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8, 2011
【China AIDS:6179】 目前社会环境下针对男同性恋防艾项目招标后果很严重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防艾项目究竟指的是什么。我想请问这些学者,防艾项目的本质是什么?是用来让同志团体为了“钱”互相排挤的吗?你们连基本观念都搞错 了。防艾主管部门能够项目想给谁就给谁做?防艾主管部门叫它招标也好,全社会动员也好,反正你就是不符合项目申请要求我就不给你。如果我们在同志群体发现 了艾滋感染者是什么后果?肯定污名化,把我们都打上“高危易感”标签。
而且推出防艾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排挤不做项目的男同社团,而是为了让男同社团与防艾主管部门联系,为什么?因为我们,到处都是官员!现在的中国社会有太多 的“敏感”事情、“敏感”人物、“敏感”话题和“敏感”时期,甚至把一些国计民生的问题,都搞成了所谓的“敏感”问题。
地方防艾主管部门拿到防艾项目后,会将其中用于搞防艾基础建设改善实验室环境,剩下的防艾项目将全部用于改善他们的办公环境。年度预算全部来自于防艾项 目,这才是他们真正需要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防艾项目的猫腻屡屡出现的前提下,我们发现,一切都变样了——不但变成了操纵民间团体的怪胎,而且一出 生就可能面临被阉割的危险。
我们防艾主管部门的预算简直就是一笔糊涂账。本地的防艾监控环境都改善了,这就是为什么非常乐意参与防艾项目,因为检测有钱拿。那我请问各位朋友,如果我 们一些防艾组织拿了防艾项目之后,它能把每一分钱都花在我们的防艾环境上,花在我们同志群体防艾上,花在我们的隐私保护上,你愿不愿意参加项目呢?你当然 愿意。
防艾项目的本质之所以值得我们探索,是因为我们个人不可能有条件去改善防艾环境、社区健康和防艾教育,因此必须透过防艾主管部门集合我们所有人的防艾项 目,大面积地帮我们改善防艾环境、改善健康环境 、提倡健康交友 ,这样我们的生存环境才能改善。对于老百姓而言,可以透过防艾主管部门享受到这么多的“福利”,而这么多的“福利”是我个人做不到,必须透过防艾主管部门 的公权力,让所有男同社区的人同时参与防艾,然后才能够达到社会防艾环境改善的目的。所以,防艾项目是为了让全社会参与,从而达到控制艾滋流行趋势。而我 们的学者却提议透过防艾项目招标来让男同社团申请,他们简直连基本观念都没有搞懂。我过去讲到这些学者会很愤怒,不过现在我也不会了,跟他们计较什么呢? 这么多可怜的人,就靠着胡说八道混口饭吃,算了算了,别跟他们计较了,反正他们讲话也没人听,对不对?
你知道是怎么评估防艾项目申请的吗?是由男同公民公选最诚实敬业的人做项目评估员吗?请问你,这在中国能做得到吗?在中国由谁来评估?肯定又是防艾主管部 门官员和专家学者。这简直是在平白增加腐败的机会。而且就算是我们引入美国的制度,找了两个人一起来评估。我相信评估完一次以后,两个人就开始勾结了。如 果我们老百姓对评估不满,怎么申诉呢?是不是再去项目评审部门申述?申诉多了,把你给抓起来打一顿有没有可能?当然有可能,我们有些地方防艾主管部门这种 坏事少干了吗?在这样的环境下,你怎么公正、透明地评估防艾项目的申请?如果评估不了如何收场呢?而且项目申请评估之后,防艾主管部门怎么用这个钱?到最 后又是一笔糊涂账,拿去公款吃喝、出国旅游、贪污腐败了。我请问同志们,你愿意参加项目吗?听我讲到这儿,读者应该明白了,我们中国根本就没有全社会动员 防艾项目的条件。为什么?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估机制。我们只要找官员和专家学者来评估,就立刻会产生腐败,而且我们连申诉的机会都没 有,除非你不怕挨揍。
以前,同性恋艾滋病感染者多数都是为了维权争利,运用法律手段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后来发展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再严重的泄愤就是引发群体骚乱。换句话说, 同性恋艾滋病感染者利益诉求以前是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现在却是通过比较激烈的方式。这样的社会背景是一些部门强调维稳最关键的原因。可以说,在中国,以 “稳定”为借口侵犯同性恋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十分巨大。其实,很多艾滋病感染者事件 发生的根源,是政策的不公平、不公正。如果出台的政策越来越有利于利益集团,越来越有利于垄断,那么同性恋艾滋病感染者等弱势群体在政策中的博弈能力就会 越来越弱。这些同性恋艾滋病感染者弱势群体如果没有话语权,没有利益表达的途径,我们的社会怎么可能稳定?
