
> 报告摘录:
>
> *存在问题和建议:*
>
> (一)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的处理及其相应责任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 防艾经费的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主动公开或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而非广西、河南、山东等省市答复所说的内部管理信息。相关
> 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并且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 ,不予提供防艾经费使用情况信息的行为和声称没有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及上述申请依据中《中
>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的规定;有三种处理方法:
>
> 1、在收到申请回复之后60天内向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在收到申请回复3个月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
>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再者,对于回复"没有艾滋病防治经费预决算报告"的省市,每年全国数十亿的防艾经费,为何在没有任何预决算的报告情况下使用的?这后面是否有贪腐的利益链条?因此在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的时候,也应对此情况进行举报。
>
> (二)民间组织不作为的情况和应对策略;
>
> 对于NGO
> ,向行政部门提起信息公开的申请,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约束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但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民间力量并没有把注意力投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上来。
>
> 根据卫生部及各省市卫生厅2011年信息公开报告的数据,2011年,卫生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02件;浙江省卫生厅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
> 件;河南省卫生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江苏省卫生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共5件;内蒙古卫生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2
> 件。由上可见,对卫生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是极其稀少的。
>
> 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义务。放弃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的同时,也放弃了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这可以归咎于政府的公信力的减弱,但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对自身权利的无知和不负责任,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领域,这种状态非常不利于防艾工作的展开和提升。
>
> 应对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认识到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实实在在的提出申请,然后在得到法定的答复之前通过上述处理办法进行不懈的努力,最终促进这个事业的发展(有关组织可以联系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本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手册》提供帮助)。
>
> (三)关于江苏省要求提出能证明关联性的材料的答复
>
> 江苏省卫生厅在答复本所申请时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请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一并递交能证明关联性的材料"。
>
> 首先,这个要求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第十三条
>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 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并不要求同时递交证明关联性的材料。
>
>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
> 可见,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
> 第三,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与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科研有密切的关联性。
>
> 受《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精神的指引,我们积极关注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过去十年中,在下列地区开展或与当地组织合作开展了艾滋病防治工作: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甘肃、陕西、山西、山东、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地。我公司所在地和江苏省之间有大量的人员往来,比如就医、就学、就业、旅游、婚姻、爱情、商务以及艾滋病防治工作上的合作,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成效,相关我公司所在地艾滋病流行情况,相关我公司所在地人民的健康,包括我公司人员的健康。我公司有来自江苏省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也相关我公司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及其亲友的健康。比如,我公司工作人员可能在江苏出差或探亲,如果去医院看病,就面临医院感染的控制问题。
>
> 综上可见,江苏省在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与本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的生活、科研等都有密切的关联性。
>
> 最后,艾滋病流行是一个全球性的传染性疾病。越来越频繁的人口流动,比如商务、旅游、探亲、求学等,一个地方的艾滋病流行不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而超出地理上的局限,对广泛的人口产生影响。艾滋病的防治,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
> 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江苏省行政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一部分经费来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经费。基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纳税人的权利,我们有责任和权利了解国家艾滋病经费的使用情况。
> 综上,第一,江苏省卫生厅提出递交关联性证明材料的要求于法无据;第二,江苏省卫生厅不提供该省防艾经费信息属行政不作为;第三、本研究所与申请信息具有密切关联性;第四、公民的知情权是一个宪法权利;第五、江苏省卫生厅若再不提供相关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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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8, 2012

【China AIDS:7382】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的政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发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艾滋病 规划署在全球,包括中国,推行“零歧 视”、“零感染”和“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我们希望听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中 国最近半年来在实现“三个零”的目标上 的进展情况。

我们注意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主任 西贝迪先生近期访问中国,高度赞扬中 国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 会主任李克强先生在领导中国艾滋病防 治工作上取得成绩,而无视李克强先生 十年前担任中国河南省省长期间掩盖污 血案导致河南省艾滋病流行所需要承担 的法律和政治责任。

我们注意到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下列政 策发展,希望听取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的意见,看看这样的政策是否在迈向“ 零歧视”?或有助于“零感染”?并进而 可以实现“零死亡”? 1、2012年1月13日,中国国务院发 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 动计划》,提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 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 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 时提供治疗服务。” 2、新疆伊犁州艾滋病防治新规,2012 年7月1日实施,

