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戒毒所违法行使职权 当事人维权检察部门投诉
2011年1月5日,长期帮助成瘾者及戒毒人员的社会工作者高强在协助社群人员开具证明文件时,被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肆意抓捕,并被强制进行尿检和瞳孔检测,期间被反铐长达4小时。当事人高强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径,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并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及早调查此事,还自己一个公正。
附:致开远市检察院反渎局投诉状
就戒毒所民警带领戒毒人员出外抓人、公民无端被反拷事件
致检察院反渎局的投诉信
开远市检察院反渎局: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高强,男,现年36岁,开远市居民,身份证号 532502197406100034。现就2011年1月5日下午我和朋友在开远市强制戒毒所门前被戒毒所民警033544带领4个戒毒人员抓捕、验尿呈阴性后仍然被反拷4个小时一事向贵局举报。
2011年1月5日下午,我应社群人员C某家属的请求,协助C某及其家属前往开远市强制戒毒所,请求该戒毒所为社群人员C某出具曾在戒毒所戒毒的证明。
下午14:15分,我与C某及其家属到达戒毒所,对戒毒所值班人员说明来意后,值班人员看似很认真的记录了我们的请求,随后称办事的人还没来,要我们在大门外等到14:30分,我们对此答复深信不疑。
可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十几分钟后,一辆面包车嘎然停在我们面前,从车上下来5个人,其中一个是戒毒所的一名不知姓名的民警(警号033544),其余四人均为雨露社区戒毒人员,分别是张某、陈某、督某和王某。
不可思议的事情在突然之间发生了。4名戒毒人员突然以两个对一个的架势,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来分别扭住我和C某的手,同时对我们的人身进行搜查,并问我随身携带的包里是什么,我回答是笔记本电脑,该民警(警号033544)显得很兴奋:“好,一会拿进去给大家玩游戏!”紧接着4名戒毒人员二话不说,用手铐把我们反铐上,强行塞入面包车内。
就这样,我们被戒毒所的民警(警号033544)带着4名戒毒人员强行抓捕。
面包车径直把我们送到了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所在的街道,在路边把我们带下车,下车的一刹那,街上所有人的目光不约而同的聚焦我们身上,我心里当时的感受找遍了所有中文词汇都无法用文字形容出来。进到禁毒大队院里,几名戒毒人员强行搜去我们身上的所有物品,包括现金,接着强行给我们验尿。在我的验尿结果显示阴性的时候,还不罢休,又把我们带回强制戒毒所进行瞳孔检测,一同前往的还有一名禁毒大队民警。
进入戒毒所之后,我们被带到医务室的一个窗口前。窗台上放着一个类似望远镜的检测仪器,窗口里面,一个工作人员在用一台电脑操纵着这个仪器,当那个类似望远镜的仪器戴上我的眼睛,我便什么都看不到了,一连好几次,检测人员都说不成功。好一会,才说可以了,并让我进入房间里面看电脑上的检测结果。
让我惊讶的是,经过瞳孔检测,负责检测的人员告知我说,接连为我检测了三次,三次的结果都显示阳性。我看不懂那些所谓的阳性结果,我只看到一些我不认识的字母和符号。面对这样的结果,我当场表示愤慨,坚决不认可这个结果,提出要求到卫生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并要求有我们信得过的第三方在场,同时说明保针对戒毒所所采取的行为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已经戒断毒品好几年了,从未复吸过,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都让我不能接受。接下来,周围的工作人员和民警轮流来到我面前做我的思想工作,目的大同小异,都是让我接受这样的结果,安心戒毒。真是天大的笑话,我已经多年未使用毒品,居然接连三次结果为阳性,这只有两种可能:1、该检测仪器准确率有问题;2、存在人为的暗箱操作嫌疑。
之后就把我晾在一边,一直到下午6点多,才由禁毒大队民警把我们重新又带出戒毒所,带回禁毒大队,进行笔录询问,一直到从戒毒所出来之时,戒毒所也没人为之前发生的事给我作出任何解释。直到此时,我的手铐才得以解除,造成的后果是,我右手拇指指背呈半麻木状态。在禁毒大队大队长为我做完笔录之后,我们离开了禁毒大队,此时已是晚上20:00之后了。
特此,我向贵局举报开远市强制戒毒所的这一渎职侵权行为,戒毒所警察对我们前来戒毒所办理正常事务的公民,无端使用强制警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问题:
1、戒毒所是否有权随便抓捕公民?
2、在毫无根据地情况下怀疑我吸毒,并在没有出示有效证件和说明来意之下,强行使用手铐对我进行限制;
3、执行人员只有一名穿警服的戒毒所民警,其余均为戒毒人员,根本不具备执法资格;
4、在我没有对几名戒毒人员的强制措施表示任何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手铐把我反铐长达4个小时,导致我的右手拇指几天之后还一直感觉麻木疼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要尊重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开远强制戒毒所此次的行为,放纵民警滥用职权,带领戒毒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活动,违规使用警械,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国家机关信誉,公然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路线方针侵犯公民权益,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进程,藐视公民权益,无视法律的存在。
希望贵局能认真处理此问题,严肃查处涉及部门和此事件的直接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以此来保证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高强
联系电话: 136××××××××
2011年1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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