现在的中国社会有太多的“敏感”事情、“敏感”人物、“敏感”话题和“敏感”时期,甚至把一些防艾项目的问题,都搞成了所谓的“敏感”问题。大家均采取回 避态度,不敢正视和讨论。事实上,这只是利益集团的过度反应,也是严重的不自信表现。我认为,当下中国男同性恋防艾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自身脱敏”。 其次,防艾项目招标的政策本身就存在疏漏,以项目招标评审调整来整合社会利益集团的格局,实现男同性恋群体利益表达,这样才能化解社会团体矛盾冲突。
可以说,全社会动员现已从一种消极的,仅为测验民意的工具演变为积极的力量,直接影响防艾目标,引导政府官员的行为与政策制定。在现实中,全社会动员的优 势更加突出——它能使公众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但是,当“防艾项目全社会动员招标”的怪象出现时,笔者以为,公众对全社 会动员的美好期待正在倒塌,并且有关方面的不作为或者推卸责任的姿态,也让全社会动员的成色降低,或者说所谓的全社会动员是对民意的侮辱。
在笔者看来,打着全社会动员大旗进行“防艾项目招标”是反映利益集团意见的“全社会动员”,而非是在倾听民意,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把所谓的全社会动员打 回了“原形”:这不是在全社会动员而是在走形式。全社会动员的科学目的在于全面而客观地动员社会团体力量。但有些防艾项目招标预设门槛,防艾项目招标只不 过是要证明之。全社会动员的动机似乎是为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寻找民意支撑,为此甚至不惜修正、歪曲民意。“沐猴而冠”这是我们想看到的吗?但是,我们看到的 还少吗?
在这样一种文化状态之下,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保障能否得到实现是可想而知的。应该说我们的社会并不缺乏同情心,也并不缺乏善良,只是在很多时候,这种善良 与同情因为从小就没有真正受到过权利教育与公民教育,只能是针对特定的事件而发作,并不能深入到潜意识当中。远距离的关注当然是安全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如果有这样一个人在你的小区当中,你的善良是否还能烛照对方,那就很难说了。从小受到这样教育的人,哪怕是以后学会了基本的同情,往往也不能贯彻始终。这 是基本价值观出了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何处,甚至至今我们都无法明说。
公信力不是光凭几个有良知或正义感的学者拉竿而起,或成立“有背景的NGO/NPO”就能实现的。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毫无疑问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 组织,但对它的培育,以及它所能发展的空间,却有赖于国家治理体制的变化与让渡。一个大政府的框架之下,难言公民社会。当公权力仍旧成为一个社会的主导之 力,尤其是当公权力已经遭致普遍的公信力质疑之时,任何看起来初衷甚好或出自良愿的民间作业,都可能在过大的权力阴影之下走样。在“卖血项目”事件中,人 们或许正是基于此而拒不相信、直至毫无凭据地怀疑那些学者“被收买”。
社会团体是联结政府和公众的中间渠道,这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有超脱性、独立性,减少来自权力的压力和影响,保证项目招标和执行的客观和真实性。我们知道,美 国政府它通常委托私营机构或学术基地中的民间团体进行项目监督。我国不少的防艾项目大多由政府部门操作,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因此,笔者以为,要想 摆脱全社会动员的陷阱,应培育民间的独立的社会团体。由于缺少像官方机构那样自上而下的体系依托,独立的社会团体更注重结果的真实性,以提高公信力。也就 是说,要想摆脱“防艾项目招标”和把全社会动员当成政绩粉饰或者把民意当成装饰品的怪象,惟有更完善的制衡与监督,有更独立自律的空间与运作,有更公开透 明的制度与环境下通过第三方与监督才能让社会和民众满意。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非政府组织。 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NGO的精髓在于「GO」,在于政府组织,因为NGO的目的是关心公共事务,是要干预公权力的执行,甚至于直接抢夺公权力在自己的手中。
非营利组织,英文全称是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NPO)
国家和企业也会对公民社会「反作用」,对NGO渗透,譬如国家释放资源给NGO,让它接政府计画案,用资源来收买,NGO就不会对政府做得「太过分」;或 者以法律特惠,保障NGO的地位,藉此收编NGO。在欧洲,有一个专门术语叫做「统合主义」(corporatism)在指这种情况,例如北欧,国家立法 强制所有劳工加入总工会,大部分劳工福利事宜、薪资、劳动条件等等都由总工会与政府谈判来加以保障,但是总工会保障劳动力的稳定,不会乱搞罢工抗议,国家 因此可以稳固地进行统治。这就是欧洲,尤其北欧的所谓福利国家的真相。在台湾有些人讨论到福利国家,立刻大叫「哈里路亚」,好像不知道福利国家还有这些层 面。除了工会之外,很多NGO也是一样被收编或者被拢络,这种NGO,其实是G-NGO,是有利于政府的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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