旅店、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 营性公共场所中易感染艾滋病的人员, 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同时经 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合格的人 员上岗。(人民网,2012年6月28 日,http://xj.people.com.cn/n/2012/0628/c186332-17186876.html )。 鉴于难以区别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易感染 艾滋病的情况,场所和卫生管理部门会 要求所有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 次艾滋病检测,而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无法在上述场所就业。 3、2012年6月29日,我接到同事发来 的下列微博(http://www.weibo.com/2688781093/yq68i4wTn

昆明市现在的健康证多加了艾滋病检测 等三个病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 成了很大的问题!昨天我就接到了一个 感染者的求助,他在某酒店做清洁工, 现在酒店要求他用新的健康证,如果没 有就要把他辞退了!这不是明显的视 吗!!@万延海微博 @孙大飘 @爱知 行法律项目 @瘾君子的自白 @爱知行 传媒观察

上述政策发展,是否意味着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将不能在“宾馆、旅店、洗浴、 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营性公共场 所”工作?这符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鼓吹的“零歧视”目标吗?

特此致函!希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予 以回复。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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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5, 2012

【China AIDS:7380】 【全球基金打假】【广西】 转发:广西2012年社会组织项目的质疑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阳光聪 <boylake@vip.qq.com>
日期: 2012年6月25日 下午7:09
主题: 回复:【LGBT邮件组】 转发:广西2012年社会组织项目的质疑
收件人: tjgaga <tjgaga@googlegroups.com>
抄送: 广西MSM艾滋病防治技 <gxmsm-tgroup@googlegroups.com>, 桂林淡蓝天空 <tong.ai.lian@163.com>, 广西预防医学会RCC项目办 <zhaogl8888@163.com>


今天听说广西项目有质疑了,很是开心:外省民主民权意识高涨,广西也终于不甘落后。但打开邮箱看完质疑邮件内容,第一个反应是:这是为了质疑而质疑吗?大家再看了一眼质疑者的邮箱地址后反应是:噢,原来是他啊...... 作为诸多广西同志社区机构中的一员,积极参与国内省外的交流事务无可厚非,但对广西区内本土兄弟机构缺乏基本的了解却指手划脚,请问这是一个怎样的质疑逻辑?我们是该予以表扬其公平正义有胆敢为的精神,还是该诉其不务正业好出风头?
 
作为被质疑项目之一,我方予以正面回应,愿意接受广大社区组织与国家项目办、广西项目办的现场严格审核
无法到达现场的相关部门、机构需要对我方申请项目资质的了解,我方也愿意提供历年(2006年起至今)所保存的项目管理痕迹档案因影印文件。
 
既然质疑了,也希望相关部门与机构尽快处理明辨真相!同时也感谢质疑者,为我们机构提供了一次展示自我抛头露脸的机会!谢谢,真的太感谢了!
------------------
广西碧云湖社区机构负责人
广西MSM艾滋病防治技术网络秘书处秘书长
聪聪
手机:18977781417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嘉兴马奇"<337488577@qq.com>;
发送时间: 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下午4:08
收件人: "tjgaga"<tjgaga@googlegroups.com>;
主题: 【LGBT邮件组】 转发:广西2012年社会组织项目的质疑

麻烦大家帮助转发到国家项目办等邮箱,谢谢。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tong.ai.lian"<tong.ai.lian@163.com>;
发送时间: 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下午3:42
收件人: "337488577"<337488577@qq.com>;
主题: 广西2012年社会组织项目的质疑

国家项目办 各CCM代表 其各社区组织大家好:
                 目前广西2012年全球基金项目支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结果已公示www.gxcdc.com ,为社区组织,看到公示结果后存在诸多疑问和不满,我们特别向相关机构反馈以下问题:
 1 . 河池南风窗 是MSM干预小组 ,这次怎么申请了河池市城区吸毒人员的外展项目。据了解该小组这1年多跟本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当地有关卫生部门借名申请的 是否有骗取项目款的可能。

7

2.4吸毒

河池市城区吸毒人员外展干预活动

 河池南风窗

 

500

50000

 

   〈2008年,市疾控中心以自愿报名方式重新组建“高干队”,培训了一批充满活力的防艾志愿者,并从“高干队”挑选20名工作人员组建“河池南风窗”MSM干预工作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2009年7月24日,广西虹影小组走进河池,组织开展河池男“同志”预防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并组建了第一个男“同志”防艾宣传组织机构,建立了QQ群,为男“同志”提供网络宣传和交流平台,促进男“同志”干预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9年7月25日,河池举办首次男“同志”人群联谊活动,提高了“河池南风窗”在河池男“同志”人群中的知名度,进一步激发了河池男“同志”参与公益宣传活动的积极性,为在该人群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干预、监测等工作提供良好基础。   (本报记者 张锐锐)〉
2 ,根据项目招标指南反歧视项目一个不能超过4万 而广西的反歧视项目达到66700元

