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近日下发 《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开展吸毒驾驶人排查,严格驾驶证申领审查。该通知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规定,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对在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监管。通知指出,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等重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得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要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还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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