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0, 2012

【China AIDS:7473】 请大家关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执行情况

          

各位从事IDU社区工作的同仁:
    公安部关于《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已经下发两周了,从不同途径了解到各地已经有驾驶员因为既往吸毒的记录而被注销驾照。为此,我本人不得不表示深深的遗憾以及对这样的通知能够这样随意的出台的迷惑。
    首先我坚决支持对于滥用药物以及酒精以后的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置。先有了违法的行为,然后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合理合法。但是,凭什么可以用一个并不是一定有必然联系的理由,以有过吸毒史的人就一定会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危害社会呢阴暗推理来一竿子扫倒一船人呢?那是不是凡是有驾照的人有过醉酒经历的也需要主动去公安机关注销驾照,以免有朝一日害人害己呢?如此逻辑,实难苟同!近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以《新禁毒法》、《新戒毒条例》相继颁布所代表的我们国家对于吸毒者采取更人性的对待,以及从更客观科学的角度如何去更有效地帮助吸毒者并应对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的从立法层面的进步。但都还未看到《新戒毒条例》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泛着人性对待边缘人群光辉的条例的有效落实,就迎来了这样的一个通知,一个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帜的、理直气壮的剥夺!边缘人群自有边缘的原因,可怜之人也必有可恨之处!但不代表这样就可以把他们彻底的排除在社会之外、公众之外,毫无疑问对于吸毒者群体来说,剥夺他们的权利要比给予他们有效的帮助要容易得多。但我们可以这样做吗?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我们真的希望这个社会体现出的是这样的公开公正吗?
    再次倡议药物滥用社区组织加强对此通知落实情况的关注,希望大家能够收集整理在我们在工作中发生的对应于此《通知》的个案。并汇总给我。中国药物滥用者服务组织工作资源网络、云南戴托普法律服务项目将持续关注并愿意为受《通知》所影响的公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发出药物滥用社区的声音。希望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倡导、改变并和谐。希望大家在各邮件组中广泛转发。

《通知》全文附后

陈海龙
云南戴托普法律服务项目
中国药物滥用者服务组织资源工作网络秘书处
昆明市西华路47号  0871-4157617
2012年8月21日


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近日下发 《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开展吸毒驾驶人排查,严格驾驶证申领审查。该通知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规定,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对在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监管。通知指出,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等重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得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要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还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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