1

2.2反歧视

广西南宁市MSM社区酒吧推动社会多元化反歧视项目

广西康行健康关爱联合会

韦宇

934

66700

 

 

3。广西广西碧云湖社区(南宁市碧湖光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也申请了项目 这个广西碧云湖社区(南宁市碧湖光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到底是干嘛的,以前到底在社区做了哪些工作 他是不是民间防艾组织。

2.5男男

南宁市MSM青年社区艾滋病综合干预

广西碧云湖社区(南宁市碧湖光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聪聪

600

60000

 

4。广西山水情画网站是一个以广告收入为赢利的同志网站也申请了广西南宁MSM浴室场所和MB会所健康干预项目 项目基金60000元 ,是否也算是社区公益组织。他们是否有资格申请 是否有能力完成项目指标

2.5男男

广西南宁MSM浴室场所和MB会所健康干预项目

广西山水情画网站

梁伟鹏

600

60000

 

以上反映的所为的组织以往几年从来没做过检测服务  他们今年是否有能力完成干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检测量呢 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应该严格审核相关机构,强烈要求公开项目书的相关信息,确保全球基金的项目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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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79】 【全球基金打假】【河南】] 周口市商水县社会组织的真实性及”社会组织“申请之项目覆盖感染人数超过现有感染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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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xin jin <zlw621218@gmail.com>
日期: 2012年6月26日 上午8:43
主题: [联席会议] 周口市商水县社会组织的真实性及”社会组织“申请之项目覆盖感染人数超过现有感染者人数
收件人: hnmzjmf <hnmzjmf@126.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抄送: 孟林 <menglin2801@gmail.com>


河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公室
质疑之一:周口市商水县社会组织的真实性及覆盖感染人数超过现有感染者人数;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疾控中心2012联合预算拨付周口市商水县艾滋病感染者救治经费为:249.912万元,按照每人每月390元计算,每年每人为4680元救治经费,那么可以推算出河南商水县艾滋病感染人数为(计算方法:249.912万除以4680)354人。
商水县四家机构申请全球基金项目款为:221760元,按照每关怀一人330元计算总共关怀人数:221760除以330等于672人,也就是说商水县申请的全球基金项目覆盖的人数672大于现有感染人数354人,请河南省项目办核实。


-- 附:<<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在线>>公布的获批项目如下:

同伴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     商水县关爱互助自救协会     谢 磊     感染者/病人关怀帮助/2.6  49500
促进被关怀和帮助的260名感染者病人完成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工作      商水县红丝带爱心小组      陈润秋
感染者/病人关怀帮助/2.6  85800
为接受治疗的病人提供服药依从性教育       商水县七彩虹关爱小组      李二盘     感染者/病人关怀帮助/2.6  50160
为接受治疗的病人提供服药依从性教育       商水县感染者互助小组      顾大风     感染者/病人关怀帮助/2.6  36300

柘城县艾滋病防治民间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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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77】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


我国公安机关为提高禁毒工作科技水平,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数据库,为缉毒侦查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2011622日,中国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戒毒条例》,温家宝总理随后于626日发布该条例;《戒毒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2006829日,公安部2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公安部表示,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旨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切实减少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新枫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作为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的重要举措,作为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的资料,截至20106月底,中国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有143.7万,其中巩固3年未复吸的过往成瘾者接近7万人


我们注意到,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确实加强了我国公安机关管控吸毒人员和查处毒品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了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戒毒人员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却存在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和被滥用的情况。根据我们近年来了解的情况,动态管控机制对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的人员的权利侵害非常严重。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权利侵害表现在对戒毒人员婚姻和家庭生活、社会就业、个人创业、日常生活、参与艾滋病防治和减低毒品伤害公益活动。同时,动态管控把过往吸毒人员标签化,时刻提醒人们自己痛苦和羞辱的经历,加深了过往吸毒人员的耻辱感,不仅加重社会歧视,也加重人们内心的污名,让人抬不起头来。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大量调研、文献检索和案例收集,出版了报告《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希望对我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及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


我们注意到,尽管《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是,实际上,很多被多次强制尿检没有发现吸毒的戒毒人员,在戒毒多年后,依然不断地被公安人员骚扰,强制其尿检吸毒情况。


