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11, 2011

【China AIDS:6583】 [国内]精神卫生法禁止强迫检查精神病 被精神病责任人负刑责

[国内]精神卫生法禁止强迫检查精神病 被精神病责任人负刑责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1-06/1750129.html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焦点之诊断

  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草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草案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 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解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如果不经 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非自愿住院被纳入此次草案,且成为其重点内容之一,确实与目前存在的精神科医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关,将之上升为法律层面,将有效减少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千万富翁被妻送进精神病院

  2005年12月20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冲突,其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何锦荣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元。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锦荣作出精神状态正常的鉴定。

  ■焦点之纠错

  当事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

  【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 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并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同时,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解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表示,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这个自由选择是非常进步的。但实际是把非自愿治疗的人身自由权交给医生,医生并不具备法律判断 、社会伦理的判断,而强行收治应是司法判断,把司法判断交给医学专家是他们承担不了的。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案例】徐武"飞越疯人院"

  2006年,武钢集团职工徐武被送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医院,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民警与厂方人员将徐武从广州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后徐武出院。人民日报日前就此发表评论指出,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焦点之问责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草案】明确侵权责任。草案规定,违背他人 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解读】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 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有冲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报道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责任人追究刑责与刑法衔接,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避免造成严重恶果。

  【案例】徐林东被关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东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后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东被亲戚从漯河市精神病医院接回家。随后,4名"徐林东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据查,其中3人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

  ■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

  国家立法 规范"精神卫生"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起草多年,社会各界为何一直高度关注?

  王锡锌: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吁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

  京华时报:地方性法规无法解决问题吗?

  王锡锌:一些地方有法规,但这种法治化的努力有时会碰到一个尴尬现实,凡是精神病的诊断治疗里面,都会涉及强制收治问题,就是你不愿意,我可能要强行治疗你,这种强行收治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这种立法设定权,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 地方性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能存在违法,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在这里遭遇的尴尬。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关键在什么地方?

  王锡锌:第一个问题就是诊断问题。什么叫精神病,用哪些标准来诊断,从医学上来说,现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观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问题,到底哪些主体有权送人去强行治疗,现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有的是公安机关,也有监护人,但是这涉及到《民法》问题,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被诊断是精神病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做出决定,那么这时谁帮他做决定,就是他的监护人。可有的监护人不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击报复,这个程序该如何设定也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从目 前的草案来看,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回应,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再讨论和研究。

  京华时报:这是否反映了精神卫生可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王锡锌:是的,因此这部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从法律上来讲又有两个核心。首先是送诊条件,草案有一定进步,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

  但是,这个条件仍需明确,比如我们担心这个人有后果,这当然不能构成一种理由,如果说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那这个标准就主观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轨道。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主体可以来强行收治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现 实的危害后果。

  其次,是精神病诊断的程序设计,程序怎样做到非常合理。因为在实践中,专家的权利基本上很难通过程序来进行约束,因此防止权利的滥用是重点。

  ■草案提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 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公共秩序定义模糊

  黄雪涛: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公共秩序"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像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是不是被强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写在上面,其实给这样一些强行收治提 供合法性。

  强行收治需有细则

  黄雪涛: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点没有进步。对于违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异议权,需完善异议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精神病鉴定司法专家就掌握了这个生死权力,当事人无异议机会,到最后按照一个医学的标准就剥夺当事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可能对此具体的办法没有写出来,会由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但是里面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孙乾 商西
 
[国内]我国拟出台法律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权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1-06/1749963.html

摘要:中国国务院法制办10日对外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酝酿26年的法律草案首次面世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在立法层面,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等问题上,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众所周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10日对外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酝酿26年的法律草案首次面世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在立法层面,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等问题上,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人们的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压力。中国卫生部数据显示,中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中国目前有重症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

  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去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在家休息时,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

  为此,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和为自己办理精神病住院手续的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 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现实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从草案的规定看,对于"被精神病"――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法律将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强力约束。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 机构。

  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侵权刑责,"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说,过去,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甚至有的"被精神病"案例有着复杂的背景。

  对此,法律草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 途径。比如,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自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等等。

  "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刘昊认为,精神卫生法提上立法日程,也彰显了中国人权的进步。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逾1亿(图)

  • http://www.huanqiu.com
  • 2011-06-11 06:35
  •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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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

  由于近期频频曝出的非法收治"精神病人"的"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公布就引起极大关注。多年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一直在关注该法拟定的进展。昨天,邱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背景:保障过亿人群的权益
  邱教授先介绍此法出台的背景。据其介绍,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数字,中国现在的精神障碍患者有1亿多,看见记者甚为惊讶,邱教授表示,这还是保守估计,在英国相关统计显示,精神障碍患者高达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然而,尽管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如此之多,但对于他们权益的法律保护却是极大欠缺,出台这么一部《精神卫生法》十分有必要。
  亮点:非常赞同"两个自愿"
  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草案原文中如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关于精神障碍的治疗,原文中也有这样的语言:"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邱教授形象的将其总结为"两个自愿"原则,这个"非常赞"。她介绍,近年来,有关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案件频出,辽宁就有一例,妻子为了争得丈夫的财产,结果就把丈夫以患有精神病送治,而今后对于这样的行为依据草案公布的条款,便有法可依了。"草案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这就意味着不管你是监护人、还是当事人的单位也好,你不能因或财产、政治等非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将其强行送治"。
  邱教授还认为非常"赞"的一点是,将破坏"两个自愿"的法律责任提高到刑责的高度,这将极大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近年来备受社会质疑的一些个人、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人"被精神病"的丑恶现象,也将是一次重大打击。
  影响:部分病人可"艺术自疗"
  本报曾报道的南京艺术家郭海平在江心洲实施的一个"原生艺术"项目,主要是让有天分的精神障碍患者创作艺术作品,同时通过艺术手段康复治疗,然而这一项目至今难以进展,卡壳点就在于精神障碍的权益。郭海平介绍,他曾经接触了两位极具艺术天赋的精神障碍患者,患者本人完全具备辨识行为能力,然而按照医院规定,除非监护人签字同意,患者才能出院。这条规定使得郭海平的精神障碍者画室长期处于无人进驻的状态。
  邱教授对郭海平精神病人艺术项目多有关注,她表示,就应该鼓励一些精神障碍患者通过非药物手段的治疗,而按照草案的精神和一些条款,将来就有可能解决这一难题,即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院,也即上述的"自愿"原则,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本报记者 谷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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