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刘 巍,原北京舜和律师事所律师,13911794756
控告人:唐吉田,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13161302848
犯罪嫌疑人:萧骊珠,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邮编:100059,电话:13801274449,01058575677,01058575678.
要求事项
1、 查清萧骊珠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犯罪行为;
2、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将调查结果向控告人书面告知。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萧骊珠是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此前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2008年下半年的律师协会直选中,要求直选的律师触动了其违法的神经,2009年初被六名律师实名举报,其怀恨在心,在2009年5月份年度考核时,借考核之名对其痛恨的律师滥用职权,并进行打击报复。
控告人唐吉田律师在2008年下半年积极投身于律师协会的直选工作,这次直选活动的推起,令原北京市司法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师管理处处长萧骊珠万分恐惧,因为伴随着直选活动推进,问责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年检费用使用情况亦在同时进行,上述三人对律师费的管理和使用都负有领导责任。
2009年初,唐吉田和刘巍等六名律师联名控告吴玉华为首的北京市司法局敲诈勒索律师年检费十个亿,此案现在调查中,萧骊珠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
2009年5月份,律师年度考核,律师管理处是考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刘巍、唐吉田等二十余位律师不能顺利通过考核:此二十人中有的是律协直选的活跃人士,有的投诉控告过吴玉华、萧骊珠等人。控告人刘巍本是舜和所的主任律师,在萧骊珠、柴磊等人的支持下,原律师所的合伙人非法将刘巍除名于舜和所,即使控告人刘巍向律师管理处萧骊珠、柴磊、朱玉柱和满宇峰反映所内违法情况,其亦不做任何处理。控告人唐吉田律师所在的安汇所,执照被司法局收回,唐律师的执照亦被收回。因北京市司法局拒绝给二控告人换发新证,二位控告人至今没有律师执业证,亦无法执业。
2009年末和2010年初,为了拆散控告人唐吉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采用了多种卑鄙的手段,如迫使安汇所合伙人不够法定人数、恐吓安汇所的合伙人杨慧文、要求安汇所办公所在地的房屋所有人拒绝向安汇所出租房屋等。同时律师管理处对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怀恨在心,不但非法将李和平合伙人资格除掉,还胁迫其他合伙人将李和平除名于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2日,为了将二位控告人彻底赶出北京市律师行列,以萧骊珠为首的律师管理处要对二位控告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因为违法的决定做得太草率,不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有误,更是忘记了其先前违法拒绝给二位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没有新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从何而谈,此举必将贻笑大方。
二位控告人,从2009年5月份至今已经满十二个月不能执业,依据北京市律师的年平均工资三十万元。二位控告人的损失至少有六十万元,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的损失至少有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三百九十三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因此,萧骊珠利用手中职权,无任何原由,甚至是胁迫他人编造一些虚假的理由,人为造成北京市二十余位律师不能顺利通过考核,造成二位控告人及安汇律师事务所损失上百万元,并造成安汇所面临解散的困境,其行为已经在社会中产生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使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权和法治状况深感忧虑。萧骊珠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条件,故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纯洁公务员队伍。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巍、唐吉田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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