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25, 2012

【China AIDS:7377】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


我国公安机关为提高禁毒工作科技水平,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数据库,为缉毒侦查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2011622日,中国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戒毒条例》,温家宝总理随后于626日发布该条例;《戒毒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2006829日,公安部2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公安部表示,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旨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切实减少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新枫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作为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的重要举措,作为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的资料,截至20106月底,中国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有143.7万,其中巩固3年未复吸的过往成瘾者接近7万人


我们注意到,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确实加强了我国公安机关管控吸毒人员和查处毒品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了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戒毒人员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却存在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和被滥用的情况。根据我们近年来了解的情况,动态管控机制对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的人员的权利侵害非常严重。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权利侵害表现在对戒毒人员婚姻和家庭生活、社会就业、个人创业、日常生活、参与艾滋病防治和减低毒品伤害公益活动。同时,动态管控把过往吸毒人员标签化,时刻提醒人们自己痛苦和羞辱的经历,加深了过往吸毒人员的耻辱感,不仅加重社会歧视,也加重人们内心的污名,让人抬不起头来。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大量调研、文献检索和案例收集,出版了报告《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希望对我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及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


我们注意到,尽管《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是,实际上,很多被多次强制尿检没有发现吸毒的戒毒人员,在戒毒多年后,依然不断地被公安人员骚扰,强制其尿检吸毒情况。


我们也关注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被滥用的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难免会伤及无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吸毒人员使用假身份证件、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情况、公安人员录入信息出错、以及可能的公安人员恶意陷害仇人的情况。所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实际上也针对很多被误用、被滥用来受到牵连的无辜之人,他们没有吸过毒,但却被认为有吸毒经历而受到动态管控。


鉴于上述我们关注到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伤害事实,动态管控机制不能及时更新而持续伤害戒毒人员的权利,以及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我们特此向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委派公安部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研究应该包括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带来的标签化和污名化问题、戒毒人员对重返社会的绝望和重新吸毒问题、动态管控机制进入和退出的知情告知问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政策,防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避免被误用和被滥用。

如果调查研究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公安机关工作策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也应该考虑废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而代之以真正“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基于社区的戒毒策略,同时支持减低毒品伤害的各项公共卫生措施。


第二,在现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中,根据《戒毒条例》,规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运作,注意信息的更新。

同时,在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动态管控机制之时,应该有知情告知程序,书面通知过去吸毒人员被动态管控的情况,并对过往吸毒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教育,介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运作方式,提醒人们动态管控机制的存在,避免公安人员前来查验吸毒和管控时出现唐突和尴尬的局面,也避免不必要的对戒毒人员正常的公民生活的干扰。

在每次查验吸毒的情况后,应该向被查验人员提供检测结果的报告,同时应该及时把检测结果录入动态管控机制里,进行信息更新。公安机关提供给被查验吸毒人员的检测报告,应该标有该检测报告录入动态管控机制的编号和代码。

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执行《戒毒条例》,明确吸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的程序,并履行知情告知的义务,在戒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时,应该明确告知戒毒人员,并提供书面告知书,作为其退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依据,以及不被公安机关随意强制检测吸毒的依据。


第三,我国公安机关应该明确动态管控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被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吸毒嫌疑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吸毒嫌疑人员进行强制吸毒检测的依据是哪些?构成吸毒嫌疑的条件是哪些?是否需要对有现行吸毒嫌疑人员的强制吸毒检测和基于动态管控机制录入信息而进行的强制检测进行区别?基于动态管控机制信息而对戒毒人员实施的强制吸毒检测,是否需要一个数量的限制?是否可以提前告知过去吸毒但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吸毒检测的情形?是否可以减少基于身份证信息而对戒毒人员随意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是否可以减少每年6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

附文:《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侵犯人权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目录:
1、动态管控:问题的提出
2、什么是“动态管控”?
1)ASIT综合动态管控系统
2)赤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动态管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3、什么是“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4、什么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在各地实施情况
1)重庆市奉节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2)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4)北京市东城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5)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犯人权

目录: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发挥的作用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
1)动态管控干扰志愿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
2)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正常就业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影响到了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标签化和边缘化戒毒人员
3、动态管控缺乏更新,戒毒人员权利被无休止伤害
4、动态管控机制被滥用伤及无辜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全文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0ec757ffda53674a0fd6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co/
Twitter: @azxing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 0113 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 3922 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 3718 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人治疗和心里互助热线:132 9832 7812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