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13, 2011

【China AIDS:6587】 万延海近期博文评论/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虚晃一枪

万延海评论:贼喊捉贼,中国卫生部对全球基金中国项目进行督查
 
全球基金项目督查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06/07/the-role-of-intellectuals/
再思考知识分子的作用
 
又到了每年的六四
 

万延海评论: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虚晃一枪

2011-06-13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媒体纷纷报道,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禁止“被精神病”。


草案明确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并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

看起来,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予以高度重视。但实质上,依然存在导致“被精神病”的若干因素。比如,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违反刑法,执法部门应该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在监所内进行精神疾病会诊。如果确实是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照法律考虑予以减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可以在监所内提供精神卫生治疗或护理服务。如果因为精神障碍因素免于处罚而出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强制治疗,但最终依然需要尊重当事人本人或监护人的意愿。如果不明确违法犯罪人员处理上的法律程序,而赋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医疗”的权力,就为公安机关滥用精神病治疗提供条件。

再比如,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要求基层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无疑会强化基本政府和警务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实施监控,而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权益受到侵害。第六十三条将强烈地诱惑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找到“法律另有规定”,强迫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关于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强制精神障碍治疗的条件中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语义很模糊,很容易被滥用来迫害正常表达诉求的人们,比如迫害访民、迫害政治异议人士、迫害反抗警察滥用权力的情况。所以,除非直接的人身伤害,所谓“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情况,否则不应该出现法律条文里。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医务人员尊重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义务,但没有给出当事人权利的底线,比如,强制住院医疗的时间需要有明确限制,强制住院医疗一段时间后就需要转为自愿医疗,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继续住院治疗;比如,当事人怎样复议,必须最终确保当事人作为公民聘请律师和通过法院处理争执的权利。

总之,中国精神卫生法,如果在技术上不能确保精神障碍患者权利或疑似患者的权利,其保障患者权利的承诺就是空话。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不过是虚晃一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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