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17, 2011

【China AIDS:6205】 谨防“以病之名”――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声明

谨防"以病之名"――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18日发布

 

2010323日,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以加强对该省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管理。

浙江是中国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最早的地区。05年底和06年底相继制定的《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分别是中国第二部和第三部地方精神卫生立法。按理来说,浙江也同样应该在保护精神病合法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看,浙江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滥用精神病问题合法化,为实际工作中以精神病的名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大开方便之门。

《意见》要求当地政府成立由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残联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其中,公安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

如果说公安部门的第一项职责还是针对精神病人的,那么后两条职责完全没有提及精神病人,而是偷换了另一个对象――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可以按照医学和法律标准判断,而"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中的"倾向者",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判断,完全靠执法的警察自由裁量。这就为公安部门任意扩大该条文的适用范围、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创造了条件。

如果仔细查阅该文件,还会发现其中充满了阴谋。比如,残联本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理应在公安机关处置精神病人的时候维护精神病人(持续一年以上未愈的精神病即为精神残疾,也是残疾的一种)的合法权益。但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却在《意见》中,要求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令残联沦落为公安部门的办事机构。

再比如,《意见》中的数据也存在失实的嫌疑。这部制定于20103月的文件指出:据公安部门统计,我省现有本地精神病人42844人,其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4371人,每年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1000起以上。用1000起案件这个分子去除以精神病人总人数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人数分母,这样的发案概率不低。但事实确实如此吗?

据国家卫生部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浙江省63个县(市、区)共检出重性精神病人11.26万人。也就是说,卫生部门统计得出的当地精神病人总人数远远大于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数倍于公安部门数据的分母来计算,浙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发生的概率其实并不高。

这样的数据差异达数倍乃至数十倍,明显不是统计误差或笔误造成的。笔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斗胆猜测这是当地公安部门故意通过发布虚假数据来夸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危害性,进而突出自己在相关群体中开展工作的必要性,也方便自己以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名义滥用权力。

无独有偶。在该《意见》出台的3周前,浙江省公安厅还出台了另一部文件――《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通过部、省、市三级情报平台联动应用,实现对涉恐人员、涉稳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重点上访人员等7类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实现"来能报警、动知轨迹、走明去向、全程掌控"。其中,其他吸毒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重点上访人员,都归入蓝色预警对象。

这一规定让人迷惑不解。因为《工作规范》前文指出,管理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既然这些精神病人已丧失自知力或自身行为控制力,他们如何出行?出行时又怎么可能携带身份证?即便携带了身份证,进入银行、空港、出入境、旅馆、网吧等公安情报系统终端的可能性又有多大?这样的规定前后矛盾,对于处置和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形如空文。

但是,如果联想到近几年来山东泰安、河南漯河、江苏灌南等地的地方政府将上访者以"精神病人"的名义关押至精神病院等场所,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施以胁迫、暴力等手段断绝其上访之路,那么我们对浙江省的这两部文件都不会奇怪,因为二者都是为这种类似的操作提供了空间。

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精神病人似乎就是被上天诅咒的一群人,饱受主流人群的歧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精神病人被接纳为社会成员,已经和主流人群一样,其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样,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应该享有同样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任何希望限制或剥夺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想法,不仅有违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同样也违背现代法治文明。

而目前的中国恰恰陷入这样一种违背伦理道德和法治文明的怪圈:主流人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利用。他们把"精神病"的帽子扣到上访者等一切有违其利益的人头上,然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手段逼其就范。

在中国走向法治日益健全的时代,我们可以容忍法律制度在空白中慢慢充实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以病之名而实施的那些罪恶还要被嵌入制度之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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