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5, 2013

【China AIDS:7702】 关于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意见

万延海

 

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我注意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72号)精神,经逐级推荐和评选,并经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表彰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156个、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344名,并在卫生计生委网站予以公示和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341日至48日。

我注意到,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被列入"拟表彰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比如"鞍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一些地方政府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被列入"拟表彰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比如"晋中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些卫生行政部门官员被列入"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比如"谢辉(女),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为此,我提出下列意见,供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虑:

1、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官员的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官员不应该被政府自己来表彰,而是需要受到监督和问责。我国政府当务之急不是表彰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部门及其官员,而是建立一套监督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制。

我国《国务院工作规则》要求"健全监督制度",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我认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该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关于"健全监督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监督、考核和评估制度,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不称职官员予以罢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2、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参与中央和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工作,向各地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提供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当地政法委或司法部门领导的"特殊人群专项组"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监控和管制,并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称为"艾滋病危险人群",制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和污名。

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上述举措是完全错误的,严重伤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感染者和病人隐私的法律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受到政府的表彰。

3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该制定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应该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有可以测评的评选评估指标,评选标准和评估指标应该公示。各级卫生部门报送先进集团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应该提供报选理由,报选理由应该公示。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工作和审核意见,应该公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要求"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普遍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条例》,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2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要求公开艾滋病防治工作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但没有一家省级卫生厅局公开艾滋病防治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的。我认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该调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情况,督促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尽快公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上述意见,有任何不当和错误之处,请多包涵!

此致

 

敬礼!

 

万延海

2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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