我们也关注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被滥用的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难免会伤及无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吸毒人员使用假身份证件、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情况、公安人员录入信息出错、以及可能的公安人员恶意陷害仇人的情况。所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实际上也针对很多被误用、被滥用来受到牵连的无辜之人,他们没有吸过毒,但却被认为有吸毒经历而受到动态管控。


鉴于上述我们关注到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伤害事实,动态管控机制不能及时更新而持续伤害戒毒人员的权利,以及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我们特此向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委派公安部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研究应该包括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带来的标签化和污名化问题、戒毒人员对重返社会的绝望和重新吸毒问题、动态管控机制进入和退出的知情告知问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政策,防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避免被误用和被滥用。

如果调查研究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公安机关工作策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也应该考虑废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而代之以真正“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基于社区的戒毒策略,同时支持减低毒品伤害的各项公共卫生措施。


第二,在现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中,根据《戒毒条例》,规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运作,注意信息的更新。

同时,在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动态管控机制之时,应该有知情告知程序,书面通知过去吸毒人员被动态管控的情况,并对过往吸毒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教育,介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运作方式,提醒人们动态管控机制的存在,避免公安人员前来查验吸毒和管控时出现唐突和尴尬的局面,也避免不必要的对戒毒人员正常的公民生活的干扰。

在每次查验吸毒的情况后,应该向被查验人员提供检测结果的报告,同时应该及时把检测结果录入动态管控机制里,进行信息更新。公安机关提供给被查验吸毒人员的检测报告,应该标有该检测报告录入动态管控机制的编号和代码。

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执行《戒毒条例》,明确吸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的程序,并履行知情告知的义务,在戒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时,应该明确告知戒毒人员,并提供书面告知书,作为其退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依据,以及不被公安机关随意强制检测吸毒的依据。


第三,我国公安机关应该明确动态管控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被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吸毒嫌疑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吸毒嫌疑人员进行强制吸毒检测的依据是哪些?构成吸毒嫌疑的条件是哪些?是否需要对有现行吸毒嫌疑人员的强制吸毒检测和基于动态管控机制录入信息而进行的强制检测进行区别?基于动态管控机制信息而对戒毒人员实施的强制吸毒检测,是否需要一个数量的限制?是否可以提前告知过去吸毒但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吸毒检测的情形?是否可以减少基于身份证信息而对戒毒人员随意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是否可以减少每年6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

附文:《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侵犯人权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目录:
1、动态管控:问题的提出
2、什么是“动态管控”?
1)ASIT综合动态管控系统
2)赤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动态管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3、什么是“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4、什么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在各地实施情况
1)重庆市奉节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2)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4)北京市东城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5)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犯人权

目录: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发挥的作用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
1)动态管控干扰志愿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
2)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正常就业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影响到了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标签化和边缘化戒毒人员
3、动态管控缺乏更新,戒毒人员权利被无休止伤害
4、动态管控机制被滥用伤及无辜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全文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0ec757ffda53674a0f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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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76】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2012年6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递交问题清单的建议函,欢迎各位同仁、网友和我们一起完善这份建议,以下为全文及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简要介绍:

相关下载:
民间组织参与经社文公约和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北京爱知行
https://www.box.com/s/e6386d121b23efc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https://www.box.com/s/815dfaba80f9a924fc5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目录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三、中国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我们注意到,2010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全国推行血友病病例逐一登记制度;2012年世界卫生大会卫生部部长陈竺关于"通往全民覆盖"发言称,在全国三分之一地区将血友病等12类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已经建立了血友病人的国家级数据库?

2.如果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库,有多少血友病人已登记在册?

3.中国血友病人获得血友病相关诊疗的情况是怎样的?

4.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可以介绍一下中国血友病患者因缺药而致残致死的情况?

5.中国血友病人受教育及就业情况是怎样的?

6.关于逐步落实血友病人获得血制品医疗保障,中国政府有何具体行动计划?

7.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血液及血制品的安全?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

我们注意到,来自中新网201239日消息[1]称:四川省成都市一位男性艾滋患者隐瞒艾滋感染的病史与女友结婚,法院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享有婚姻权利,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2](包括艾滋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目前中国法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的规定,中国政府是否有计划修改法律以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同时,我们注意到,20101231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同时确保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原则相一致,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准备修改《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未作出修改之前,扩大婚前体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会产生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权

我国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2012413日,《广州日报》报道《艾滋病感染者难避就医歧视:非急症手术均遭拒绝》一文,在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请问:

1.中国法律对于歧视和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有什么样的惩治措施?

2.被拒绝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国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救济他们?

3.中国政府采取了什么哪些措施以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业

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了全球首份有关艾滋病歧视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1/4的医务工作者和1/3的政府官员以及教师表现出歧视,甚至有医生拒绝提供普通的医疗服务。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感染艾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无法从事如下职业或岗位:公务员、教师、人民警察,此外,中国越来越多的国企(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逐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要求入职者在进入国企之前进行体检,随后依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请问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请说明具体的行动方式和时间表

我们注意到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目前面临着多重歧视,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总理温家宝提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请问相关部门清理歧视性法规有无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

三、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根据中国网络电视台20101212日媒体报道,2010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请问:

1.中国政府下发该通知背景是什么?

2.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目前是否得到保障?

3.在该通知下发后,中国政府随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4.此文件已颁发近两年,请问中国政府对于警察在涉及查"卖淫嫖娼"的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情况,对于违反这个文件的执法行为是否得到处理,处理的警察数量是多少?

5.在该通知下发后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有78万人。当前中国艾滋病传播途径已由血液传播为主转变为性传播为主。中国政府高度属于重视艾滋防治工作,特别是性传播途径的艾滋防治干预。卖淫妇女的有偿性服务行为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禁止行为,她们多处于地下隐蔽工作状态,但中国的确存在着大量卖淫妇女,她们是受艾滋影响的高危群体。我们注意到,根据中国媒体2010-20126月的新闻报道,有4起地方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判处感染艾滋的卖淫妇女"故意传播性病罪";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称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卖淫妇女的艾滋防治工作和检测服务,并承诺为卖淫妇女提供艾滋防治相关的支持与关怀。我们高度欣赏中国政府关注卖淫嫖娼人员艾滋防治工作,但我们提请中国政府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故意传播性病罪"是否伤害中国艾滋防治工作。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安全套工作,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艾滋防治民间组织在2010年举报10家媒体违反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组织了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司法工作者、艾滋防治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执行情况与法律影响开展过评估工作?

2.中国政府有无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法律条文对于卖淫妇女获得艾滋防治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中国政府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如何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3.中国政府如何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推广艾滋检测,有无成功的经验?

4.目前,中国民间团体在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等易受艾滋影响的脆弱群体艾滋防治工作方面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根据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104月发布的《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我们获悉在中国城市中有成千上万的来自于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由于城市人口密集、居住条件的不稳定性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受到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困扰。我们希望了解:

1.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来保障中国各大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的健康权益?

2.中国政府是如何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工作的?

3.当在城市中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发生艾滋病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以及如何可以获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其他医疗服务?

4.请中国政府提供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结核病时获得治疗和关怀服务的数据。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央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也大幅提高",请问:

1.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2.这些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是否是公开的,普通公民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到这些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审计情况是否对公民公开?

4.我们获悉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依据中国政府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国卫生部和中国大陆各省级卫生厅申请公开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如何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中国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以及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执行的情况。

请中国政府提供过去4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据和答复数据,请中国政府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数据和诉讼结果数据。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青少年达到90%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我们希望了解:1中国政府是如何实施在学校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课程的?

2.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障条件?

3.如果中国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指导、督促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纳入课程,或学校未对学生提供相关教育,学生、公民有什么办法和途径来纠正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不尽职行为?

4.我们注意到,2009年中国卫生部官员表示目前青少年学生性传播已成艾滋病防控重点,面对越来越多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男同性恋者学生,由于未接受过安全性教育的防护知识,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来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与中级、高等教育)?

5.请问中国政府在学校里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时,是否对学生提供对不同性取向者(包括同性恋者)、不同性别认同者友好、平等的态度?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我们注意到,2012415日至18日,在中国河南省首府郑州市,有超过3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到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对河南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要求政府支付受害者因输血、有偿献血合并感染丙肝、乙肝病毒的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我们希望了解:

1. 中国因输血和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数量是多少?

2. 他们合并感染丙肝病毒和乙肝病毒的情况如何?

3. 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为合并感染肝炎受害者提供免费肝炎抗病毒治疗?

4. 受害者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的家庭生存状况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长状况是怎么样的?

5. 中国政府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时候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在社区内的隐私不被泄露?

6. 中国政府什么时候可以为这些曾经因输血和卖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们提供经济赔偿?

7.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8. 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16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1027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327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6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docs/E.C.12.CHN.2_ch.doc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会前工作组将在20135对中国政府提出问题清单。(了解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sessions.htm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
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3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escr@ohchr.org

 



[2]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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